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公民的社会政策

创造公民的社会政策

革命时期的许多社会政策表面看来是在转移社会财产,实则不然,其目的不在于满足阶级利益,而是缩减贫富差距,以维系一个能符合“公民共同品格”,且具有独立人格的稳定的公民群体。过富和赤贫都是令革命者深虑的问题。革命时期,有很多小册子都在反对富人,并希望解决社会贫困问题。[22]在当时的人看来,贫富差距对政治的影响要比其经济后果更为严重。既然个人在践行其政治权利所必不可少的人格独立需要一种以财产形式存在的物质基础,而财产的功能是使其获得独立性,那么这就意味着财产必然使其所有者尽可能少地与他人发生关系。而赤贫与过富则会滋生依附关系,要么自己依附他人,要么就是自己脱离劳动,剥削他人。无论出现哪种情况,独立与自由都将不复存在。所以,如果对财富的累积放任不管,那么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将越来越少。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就是调节财产的再分配,因为当时的人相信,过富和贫困实际上都是财产分配不当造成的结果,有人大富大贵,则必有人一贫如洗。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制宪议会废除遗嘱权,规定子女有权平分家产,目的在于避免巨额财富世代相袭,此外也要让所有的孩子在进入社会之前,就享有“财产的平等馈赠”,完善其人格,尽可能避免对他人的依附。[23]国民公会设立渐进税,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这是一项调节财富分配的温和而有效的措施。[24]超过生活必需的那部分财产被视为“多余的财富”,代表韦尼埃(Théodore Vernier)认为这类财富会对政治体造成可怕的扭曲(monstrous distortions)。[25]

财产权必须符合政治的原则,也应有益于政治独立,无损公民品格的培育。在孔多塞看来,税收的目的不仅仅是刺激工商业,更重要的是平衡社会正义。财产的累积不能以牺牲穷人的利益为代价,否则就有悖“平等与理性”的原则,而这两点恰是共和自由的根本要求。[26]另一位国民公会代表勒基尼奥(J.-M.Lequinio)在《共和国的财富》(Richesse de la république)中表达了类似的立场:唯有依靠一种财产渐进平等化的方式,才能维持自由和平等的体制。[27]几乎所有的吉伦特派成员都赞成这种看法,在1793年4月17日关于宪法的讨论中,他们一致认为财产就是一种社会体制。[28]罗伯斯庇尔在同年4月24日做的报告《论财产》中重审了这一原则,他说:“你们曾说过作为最神圣的自然权利,自由应以他人的权利为限。但你们为什么不将同样的原则应用到财产上呢?财产是一项社会体制。”[29]可见,山岳派与吉伦特派所理解的财产都不是一种与个人私利相关的概念,而是带有普世价值。正如当时的政治经济学家加尼耶(Germain Garnier)在《论财产与政治权利的关系》(De la propriété dans ses rapports avec le droit politique)所说,地球上有产者人数越多,那么整个人类就幸福。[30]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财产权实际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理应受到代表公意的法律的制约,财产权应有助于社会所有成员的最大利益。[31]在国民公会代表昂兹(Nicolas Hentz)看来,此即革命的目标,不能让某些人太富有,而是要让所有人有足够的财产。[32]这也是售卖国有财产的用意所在。

待售的国有财产(biens nationaux)分为两类:“第一类国有财产”(biens de première origine)指的是1789年11月2日制宪议会下令从教会手中没收来的土地;“第二类国有财产”(biens de deuxième origine)指的是1792年7月之后没收的流亡者土地。[33]国家有权没收教会与流亡者财产,这本身就说明了财产权不是一项绝对权利,法律可依公益之需,代表主权意志,决定财产的归属。制宪议会代表蒙洛西埃(François de Montlosier)指出,议会处置教会财产,所依据的并不是某种财产的理论,而是主权的权利(droit de souveraineté)。[34]另一位代表蒲佐(François Buzot)也强调,国家代表主权,对教会财产拥有不可争议的权力。[35]关于流亡者财产的讨论则更凸显了财产必须服从公益这一立场。政治契约是决定财产权享有的首要条件,若背弃了契约,那么政治共同体也就否认了所有者与其财产之间的关系。立法议会代表普利厄(Pierre-Louis Prieur)指出,国难当头,私自出逃的行为本身就意味着解除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那么,国家也就没有必要再保护他的财产了。这样的人“如果不是一个坏公民,就是叛徒。这才是我们讨论的出发点”。[36]共和二年风月八日颁布的“风月法令”(Loi de ventôse an II)也体现了类似的逻辑,意欲通过政治手段,借由转移财产的方式,实现改造社会的目的。该法令规定,把从疑犯那里没收来的财产分给穷困的爱国者(patriotes indigents)。[37]

