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裁判文书公开范围,完善裁判文书签发审查制度
2014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我国裁判文书的公开做了原则规定,裁判文书公开是落实审判公开的一种具体体现,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裁判文书公开,对法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是一种压力更是动力,是一种“倒逼机制”,使得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必然更重视说理,希望裁决被社会大众认可。然而该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可见,互联网公布的仅仅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一审裁判文书上诉,那么在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情形下,该裁判文书就不会被公开,实际上就对这些可能存在“漏洞”的裁判文书失去了透明的制约机制,因此应该扩大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对于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也应该公开,只是在该文书后面标注“未生效”,等二审结果出来后,再对一审文书是否生效进行标注。这样将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促使法官对于撰写裁判文书更加慎重与谨慎,从而督促法官提高裁判文书的法律论证能力。
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开展,使各级法院都非常重视裁判文书的质量,建立层层把关制度,确保上网文书不出纰漏。但这种审查还是在法院内部,由职业法律人进行,有时会有种“只缘身在此山中”的感觉,不能发现一些问题。重庆四中院聘请退休语文教师对裁判文书“出门把关”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据统计,语文老师对311份裁判文书从文字、数据、标点符号、逻辑、修辞、语法、段落、格式等方面进行校对,抽样显示,指出了可能存在的错误394处,包括文字69处、标点符号274处、逻辑5处、数字6处、段落14处、修辞1处、其他25处,法官最终决定需要修改的有223处。[20]法院可以考虑聘请一些非法律专业人士,如教师、编辑等参与裁判文书的审查,与法官面对面交流,对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具有一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