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干性

(一)相干性

对于相干性的研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切入,如非形式逻辑、言语交际理论等。认知相关、交际相关是言语交际理论关心的对象,如果语言的刺激与交谈者的能力、偏好等一致,则可认为是相关的。非形式逻辑对相干性的研究,主要是避免在论辩中出现不相关的谬误。非形式逻辑与形式逻辑对相关性研究的动因有着根本的不同,形式逻辑对相关性的关注起源于“蕴涵怪论”问题,没有相关性的蕴涵得出的结论会明显违反人们的直觉,为了消解“蕴涵怪论”,导致相干逻辑出现了不同的形式系统。相干逻辑是以相干蕴涵为核心概念建立的逻辑。相干蕴涵要求蕴涵式的前件和后件要有共同的命题变元(即相干原则),试图通过这一方法加强前后件的联系,以给出对日常推理中的推出关系更合理的刻画。[15]而在非形式逻辑领域,论证是以自然语言为载体,不把论证看作真值函项,论证以具有价值判断的命题为前提,其也不是一种实质蕴涵。形式逻辑对相干性的研究趋于完善的形式化,相干逻辑虽然是关于推理的逻辑,但这种逻辑很难应用到像法律论证、日常语言论辩这种情形下。不过,言语交际理论的相干性研究,特别是格赖斯的会话相干性,成为论辩理论相干性研究的一个基础参考。[16]非形式逻辑关于相干性的解释是:如果A支持对B的赞同,那么A与B是正相干关系;如果A支持对B的反对,A是证明B为假的理由或者证据,或者A降低B为真的可能性,那么A与B是负相干关系;如果A与B既不是正相干也不是负相干关系,A的真值不影响B的真值,则A与B不相干[17]。在非形式逻辑中,相干性是一种关系,而不是一种特征。某物不会和自己相关或不相关,只是和其他事物相关或不相关。在某个时间点,一物在某个时间点可以和他物是相关和不相关的,与一物相关而与另一物不相关。[18]相关性是一种在事物、目标以及情形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三元关系而不是二元关系。一事物和另一事物的相关性应放在一定的情势下来检验。如下面这个例子:月光很亮,我去一个没有路灯的地方散步是否需要带手电筒,月亮很亮与是否需要带手电筒具有相关性,情形是去没有路灯的地方,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相关性是一个三元关系。如果一个事物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下有助于一个目标的达成,则可以说该事物与目标之间具有相关性,不相关性则正好相反。

约翰逊和布莱尔在1977年出版的《逻辑的自我防御》一书中提出了评价论证的三个标准,相干性是其中之一。该书最初是为提高学生在分析和评估各种论证中的理解能力而写的教材,但书中提出的RAS论证评估标准产生了巨大的学术影响,该书先后于1983年、1993年、1994年、2006年再版。布莱尔在2012年发表在《论证》杂志上的Groundwork In The Theory Of Argumentation一文,对1977年其和约翰逊提出的RAS进行了反思。如果一个论证是好的,它是在哪个角度哪个意义上是好的?RAS标准提出后,被许多学者接受和认可,该标准也被认为是非形式逻辑领域对论证进行评估非常合理的标准,但长期以来学者们也对该标准进行了批评,甚至该标准的提出者约翰逊和布莱尔。该标准的提出背景是基于从逻辑学的标准来充分评估论证,而忽视了其语用和修辞的特性。

对于相干性的批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9]

第一个批评是相干性标准不是一个独立的论证评估标准,由于充分性标准的存在,相干性标准显得是多余的,因为充分性是以相关性为先决条件的,所以相干性不是一个独立的标准。第二个批评是相干性标准是容易引起歧义的,因此相干性并没有选择唯一的价值。在评估一个论证性的讨论中,存在局部相关与全局相关的问题。另外还存在其他类型的相关,例如对话相关或主题重叠。如果相关性是一个评估一个好的论证的标准,那么哪种相关性可以作为标准。第三个批评是相关性作为一个好的论证的评估标准,其中的相关性概念是模糊的并且抵制分析。

