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的基本标准简介

二、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的基本标准简介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的基本标准包括了植物生产、动物生产以及加工的各类环节。在附录中列举了在施肥和土壤改良中使用的产品、在植物病虫害防治中使用的产品非有机生产的材料清单和食品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剂。并对评价有机生产其他材料使用的程序、有机食品生产加工助剂和添加剂评价程序进行了描述。IFOAM的基本标准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进行修改。

(一)基因工程

在有机生产和加工中不能存在基因工程。采用有关的文件和文字证明确保在有机生产和加工中没有转基因生物或材料。这在IF-OAM基本标准中单独提出,以此表示对基因工程的重视。

(二)作物生产

1.作物和品种的选择

所有种子和植物材料都应是认证为有机的。如果没有认证的有机种子和种苗,应使用未经化学处理的常规材料。栽培的类型和品种应该适应土壤和气候条件,对病虫害有抵抗力。在选择品种时基因多样性应予以考虑。不准使用遗传工程生产的种子、花粉、转基因植物或植物材料。

2.转化期长度

从开始进行有机农业管理到被认证为有机农业的时间称为转化期。转化期的计算可以从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算起,或从最后一次使用不允许使用的材料算起。对于一年生作物和牧场、草地及其产品其转化期至少为12个月,多年生植物(牧场和草地除外)为18个月。认证机构有权根据过去对土地的使用情况延长或缩短转化期,但需多种方式证明。

在农场内同时生产常规、转化期、有机的农产品且不能明显分开是不允许的。为了保证严格分开,认证机构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整个生产系统进行检查。转化期产品应以“转化期有机农业产品”或一种类似的描述在市场上销售。农场在第一年有机管理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但只能做本场的动物饲料,不能出售。

3.作物生产中的多样性

在作物生产中,在尽量减少养分损失的情况下提高多样性。采用包括豆科植物在内的多样种植;在一年内尽可能利用多种植物种类覆盖土壤。

4.施肥政策

以可生物降解材料为基础,对投入的农场内材料总量进行控制。限制动物肥料的过度施用。从农场外引入的材料(包括堆肥)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人粪尿肥料在使用到人吃的蔬菜上时应符合卫生条件。矿物肥料只能在其他肥力管理措施最优化以后才允许使用,并应按其本来的自然组成使用,不允许用化学的方法使其更容易溶解。为防止重金属等物质的积累需对矿质肥料作出规定。智利硝石以及所有的人工合成的氮素肥料包括尿素都不允许使用。

5.病虫草管理(包括生长调节剂)

病虫草的控制应通过如合适的轮作、绿肥、平衡施肥、早播、覆盖一系列栽培技术以限制其发展,病虫害的天敌应通过合适的生境管理来保护,如篱笆、寄居场所等。可使用生物制剂和用热、物理措施控制病虫草害。常规耕作使用的器具应合理清洗以避免污染。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除草剂、杀菌剂、杀虫剂、生长调节剂、染色剂、基因工程生物或产物和其他农药。

6.污染控制

应采取各种相关措施减少农场外来和内部的污染。如有理由怀疑污染,认证机构应确保对相关产品和可能的污染源(土壤和水)进行检测。对于保护性结构设施、薄膜覆盖、剪毛、捕虫、饲料青贮等,只允许使用聚乙烯、聚丙烯和其他多碳化合物。使用后应将其从土壤中清除,且不得在农田中燃烧。不准使用聚氯乙烯塑料产品。

7.土壤和水保持

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水土流失、土壤盐碱化、过度和不合理利用水资源以及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

8.非栽培植物和蜂蜜的采集

只有从稳定的、可持续的生长环境中采收的野生产品才能被认证为有机产品。采收行为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可持续产量或对动植物品种的生存造成危害。采收区应距常规农业、污染源一定的距离。

9.林业

在IFOAM基本标准对有机林业制定条例以前,认证机构可以根据有机农业的原则性目标和有关社会公平的标准制定有关规定。

(三)畜牧养殖

1.畜牧养殖管理

动物应被允许从事其本来的行为活动;提供开阔的空气和/或放牧空间。当利用人工措施延长自然日照时间时,认证机构应根据类型、地区条件和动物健康等因素限制最长照射时间。群养动物不允许单独放养。

