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

1982年

县检察院继续贯彻中共中央〔81〕21号和〔82〕5号文件精神,根据“维护社会治安是政法机关的职责”,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把争取治安情况根本好转作为自己第一位的任务”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开展刑事检察工作,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在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整顿社会治安,维护安定团结、保证经济建设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