第一个批评认为充分性预先假定了相关性,如果p可以充分地得出结论q,p和q应该是相关的。在论证提供的前提里为结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或理由,所以前提的充分性里已经断定了相关性。比如,当事人提供了一张借条,该借条上有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信息,并有借款人的亲笔签名,该借条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能提供充分的证明,该借条的充分性中当然包含了相关性。毋庸置疑,前提和结论之间应具有相关性,我们不能根据毫无关系的前提得出结论,但问题是相关性能不能作为独立的评价标准而存在。其实,论证中的前提如果具有充分性应具备两个条件:(1)前提与结论有相关性;(2)能为结论提供理由,也即基于此前提能使结论在论证中被接受。戈维尔也持此观点,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充分性包括相干性和理由的充分性或理由是好的。[20]由此可见,对相关性的批评并不是要把相关性从论证的评价标准中去除,而是将相关性放到充分性中去阐述。相关性标准实际上是在解释交谈中起作用,该交谈包含在论证中。论证应该以与论证目的(即结论)相关的前提出发,不相关的不能作为前提,所以相干性与充分性的作用是不同的,充分性主要体现前提对结论的支持。至于后面两个批评,相干性是模糊的,其标准容易引起歧义,这二者之间其实有着内在的联系,相干性有全局相干与局部相干之分,这种模糊或歧义对论证而言并不是致命的。布莱尔认为,相干性标准在论证评价中起作用,只有当论证者明确将前提作为一种理由来支持其主张。

沃尔顿认为,相干性理论应包含三个部分:第一是需要逻辑观念下的相干性,这种观念不能完全通过逻辑学上语义学模型的形式相干性来刻画;第二是相干性理论应应对各种不相关谬误,不仅是指出它是谬误,而应深刻地来对待;第三是相干性的对话结构。沃尔顿提出了探索法来分析相干性,探索法在一个论证中对相干性的判断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对话可以看作由一个起点和目标构成,随着对话从起点开始,在论证中如果一个给定的点朝着目标点移动,那么就具有相干性。另一种方式是在一个给定结果的推理中,推理是链接的,链条的末端即结论,那么这个论证是符合相干性的。[21]沃尔顿将相干性放在语用推理的背景下,从前体中经过推理链条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不相干,是推不出结论的。

从上述学者观点可以看出,相干性作为论证评估标准具有合理性。但相关性是不是存在度的问题?一方面,信息和讨论的问题相关,分为高度相关和轻微相关,也许会“大体相关”。另一方面,以不相关性为出发点,相关性又不存在“度”的问题。一件事物从不会比另一事物更不相干,要么相干要么不相干,没有大体相干的问题。[22]关于“度”的问题,实际上是混淆了在论证中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力度,而不是相干的力度问题,前提对结论的支持有些人认为很强,而其他人可能认为较弱,但是前提与结论是相干的。所以相干性没有度的问题,只是前提对结论支持的力度问题。

在论证中,相干性具有以下特点[23]:第一,相干性并不明显出现在论辩过程中,而是在否定论证时出现。当指责论证的前提对结论没有贡献的时候,相干性问题就会出现,论证者提出一个前提p,那么听者必定认为p应该和论证的主题是相干的。第二,相干性具有可变化的内在条件。它可以个别地内在于前提、前提集或作为一个集体的前提。第三,相干性有语境依赖。在非形式论证中,相干性是语用性质的,在一个语境下相干,在另一语境下可能不相干,这体现了相干性自身的相对性。例如,“王某刚年满19周岁,王某不可以结婚”,在我国这是相干的,不到法定年龄不可以结婚,但在一些国家,年满19周岁是可以结婚的,所以相干性和论证的语境有关。第四,相干性是真性的、认识论的还是辩证的?我们说A与B相干,只是说A作为前提,与结论B是相干的,但不与B的真假相干。相干性也不是认识论的,不需要用知识的概念来界定相干性,相干性可用可接受性来衡量,它在本质上是辩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