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大关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学章
1980年9月21日
各位代表:
现在,我就大关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2月重建以来的工作,向大会作报告。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负有特定的责任,居于重要的地位。建国以来,我国的检察机关在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人民民主、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广大检察干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战斗在对敌斗争的第一线,顽强斗敌,英勇奋斗,为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赴汤蹈火,立下了很大的功劳,对于检察机关的成绩,已经载入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史册。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乱党、乱军、乱法,妄图达到乱中篡党夺权的罪恶目的。他们把检察机关视为他们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的最大障碍。因而,他们全面否定检察工作的巨大成绩,否定检察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他们污蔑和歪曲检察工作,把批捕、起诉的工作说成是“干扰对敌斗争”,把同违法乱纪的斗争说成是“矛头对内”,把劳改检察工作说成是“阶级投降”等等,他们疯狂叫嚷“砸烂公、检、法”,取消检察机关。在林彪、“四人帮”的倒行逆施下,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和践踏,他们趁机制造了大批的冤、假、错案,致使许多群众、许多各级领导干部和老一辈革命家都遭受迫害。有的被搞残废,有的被搞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失去了法律的保障。林彪、“四人帮”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的恶果,使广大群众至今余怒未息,积恨难消,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这些血的教训。
粉碎“四人帮”以后,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五届人大决定重新设置检察机关,叶剑英同志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庄严宣布:“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才使人民检察机关重获新生。重建检察机关,就是揭批林彪、“四人帮”的一个重大胜利,是拨乱反正、大治天下的一项英明决策,受到了全国人民的热烈拥护。
县委根据中央〔78〕21号文件精神,于1979年2月重建了我县人民检察院。截至现在,县委已从其他单位选调了17名干部到检察院,成立了支部,建立了检察委员会,任命了职务,为我院开展检察工作创造了条件。
一年多来,我院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在上级检察机关的具体指导下,与公安、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开展了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监所检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向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等工作,发挥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对保护人民、打击犯罪,为整顿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均起了一定作用,使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发展,保卫了“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在我向大会着重报告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及时批捕、起诉案件,有力地打击了现行破坏活动
我院自1979年2月重建以来到1979年底,共受理公安提请批准逮捕案17件、22人,经过审查批捕了6件8人;不捕的7件8人,退公安作补充侦查的4件5人。我院向法院起诉的5件7人。1980年1~7月,我院共受理公安提请批准逮捕案30件48人,其中,批捕18件24人,不捕的5件10人,退公安补充侦查的4件7人,不通过逮捕直接起诉到法院的2件3人,检察院正在审查批捕中的1件1人,待为首分子被捕获后再作决定的3人。我院已起诉到法院的12件15人,属于我院自诉的10件,贪污案4件,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案2件,严重违法乱纪案4件。这些自诉案件通过审查后,有的批捕并起诉到法院判了刑,有的达不到刑事处分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的与法院配合,复查后由法院予以答复,有的是协同有关单位对当事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有的属于诬陷而受到了一定的处理,有的正在审理中。
在批捕、起诉的案件中,有妨害、强奸、贪污、盗窃、诈骗、投机倒把等等。出现这些案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本人蜕化变质的原因外,林彪、“四人帮”的破坏,搞乱了人们的思想,这也是一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是一些人的头脑中没有民主和法制的观念。有的无法无天,为非作歹,做了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事情。我们在审查批捕这些案件的时候,收一件审查一件,做到不积压、不拖延,及时批捕和起诉案件,有力地打击了现行破坏活动,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们在批捕、起诉工作中,严格按照“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事,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坚持个人审查与集体讨论相结合,只要发现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就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把案情全部搞清,使证据确凿可靠,做到不枉不纵,及时打击罪犯。
二、出庭支持公诉
1979年底,我们积极为1980年1月1日《刑法》《刑事诉讼法》生效和全面实施作好准备,除了检察干部的政治、业务学习外,还和法院共同作了实地练兵,选择了有关案件进行了公开审判,使检察干部得到了锻炼,提高了业务水平。1980年1月1日“两法”生效以来,按照法律规定应公开审判的案件,我院都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发表了公诉词和进行了答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在出庭前做到认真熟悉法律,熟悉案情,了解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制作好起诉书、公诉词和答辩提纲,充分作好准备工作。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配合法院及时准确打击犯罪分子,教育和保护人民的一种手段。通过发表公诉词和进行答辩,用活生生的事例向群众宣传了具体的法律条文,最现实地揭露犯罪行为,提高和激励群众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今年4月,我院与法院密切配合,在人民大礼堂公开审判了贪污犯杨光禹一案。在法庭上据理据实地充分揭露了罪犯的贪污动机、目的、手段、性质和后果,具体宣传了什么叫贪污罪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不仅促使了罪犯认罪服法,而且使旁听的群众(实况广播到10个公社61个大队)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今年6月,我院又和法院配合在县的党代会上,把广播开到公社和大队,公开审判了盗窃犯周明全、吴朝富盗窃我县百货大楼物资一案,不仅党代会的代表,而且县级机关职工、城关街民、公社、大队广大群众又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震慑和打击了犯罪分子,为保卫国家、集体和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起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出庭支持公诉的实践培养和锻炼了检察干部。出庭支持公诉,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为法庭正确运用法律,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有着极大的作用,特别是通过法律辩护和犯罪事实的辩护,对罪与非罪、坦白与抗拒、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从轻与从重的界限划得清楚,就能体现法律,也会判处得当,办案质量就高,误差就少,冤、假、错案就不会发生,罪犯就会心服口服,投入劳改后也会认罪服罪。
