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性
在非形式论证中,对论证评价的充分性标准是从语用学的角度进行的。充分性与有效性不同,有效性是要排除推理中的逻辑矛盾,即前提真而结论为假是不能出现的。有效性是形式逻辑的评价标准,针对的是蕴涵,如p→p,具有形式有效性,但在非形式论证中,这个推理毫无意义。由于该推理是同语反复,对结论的得出不具有充分性。所以,有效性是形式论证中的评价标准,而充分性是非形式论证的评价标准。充分性希望达到的目的是,通过运用某个前提或特定的前提集,使结论被接受。
充分性要求前提集必须对结论提供充分的支持,充分性至少有两个维度:是否有足够的证据类型,证据的范围是否适当。充分性与可接受性不同,可接受性可以存在于一个前提里,而充分性存在于前提集中。约翰逊认为,充分性具有以下特性:(1)充分性是前提集的特性,前提集或多或少能充分证立结论。(2)充分性是一个“程度”的问题。充分性是语用学的特性,也就是说充分性是在一定的语境下成立,在其他情形下则是不充分的。(3)充分性是语用学上的特性。充分性应在一定的语境下去检验,同一事物在不同的语境下充分性会有不同。[24]和相干性一样,充分性也有争议,充分性在直接论证(前提直接支持结论)的充分性与辩证充分性之间是模糊的。如果提出了证据是否充分支持结论的问题,有很多方法来增强论证的力度以消除此问题。一种方法是提供更多的已经提供的类型的证据。约翰逊举例说明了这种方法[25]:
她来自一个大家庭。她有十个兄弟姐妹。还需要更多的证据吗?她有十五个姑姑和叔叔,包括她父亲和母亲的兄弟姐妹在内,但不包括配偶的在内。还需要更多的证据吗?她有二十一个侄子和侄女以及四十七个堂兄弟姐妹。
从这个论证种可以看出,用来支持她来自大家庭的证据都是同类型的,只是在数量上有所增加,来增强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力度。还有一种方法是提供不同类型的证据,约翰逊举了另一例子来说明:
我们应该雇佣她。她的学历很好。还需要更多的证据吗?她的学历比其他的申请人都明显要好一些。还需要更多的证据吗?她有多年的从事此类工作的成功经验。还需要更多的证据吗?我们敬仰的人给予了她很高的评价。还需要更多的证据吗?她会带来我们公司缺乏并且需要的工作经验。还需要更多的证据吗?她很可能在这公司工作很多年而不会跳槽。还需要更多的证据吗?许多我们的员工曾经与她共事过,发现她乐于合作并且很有效率,很容易愉快地相处的一个人。
该论证中,对结论“我们应该雇佣她”提供了多个不同类型的证据来支持,“她的学历比其他的申请人都明显要好一些”“她有多年的从事此类工作的成功经验”“我们敬仰的人给予了她很高的评价”“她很可能在这公司工作很多年而不会跳槽”“许多我们的员工曾经与她共事过,发现她乐于合作并且很有效率,很容易愉快地相处的一个人”等都属于不同类型的证据,从不同的角度对结论给予了支持,这些证据构成前提集,对结论的支持力度明显增强。但是,在说服型论证和证立型论证中,所有证据的总体的充分性在这两类论证种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在证立型论证中,增加的“真的”新证据非常重要。在说服型论证中,区分是否有听众参与,在没有听众直接参与的场合,论证者必须判断需要多少证据才能使听众信服。而在有听众参与的场合,论证者应询问听众是否能信服,如果听众不能信服,论证者应增加证据的数量或类型来进一步说服。
在非形式逻辑背景下,充分性是与语境相关的,在不同的语境中,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力度会有所不同。在日常论证中,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前提必然推出结论,毫无争议,如现场监控录像对整个事故过程都完整地录了下来,从该录像得出的结论应不存在争议。(2)从概率上看,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较高。如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的一切收入,本人又不能说明该财产的合法来源,这个前提可以很高概率支持其触犯了刑法中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前提对不同的主张均有支持,此中情况下应看对哪种主张的支持占优势地位。如甲乙之间的借款纠纷,甲到法院起诉乙要求乙还钱,证据就是银行的转账纪录,而乙抗辩说此银行转账纪录是甲还乙的钱,乙曾经借钱给甲,而不是甲借钱给乙。从前提看,银行转账纪录对甲乙的主张均由一定的支持,但是真相只有一个,甲乙两人肯定有人说谎。法官该支持谁的主张呢?案件审理中法官一般要根据当事人财产及收入和支出状况、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综合评价,这些证据对哪个主张的支持更有优势,从而支持哪方的请求。(4)前提对结论有不同的支持,但暂不存在占优势地位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前提不能充分地得出结论,从逻辑学的角度很难判断。在日常生活的论证中,应放到特定的语境中去检验,在法律论证中,还可以结合一些程序规则或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来解决。
