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践意义

(二)实践意义

司法要有权威,不能仅靠强制措施,而是要通过严密的法律论证让裁决结论具有可接受性,让人从内心尊重司法。对司法判决中的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的研究,有利于提高判决的质量,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强调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不仅反映了目前司法改革的重心是实现司法公正,也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渴求。尽管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内涵存在不同看法,但基本上都认同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是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一个司法制度想要正常运转,它就必须强化其裁判的可接受性;或者说,一个正常的司法制度,其裁判的大部分均要依赖其可接受性来执行,而不是依赖武力来执行,虽然这并不排除武力总是可以并且应当作为最后的手段。”[9]司法公正的最终落脚点应是法院的判决具有可接受性,而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应当最终落实在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上。

法律论证是贯穿整个司法裁判过程的一种思维方式,是对判决结论的证立过程,是一个说服听众、讲法说理的过程,提供充分的理由论证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目前中国正处在巨大的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凸显,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裁决得不到执行,上访、申诉案件数量众多,这反映出在现实中司法判决被接受的程度不高。因此研究裁判不被认可、接受的原因,如何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和传媒的发展,受众意见包括当事人意见、公众意见、法律共同体的意见等,在司法裁判中表现出日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司法裁判所固有的确认规则、维护和创新秩序的功能,也需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增强论证的可接受性对于妥善处理司法裁判与受众意见的关系,对提高司法权威、促进定分止争与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价值。

此外,增强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也是排除司法专断的一个有效措施。法律论证理论要求法官断案必须说明理由,而且理由应具有可接受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法官的任意和专断,促使其依法判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上向全社会公布,保障了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使法官的裁决接受社会的评判及监督。这一规定将促使法官在判决中增强法律论证的力度,进而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