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中的法律论证不缜密,结论不具有可接受性

(二)裁判中的法律论证不缜密,结论不具有可接受性

不可否认,法官越来越重视在裁判中的论证说理,希望当事人服判,特别是一些社会敏感案件更是如此。但实践中法官更多的是运用三段论即逻辑的方法来论证,甚至认为裁判中的法律论证就是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得出裁判结论。在一些案件中,法官即使运用了逻辑的方法,大多的也是形式意义,结论很难让民众接受,这反映了法官论证说理的素养亟待提高。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彭宇案”,法官进行了很充分的论证,但社会大众更多的是从其判决结论来评价,认为“一纸判决书颠覆了中华五千年美德”,甚至认为中国的立法存在问题,是“恶法”。遗憾的是,如果仔细研读该判决的论证思路,结论根本推不出,这就是法律论证中存在的瑕疵。更为遗憾的是,有法律学者详细研究该判决后,居然认为该论证比较完美。韩玉刚在其论文《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研究》中写道:站在相对小众的立场上,笔者认为,本案判决书最起码在形式逻辑的意义上做到了论证的周延。尤其在该事实的推定上,以经验法则作为判断的大前提,推理过程丝丝入扣,结论可信,完全可以视为中国“自由心证”的判例样本;在法律适用上,对法理的阐述深入浅出,言之有据,结论顺理成章(无奈也是别无选择的结论)。尽管判决结果不能让整个社会接受,但从形式正义的价值视角衡量,本案主审法官在现有体制框架内尽了最真诚的努力,相信其说理的判决文字足以打动具有法学背景的受众——也就是学界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18]该论文为硕士论文,经过多名导师评阅并通过答辩,也反映出在学术界法律论证的素养也亟待提高。

该案判决书认为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的论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到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到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到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到之外力情形。”[19]看似是一个有效的逻辑推理,其实犯了“遗漏选项”的逻辑错误,法官并没有穷尽原告倒地的各种可能情况,该案判决书其他地方也存在多种逻辑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