在论证过程中,论证者要说明前提对结论的支持是充分的,即充分性是论证者应达到的证明程度。布莱尔强调时间因素对充分性的影响。“一个论证是令人信服的,逻辑上有说服力,对某人S在时间点T上而言,论证者提出的理由构成S接受该立场的充分基础,其他情形也是如此。”[26]充分性是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力度在语境的变换中会不会变化,G.C.Goddu将论证的充分性标准定义为:“在语境T中,前提充分支持结论,当且仅当,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力至少与语境T所要求的一样大;而具有这种支持力的论证在语境T中,就是一个令人信服的(有力的)论证。当一个论证在T中是令人信服的(有力的)且所有前提真时,则该论证在语境T中时一个好论证。”[27]
充分性体现的时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力度,一个充分的论证应该能经受住各种批评和指责。这种批评和指责包含两个层面,针对前提是否支持结论的指责以及论证者对反对者的回应。约翰逊将其称为论证的两个层次,他认为一个好的论证至少要求两个层次:第一是结构层次,即包括理由和结论的推论核(illativecore),第二是辩证层(dialecticaltier),这是论证者履行其辩证义务的论证组成部分。论证评估理论至少应包括两种类型的标准:一是推论核集、辩证层集。对于推论核的评价标准,约翰逊认为,毫无疑问应有一些接受形式的要求,因为如果其他人不接受论证者提供的前提,论证就不能达到目的。然而,这个要求的形式化以及此要求作为“真”的替代物方面都存在问题。显而易见,“真”应该包含在评价标准内。如果有人以前提是错误的为由批评一个论证,这个理由是非常充分的。如果前提错误,不可能理性地接受以该前提为基础的结论。因此,应增加“真”作为推论核的标准。[28]约翰逊明确提出了论证评价的标准包括:相干性、充分性、真、可接受性。约翰逊的辩证层(dialectical tier)概念,晋荣东称之为“论辩性外层”,这种提法更形象,它与推论核不同,推论核关注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辩证层针对的是在论辩的环境下各种批评、意见等,约翰逊称之为论辩性素材(dialectical material)论证者应对此做出回应。综合约翰逊的相关论述,论辩性素材主要包括反对意见(objections)、批评(criticisms)、可替立场(alternative positions)、挑战(challenge)、问题(question)以及保留意见(reservation)等。[29]对这些素材的回应,是好的论证的必备要求之一。作为论证者,对于这些反对意见、可替立场、挑战等论辩性素材应有预见,并做出有效的回应。一个好的论证,应该能经受住各种反对,而不是在自己的体系内能自圆其说。所以,论证中的辩证层的评估标准是:论证者有没有预期到各种批评、反对、可替立场、后果等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可令人信服等回应。
综上,充分性作为评价论证的标准之一,强调的是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力度。另外,在论证过程中的各种论辩性素材问题,论证者应该有所回应。当然,在论证过程中,论证者不太可能对所有的反对或意见做出回应,论证者可能会对回应的问题有所选择,这不仅是个人兴趣的问题,也涉及辩证恰当性问题。Jonathan E.Adler甚至认为论证者没有义务去回应各种反对或批评意见,那样的话会给论证者施加太多的要求,妨碍了论证的实践。Jonathan E.Adler的批评是基于三个假设:(1)论证的中心任务是一种探究形式,其目的是建立一种新的、有意义的真相或知识;(2)对于理性的论辩者,探究中时间和资源的成本与论证方式有关;(3)论证,作为一种探究形式,涉及认知或认知劳动的分工。Jonathan E.Adler对约翰逊的辩证层的主要批评是这种要求太高了,时间和资源的成本使它难以实施。实施这个要求会减少论证的活力。[30]约翰逊也承认其不明确,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如Jonathan E.Adler所言,如果要求论证者对所有的反对意见都一一回应,会给论证者施加过多的压力,但如果论证者对批评的意见没有回应的义务,而只沉浸在自己的论证空间里,又与我们日常论证的语用性特点相悖,我们确实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论证的成本与效益间进行平衡。
在法律论证实践中,这种研究具有理论与实践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裁决文书中,法官对于当事人的批评或意见要不视而不见,根本不提及,要不不提供理由进行回应,只是阐述观点,很难让人信服。如前文中所述的孟勤国教授对法院的批评,“关于一、二审法院是否枉法裁判的问题。商志才主张本案二审调解中有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参加,法院曾接待新和成公司所在的新昌县政府领导,因此存在人为因素干扰下的枉法裁判。本院认为,上述情况均不能证明二审法院存在枉法裁判,商志才也未提交枉法裁判的其他有效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法院通常以“本院认为……”直接表达观点,如果要让人信服,应该有所回应。当然,有些当事人的反对或批评,无任何依据,如果要求法官有一一回应的义务,确实会给法官带来很大的压力,况且我国目前也达不到这种精细司法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