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步史观中的“国家中心论”

进步史观中的“国家中心论”

“绝对主义”(absolutisme)是伴随着19世纪现代国家的诞生而出现的新词。在1797年问世的《试论古今革命》中,夏多布里昂第一次使用这个术语,指的是被1789年革命者抨击并颠覆的专制君权:“我非但远没有投入绝对主义的怀抱,反而对立宪执迷不悟。”[15]所以在诞生之初,“绝对主义”被等同于“专制”,其内涵完全是负面的,指的是一种与新兴的宪政体制对立的政治制度。

复辟时期,受到当时特殊的政治与思想氛围的影响,“绝对主义”一词的消极含义逐渐褪去。[16]面对王党的复辟和极端派控制的议会,自由派思想家不得不采取更温和的方式证明革命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他们不再将革命看成是激进的断裂,或是启蒙思想的结果,而将其视为历史缓慢演变的结果。正如当时的政治思想家库赞所言:革命只是完成了一项始于数个世纪前的工作[17]因此,革命的必然性通过历史发展本身的不可阻挡而得以彰显。既然革命是历史延续的结果,那么新旧体制之间也不再是截然对立的。时人对待绝对主义的态度也随之发生改变。以基佐为代表的自由派从法国的民族传统中找到了他们所珍视的政治原则的历史根源,他们将绝对君主制的建立视为近代法国的起点,而平等是这个新社会的构成原则。[18]保守派同样需要美化君主制。在《1814年宪章》颁布后,这项任务变得更加迫切,因为这部宪章与1791年宪法关系甚密,接受宪章有肯定革命的嫌疑。所以,保守派同样要从民族自身的历史中找到宪政的基础,贬低革命的意义。比如,德尔巴尔在《波拿巴的两院制历史》中将古代的“三月会议”和“五月会议”看成是制宪议会的前身。[19]在《古代法国法律合集(420—1789)》的两位编者看来,代议制是法国的传统,法国人事实上要比英国人更自由,更有权利保障,唯有知古才能鉴今,才能避免重蹈革命的覆辙。[20]因此,自由派和保守派基于不同目的,都力图证明君主制的价值。

在上述背景下,勒蒙泰和托玛开启了绝对君主制历史研究的先河。这两位史家的政治立场有所不同,勒蒙泰是有自由倾向的保王派,而托玛的著作是与七月王朝的“正统派”论战的产物,但他们都要证明绝对君主制的正当性,并盛赞它在统一国家、培育民主与身份平等方面的贡献。[21]勒蒙泰的著作体现了那个时代历史撰述的特点,该书前半部分是法令文献汇编,后半部分评述史实,极富思辨色彩,其间穿插了不少哲理性的评论。他对路易十四治下法国社会的结构转型和舆情转变做了极富洞见的剖析,认为人民从路易十四的统治中得到的是文明与德性,民主与稳定,而君主制给这个国家带来了高度的统一性。[22]托玛的著作则堪称制度史研究的典范,研究方法与叙述风格与勒蒙泰截然不同,但得出的结论大致相同。他也强调国家统一、政治统一和德性统一,这既是法国的特点,也是法国的荣耀与力量的根源。绝对君权将众人的意愿凝结为一人的意愿,这便有了中央集权,革命的合法性实际上就是在于继续向这个目标推进。在他看来,统一就是解放,而“这种解放一旦完成,一旦这种胜利的思想在这个人为的社会(société positive)中植入一种形而上的统一性(unité métaphysique),新世界由此而生”。[23]对绝对君主制的正面评价,意味着这两位作者势必敌视特权体制。在勒蒙泰看来,这类体制就是封建势力的残余,君权绝对化的基本前提就是驯服贵族,压制特权。[24]托玛的批评更具政治哲学的味道。他从勃艮第的地方史研究中发现,特权捍卫的是私利,既是分裂的根源,也是国家统一的阻力,在特权社会中,人人为己,彼此形同陌路,既无公益,爱国更是奢谈。他强调有两种自由,一种是特权的自由,一种是王权统一下的自由,只有后一种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25]

