法律事实的相干性
司法三段论的基本模式是从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得出法律结论,法律事实也应具有相干性,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如果与论证的结论无关,在论证过程中也没有实际价值。法律事实的相干性中包含了证据的相干性,因为诸多法律事实是经由证据来确定,证据与该事实之间应具有实质的联系。
1.证据的相干性
对证据相干性的审查主要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实质关系及证据的证明价值来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目的是要查清事实,如果提供的证据并不是去支持其主张的事实,该证据应不具有相关性。如在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往往带有个人的一种情绪表达,其在本质上与要证明的事实并不具有相关性。如:离婚案件中,如果是由于一方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51]该赔偿请求必须要有对方有过错的事实来支持,像出轨、家庭暴力等证据与证明对方有过错具有相干性,而很多女性当事人可能更多强调自己为家庭的付出、对对方父母对照顾等,这些证据会博得法官的同情,但不具有相干性,不能说明对方在婚姻关系中有过错。
2.法律事实的相干性应在一定的语境中来判断
法律论证与一般的非形式论证不同,它强调程序规则。法律不可能做到完全的实质公平,但应保障程序正义,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一个法律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应按照实施该行为时主张的理由来判断,不能先做某个行为然后再来寻找依据,犹如先将人逮捕再去寻找去犯罪的依据一样,那样的话会出现“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状况。如下面这个案例:
甲公司于2014年8月9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理由是盗窃公司财物,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经查,2014年8月8日李某工作未完成,下班时将工作所需的资料带回家,以便晚上加班。甲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将公司财物带出公司,否则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对该制度知悉,该制度在制定过程中也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作为处理员工的依据。
在案件审理中,甲公司发现形势对其不利,因为其解除理由是“盗窃公司财物,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而李某将公司资料带回家能否认定为“盗窃公司财物”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从法律上定性,“盗窃”的认定权在公安机关,甲公司自行宣布李某“盗窃”无效,甲公司无此项权利。为了让法官接受解除合同的正确性,甲公司举证证明了近一段时间李某累计旷工3天,而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此种情形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所以公司提出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客观地讲,如果公司在解除时以旷工为由,具有合法性,其主张应得到支持,但问题是当初公司解除的时候并未提出此项理由,我们判断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就是看解除时的解除理由是否成立,不允许增加新的理由。该证据虽然与解除合同具有相关性,但我们应在具体语境中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