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RSA标准到RSA&T标准

二、从RSA标准到RSA&T标准

约翰逊和布莱尔从分析谬误的角度研究论证的评估问题,认为一个好的论证应满足的标准是:相干性、充分性和可接受性,任何一条不满足均会导致谬误。在对论证评估之前,应对“论证”的含义进行界定。什么使一个论证成为好的论证?这个看似无意义的问题包含两个不确定的概念。一个是论证的概念,另一个是论证价值的概念。这两个概念是不确定的,因为可以从不同的方式和角度来理解。对于“论证”,它不是一个争论或辩论,或者是旨在解决某种观点分歧的讨论,而是一项主张以及支持该主张的一个理由或众多理由。这个主张和理由在一个争论中作为攻击或防卫而提出,或者在反转过来的争论或辩论中。它同样地适用在案件中律师在法庭上维护客户的利益。实际上,如此理解论证,则论证能适用于各种目的,是某人相信或说服某人。[13]约翰逊和布莱尔最初是为了提高学分析和评估在各种媒体上的论证的理解能力,以及每天与家人和朋友的对话中去说服他们去改变观念和态度,二人合著了《逻辑的自我防御》(Logical Self-Defense)一书,该书后多次再版,书中提出了评估论证的三个标准:相干性、充分性、可接受性。约翰逊在这三个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真”标准。在日常论证中,特别是在法律论证中,“真”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可接受性,正如哈贝马斯所言:“规范性判断的正确性是无法在真理的符合论的意义上来解释的,因为权利是一种社会构造,不能把它们实体化为事实。‘正确性’意味着合理的、由好的理由所支持的可接受性。”[14]

在一个好的论证中,其单个或整体的前提或基础与论证中的主张相关,单个是可接受性,整体是充分地支持主张。约翰逊和布莱尔用RAS标准取代了逻辑-认识论中的“可靠性”标准。按照逻辑-认识论的标准,一个“好的论证”是个“可靠的论证”,即前提真实并且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有效。但是在日常语言论证中,一个前提为真的但不具有演绎有效性的论证,只要具有很强的归纳力度,也可以认为是一个好的论证。相反,一个具有演绎有效性的论证,按照RAS评价标准,可能不是一个好的论证。如论证形式“A,所以A”,如果A是真的,那么该论证具有可靠性,但是该论证不是一个好的论证,前提并不能很好地支持结论,因为存在乞题的问题,是一种循环论证。因此,RAS标准在评估各种自然语言论证中具有优势,不管是演绎有效还是强归纳的情形下。在RAS标准中,相关性、充分性、可接受性中,体现的是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此处的“可接受性”指前提的可接受性,与论证结果的可接受性不是一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