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形式逻辑的含义
在当代英语学术文件中,标示一种对论证或论辩的逻辑研究视角的学问用“informal logic”或“non-formal logic这两个词。[1]目前我国学术界一般将其翻译为“非形式逻辑”,李匡武先生曾译为“非正式的谬误”,也有学者译为“非正统逻辑”或“非正式推理”。我国比较早介绍和研究非形式逻辑的文章有:1989年赵继伦在《天津师范大学学报》发表的《墨辩是中国古典的非形式逻辑》,1990年王左立在《逻辑与语言学习》发表的《非形式逻辑——一个新的逻辑学分支》,1991年阮松在《南开学报》发表的《非形式逻辑的兴起及其哲学意蕴》,武宏志、丁煌1992年在《延安大学学报》发表的《非形式逻辑论》。近年来,国内非形式逻辑研究与批判性思维、法律论证结合较多,武宏志2014年在《湖南科技大学学报》发表了《非形式逻辑的理论成就及其对法律论证的意义》,张晓光2010年在《社会科学》发表了《非形式逻辑框架下的法律逻辑研究》,郑立群、王克喜2012年在《武汉理工大学学报》发表了《拓宽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研究视野——兼议国内逻辑学教学改革》等。比较系统研究非形式逻辑的著作是武宏志、周建武、唐坚2009年所著的《非形式逻辑导论》,对非形式逻辑的名称、兴起的社会背景、特性、论证型式、评估标准等进行了研究,并对当今西方非形式逻辑的代表人物如图尔敏、佩雷尔曼、汉布林等的理论进行了介绍。
在西方,一般认为Gibert Ryle(赖尔)最早使用“Informal logic”这一说法,他关于非形式逻辑的说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Ralph S.Pomeroy将Gibert Ryle(赖尔)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的区别做了如下概括[3]:
武宏志在《非形式逻辑导论》一书中认为,informal logic一词的使用最早并不是Gibert Ryle(赖尔)。1949年,杜威(John Dewey)和班特里(Arthurf.Bentley)合著的《认知与所知》里就使用了非形式逻辑。“他们(柯亨和安格尔)的著作分为形式逻辑和科学方法两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觉得自己可以任意把其著作中这两部分的几段文章集拢在一起,而且我们也不来为合并处理事实和命题的问题,做什么辩解——不管是形式逻辑或非形式逻辑。”[4]对非形式逻辑的定义学界目前仍未达成一致。周强在《“非形式逻辑运动”的兴起与发展》一文中,对国外主要学者对非形式逻辑的研究进行了梳理,认为对非形式逻辑的研究有三种方式:定位为不借助于符号逻辑或数理逻辑的非形式化逻辑(nonformal argument)研究;非形式逻辑就是关于“非形式谬误”(informal fallacyes)、批判性思维(critical thinking)或“根据”(warrant)的理论;是一种不同于“形式逻辑”的研究论辩的方法。[5]Ralph H.Johnson在《Making Sense of“Informal Logic”》[6]一文中,按照时间顺序对非形式逻辑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列举:
关于实质性概念的逻辑(Ryle,1953)
与形式化装置对应的自然语言逻辑(Grice,1975)
既不是演绎也不是归纳的逻辑(Carney and Scheer 1964,Rescher,1964)
论证和非形式谬误逻辑(Johnson and Blair,1980)
推理的理论(Finocchiaro,1984)
好的推理的原则的研究(Goldman,1986)
除去演绎和归纳逻辑的逻辑(Copi,1986)
论证逻辑(Blair and Johnson,1987)
批判性思维理论(Scriven,1987)
语用学(Fogelin,1976;Walton,1990)
修辞学(Toulmin,1992)
实用认识论(Weinstein,1994)
关于根据的研究(Weinstein,1994:Hitchcock,2000;Pinto,2001)
非形式逻辑试图构建一种能对我们日常语言中的论证进行分析和评估的逻辑。形式逻辑强调形式有效性,其不能刻画人类日常思维与语言交流的特征。Ralph H.Johnson列举的对非形式逻辑的不同认识,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解读非形式逻辑的内涵。Ralph H.Johnson认为“非形式逻辑”这一称谓的来源有两个路径:历史上首先运用但未充分发展的与哲学分析相联系,非形式逻辑与形式逻辑相比其目的是帮助澄清哲学或哲学分析的本质。第二个路径是非形式逻辑与形式逻辑相比其目的是发展一种替代逻辑的方法。这种路径下有两个子类型:首先,非形式逻辑被构建为形式逻辑的补充。其次,非形式逻辑被设想为独立和自治的问询,这两个子系统看起来是相互独立的。[7]
对于非形式逻辑内涵的科学界定,应界定其与形式逻辑的区别,并结合其兴起的背景及在现实中的作用来综合考虑。非形式逻辑大师佩雷尔曼认为:形式逻辑是关于证明的逻辑,非形式逻辑是关于论证的逻辑。证明首先是有正确与错误之分,然后再是有无实际意义。论证不是关于正确与错误的问题,而是能不能让人信服,是不是恰当,说服力的强度等。在论证中不是要从前提推出一个结论,而是要让人相信一个判断是合理的、可接受的。武宏志认为,“非形式逻辑”并不是一个适合的术语,宁可称之为“论证逻辑”,因为最初的课本都以现代媒介中出现的自然论辩为核心对象,因此它们都面临识别论证的组成部分和结构的挑战,而这个挑战对以巧妙加工过的、仅包括一个推论的论辩语段为基础的传统课本并没有产生。同时,论证相关的两个主要问题是有效性标准和论证形式。[8]
逻辑学家对逻辑学的定义存在差别,很大程度上与逻辑观念有关系。有的宽泛一些,认为逻辑学就是研究推理和论证的;有的狭窄一些,认为逻辑学是研究必然性推理或有效的推理的。[9]非形式逻辑是关于自然语言论证的,它是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它的任务是发展日常讨论中的论辩的分析、评估、批判、解释及标准、程序和规范。[10]本文对逻辑及非形式逻辑的概念采取比较宽泛的态度,非形式逻辑关注的也是思维,它是一种逻辑,其内容主要是自然语言论辩。因此,语用学、修辞学、谬误等都是非形式逻辑的研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