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层面的可接受性

(一)立法层面的可接受性

立法层面的可接受性主要指制定的法律规范内容是否被民众认可和接受,也包括立法的程序是否被认可和接受,有学者称之为“法律接受”。国家依法制定的法律,只有得到民众的认可,才能充分发挥出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单纯靠国家司法机关来维持法的实施不是长久之计。“一个人有了刺刀可以做很多事情,但是要长久地依靠它是不行的。”[50]从可接受性的角度来考察立法,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如果法律规范不具有可接受性,民众就会想尽各种办法进行规避,甚至出现暴力抗法。如城市居民为规避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出现了大量的“中国式离婚”现象,这种政策损了社会的善良风俗。再如,近年饱受争议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立法机关对设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理由未被民众认可,被认为是“人头税”,虽然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手段催缴,甚至起诉到法院,执行的情况并不理想,“南都记者梳理今年以来全省公布的与社会抚养费缴纳相关的案件,包括执行案件171个、行政诉讼案件7个,发现‘罚款’虽然不少,但是政府难以拿到这笔钱。即使上了法庭,也难执行。截至目前,只有一成案例已被成功执行,政府拿到了钱。”[51]

实现立法层面的可接受性,要加强立法过程的民主,充分听取民意,达成广泛共识,另外,在法律规范的内容上要体现实质合理性。法律是理性思考的产物,绝不应是专制的产物。张千帆教授认为“法律是一种理性的对话”,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为了适应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也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在真正的法治国家,立法主要是通过对话进行。不管提出何种观点,都应通过理性的方式证立,这种理性的方式就是法律论证的方式。立法中的民主是程序,给持不同观点者提供论战的舞台。民主程序是前提,没有民主程序,再科学的规定、决定等都会被质疑。2015年8月,兰州市物价局召开全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的主要任务有两项,确定普通居民家庭生活用气和壁挂炉采暖家庭用气的阶梯式价格调整,涉及四套具体的调价方案,核心内容就是天然气价格将随着使用量的增加而上涨。[52]但该次听证会的结果备受质疑,很多市民认为听证只是单纯走形式,“听证会”就是“涨价会”。兰州市生活用气价格调整表面上采用了民主程序,但从过程来看,如此重大的民生问题只是流于形式的听证,整个听证会35分钟,最短发言17秒,这种“快闪式”的听证会本质上是否定民意,拒绝民主立法。

法律规范被接受或具有可接受性,是以实质合理性为基础。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高目标,那么如何能保障这个崇高目标的实现呢——唯有我们制定的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离不开理性,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理性,法律理性有两种: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又被称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是马克斯·韦伯提出的一对概念。韦伯认为形式合理性关于事实和现象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工具与手段层面具有合理性,即关于达到某一目的哪种手段是最为有效的。实质合理性是指在实质方面具有合理性,体现了价值和目标层面的合理性,其关注的是哪种结果是“应当”的。法律规范是理性的产物,不同的利益阶层各种不同的观点进行交锋,通过说服和论证达成一定程度的妥协和共识,使得法律条文被确立下来,随着时代的变化对法律条文再进行新的说服和论证,进而修改法律。为了使法律规范具有实质合理性,应以社会的主流的、被广为接受的价值观念为标准。实质合理性更多的是在个案中体现出来,被社会所关注,进而推动社会的发展。比如,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嫖宿幼女罪”废除,体现了实质合理性。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被列为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强奸罪相区别开来。2009年,贵州省习水县发生5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未成年少女事件,这是一起严重的未成年人受伤害案,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法院以“嫖宿幼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支洋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陈村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母明忠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各有期徒刑7年”[53]。该案的判决体现了罪行法定原则,但刑法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却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嫖宿幼女罪”“奸淫幼女罪”“强奸罪”是为打击性犯罪而列的罪名,“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嫖宿幼女罪”则只可判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对于成年人而言,具有明确的判断能力及承担责任的能力,“嫖宿”与“强奸”具有本质区别,因而在量刑上应有不同。但对于心智发育尚不成熟的幼女,“嫖宿幼女”的提法,认可了幼女的“卖淫女”身份,用成年人的思维来看待幼女的行为,不管幼女同意与否都应以强奸论处,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切实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的良好风俗。废除“嫖宿幼女罪”符合主流的社会价值观念,具有实质合理性,这一立法上的修正受到社会认可,具有较好的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