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接受性理论

第二节 可接受性理论

可接受性是一种心理的认同,在语词上指人们内心世界对外在世界的某种因素或要件的认同、认可、吸纳甚至尊崇而形成的心理状态或倾向。[14]对于可接受性问题,哲学、逻辑学、语言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均有涉及,可接受性问题是社会科学中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法律论证中更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裁决被接受可分成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对国家机器的恐惧被迫接受裁决,这也是法律强制性的体现。在法制社会,必须有对法律的敬畏,法律裁决必须得到执行。在我国,有完整的国家机关并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来保证裁决的执行。二是对裁决信服,从内心接受,愿意履行裁决。这种情形下,法律论证是成功的,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到事实的认定,当事人都认可,这是法治的理想状态,也是法律论证希望达到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