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农业的法规建设
(一)制定发展生态农业政策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生态农业作为一种新的农业发展方式,是对现有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生态农业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对整个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它既包括采用现代农业科技对原有生产领域进行深度开发,又包括挖掘农业资源潜力,拓宽新的经营门路和就业空间,促进分工、分业和重新调整生产要素,实现新的组合。这些都需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新的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对原有政策法规中与生态农业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其次,随着生态农业建设的不断深入,不仅引发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和组织制度的变更,而且必然会推动服务体系和市场机制的发育。因此在生态农业建设过程的不同发展阶段都必须及时地运用恰当的政策法规,因势利导地创造一个有利于生态农业发展的气候,逐步形成一个从生产到流通,从物质到技术的与生态农业配套的市场服务体系。
其三,生态农业强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度统一,实质上是一条保持农业持久发展的路子,涉及到上下左右、方方面面的关系,而且在客观上需要各部门各环节的密切配合和协作,但是,在生态农业建设的不同阶段和具体实践中不同主体在利益关系上存在着差别,如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长期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农民利益之间,以及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怎样将生态农业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各环节、各阶段的多目标协调于整体的统一目标,形成有利于生态农业建设的行为规范、经营约束、利益调节和成果保障机制,更需要发挥政策法规的调控作用。尤其是生态农业建设还不为全体国民所认识和接受的今天,各级政府从政策上指明方向,法规上约束行为,是非常重要和紧迫的。
(二)与生态农业的有关政策法规
随着生态农业的兴起和发展,党中央和国务院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发出了一些重要指示和纲领性文件。
·1983年,中共中央颁发的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明确指出:实现农业发展目标必须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并要在这三大前提下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发展道路。
·1984年5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保护农业环境要积极推广生态农业,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1985年,国务院环委会批转了城乡建设保护部和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农业生态保护的意见》,并特别要求各级农业部门予以重视。
·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要求继续搞好生态农业示范工程和生态农业试点。
·1993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我国环境与发展10大对策中也把推广生态农业列为对策之一。
·1994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等7部委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生态农业的报告》。
·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切实加强农业”、“把加强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强调转变观念,坚持可持续战略。生态农业作为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单一型向综合型转变,并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成功模式,得到了充分肯定。大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指示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同时,国家宪法、行政法规中对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规定,也是我们行动的依据和指南。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条例和规定。
概括起来,生态农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保证监督性政策法规,通过政策和立法形式保证和监督生态农业建设;二是管理引导性政策法规,主要是运用政府系统的行政性强制管理手段和利益调节性引导措施,约束和鼓励不同利益主体在生态农业建设中的经济行为;三是组织协调性政策法规,用以组织协调各部门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发展生态农业。从现有情况看,生态农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尚不够健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