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农业的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

二、生态农业的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

(一)生态农业管理体制要求

生态农业是利用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系统工程的理论方法指导、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新型体系。显然,传统的农业管理模式也不能适应生态农业发展的需要,改革和完善传统的农业管理体制,是推动和发展生态农业的关键所在。

生态农业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已远远超过原来的农业范畴,在组织管理上单靠农业部门难以抓好,因此生态农业管理体制应能发挥整体协调、统筹兼顾的职能,既能体现集中领导的绝对权威,又能充分调动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应对生态农业实行统一领导和调控。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一个由政府牵头,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归口管理的新型管理体制,切实把资金、技术、人才集中统一用于生态农业建设。

(二)生态农业建设的管理机构

生态农业建设管理机构是领导、协调、组织生态农业建设的行政机构,与事业机构的工作性质不同,它的所有工作都是管理工作,而且必须符合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一般要求。

生态农业建设管理机构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必须研究和做好以下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督职能;制定和完善生态农业建设管理制度或规范;开展行政组织工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人的积极性也是不可或缺的内容,诸如干部培训、任职、考核、晋升、奖励等;此外,行政管理的档案文秘工作也有别于其他机构的要求。

生态农业建设管理是一项综合性、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求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如农业科学、生态学、环境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知识,生态农业建设管理属边缘学科,需要吸收诸多学科的研究成果,丰富本学科的业务内容,这对于提高管理效能是非常重要的。

从目前我国现有的生态农业建设管理机构看,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广泛性,即涉及多学科、多部门;二是协作性,即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三是非独立性,即领导小组为联合组成的松散组织,具体办事机构即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生态农业办公室往往挂靠农口部门,未独立分设。

(三)国家生态农业建设管理机构

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生态农业在我国逐步兴起,农、林、水、环保、科研等部门积极开展了试点和研究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和经验。但管理上分工不明、职责不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农业建设的进程。为此,1989年国家机关“三定”中,国务院机构编制委员会通过协调明确提出:生态农业工作由农业部主管、国家环保局协助。农业部环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农业部有关司局环境保护主要职责分工》中确定:环保能源司负责生态农业试点工作。从此,生态农业工作实行归口管理。为进一步推动生态农业建设和试点工作,1993年,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科委、财政部、林业部、水利部和国家环保局成立了全国生态农业试点县建设领导小组,农业部为组长单位,由分管环境保护的部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国家计委和国家环保局为副组长单位,分别由有关司局领导任副组长,其他部、委、局中有关司局的领导同志代表本部、委、局参加领导小组。试点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环保能源司。并在试点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与试点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络和参与有关工作。此外,领导小组聘请有关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全国生态农业建设专家组,负责咨询和监督工作等。还确认了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中国农业大学、浙江农业大学和国家环保局南京环科所等四个单位为全国生态农业县建设技术指导单位,负责技术指导和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后随机构改革有所调整,但主体仍未改变。

(四)地方生态农业管理机构

地方生态农业管理机构是依照国家行政职能部门与地方职能部门的关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的具体需要,成立的组织管理地方生态农业建设的职能机构。从现有情况看,凡开展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建设的省、地、县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和机构,而且,省地级大都由分管农业的政府领导出面,县乡级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挂帅,地级具体办事机构一般设在农业环境管理部门,县级专设生态农业办公室。初步形成了纵向“条”管理,横向“块”协作的格局,加强了生态农业建设的组织和领导工作,保证了生态农业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