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的淡化

意识形态的淡化

谈到法国恐怖统治的研究,不得不提美国史家塔克特。他早年关心革命宗教问题,尤其是《教士公民组织法》的影响,[30]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着重研究革命激进。此后十年中,他一直致力于探索恐怖起源。秉持事件史的研究取向,塔克特强调具体历史事件—比如瓦伦事件—对恐怖降临的“催化”作用,坚持认为,革命进程本身创造了恐怖统治。[31]由此观之,塔克特似乎是环境论的支持者,反对意识形态宿命论。但实际上,他并没有将两者对立起来,而是从一种历史性的和生成性的角度融合上述两类观点。根据意识形态论的解释,恐怖之所以在所难免,是因为革命者大多信奉卢梭主义,而且阴谋论在1789年就已经很盛行了。塔克特统计了革命初年的私人书信、议会辩论和出版物,认为在三级会议代表中卢梭的信徒并不多。[32]此外,他认为,正是革命危机—比如瓦伦事件—导致了阴谋论的盛行。1791年之后,“阴谋”一词才开始频频出现在议会辩论中。[33]可见,塔克特并没有否认意识形态论者强调的恐怖“诱因”,只是认为,这些“诱因”必须在外力作用下,才能发挥作用。塔克特表现出一种“调和”的姿态:将环境提供的外力与意识形态论提供的内因结合起来,通过梳理事件和危机—尤其是瓦伦事件,分析恐怖形成过程。

塔克特的研究尽管存在不少问题,[34]但是代表了转型后的恐怖研究的基本特点,即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解释“恐怖的形成和实践”:话语(文化)的意义是如何在事态发展过程中出现转型的?事态又如何从话语(文化)中获得阐释的?这意味着,意识形态色彩逐渐淡化的恐怖研究将从一种交互作用的视角出发,依照历史分析的取向,来揭示观念与事态彼此互融的过程。

博鲁芒(Ladan Boroumand)于1999年出版的《原则之战:人权与国民主权张力下的各届革命议会(1789年5月—1794年7月)》和葛尼菲在2001年出版的《恐怖的手段:论1789—1794年革命的暴力》都体现了类似的倾向。[35]这两位法国学者借用了德国政治思想家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提出的“例外状态”(State Of Exception)概念,认为恐怖统治的特点就是绝对的决断权力取代了正常的法律秩序,“例外状态”早已蕴含在革命初年的政治文化中。因此,严格说来,这两位学者与意识形态论者没有本质区别,一样认为革命政治的激进化和恐怖统治的出现是某种早已存在的观念或是政治文化作用的结果。但不同的是,博鲁芒和葛尼菲认为这种观念一直处于“蛰伏”状态,靠了“外因”才被“激活”。恐怖发生在革命的过程中,而不是1789年。这显然接近塔克特的看法。

《原则之战》一书更具思辨色彩。博鲁芒在《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找到了例外状态的萌芽:权利既然可以被“人为”地赋予,那么也可以被剥夺。每个个体的权利,都有可能为公益,无偿作出让步与牺牲(尤见《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三条和第四条),以后者为名,个人权利可被无条件地废除。[36]葛尼菲的研究更具经验性。他将恐怖看成是“一种决断的普遍化以及无所限制的统治(方式)”。[37]这就是根本有别于正常法秩序的例外状态。历经革命政治的改造,自由从自然权利变成了社会权利,以失去绝对性为代价,换来的是法律对有限自由的保障。体现公意的法律便拥有了限制个人权利的绝对权力。人民的安危和救国的需要必然会居于所有普通法权威之上。[38]因此,现行的法制便可以随时被悬停。葛尼菲认为,这种观念和实践是绝对主义君主制的遗产,体现了一种类似“战时君王”(Le roi de guerre)的观念。[39]

博鲁芒和葛尼菲都在寻找“恐怖统治之前的恐怖”(the Terror before the Terror),即恐怖统治得以实现的条件。[40]二人的研究基于以下两个假设:首先在实现之前,恐怖统治的核心要素已经存在;其次,恐怖统治的降临并不构成革命政治的根本转折或是断裂。两位研究者的区别则表现在,博鲁芒在《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发现了恐怖统治的实践逻辑,葛尼菲认为恐怖的“决断性”是另一种形式的绝对主义。因此,与意识形态论者一样,他们也强调“革命政治文化的连续性”。但是,由于关注历史发展的具体过程,博鲁芒和葛尼菲并不认为恐怖是革命的宿命。在他们的研究中,我们都能发现一种试图结合政治文化与历史经验的努力。《原则之战》采用的是结合语境的话语分析,材料包括议会辩论和政治请愿文本。《恐怖的手段》则着意分析政治派系与政治斗争。[41]葛尼菲时刻不忘环境和政治事件等外因的影响,将恐怖放入具体的政治环境中加以分析。他关心的是隐藏在政治措辞背后的利害关系。在他看来,恐怖是革命者给自己树立正面形象的政治手段,并非是因为革命形势恶化而被迫做出的抉择。所以,葛尼菲会认为恐怖统治始于1791年4月25日,这一天巴纳夫要求议会制订“法外措施”,打击流亡者。而此时,流亡者实际上还没有对革命构成真正的威胁。[42]从这个角度来看,葛尼菲研究的独创性表现在,十分强调革命者的能动性,他们能主动发起恐怖,积极地影响革命局势。无论是在意识形态论者还是环境论者的研究中,革命者都是消极的,要么上演一部早已按照“卢梭主义”排演好的政治剧目,要么就是完全被动地受制于事态的发展。

恐怖统治是例外状态的常规化和普遍化。这意味着在恐怖统治中,宪政秩序可以随时被悬停,任何人都可被置于秩序之外。但是,博鲁芒和葛尼菲并不认为恐怖就是否定了1789年的原则。他们认为,恐怖统治实际上创造了新的原则,并能根据这套原则,来决定哪些人无法享有人权和公民权。路易十六受审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审判,因为路易十六绝不可能被无罪释放,否则,革命就要承担罪责。圣茹斯特和罗伯斯庇尔的发言已经道明了这一点。路易十六便是个“法外之徒”(hors-de-loi),这是法国革命期间常见的术语。[43]这类人不属于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一切原则也与他们无关。因此,处死“法外之徒”并不构成对革命原则的背弃。

博鲁芒和葛尼菲的研究在不少地方与意识形态论者保持着微妙的关系。不过,他们更强调局势变迁和政治事件的重要性,似乎并不想要从大革命里挖掘出某种长时段的政治文化模型。从这些方面来看,两位学者又接近环境论者。但是,一个重要问题尚未得到明确的解释:为何1793年的革命者会以这样的方式来执行恐怖。换言之,恐怖实践本身所具有的独特性还有待分析。近年来出版的其他研究尝试从两个角度回答该问题,其一是追本溯源,其二是阐释和意义深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