三、监所检察工作
我院重建时,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监所检察试行办法》之际,为了使监所更好地为执行两法服务,真正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我院与公安密切配合对监所进行了多次检察,并采取了果断的措施,对以拘代侦、久拘未捕、久押不决的人犯作了处理。1979年3月份,检察监所有在押犯67人,其中拘留的7人,逮捕的60人。通过监所检察,6人给予释放;对逮捕的60人,我院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突击积案。截至1979年年底,只有在押犯6人,比3月份的67人在押犯下降了91%。其中,只有1人未决犯。在全专和全省评得第一名。通过监所检察活动,基本杜绝了乱拘乱捕、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1980年,我院和公安密切配合,认真传达贯彻全国监所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和公安预审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文件,提高认识,总结经验,根据原来存在的拘留、关押、释放制度的不健全,单位和个人使用人犯劳动,家属随便会见人犯,造成人犯互通案情、串供、拒供;看守人员只管关,不管教;人犯不认罪、服罪,有时甚至指桑骂槐,影射工作人员。针对这些问题,制定了工作制度,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轮流值班,收押人犯坚持法律手续,建立人犯档案,坚持提讯人犯手续。押解人犯必须有干警两人,严禁对人犯体罚虐待,对违犯监规的人犯必须领导批准,方能使用械具。单位和个人不许使用人犯劳动,加强对人犯认罪服法的教育,不许克扣和贪污人犯伙食和财物。对少数民族(回族)人犯,生活上要严格分开;对病犯要给予治疗,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性别的人犯要严格分关,经常保持监所环境的卫生。今年以来,无事故现象发生。
四、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这是人民群众对党、对检察院的信任,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是联系群众的最好渠道。
1979年我院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116件,来访30件,合计146件,转公安30件,法院41件,其他单位10件,合计81件。自存查37件,其中,重点查出了2件。1980年1月~6月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104件(比1979年同期35件上升较大)。其中重复20件,除转出57件外,自存查27件,查出和答复了12件。我院自重建起,就把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作为重要任务抓,做到专人负责收阅,登记,领导亲自审批信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对来访者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正确地给予支持和解决,错误的给予教育。特别是抓紧时机,宣传法制,进行法制教育。我们在工作中还注意到凡是检举、控告单位领导和个人的信件,不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通过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对于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落实党的政策,惩罚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都起了一定的作用。
一年多来,我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可是离党中央和国家法律对我们的要求还差得很远。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十分艰巨的。我们现在已经从根本上扭转了林彪、“四人帮”制造的混乱局面,社会秩序总的来说是好的。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流毒和影响还没有彻底肃清,也由于其他种种原因和我们工作上的某些缺点,有些地方的秩序还很不好。我们必须看到,现在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仍然相当的猖獗,并且,还有反革命分子和敌特分子,还有林彪、“四人帮”组织上和思想上的残余,还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无政府主义分子和极端个人主义分子,以及所谓“民主派”“持不同政见者”,这类敌视社会主义的人,特别是对“四人帮”组织上、思想上的残余,不能低估,另一方面,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了,但是,还有阶级斗争。目前,我们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虽然不都是阶级斗争,但是就包含阶级斗争的成分,如果看不到实际存在的阶级斗争,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表现手软,就会有失人民检察机关的职守,就会使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受到损害。
但从我院目前的状况看远远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思想水平、业务水平、政策水平都很低,人力也不足;同时,也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砸烂检察机关造成的内伤、外伤还没有完全治愈。因此,大量应该做而迫切需要做的工作还没有去做。为了在短时间内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强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组织全体检察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一系列法律,特别是学好《刑法》《刑事诉讼法》,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地执行,使广大干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真理,树立大公无私、执法不阿、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惜以身殉职的高尚品德,力争在短期内建设起一支与检察业务相适应的精干的检察干部队伍。
我们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是,要在20世纪末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需要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这是检察机关的当务之急,是我们的首要任务,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所在。检察机关既是执法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必须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运用法律武器,坚决打击和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要在诉讼活动中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把好批捕、起诉关,严格执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执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的方针,教育挽救多数,孤立打击少数。依法惩办那些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对证据确凿、群众痛恨、罪该逮捕的罪犯,要坚决及时地批准逮捕;罪该判刑的要迅速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充分揭发犯罪和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教育和发动人民群众同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的斗争,全面开展检察机关的业务;认真搞好批捕、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抓好法纪检察和经济检察,并摸索经验,总结出一套完整的办案程序;继续抓好监所检察,严格执行逮捕拘留条例;搞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有效地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好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努力奋斗!
以上报告,请各位代表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