上述两位作者不约而同地将绝对君主制的确立视为一场“真正的革命”。[26]那么,这场革命如何取胜?勒蒙泰的解释更精彩。他认为这个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停止召开全国三级会议,因为这就能让民众失去聚合的中心,使其彼此孤立,便于君王“分而治之”。其次,他认为靠着以下手段,路易十四逐步驯服了一切“旧势力”:用民主的思想对付贵族;用无政府的手段对付亲王;用暴政对付民众;国家的行政化使贵族脱离采邑,成为政府中领取薪水的官员,而不再履行保护民众的义务;令那些没有家世的人充任内阁成员,便于君王控制;利用权力无限的督办官控制地方,而将老贵族“圈养”在凡尔赛,用奢靡与文明来腐化贵族的尚武与反叛精神。

勒蒙泰和托玛的研究及其解释奠定了此后近一个世纪学术研究的基调。这种主导范式可以称作“国家中心论”。这种“国家中心论”带有进步史观的特点,借用巴特菲尔德对“辉格主义史学”的批评,具体表现为用当下作为准绳和参照来研究过去,将历史对象轻易地归入到促进进步或阻碍进步两个群体之中,将历史的结局视为目的的实现,而把历史变化归因于某个明显而直接的能动因素。[27]在绝对君主制的研究中,这种进步主义具体表现为将绝对君主制视为进步的因素,而特权和等级被视为落后的表现,认为法国近代国家的建设,本质上便是进步的绝对君主制取代落后的特权等级制度,而制度史演进的基本过程,则表现为绝对王权压制并控制特权的过程。这里的特权概念比较宽泛,既指贵族特权,也包括其他一切政治团体的权利,如市镇、省三级会议等所享有的封建权利。正如托玛所言,“我所写的历史本质上就是一个为特权所限制的绝对主义过渡到一个战胜了特权的绝对主义”。[28]制度史研究中的这种进步思想与复辟时期的政治文化有密切关系,上文已有涉及,此处不再赘述。除此之外,“国家中心论”还包括以下几个相互联系而各有侧重的方面:第一,把国家看成一个独立的实体,对立且有别于另一个更庞大的、更基础性的实体,即社会,绝对君主代表国家,而特权代表社会,绝对君主制的建立,就是国家通过汲取资源、垄断暴力工具,逐步制服社会的过程。[29]第二,从方法论上看,这种范式是静态的制度分析,即关心制度本身的渊源流变,但不太关注制度的具体运作,单方面重视政令法规,却较少关注依托于政令与制度的日常政治活动。借用米尔达尔的一个形象比喻,即只关心捕鼠器的设计,而不了解老鼠的实际情况。[30]

在勒蒙泰和托玛之后,关于绝对君主制的研究时有行世,内容各有侧重,各具特点,但大多都具备上述特点。比如托克维尔的著述也带有明显的“国家中心论”的色彩。他同样承认绝对王权是中央集权的创造者,除朗格多克和布列塔尼之外,其他地区的省三级会议都丧失了活力,徒有虚名而已。[31]托克维尔可能是第一个明确指出绝对君主制有“普世价值”的人,在他看来,从封建时代的不平等发展到身份平等的政治进程是普世性的,而承担这一使命的就是绝对君主制,“民主倾向于中央集权,因为缺乏自由,人民夺取地方贵族的权力,只能把权力交给中央”。[32]

可以认为,“国家中心论”的上述特点实际上同19世纪法国建立民族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若合符节,既是在当时的意识形态氛围中酝酿而成的,反过来又强化了既有的意识形态。对第三共和国的学者而言,“国家中心论”有难以抵挡的魅力,因为它给革命前的法国历史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民族的历史不再有黑暗与光明、落后与进步之分。共和国因此拥有了光荣的集体记忆,这无疑有助于塑造统一而坚固的民族与国家认同。绝对君主制的历史研究就成了“国家建设”的一部分。在这种爱国主义与进步主义的推动下,当时不少学者倾向于将中世纪到法国大革命的整段历史都看成是绝对君主制确立与完善的漫长历程。比如拉维斯在他主编的《自起源时代至大革命时的法国史》第七卷中指出,科尔贝尔的重商主义也只不过是国家自我发展过程的一个环节而已。[33]公法史家德克拉勒认为,绝对君主制把国家视为一个实体(entité),并将民族的存续与国家联系在一起。[34]奥利维耶-马丁的《法国公法史》对战后法国制度史影响深远,他认为绝对主义的观点既非诞生于路易十四时期,也不是起源于亨利四世时代,而是起源于中世纪一种关于王权的传统观点。换言之,自中世纪起,法国便朝着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独立的王权的方向发展。[35]

