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至2008年

二、1979年至2008年

1979年至1985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批准的《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纪要》,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省检察院党组《关于迅速健全检察机构、增配检察干部的意见》要求:选调干部应当是党性强、作风好、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身体健康、有一定政策和文化水平、能阅卷、起草法律文书。县级院的检察长应相当于同级党委常委条件的干部担任;副检察长应由同级副部委级干部担任;检察员必须是共产党员,应配备相当于区、公社党委书记或正科级干部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均应由党委考察,依法层报省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由于特定历史原因,在1979年至1980年期间,县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由中共昭通地委任免。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县革命委员会任免,检察员由县委任免。

1985年9月至12月,高检院、省检院先后对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的条件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检察员:必须具有较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办理辖区的各种重大疑难案件,并能进行业务指导,解决法律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其具体条件:一是195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是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检察工作6年以上或担任干部12年以上的;三是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检察工作7年以上或担任干部12年以上的;四是具备高中以上学历、从事检察工作15年以上或担任干部20年以上的。只有具备上列条件之一者,才能依法任命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才能被依法任用。一是具备政法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检察工作4年以上或担任干部9年以上的;二是具备高中以上学历,从事检察工作12年以上或担任干部15年以上的;三是具备初中以上学历,从事检察工作15年以上或担任干部20年以上的。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才能依法任用。一是具备专科以上学历,经见习期满的;二是具备高中学历,从事检察工作3年以上或担任干部5年以上的;三是具备初中学历,从事检察工作5年以上或担任干部8年以上的。

县级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必须具备政治上坚定,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具有相当文化水平等实际工作经验,懂得法律,有领导检察工作能力的副县级、正科级干部。检察长必须经党委考察,本级人大选举并层报省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由县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1978年,中央发出〔1978〕21号文件,规定恢复各地人民检察院建制。1979年1月,县委通知恢复县检察院。同年3月,县检察院开始办公。(https://www.daowen.com)

1976年10月至1980年9月,检察院正副领导人由地委任免。

1980年9月,大关县第七届人代会召开,开始依法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省人大常委批准,任免大关县各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1年3月11日,省检察院〔81〕云检人字第9号发文:各专区所属县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后;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县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后,报检察分院检察长审核,报省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