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裁判文书的格式,提高裁判的法律论证要求

(二)完善裁判文书的格式,提高裁判的法律论证要求

自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以来,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比较注重用语规范、技术规范及格式规范,但在论证说理方面存在很多不足。新形势下,应着重加强对判决论证说理的要求,在裁判文书的格式上提出要求。首先,应要求判决书能全面反映案件的基本情况。其次,叙事部分应清楚,具有逻辑性。叙事指将特定事件按时间顺序纳入人们了解和把握的语言结构中并赋予其意义的过程。叙事理论有利于法官通过相关证据构建案件事实的能力,为探究案件事实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有些判决书只是罗列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法官没有很好地将事实还原。再次,对案件争议焦点及当事人的法律观点必须回应。有些判决只是罗列当事人在诉状、答辩状等文书中的观点,甚至有些文书遗漏了当事人的观点,但判决的理由中对这些问题均未给予回应,使当事人很难接受判决。另外,引用的法律条文必须准确全面,使当事人能全面了解裁决依据。对庭审中法律适用有争议的,裁决书中必须进行论证,说明选择该规定的理由。实践中,有些裁决书只是提到根据某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裁决,让人无法清楚相关规定为何,导致难以接受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