2.转化期长度

农场或农场相关部分转化至少12个月。认证机构应制定动物生产应该满足的时间长度。乳制品和蛋类生产的时间长度不应少于30天。

3.引入的动物

所有有机动物应在农场系统内生产和养殖。如果没有有机动物,认证机构可以按照以下年龄限制允许引入常规动物;2日的肉鸡、18周的蛋鸡、2周的其他鸡、断奶后的6周仔猪、经过初乳喂养且主要饲喂全奶的4周幼牛。认证机构应制定时间限制,以对每种动物都实施从受孕就开始的有机动物计划。从常规农场引入的育种动物的数量每年不能超过农场同类成年动物的10%。

4.品种和育种

应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品种。育种目标不能对动物自然行为有抵触,且对动物健康有帮助。繁殖方法应是自然的。认证机构应保证育种系统采用的品种水平可以自然受精和生产。允许人工授精,不允许胚胎移植。除非是基于医疗原因且在兽医指导下,否则不允许进行激素发情处理以及引产。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品种或动物类型。

5.去势

应选择不需要去势的动物品种。去势的例外应保证对动物的损伤降到最低。需要时可采用麻醉剂。认证机构可以允许以下例外:阉割、羔羊断尾、去角、上鼻圈等。

6.动物营养

动物应用100%的优质有机饲料饲养。饲料的主要组成(至少75%)应来自农场内部或从其他有机农场引入。如果证明不能从有机农场获得些饲料,认证机构可以允许有一部分从常规农场来。允许范围:反刍动物(干物质吸收)为15%;非反刍动物为20%,2002年起又分别降低5%。

人工饲料添加剂不能使用:人工合成生长调节剂或催生长剂、人工合成镇静剂、防腐剂(除非用于加工辅料)、人工染色剂、尿素、对反刍动物饲喂农场动物废料(如屠宰场废物)、即使经过技术加工的粪便及其他肥料(所有的排泄物)、经过溶剂处理(如乙烷)、提取(豆粉或油菜籽)或添加其他化学物质的饲料、氨基酸、基因工程生物或产品本身。如果数量、质量允许,应使用天然的维生素、微量元素和添加物质。所有反刍动物每天都能吃到粗饲料。可以使用的饲料防腐剂有:细菌、真菌和酶、食品工业的副产品(如糖蜜)、植物产品。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应动物品种的自然行为,制定最低断奶期。哺乳动物的幼畜应喂养有机奶品,且最好从本品种来。在紧急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允许使用非有机农场系统来的乳品或乳品替代物,只要这些材料不含有抗生素或人工合成的添加剂。

7.兽医

患病或受伤的动物应马上治疗。优先使用天然药品和方法,包括顺势疗法,针灸等。如条件许可,认证机构应根据农场的兽医纪录做出规定以减少兽药的使用,并制定药品清单和停药期。人工合成促生长剂等物质不允许使用。不允许使用激素发情处理和同期发情(个体动物繁殖疾病除外)。法律规定许可的防疫是允许的;禁止使用基因工程防疫。

8.运输和屠宰

运输距离和次数应尽量减少。对各种动物使用合适的运输方法。在运输和屠宰的不同阶段有专人负责动物健康。在操作时应尽量安静、温柔,电捧等工具不允许使用。不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或兴奋剂。如用车辆运输,运至屠宰场的时间不能超过8h。

9.养蜂

蜂箱应位于有机管理的或天然的地区,不能距离使用过化学农药的农田很近。蜜蜂喂养应在最后一次收获后且花粉饲料可以供应前。到2001野生或有机认证的饲料应占全部饲料至少90%;每个蜂巢应由天然材料制成。禁止使用有潜在毒性的建筑材料。不允许剪翅、人工授精,养蜂中不允许使用兽药。在蜂群中工作时(如采收),不允许使用禁用的驱避剂。为了疾病控制以及蜂巢消毒,可用以下物质:苛性苏打、乳酸、草酸、醋酸、蚁酸、硫磺、醚、BT。

(四)水产品养殖

1.范围

水产品养殖范围有很多种生产,包括淡水、盐水和海水以及其他种类。在开阔水域自由活动的生物以及按照基本程序不能够检查的生物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2.有机水产品转化

根据生命周期、种类、环境单元、生产地点、过去的废物、沉淀和水体质量等因素,认证机构制定转化期长度。至少为转化生物的一个生命周期。在水体自由流动而且不受本标准禁用物质影响的情况下,开阔水域的野生固定生物不需要转化期。