20世纪,实证史学的兴起进一步强化了“国家中心论”及其背后的进步史观。由于研究方法的科学化以及大量档案材料的使用,“国家中心论”蕴含的价值判断反而变得更为深藏不露。巴尔热(Georges Pagès,1867—1939)是20世纪上半叶最重要的制度史家,也是绝对君主制研究的奠基者。在《论16世纪—17世纪末法国行政体制演变》这篇开创性论文中,他提出了一套更为精致的理论框架,认为这两百年间法国行政体制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地方性(caractère local)行政模式、区域性(caractère régional,以16世纪后半叶为转折)行政模式和中央集权(administration centralisée)行政模式,这一发展过程的本质在于用由王权下派并控制的行政官员(以督办官为代表)逐步取代由地方自己组建的且带有一定自治倾向的行政机构,后者以大法官辖区管理(administration bailliagère)为代表。巴尔热细致分析了16世纪后半叶财政体制改革带动的行政管理方式的变化,随着财权的统一,财税区(généralité)得以确立,其职权在路易十三时期逐步拓展到行政领域,而督办官体制的出现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不能想象绝对君主制不用专员。”[36]巴尔热的研究十分扎实,但在认识论与方法论上,与上述“国家中心论”并无本质区别。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他同样强调绝对君权与特权体制乃是根本对立的,他认为旧制度下法国的所有制度都有两个存在的基础,其一是权威无限的绝对君主制,其二是享有特权的团体,此二者奠定了君主制的双重基础,但彼此不能兼容,因为前者强调统一与连续,后者是分裂与断裂。[37]而最终是由君主制发动了一场革命,压制了特权,发展出了一套全新的“行政中央集权”(centralisation administrative)。[38]而从方法和材料来看,巴尔热的研究几乎完全基于法令条文的分析,基本不涉及政治史,也不关心制度的具体运作。尽管他承认制度史分析最好能涉及官员和制度的日常活动,但在这篇论文以及同年出版的《亨利四世至路易十四时期法国君主制的君主制》中,依旧看不到制度的具体运作。[39]

穆尼埃(Roland Mousnier,1907—1993)是“国家中心论”的另一位主要代表。他继承了导师巴尔热的衣钵,将德克拉勒和奥利维耶-马丁等阐发的公法理论、结构功能主义的社会学解释和制度史相结合,建构了新的解释范式,对20世纪中叶的制度社会研究具有典范意义。[40]穆尼埃对“制度”的理解较为独特。在《绝对君主制下法国的制度(1598—1789)》一书的导论中,他指出“制度”首先包含两个要素:第一是代表主导观念,界定何为群体公益(bien public)。第二是实现这些公益的手段,即程序(procédure),表现为某些强制性的行为模式。在他看来,这两个要素是制度存续的充分必要条件,而制度存续的结果,便是令松散的个体变成有机的群体。[41]因此在他的分析中,制度具备三种性质:第一是目的性,因为它蕴含了有关公益的共识;第二是规范性,因为它规划了人们思考、言说和行动的基本方式;第三是整合性,因为上述共识和规范塑造了一致性。可见制度对社会的整合而言,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性意义,而从另一方面而言,对于这些规范的任何挑衅都是禁止的,都是对社会和国家延续的威胁。正如穆尼埃所言:“对近代早期的法国社会而言,危险便来自特殊主义、碎化(émiettement)、缺乏整合以及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这会导致社会的分离,乃至内战以及解体,并会因外部力量而分崩离析,这样的一个社会需要特别强大的国家,方能生存。”[42]因此,制度史的研究,就相当于国家能力的研究,因为两者都实现了表达和落实居支配地位的权威共识的作用,而特殊主义与特权被看成是在社会自我整合过程中势必涤荡清除的对象。穆尼埃另外又从公法理论的角度给予了解释,他认为等级社会本身缺乏公法,因为特权是私法性质,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高居一切等级团体之上的绝对君王必不可少,他是公法唯一的体现,只有他才能扮演调停一切纠纷的角色。[43]

