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类型

(三)法律论证的类型

法律论证是法律思维的一种方式,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过程,甚至涉及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对某一案件或法学问题发表看法,都需要法律论证。典型的法律论证存在于司法裁决过程中,案件的各方都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来论证自己的观点。

近年来,我国学术研究越来越专业化与精细化,在法律论证方面也是如此,有学者认为需要把法律论证细化,根据不同类型的法律论证构建不同的规则。熊明辉认为,我们需要区分法律论证与诉讼论证两个基本概念。这是因为传统法律论证概念既过于宽泛又过于狭窄。[15]从宽泛的角度理解,法律论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过程中都有应用,从狭窄的角度理解,一般把法律论证限定在诉讼过程中。熊明辉进而提出“诉讼论证”的概念,认为能较为准确地刻画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所谓诉讼论证是指诉讼博弈过程中起、应、审三方所使用的法律论证。[16]诚然,诉讼过程中的论证是法律论证的最主要部分,但是不是有必要提出“诉讼论证”这个概念?熊明辉认为,“诉诸法律论证者不仅是作为裁决的审方,而且作为诉讼博弈的其他两方也都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论证来维护己方的权益。从更高层面讲,诉讼论证比单纯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更加有利于法律理性和法律公正的实现,从而避免法律霸权主义。”[17]武宏志在《法律论证研究的新视角和新逻辑框架——诉讼论证:诉讼博弈的逻辑分析评介》一文中,对熊明辉提出的从法律论证到诉讼论证的观点也给予了高度评价。

“诉讼论证”的提法,确实如武宏志所言,确立了法律逻辑研究的主要对象,并且把法律论证收缩到诉讼活动中,更能突出法律论证的本质。在诉讼活动中,起、应、审三方的博弈过程是动态的,博弈的核心就是进行论证,让自己的主张得以成立。起、应、审三方的论证是独立的,是这三个主体各自进行的,只是哪个主体的论证更有说服力的问题。比如,笔者曾经处理过一个案件,起、应、审三方都是在独立进行论证。

案情:甲乙之间签订了买卖加长版凯迪拉克婚车的合同,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一年半后,乙(买方)要求甲(卖方)退还部分车款,理由是甲未如实告知车辆使用年限,车辆登记信息与卖方所叙不符。甲方认为,车辆交易时已如实告知车辆相关信息,此价格是按实际年限报价的,登记证书信息有误是由于车管所电脑管理系统故障所致。甲方就此情况向交管局进行过信访,交管局答复确是系统原因所致。并且,在进行车辆交易时,二手车交易中心曾对车辆外观进行录像,从录像中可清晰地看到车辆铭牌上记载的车辆出厂信息。

在本案中,卖方是否需要退还部分车款?需要查清以下事实:车辆的实际出厂日期,当时的交易价格是不是以这个年限计算的,卖方是否向买方进行了告知?买方主张卖方未如实告知,此成交价格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买方也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卖方未明确告知。笔者作为卖方的代理律师,认为卖方无须承担责任,理由有:(1)录像中可清楚地看到出厂时间,表明卖方没有隐瞒;(2)退一步讲,即使卖方隐瞒了车辆状况,本案中卖方也不承担责任。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如果不是在真实意思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当事人有权撤销该合同。但该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应在一年之内。[18]从本案看,明显超过这一时间限制。主审法官并未按照原告或被告的观点进行裁决,法官认为双方都有过错,所以双方都应承担部分责任。

从本案可以看出,所谓的“诉讼论证”只是“诉讼中的论证”,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主体为了让自己的主张被他方接受而进行的论证,就是一般的法律论证。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如果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对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进行充分的论证。笔者认为,法律论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活动中都有体现,在这些法律活动中进行的论证其本质是一样的。但是法律论证与一般论证不同之处在于参与论证者应遵守法定的程序规则,这与一般论证的理性规则不同,所以诉讼论证的提法顺应了精细司法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