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接受性

三、可接受性

在法律论证中,可接受性一般指的是论证的结论被认可、接受,如法官的裁决结果是否被接受。“法官在断案时,必须盘算一下他是否在‘孤独地’坚持自己的观点,他所做出的结论在多大程度上能否被相关公众所接受。”[54]法律论证的结果应在法律体系内被证明是符合理性的,是可接受的。但我们在论证评价标准中所涉及的“可接受性”是指前提的可接受性,与整个论证结论是否具有可接受性是不同的概念。当然,前提具有可接受性是论证结论具有可接受性的必要条件,而结论的可接受性涉及的主体众多,不同的群体会给出不同的评价,这个评价与对论证本身的评价是有所差别的。法律论证中涉及大前提、小前提,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事实判断,大小前提的选择与判断均应具有可接受性。对于前提的可接受性可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规范的内容应具有可接受性。法律规范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依据,其本身应具有可接受性。理论上有“善法”“恶法”之分,法律应具有化解纠纷与维护良好社会风俗的功能,如果法律规范本身规定不合理,其结论也不可能具有合理性,不能被民众接受。如我国曾经实施的劳动教养制度,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理甚至超过犯罪的人,非常不合理。所以在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社会各界长期持批评态度,最终于2013年被废止。当然,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即使不合理,也应严格执行,这是法治的理念。作为立法部门,应及时对不合理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或废止,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如果依据不具有可接受性的法律做出决定,虽然从形式上解决了问题,但埋下的是仇恨的种子。当然,对于法律规范内容的可接受性,人们会有不同的看法,应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来评判。我国的很多法律制度是由相关部门主导的,在立法中过多地考虑了部门利益,有时候也有懒政的现象,出台了很多不合理的规定。如李克强总理批评的证明“你妈是你妈”的现象,这种规定明显不具有可接受性。[55]

第二,适用法律规范的选择与确定应具有合理的理由。在众多的法律规范中,出现冲突在所难免。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后果,所以论证的大前提(法律规范)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当事人都会援引对己有力的法律规定,法官也需要确定裁判适用的法律规范。所以,如果出现分歧,主张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的主体应有充分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是简单地列出裁决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表述为“根据**法的第*条的规定,裁决如下”,未阐明为何适用该法律规范。

第三,事实的认定应具有可接受性。在证据充分的情形下,事实认定方面不会引起争议,如借款纠纷中有当事人亲笔签名的借条,那么曾经发生过借款的事实就不容否认。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容易发生争议,那么对事实的认定就存在可接受性的问题。一般要从常理、当事人的客观情况、交易习惯、证据链是否相对完善等角度进行判断。下面这张借条是在夫妻两人吵架时男方为安抚女方所写,当时应该没有考虑要离婚。

借条

崔某(男)、韩某(女)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崔某应返还韩某人民币一百万元整。

特此证明

韩某

XXXX年X月X日

后来崔某、韩某感情破裂离婚,韩某持此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崔某还款一百万元。从证据形式看,该借条属于书证,证据本身体现的内容是双方存在借款关系,而且有借款人的亲笔签名,真实性不容置疑,但实际上双方并未真正发生借款关系。如果本案不是发生在夫妻之间,法官凭真实借条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应无异议。但在夫妻之间发生如此大笔的借款关系,也未说明用途,当事人一方又矢口否认,单凭借条认定未免过于草率,结论会难以让人接受。本案中,韩某只是一般的工薪阶层,父母也不富裕,从其银行账户也看不出有大额的取款或转账纪录,结合这些因素,借款关系未被认定。

此外,在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也会影响到事实认定的可接受性。提出主张的一方应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此乃证据法的一般理念。举证责任的分配合理与否,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可接受性。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也有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如在亲子关系认定上,DNA鉴定是目前最有效、权威的做法,要求认定亲子关系的一方会提出亲子鉴定要求,如果对方单纯否认拒绝配合鉴定,法官会直接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这种做法是实践中被接受,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也是合理的,当一方提出证据后,对方反驳必须有证据支持。但是在其他的一些案件中,由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导致对结论的不认可。如劳动争议中的加班费问题,如果按照一般的举证理念,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要求加班费应提供证据。单在现实工作中,劳动者要掌握加班的证据并不容易,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劳动者就此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引起争议。[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