基于上述方法论和理论层面的理解,穆尼埃认为法国旧制度转型的两大基本趋势,其一是从等级社会(société d’ordre)进入阶级社会(société des classes),其二是从军事贵族,经官职持有者的出现,而最终迈向中央派官。前一种发展趋势构成了《绝对君主制下法国的制度(1598—1789)》第一卷对卢瓦索、圣西蒙、多玛和巴纳夫等人的思想史展开分析,揭示社会身份的标准从以荣耀与尊贵到财富的转型。穆尼埃在第二卷中分析了后一种趋势,对他而言,官职持有者和中央派官之间的冲突,似乎尤为关键。官职持有者群体的发展是近代法国国家发展的第一阶段,即“司法管理”,其体现着国王是第一法官这一传统理念,但因官职的世袭与不可撤销,因此相对低效,而且无法形成有效的责任制。而中央派官(以督办官为主)的发展则孕育了“行政管理”,具有现代官僚科层制的特性,相对高效。[44]穆尼埃将旧制度最后300年视为官职持有者与中央派官的斗争历史,中央派官最终胜出,本质上代表一种更高效的、更具整合能力的国家形式。他把这个转型称之为“一场伟大的革命”。[45]

除了上述总体分析之外,“国家中心论”还具体反映在两个子课题上。首先是关于省三级会议的角色与作用的看法。可以说,整个19世纪,乃至20世纪初期,史家对这类地方机构都存有根深蒂固的“轻视”,无不认为这是一种过时的制度,而且造成了动荡。比如在托玛笔下,勃艮第省三级会议是骚乱的根源。1842年,史家富瓦塞问道:“在路易十五时期勃艮第三级会议成了什么?”他回答说:“徒具虚名而已。”[46]同样,在里芙看来,朗格多克省三级会议只不过是一种“业已消逝的权力的幻象”,名存实亡。[47]加雄在1921年出版的《朗格多克史》中依旧认为,自17世纪上半叶几道关键敕令颁布后,省三级会议已经完全驯服,只不过是王国行政机器的一个零件。[48]总之,史家基本认为省三级会议在路易十四之后丧失实权,只是一个摆设。

其次是对督办官和督办官体制的认识。[49]19世纪初,史家就已经将督办官视为中央集权的象征。比如西斯蒙蒂的《法国史》是当时较有影响的通史,在第24卷中他说督办官既给外省的行政管理带来秩序与服从,但“同时也引入了专制的原则与滥权”。[50]马旦在《法国史》中把督办官刻画成“外省小独裁者”的形象。[51]他们之所以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用的史料基本是18世纪的贵族回忆录,这些贵族对督办官充满敌意,因此刻意夸大了他们的权力。比如马旦用的就是布朗维里耶的观点,而此人是18世纪初叶“贵族反动”的代表。在第二帝国之后,这种观点被写进了中学教材。根据埃玛纽埃里的系统梳理,此后130余年间,几乎所有的研究都在强化同一个主题,即督办官是“全权的,是绝对君主制与国家统一的主要推动因素”。[52]

及至20世纪六七十年代,“国家中心论”一直占据着支配地位。当时,英美学界的研究尽管已经起步,而且涌现了不少经典之作,如沃尔夫研究的文艺复兴时代税收体系,马修斯研究的18世纪包税商,巴克斯特研究的中央国库,但大体上只能追随法国学者,无力挑战他们的权威。[53]而在当时,穆尼埃的影响很大,有一大批追随者,并借着经济社会史的势头,采用了计量等方法,对17世纪法国各地的民众骚乱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目的就是要证明绝对君主制扮演了维持稳定、重塑法国的进步角色。[54]比如皮洛尔热对普罗旺斯的研究以及贝尔塞对关于西南民众运动的统计,均表明地方叛乱在1660年之后明显衰退。穆尼埃的著作《绝对君主制下法国的制度(1598—1789)》是对这一批学术成果的总结。在此书中,他毫不掩饰历史叙述中的“国家中心论”立场:16—17世纪构建中的君主国家是现代化的最佳推进器,是理性化的最佳代表。[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