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裁判可接受性的几点建议
2025年08月10日
二、实现裁判可接受性的几点建议
裁判的可接受性应当建立在法官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及进行充分说理论证的基础上,在以上几个方面都涉及法律论证。增强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也是排除司法专断的一个有效措施。法律论证理论要求法官断案必须说明理由,而且理由能够被证立、被接受,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法官的任意和专断,促使他依法判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8日在深圳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将有助于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接受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此次发布的规定不仅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将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审批”改为“不上网审批”,更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规定了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同时明确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这一规定将法官在判决中增强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产生直接影响。法律论证是贯穿整个司法裁判过程的一种思维方式,是对判决结论的证立过程,是一个说服听众、讲法说理的过程,提供充分的理由论证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提高裁判的法律论证及其可接受性,需要从多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