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对法律论证可接受性理论的研究,国外学者与国内学者的研究方式比较类似,直接以法律论证可接受性为题进行研究的较少,大多结合宏观的法律论证理论体系进行研究,通过构建法律论证理论而使己方的观点或主张被接受。所以对国外学者可接受性思想的考察,应从其法律论证理论中去寻找,按照其理论进行的法律论证,应当具有可接受性。所以对国外研究现状的介绍,主要是结合国外学者的法律论证理论来阐述。

在理论上,国外学者对法律论证的研究主要是在两个层面上展开的:一个是在法哲学的层面将法律论证视为一般论证的特殊形式,主要涉及图尔敏的逻辑论证理论、佩雷尔曼的修辞论证理论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另一个是在法律理论的层面研究法律论证理论,主要有麦考密克的法律裁决证立理论、阿列可西的程序性论证理论、阿尔尼奥的法律解释确证理论以及佩策尼克的法律转化理论。国内学者的相关著作基本上都会概略介绍国外主要法律论证学者的理论,如熊明辉的《诉讼论证——诉讼博弈的逻辑分析》一书,第二章介绍了当代西方法律论证理论,主要有:克卢格的法律论证理论、图尔敏的法律论证理论、佩雷尔曼的法律论证理论、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菲丽特丝的法律论证理论、沃尔顿的法律论证理论。

图尔敏的逻辑论证理论主要体现在论证模型中。论证问题的本质是什么?在某种意义上说是逻辑问题,然而这个问题可能被误述为逻辑学上的问题。[11]图尔敏认为,一项主张的证立是一种按照固定顺序依次进行的各个步骤组成的程序:第一步是提出一个特定的主张,第二步是提出该主张的理由或资料,这一理由在法律证立中就是证据的提出。当然,人们也可以对该理由提出质疑。此时,图尔敏认为,可以提出另一个完全不同种类的命题作为该理由的保证,如果人们对保证的可接受性提出质疑,就需要提出一个佐证来支持这个保证,佐证表明保证是建立在什么样的权威基础上。图尔敏的这一模型在简单案件中有较强的实用性,但在复杂的疑难案件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这一模型没有提供可以用来描述支持法律解释或案件定性的各种论证的区分”。[12]

佩雷尔曼主张从修辞学的角度来研究论辩过程。对于哲学家而言,修辞学是关于言辞论证的理论。[13]他在对形式正义法则进行检讨的基础上,认为形式有效性的逻辑标准并不能构成说服他人接受某一观点或立场的充分理由,因而主张在论辩过程中应当注重实质内容(即价值判断),所以在法律论辩过程中应当根据听众的不同而从不同的共识性前提出发,采取不同的论证说服方法,来说服对方接受荷兰学者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提出语用论辩理论,试图从语用角度来评价自然语言论证。语用论辩理论从语用角度重新理解“论辩”概念,把论辩理解为一种言语的、社会的、理性的活动。[14]通过这种论辩活动,使他方接受己方观点。讨论者不仅是用理性的方式解决他们观点之间的分歧,而且是用他们自己喜欢的方式。[15]

哈贝马斯在其交往理性理论中提出了“理想言谈情境”这一概念,并设定了理想商谈所要满足的条件。他认为,在理论性的论辩中,论辩者的目的是试图就各种关于真理性的主张达成共识,而这种理性共识只有在理想言谈情境下才能获得。哈贝马斯所提出的理想言谈情境并不是对实践论辩的描述,而是用以评价实践论辩的一种批判性工具,理想言谈情境所设定的规则主要是程序,较少有涉及实质性内容的要求,所以,较大程度上能够满足理想言谈情境要求的论辩,至少在程序上是合理的。[16]

综观西方学者的法律论证理论研究,为了使论证结论被接受或认可,也即具有可接受性,其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1.法律论证型式研究

论证型式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推理模式,图尔敏在《证据的运用》一书中构建了论辩图式,他所创造的图式方法,构建了最早的论证型式。佩雷尔曼、阿列克西以及哈贝马斯等学者都对论证型式有过论述。当代法律论证型式研究的典型代表是:语用——辩证法、沃尔顿的非形式逻辑模式和“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法律论辩理论。

2.法律论证的规则研究

法律论证作为言语行为,必须遵守一定的言语规则,特别是逻辑规则。对论证规则研究具有重大影响的学者是阿列克西,其在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和实践商谈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普遍实践论辩的规则和形式,包括基本规则、理性规则、论证负担规则、证立规则、过渡规则及论述形式,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律论辩的规则和形式,包括内部证成的规则和形式、外部证成的规则和形式、教义学论证的规则及特殊的法律论证形式。佩岑尼克法律论证作为的可废止性要求对特定规则运用的例外情形予以关注,提出了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规则。

3.法律论证的有效性或可接受性研究

菲丽特丝指出,法律论证中,最为悠久的传统方法就是逻辑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形式有效性的作用被当作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标准,而逻辑语言被用于重构各种法律论述。在诸多关于法律论证的评价标准的理论当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是约翰逊和布莱尔提出的论证评价的RSA模式,即相关性、充分性、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