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近几年,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在学术界受到关注,研究人员大多具有逻辑学、法理学、法学方法论的知识背景。但对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进行系统研究的并不多,而从非形式逻辑的角度进行研究更是鲜见。笔者在中国学术期刊网学科领域选择哲学与人文科学及社会科学I辑(限定在哲学、逻辑学以及法学相关专业的范围内)以“法律论证可接受性”为篇名进行模糊检索,共有4篇期刊论文。分别是孙光宁的《法律论证中的可接受原则》(2009年),张美玲的《法律论证中的“可接受性”》(2010年),肖宇的《法律论证之“可接受性”的语用分析——以“肖传国雇凶殴打方舟子案”为例》(2011年),王红的《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2011年)。以“法律论证”为篇名进行精确检索,有240条结果,其中,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有4篇论文,焦宝乾的《法律论证理论研究》(2005年山东大学),侯学勇的《法律论证的融贯性研究》(2009年山东大学),苏治的《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论证方法研究》(2010年苏州大学),冉杰的《德性法律论证理论及其应用》(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全文论文数据库有27篇论文。以“可接受性”为篇名进行精确检索,有79条结果,其中,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有3篇论文,陈金木的《判决可接受性的实证研究》(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刘召的《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研究》(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孙光宁的《可接受性:法律方法的一个分析视角》(2010年山东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全文论文数据库有10篇论文,作者均为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从检索结果可以看出,从非形式逻辑角度进行法律论证可接受性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新颖性。

国内在该问题的研究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理论方面,介绍性的研究依然占据主流

近年出版的涉及法律论证方面的书籍或论文,介绍国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居多,在这些著作或论文中涉及论证的评价问题。研究法律论证的论文或著作大都对国外研究法律论证的三个方法(即逻辑方法、修辞方法和对话方法)进行系统介绍,当然这种工作为我国法律论证理论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奠定了资料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2.不同学科的学者对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理论产生兴趣,从不同的视角进行研究

国内学者研究法律论证理论逐渐增多,但直接提出法律论证可接受性的并不多见,当然法律论证是要达到说服他人接受己方观点的目的,所以在这些研究成果中体现了可接受性的思想。国内学界较早对法律论证理论进行探索的是刘星,其在1993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介绍了芬兰法学家阿尔尼奥的法律确证(legal justification)理论,也即法律论证理论。此后,法理学、逻辑学、部门法及法律实务人员也对此进行研究。如逻辑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熊明辉、张斌峰、陈锐等在该领域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在法学界,关注法律论证比较多的法理学方面的学者,如北京大学苏力教授站在法律论证的立场上看待解释问题,“司法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搞清楚文字的含义是什么,而在于判定什么样的决定是比较好的,是社会可以接受的。因此,法律解释的问题不在于发现对文本的正确理解,而在于为某种具体的司法行为提出有根据的且有说服力的法律理由”[10]。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翻译的当代著名法哲学家、法律论证理论家阿列克西的成名之作《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在学术界产生重要影响。部门法及法律实务部门也有学者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形成了对这一问题的多角度分析。

3.研究成果总体上侧重对理论的关注,与我国具体的法律制度结合较少

近年在此领域的研究成果偏重于对理论的关注,通过在中国学术期刊网检索发现,类似以下文章题目的论文较多,而且这些题目都是在法律论证领域比较有影响的学者所写,如试论法律论证的概念、意义与方法,试论法律论证的源流与旨趣,法律论证理论的兴起及其思想背景,法律论证及其意义,法律论证理论概述,法律论证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律论证及其在法律方法体系中的地位,法律论证的逻辑——试论法律逻辑的定位,法律论证中的证明思维和论证思维,法律论证:概念架构与语义分析,法律论证的思维特征,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法律论证的定位问题探析,等等。

近几年有些部门法学者及法律实务部门人员结合具体案例关注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问题,如很多学者对南京彭宇案从论证的角度进行了批判。由于该案备受社会关注,主审法官应该说在裁决过程中是非常重视法律论证的,但其论证结论并不具有可接受性。对其他一些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如许霆案、李天一案等都有学者从法律论证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其论证结论的可接受性问题,但总体上这类角度的文章太少,出现了理论研究与实际的严重脱离。所以应加强结合我国具体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使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理论在实践中发挥作用,这种结合反过来也会推动法律论证可接受性理论研究走向深入。

4.对实现法律论证可接受性的方法及其评价标准的研究缺乏理论深度

目前,对于法律论证可接受性的实现方式及评价标准的研究还比较侧重于从纠纷或矛盾的解决的角度来考察,如中国政法大学的陈金木的博士论文《判决可接受性的实证研究》,该文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对判决可接受性进行实证研究,即把握判决可接受性现状并初步分析这种现状背后的原因。文章结论性命题是:近年来我国判决的可接受性整体上比较强,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仅非常重视依法审判,而且比较重视考虑判决结果是否让判决受众满意,该文对可接受性标准的评价工具——服判率进行了探讨。“服判率”与可接受性的内涵是不同的,服判并不代表具有可接受性,也许是一种无奈之举。

5.法律论证可接受性的系统性研究趋势渐显

学界直接以法律论证可接受性为题进行研究的并不多见,但多将该问题置于法律论证理论的系统性研究中去,法律论证的目的是要使己方的观点或主张被他方接受或认可。近年针对法律论证进行宏观分析的著述渐多,这些研究不但拓展了关于法律论证的问题领域,也不断完善了法律论证理论体系。熊明辉的著作《诉讼论证:诉讼博弈的逻辑分析》引入非形式逻辑理念,提出从法律论证到诉讼论证的转变,把对法律论证的考察扩展到起诉、应诉、审判三方的攻防和裁决的论证。焦宝乾的《法律论证:思维与方法》对作为一种法律方法与思维方式的法律论证进行了细致探讨,特别是侧重研究了内部证成中的三段论推理问题。杨知文的《法律论证具体方法的规范研究》对法律论证中的协调性论证、后果主义论证及检验与评价方法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