通过出售国有财产,创造更多的有产公民,这一想法在革命时期十分盛行。1789年10月,正当制宪议会热议教会财产之际,王家农业协会(société royale d’agriculture)向议会提交了一份备忘录,他们认为明智的政府倾向于分配更多的财产,让人民有机会享有他们自己的财富,公民的身份会因有产者的头衔而得到巩固。[38]同一时期,另一份匿名小册子《论国债与法国的重生》(Essai sur la dette nationale et sur la régénération de la France)建议,以教会地产为担保,发行指券,这不但能避免密西西比泡沫的重演,而且能增加有产者数量,提高农业产量。[39]

这正是出售国有财产的目的。转让委员会专门负责国有财产售卖事务,在提交国民公会的报告中,委员会的负责人德拉克洛瓦(Charles Delacroix)指出:“一个伟大的国家首先需要关心的事情是,必须试图以公正的手段,让尽可能多的公民同土地相连。”[40]为此,国民公会规定,流亡者的土地以小块出售,确保社会各阶层的人都能购得,此外,当地若没有公地可用,那么每户可从该地没收来的流亡者土地中获得1阿庞(约0.5公顷)的土地,并只需向共和国交纳少量的租税。[41]在内政部长罗兰(Jean-Marie Roland)看来,小块拍卖不仅有利于培育政治德性,而且也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从政治上来说,增加有产者的数量对共和政府来说至关重要,因为没有什么能比有产者更紧密地与国家相连,更关乎对法律的尊重,还因为没有什么比消除那种令人吃惊的财产不平等更有利于创造我们政治宗教的平等体系,而从经济上来说,小块出售更有利于精耕细作,也因此能获得更大的收益”。[42]布朗基(Jean Dominique Blanqui)认为建立民主政府首先要避免的就是出现巨额财富的拥有者,而像出售国有财产这般有益的法令就是要让巨额财富消亡。[43]

可见,售卖国有财产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转移财产问题,也不是马迪厄所说的阶级剥削的现象。[44]共和二年的革命者希望通过这项措施,让绝大多数人享有足够的财产,同时尽可能减少无产者与富人的数量。这与他们脑海中的政治独立观念息息相关。如上所述,既然财产是符合共同品格的公民的物质基础,那么就可以通过财产的再分配创造更多合格的公民。

此外,这也与他们的财产和劳动观念有关。财产首先是个带有浓厚德性色彩的政治概念。库尔南(Antoine de Cournand)在《论财产及贫困的原因》(De la propriété,ou,la cause du pauvre,plaidée au tribunal de la Raison,de la Justice et de la Vérité)中提出,所有人必须劳动,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生存而劳动,通过劳动,德性才能逐步得到重生。[45]这种观念实际上是前现代社会的遗留,带有宗教赎罪的意味,[46]经启蒙思想的冲击,非但没有消退,反而在反贵族、抨击奢侈腐化与矫揉造作的风气影响下,成为抨击旧制度政治文化的有力武器。农业与土地被视为淳朴与德性的象征。巴黎高等法院法官罗塞尔·德·拉图尔(Pierre-Philippe Roussel de la Tour)的小册子《结合当前情景反思农业无可估量的优势》集中反映了这一观念。[47]这种认识一直延续到革命时代。圣茹斯特(Saint-Just)在《共和国体制散论》(Fragments d’institution républicains)中也说过,要改革德性,就必须满足(人的)需要和利益,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让每个人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48]劳动甚至是美德公民的一个内在的特质。在无套裤汉的自我认同中,有用的人就是“有用的,因为他知道怎么耕地,怎么打铁,怎么锯木头,怎么用锉刀,怎么盖屋顶,怎么做鞋子,知道如何为共和国奉献最后一滴血……”[49]通过劳动,一种形式上为私人所有的财产便能有助于公益事业,同时个人德性的重生也能推动共同体走向繁荣。[50]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必须让更多的人成为有产者,这几乎是革命者的普遍信念。在这一点上,山岳派和吉伦特派也没有根本分歧,只是在方式手段上略有异见,前者倾向于政府干预,后者则相信仅凭自然秩序,便可使社会财富趋于更平等分配。[51]

