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一

(一)案例一

2006年5月17日,邢某某、赵某某购买郑某所有的牌照号为津BU6162黑色加长林肯轿车一辆,价格54.5万元。当日邢某某、赵某某即将全额价款交付郑某,郑某将车辆及其相关证件亦交付邢某某、赵某某,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该车行车证等均表明该车系2004年出厂,次日办理车辆所有人变更登记时,经公安机关机动车管理部门查验,该车系1999年出厂。真实原因是机动车管理部门系统错误所致。2006年5月24日,机动车管理部门将该车的出厂日期更正为1999年12月1日,初次登记日期更正为1999年9月7日。2006年9月15日,该车所有权人变更为邢爱萍。

旧机动车交易应当先对车辆进行“外检”,而后才能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邢某某、赵某某因车辆注册登记日期签注,及转出手续时间过长等问题曾进行“信访”;2007年4月12日,天津市公安局维持了交通管理局的决定,即公安机关在办理该车转籍等手续中,并无不妥之处。审理过程中,赵某某自行委托天津市中信岳华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诉车辆进行鉴定评估。评估结果为:初次登记日期为1999年9月7日、牌照号为苏F6S999(原津BU6162)的涉诉车辆,在2006年5月24日的市场价格为44.8万元,在2008年7月26日的市场价格为33.3万元。

邢某某、赵某某要求郑某返还多支付的购车款9.7万元及鉴定费4000元,全部诉讼费由郑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