3.管理技术

认证机构应该根据生物的行为需求制定标准。如果日照时间被人工延长,白天时间不能超过16h,应该有足够的措施避免养殖生物逃脱,防止寄主对水产生物的影响。认证机构应该制定标准防治不合理或者过度利用水体。

4.生产单元和采集区的位置

生产单元和采集区应该距离污染源和常规水产品生产一定的距离。采集区域应该明确边界,根据标准要求应该可以对水体质量、饲料、药物、投入因素等进行检查。

5.健康和福利

同畜牧养殖健康规定。认证机构应该保证疾病管理记录被保存。记录应该包括:生物的辨识、疾病防治的细节和时间、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如果生物出现反常,应根据动物的需求对水体质量进行检查,且应该记录结果。不能对水产生物进行任何形式去势。

6.品种和育种

应该选择适合当地条件自然生产的品种,认证机构可以允许使用非自然生产的繁殖方法,如鱼卵的孵化。引入的生物应该来自有机系统。引入的常规水产生物在有机系统内至少生活2/3的生命周期。不允许使用三倍体生物和转基因品种。

7.营养

水生生物的饲料应该含有100%的有机认证的材料或者野生饲料,如果采用野生鱼类,应该遵守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负责任的捕鱼行为方式”的要求。如果没有上述饲料,认证机构可以允许最高5%的饲料来自常规系统。在投入饲料的系统内,至少50%的水产动物蛋白应来自不适合人类消费的副产品。认证机构允许使用天然矿物质,限制使用人粪尿。添加剂及防腐剂同畜牧养殖规定。

8.收获

保证捕捞行为是按照最合适的方法进行。对采集区域内水产品的生产应保证不超过生态系统的可持续产量。

9.活体海洋动物的运输

同畜牧养殖运输规定。

10.屠宰

同畜牧养殖屠宰规定。

(五)食品加工和操作

1.一般规定

应该防止有机食品和非有机食品的混合。除非进行标识或者物理意义上分开,否则有机产品和非有机产品不能在一起储藏和运输。除了储藏设施的环境温度,允许空气调节、冷却、干燥、适度调节,使用乙烯气体催熟。

2.病虫害控制

防治措施如破坏、取消生境等,机械、物理和生物方法,使用本标准附录2中的杀虫剂,禁止使用辐射。

3.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100%的配料应该是有机产品。如果有机配料不能满足要求,认证机构可以允许使用非有机原料,而且定期接受检查和评估。原料不能够是基因工程产品。不允许使用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或其他的成分。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微生物准备或常规酶制剂可以使用,限制使用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4.加工方法

加工方法应该主要是机械、物理和生物过程。加工的每个过程中有机配料的质量都应该保持。所选择的加工方法应该对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数量和种类进行限制。提取只能够用水、乙醇、植物和动物油、醋、二氧化碳、氮和羧酸。这些材料的使用应该是食品质量级,不允许使用辐射。

5.包装

使用的包装材料不应该污染食品。包装的环境影响应该尽可能降低。应避免过度包装。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使用循环和再生性系统。应该使用可以生物降解的材料。

(六)标签

如所有标准都已满足,单一配料产品可以按“有机农产品”或类似描述标识。混合配料的产品如果产品至少95%的配料来自有机生产,产品可以标识为“有机认证”或其他类似描述,且产品应该带有认证机构的标志。如果产品大于70%,小于95%的配料来自有机生产,产品不能成为“有机”。“有机”字样可以按照“含有有机配料”方式明确说明有机配料的组成。可以使用说明由认证机构控制的信息,且文字应与配料比例靠近。如果产品小于70%来自有机生产,配料可以在产品配料表中说明。产品不能称为“有机”。

添加的水和盐不包括在有机配料中。转化期产品的标签应该和有机产品的标签有明显差异。多配料产品的所有原材料应该按照质量百分比的顺序予以列出。还应该明确说明哪些原材料是有机认证,哪些不是。所有添加剂应该用其全称。有机产品不能够标识为无基因工程或无基因改造,以免误解。对产品标识的基因工程的说明只限于生产方法。

(七)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和社会权力是有机农业和加工的组成部分。认证机构应该保证操作者有社会公平的政策;认证机构对破坏人权的生产不能够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