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的德性基础

公民权的德性基础

1789年10月29日,制宪议会规定了公民权的纳税标准。积极公民拥有投票权,他们的纳税额相当于非熟练技工的3天工资。而有权当选全国议会代表的公民—所谓的资格公民—的纳税标准是1银马克,相当于54天工资,而且要有不动产。

这项规定甫一出台就遭到激进革命者的口诛笔伐,他们认为制宪议会意在确立“纯粹财阀”的统治。德穆兰(Camille Desmoulins)在他创办的《法兰西和布拉班特革命》(Révolutions de France et de Brabant)上控诉道:“首都只有一种声音,不久在各省就会出现一致抵制银马克规定的声音,它把法国变成了贵族政府。”[12]一些后世史家不加批判地承袭了这类看法。奥拉尔(François-Alphonse Aulard)认为,从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这套言辞中产生了一个“彻底的资产阶级组织”(toute l’organisation bourgeoise)。[13]在《法国资产阶级史》(Histoire de la Bourgeoisie en France)一书中,史家佩尔努(Régine Pernoud)写道,公民从此享有的政治权与他们拥有的财富成正比,在这方面,资产阶级做出了人们所能预料的回答。[14]

实际上,这种观点与实情不符。根据这套纳税标准,政治权的社会基础并不狭隘,当时法国享有被选举权的资格公民约有250万,而积极公民的人数超过400万,[15]这远远高于同时期英国和美国的选民数量。更重要的是,这类言论几乎完全歪曲了制宪议会的初衷。制宪议会之所以要把财产定为选举资格的标准,不是要维护有产者的统治,而是因为财产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人的独立。1789年的革命者坚信唯有拥有独立意志的人才配享有政治权。选举权体现的正是这一原则。

巴纳夫(Antoine Barnave)有关公民权的发言是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文本。他分析了财产如何能确保可靠的政治身份,建议在诞生官员与立法议会代表的选举大会上应该存在三种“担保”(avantage):首先是智慧(lumière),在某种程度上,一定的税金保证了更为精心的教育和更广博的学识;第二种保障是社会委托其选择的人有志于公共事务(l’intérêt à la chose publique),这种保障,显然比那种捍卫的特殊利益所能提供的保障更为有效;最后一种保障存在于财产的独立之中(independence de fortune),它使得个人不愁温饱,并或多或少地使其摆脱可能对他产生诱惑的腐败手段。[16]根据这三项标准,巴纳夫认为需要从中间阶层中寻找完美政治主体,只有这一类人才能彻底摆脱依附,平衡公益与私利之间的关系。太富裕的上层社会已完全拜倒在金钱的诱惑下,而下层民众只有出卖自身,才能保障生计问题。这两类人要么唯利是图,要么连人身自由都无法保证,都没有独立意志。而只有那些具有一定财产的中间阶层,才具备服务公益事业的资格。这才是制宪议会规定选举资格的初衷。

因此,在新社会中,财产体现的不是一种人与物的占有关系,而是人与共同体的政治联系。公民身份即是这种政治关系的凝聚。在革命者的构造中,这种政治联系必须是稳定的、可信赖的。这大概就是西耶斯所谓的“公民的共同品格”(la qualité commune de citoyen)。[17]只有符合这些品格,才能具有公民身份,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意志独立,不屈从于他人。简单地说,就是能做自己主人。这难道不正是一个挣脱了重重桎梏的新生民族最强烈的愿望吗?财产的价值即在于它是衡量政治独立的标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民身份只能赋予有一定财产的人,而同时排除了大富大贵和一穷二白的人,因为这两类人都不能做自己的主人。可见,政治权并非与财产拥有量成正比。

同样,女性与仆人不享有选举权,也与他们的依附性有关,而与财产多少无关。在革命者的观念中,这两类人都隶属家庭这个私性空间,其意志都从属于支配这一空间的主人。在当时的人们看来,女性通过一种严格属于自然范畴的纽带而从属于男性。尽管她们也从事劳作,但是家务劳动只是一种周而复始的活计,无助于政治社会的繁荣,因此这样的劳动根本不同于其他生产性的社会劳动,无法赋予女性以独立人格。[18]仆人也是一样。如果仅从财产考虑,他们属于有产者,而且收入要高于许多手工业者,此外约有42%的仆人能读会写,文化程度较高,完全可以被纳入积极公民行列。[19]但是,他们没有选举权,因为仆人被视为主人的附属品,他们的投票只会重复主人的投票,其观念也只是主人观念的复制。他们属于家(domus)的空间,从未成为公民社会的成员,更不可能被视为具有独立意志的人。因此,他们不符合“公民的共同品格”,无法享有选举权。

综上分析,将财产权确立为政治权的基础,所体现的并非是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而是对人的独立与自由的强调。在1789年的语境下,这是对抗特权社会的武器。[20]《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一条说道: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并享有平等的权利。这实际是说,人必须成为他自己的主人,不受任何限制地实现他所欲实现的目标,当然前提是不对他人的自由构成威胁。这一原则瓦解了特权的根基,自此之后,出身与身份将毫无意义。这种自由既体现在政治上,也表现在经济上,而在1789年的革命者看来,财产即是经济自由的体现,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创造他的财富,这是其天赋才能的表现,也代表了他对社会的贡献,更是人格独立的基础。在这样一种观念下,有产者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群体,有产与无产的区分不是绝对的,也不会构成某种对立的身份认同的基础。尽管制宪议会确立了纳税公民权,但是革命者并不把自己看作新的特权等级,他们甚至认为,随着等级被废除,阶级也将被消灭了。[21]所以,自为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