不过,这只是他们个人所愿,若分析其所为,则问题就变得更趋复杂。国民公会一方面规定以小块土地出售国有财产,另一方面又允许可以采取私人间合伙购买的方式,但村庄又不可以集体购买国有财产。这让农民实际获益甚微。同样,虽然圣茹斯特在风月法令的报告中提到疑犯的土地将无偿转让,但实际法令却对此避而不谈。事实上,不少嫌疑犯根本没有地产。另外,巴雷尔提出的国家济贫法令也没有对“赤贫者”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这些缺憾使得相关法令要么前后矛盾,要么因不切实际而缺乏可行性。不过,若仅凭这一点就批评说国民公会意在笼络群众,则未免有过于严苛之嫌。

事实上,革命者对私有财产的认识有其含糊与矛盾的一面。他们很清楚私有财产是有缺陷的,若不加限制,至少会危及政治平等。罗伯斯庇尔坚信,“政治不平等的根源是财产的极度不平等”。但他们也反对土地法,反对财产平均主义,坚持财产权是不可侵犯的。在某些场合下,罗伯斯庇尔也承认私有财产的缺陷是不可弥补的。他们始终没有放弃经济自由。上述观念与实践之间的龃龉正是政治平等与经济自由之间张力的体现。

经济自由与政治平等曾是对抗贵族血统特权的有力武器。财产有效地贯通了两者。在革命者的理解中,财产是人通过自己的个体劳动,作用于自然的产物,劳动即是将自然的无用之物,转变成对共同体有用之物的过程。这其实是一个属于自然范畴的行为。因此,财产并非剥削所得,而是个人禀赋与才能自由发挥的结果,是个体的延伸与政治独立的表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财产将经济自由和权利平等联系起来,政治权利实际上就是个人自由的结果,而经济自由则是获取政治权利的手段。任何人实际上都可以通过竞争与奋斗获得政治权利。在这套话语中,财产权绝非阶级利益的体现,而政治权利也是一个开放的范畴。另外,当时资本集中尚未在经济生产中占统治地位,所以那些缺少竞争条件的人也不会对未来丧失信心。

只有当对抗性的观念成为新社会的构成法则的时候,其内在的张力才开始显现。在确立了选举保证金制度以后,权利的平等似乎成了一种虚妄的承诺。激进民主言论推动了观念的极化(polarization)。随着共和国的降生,民众的一日三餐问题遂变成了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里昂的市镇官员朗治(François-Joseph L’Ange)在《足食简易策与面包平价论》(L’Ange,Moyens simples et faciles de fixer l’abondance et le juste prix du pain)中提出过全面粮食国营制度。而谢尔省的教士普蒂让(Jean Baptiste Petitjean)倡议建立土地公有制:“不久财产会变成公有的,以后只会有一个地窖、一个仓库,所有人都可以从中取得他需要的东西。”[52]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堪称未来社会主义序曲的言论表明,在第三等级内部,有产者与无产者的区分已经出现。但这还不至于分裂整个等级,更不会形成对峙的阶级意识。一方面,朗治这些人从未将批判的矛头指向财产私有制,他们只是站在消费者一边反对生产者,或是站在城市一边,反对农村,他们高呼财产公有制,却不是要实现土地集中,而只是为国家征集农产品提供合理的借口。这些建议带有深深的时代烙印,充其量也只是想要把共和二年的经济统制推向极端,实现产品的社会化。而革命领导者也是一样,他们在经济自由、私有财产与政治平等之间摇摆不定。1792年的政治民主是缓解张力的一种途径,不少革命的领导者对此深信不疑。而共和二年的慈善、救济以及售卖国有财产等社会民主措施则是另一条途径。或许,救国委员会在解决社会疾苦的具体做法上有些一厢情愿,对农村的实情也了解不多,但他们那个理想的共和国的确是由农民、手工业者等独立生产者组成的。国民公会在政策上的犹豫和前后矛盾说明有产者也已觉察到他们自己与无产者的不同,觉察到社会民主制与经济自由之间的冲突,但是在共和二年,这种意识尚不明确,更谈不上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