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辩证层问题
法律论证是主体间的商谈和对话活动,具有主体间性。在论证自己的法律观点或主张时,不能仅沉浸在自己的论证体系中,因充分听取他人的批评和指责,这也是非形式逻辑大师约翰逊提出的辩证层问题。
在诉讼活动中,各方都会提供证据及法律规范来论证己方的主张,诉讼活动中原被告双方体现着一种对抗关系,原被告双方针对对方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质疑应该进行回应。作为裁判者,法官对案件的裁决应是在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一个好的裁判结论应对诉讼主体的各种与案件有关的主张进行回应,采纳或不采纳在裁判文书中应有体现,并说明理由。从论证的角度看,体现了论证具有主体间性,是诉讼各方交流和沟通的结果。
在案例一中,对于买卖双方的质疑,法官在裁决书中均没有体现。买方认为,其不存在过错,另外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而应适用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而卖方的思路是构建一个严谨的逻辑推理体系以此证明自己无须承担责任。对于是否告知了车辆真实信息,只有两种可能:告知了或没有告知,卖方从这两种可能性出发,证明任何情形下均不承担责任。
第一种情形:如果现有证据能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那么该交易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
第二种情形:如果通过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卖方履行了告知义务,那么卖方仍不承担责任。因为即使该交易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买方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真实信息的1年之内主张撤销合同,而本案中买方起诉时已超过了1年,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从论证的角度看,卖方穷尽了各种可能,而这些可能的情形下其均不承担责任。法官在裁决书中,对卖方在庭审中提出这些理由只字未提,而是简单地以“没有证据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所以存在过错,因此需要承担责任”这个思路来判决。如果法官在裁决书中,对为什么不是合同撤销的问题进行说明论证,如果能让卖方信服,卖方应该不会上诉,乃至最后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所以在法律论证中,对其他主体提出的质疑或意见应充分重视,其意见不成立的应给予说明,这是增强法律论证可接受性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