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中心到社会合作法国绝对君主制研究路径及其转向[1]
在西欧近代国家发展历程中,绝对君主制是上承封建时代等级制国家(Ständestaat),下启19世纪现代国家的过渡阶段。[2]等级制国家大致出现在12世纪末—14世纪初,基本特点是统治者与各类团体是国家政治结构的基本构成要素。领地统治者的统治依赖于定期召开的全国范围或特定区域内的各类等级大会,比如市镇居民大会、教士议会、三级会议等,目的在于就内政外务听取臣民代表的建议,并就征税问题争取他们的同意。与领主-附庸关系不同,等级会议不是统治者的扈从,也不是依附者,而是“合伙人”,既要维护自身的权利,又与统治者共同构成了整个统治制度。[3]史家把等级国家的这个特点称之为“权力二元性”。[4]
15世纪末16世纪初,欧洲的一些主要国家逐步摆脱了这种“权力二元性”,统治的形态相应发生了变化。通常认为转型的原因有内外两部分。从外部来说,主要是迫于国际军备竞赛的需要以及教皇和帝国这两股力量的威胁,国家不得不提高税赋,组建常备军,提升组织动员能力。[5]16世纪,欧洲只有25年未发生过大规模军事行动,在整个17世纪,只有7年没有发生国家之间的大战。[6]同时,国内频繁的骚动与叛乱也需要平定。受这两方面推动,税赋不断提高,国家权力趋于集中,而等级议会则成了君权的阻碍,遭到削弱。此外,在思想方面,经中世纪教会法学家和近代早期人文主义学者的阐释,复兴的罗马法为君主垄断立法权铺垫了理论基础:“国王不受法律约束”“国王的意愿便是法律”“唯国王是立法者”构成了王权论的核心箴言。[7]正如法学家魏尔所言:“罗马法是绝对主义的学校。”[8]有关“国家理性”(raison d’État)的论辩推动了政治权力的世俗化和政治功利主义的兴起。以立法权为主要形式的主权被视为一国内统一且绝对的至高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只属于君王。博丹在宗教战争时期写下的著名论述,不仅拯救了濒临瓦解的国家,而且也将主权塑造为国家存续的必要条件,正如后来博须埃所言:“否则,一切都将陷入混乱,国家便重回无序。”[9]
17世纪是西欧绝对君主制发展的巅峰时期,大部分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取缔了等级会议。自1629年至内战爆发,英国的国会(Parliament)经历了最漫长的休会期。大革命前法国的最后一届三级会议于1615年闭会。卡斯蒂利亚和葡萄牙的议会(Cortes)历史终结于1665年。4年后,巴伐利亚的州议会(Landtage)也宣告结束。不久,普鲁士大选侯在征税中不再征求臣民的同意,军队成了贯彻他个人意志的手段。而波兰的经历为绝对君主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供了有趣的“注脚”,由于贵族势力坚如磐石,波兰始终无法建立强大的君主制,国家能力受限,无法应对地缘政治的压力,最终被瓜分。[10]正如安德森所言,绝对君主制是第一种国际性的国家制度。[11]
路易十四治下的法国无疑是欧洲绝对君主制的典范。在与教宗漫长的争端过程中,法王逐步确立了至高无上的形象,国王的意志视同法律。1439年,法国便组建了常备军,并建立了维持军队的常规税军役税(taille)。百年战争致使君权在财政和军事上最终摆脱了中世纪的局限性。递至17世纪,三十年战争进一步推动王权的发展,督办官被派往外省,成为贯彻政令、削弱地方显贵的中央集权工具。路易十四亲政后,废除内阁制(Régime du ministériat),削弱司法大臣和高等法院的权力,建立由他个人领导并仅有少数显贵参与的御前会议(Conseil du roi),完成了黎塞留与马札然的事业。传统观点认为,17世纪末,法国绝对君主制结构达到至臻至善的境地。
历史社会学家和政治史家一般将绝对君主制视为近代国家的一种特有的国家形态,研究颇丰。相比之下,我国学界接受这个概念比较晚,对国外的学术动态了解略显不足,而且经常将“绝对君主制”等同于“专制”。[12]事实上,这完全偏离了时代语境,因为在当时人看来,这两个概念完全不同,“绝对君主制”首先要服从神法,因为这是受上帝所托而造福民众的制度,此外还需要服从自然法,君权不能侵犯自然权利,最后也不能违背王国的基本法(Lois fondamentales),因此“绝对君权”是一种温和的权力,相反“专制”则是“专断的”、不受任何约束的。一般而言,只有反对王权的人才会将绝对王权视同“专制”,加以抨击,比如投石党时期的贵族以及18世纪中叶的高等法院。[13]
本章尝试综述的问题聚焦于绝对君主制的具体运作,关系到这项制度何以能维持社会秩序,实现某种程度的政治整合,而不是分析制度创建的成因或近代国家的形成问题,因此下列论著的研究时段大多集中在17世纪后半叶到旧制度末年。本章将19世纪以来西方学界有关法国绝对君主制的研究大体分为两类:其一是进步史观下的“国家中心论”,其二是强调社会基础的“社会合作论”。“社会合作论”这个概念为威廉·贝克所创,其文《路易十四绝对主义:社会合作》概述全面,条理清晰,但在论述时段、具体议题以及评析等方面还有不少局限。[14]本章首先分别介绍两类范式的代表论著及其基本观点,评析各自的特点与缺陷,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比较政治学和历史社会学的整体动向,联系具体历史问题,对今后的学术动态做一番展望。需要指出的是,绝对君主制的研究是一项涉及行政体制和社会结构方方面面的庞大课题,限于篇幅,在这里只能择要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