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事实的认定

(一)客观事实的认定

案件事实需要通过证据来还原,当然证据不一定能真实再现案件事实,通过证据来证明的是客观事实。如当事人之间的借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当然此借条有可能被伪造、变造,它所反应的事实不一定是真正的事实。在客观事实的认定上,应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并且证据应符合法定的要求,具有可采性。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能充分支持其主张的客观事实,那么可以认为查清了客观事实。如果所有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客观事实,可以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来解决此问题,当然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理是否被接受是前提。

案例一中就卖方是否告知及买方是否知情存在争议,当然从合同法的规定看,卖方应主动将车辆相关信息告知买方,也就是说对此问题举证责任在卖方,如果卖方不能充分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那么卖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这一客观事实的认定,应首先判断原被告提供的单个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我们可以从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角度来判断,证据的三种属性是否存在优先判断的问题?其实可以采取排除法,只要不具备其中的任一性质,均不能作为证据适用,这三性之间进行重要程度的等级划分没有意义。本案中涉及的这些证据真实性方面没有争议,我们分析一下能否证明卖方履行了告知义务。

证据1:视频资料。查看车辆评估时的视频资料,可以清楚地看到该车左前门侧方有明确的标牌标明该车系1999年出厂。

证据2:信访纪录。卖方曾就车辆登记时间问题向交管部门反应,登记日期错误是由于电脑系统升级所致。

证据3:一审法官的情况追记。在办理车辆变更所有人手续时,公安局的手续是先去外检,合格后才去变更,在检测时已查出该车系1999年出厂。

这些证据仍不能充分证明卖方履行了告知义务。

证据1,视频资料中都可以看到车辆的铭牌信息,出厂日期非常清晰,买方购买高达545000元的汽车,不可能不查验如此重要的信息,这只是从一般常理分析。而车辆的出厂信息是固定的,买方一般相信卖方不敢作假,也无法作假,所以交易中买方一般关注车辆的外观、行驶里程、有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所以该证据不能证明卖方履行了告知义务。

证据2,卖方就此问题进行过信访,该证据与是否告知买方不具有相关性,只是证明了登记错误的原因。

证据3,一审法官到车辆交易所了解情况,在办理车辆变更所有人手续时,公安局的手续是先去外检,合格后才去变更,在检测时已查出该车系1999年出厂。也就是说办理手续时,买方已经知道了车辆的出厂时间。卖方认为如果认为隐瞒了车辆的真实出厂情况,买方当时完全可以终止交易,但买方选择按约定的价格继续交易,足以证明买方知悉该车辆的真实情况并认可交易的价格。当然,买方的说法其实只是其中的一种可能,买方在过户时知道仍然交易,也许其认为该价格仍可以接受,或者选择继续交易然后追究卖方未如实告知的法律责任。

其推理形式为:P→◇q1∨◇q2∨◇q3,q1,q2,q3只是一种可能结果,不具有必然性,所以卖方以买方选择继续交易而主张订立合同时履行了告知义务是不成立的。

从以上证据可以看出,卖方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而对该问题的证明举证责任应在卖方,所以法院可以认定卖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案例二中,对客观事实的认定不仅需要根据证据,还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认定。关于退休的事实主要有两个证据:

证据1:陈宝华提前退休申请书及批准文件(2001年)。

证据2:退休证(2006年,实际的退休年龄)。

退休时间以哪个为准?如果是办理退休证的时间,由于2006年7月1日陈宝华还在册,那么应适用2011年的文件,存在聘任的问题。从相关法律及政策看,提前退休与内退不同,内退是到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即可办理退休证,可提前退休可在批准后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但本案中,陈宝华申请的是提前退休,而学校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证,所以二者对退休的时间产生分歧。何时退休应是个事实问题,正常退休是按年龄来处理,提前退休是按申请获批的时间,至于没有办理退休证属于附属义务。从本案可以看出,客观事实的认定,不仅仅是涉及证据的问题,还存在法律的定性问题,二者交织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