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机构
1988年8月,在农行、供销社、商业局、烟草公司、粮食局、工交局和十乡一镇聘请17名检察通讯员,为检察机关提供有关案件的信息。
9月15日,成立税务检察室后,已在11个乡镇进行了以税收法规为主的法制宣传,全县纳税户1480户,受到教育的达1228户,占82.27%,经查证追缴税款2669.91元。通过自行申报,揭发检举,已补征入库偷、漏、欠税款434456元,比1987年同期交出偷、漏、欠税款223000元,上升94.4%。
1989年4月,设供销检察室。
1990年12月,设粮食检察室。
同年,县检察院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经济犯罪“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指示。办理案件时既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同时又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如粮食局移送审查的马二彬贪污粮食53000余斤一案。办案人员在查账中对马二彬的账目逐单复制、核对,深入到马的工作单位上高桥乡粮管所和同马有业务往来的外县调查,形成调查材料近10斤。通过查证,马实际比原来定的粮食缺少5000斤左右。而这5000斤有属管理制度不健全,账务混乱和业务不熟悉等原因造成的,避免了错案。同时,向粮食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税务检察室取得成绩的经验是:保证了党委的领导和上级税检部门的指导;检察院和税务局通力合作;得到有关银行、工商局、供销社的支持;税检干部积极工作经验得到地区检察院的重视和推广。
同年,在办理汽车运输公司邓传俊偷税案时,搜查中发现农业银行企业信贷股长彭兴吉等人的受贿犯罪事实后,副检察长段有根亲自指挥,带领经侦干警到四川抓捕罪犯陈详忠,经多次审讯被告人邓传俊和陈详忠,两人供认不讳。在获得大量证据后,突击询问了彭兴吉和王银斗,在铁的事实面前,彭知道问题已暴露,难逃法网,向本单位领导留下遗书,跳楼自杀。检察长杨先鳌及时向县委作了汇报,得到县委的表扬和支持,很快终结了两件受贿案,分别作了处理。全年受理偷税7件8人,受贿2人。挪用公款1件1人,犯罪金额70111元全部追缴。
1993年4月,设农行检察室、烟草检察室。
同年,税务检察室办理的案子,直接追回赃款137484.85元,并配合税务机关协助追加税款419299.15,农行检察室办理的2件案子共追回赃款9287.18元,并协助农行追回各种流失资金11520元,粮食检察室办理的2件案子直接追回赃款4481.51元。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直接挽回经济损失182451.74元,间接挽回经济损失550559.15元。合计经济损失733010.89元。
1995年,税务检察室受理偷、抗税案件9件(含1994年受理的林金铭偷税案件1件),经受理初查后立案2件,有5件作了不立案处理,1件转其他部门处理,作免予起诉处理的1件,占立案数50%;未结的1件主要是被告人的税款未退。受理的9件税款额共103439.01元,直接挽回损失62514.06,配合税务机关追回税款13927.51元。
1996年,农行检察室受理立案2件2人,均办结。其中移送起诉1件1人。免诉1件1人。税务检察室,受理2件2人,立案1件1人,已结案。另还办结上年结存的1件偷税案。追加税款28236.41元。
1997年12月,撤销税务检察室(其人员并入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供销检察室、粮食检察室。
1998年7月,撤销农行检察室、烟草检察室、农税检察室。
2012年8月9日,成立县检察院派驻大关县看守所检察室和县检察院派驻天星检察室。
2016年3月,监所检察室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
派驻看守所检察室(https://www.daowen.com)
主要职能是负责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负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负责对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负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负责对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负责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负责对刑罚执行中发生的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派驻天星检察室
主要职能是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立案后的侦查;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进行帮教;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
派出机构工作
1989年,县检察院税务检察室受理各类案件9件11人。经审查,按案件管辖范围转外地查处1件1人;查处转税务部门按照税收法规给予处理1件1人;立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被判处1件1人;作免诉处理1件1人;查结作经济问题处理1件3人;正在侦查1件1人;正在调查3件3人。挽回经济损失82346.37元(偷税33890.82元,罚款499.33元,漏欠税42669.63元),同时,抽派12人次配合友邻地区查办了偷税案件。
同年2月,受理个体户谢家华偷税一案。办案人员深入到外省、外县收集大量证据,查明谢从1987年至1988年期间,多次出售杜仲等中药材到四川、昭通地区的3个县,金额达213349.76元,应纳税12308.57元,除去上交的少部分外,偷税10519.21元。通过做工作,赃款全部退清,起诉到法院,已作有罪判决。
1990年,全年受理偷税7件8人,受贿2件2人,挪用公款1件1人,犯罪金额70111元全部追回。省检察院下达给大关税检室侦结3件3人的任务,超额7件7人,完成全年任务的333%。
1991年,税务检察室共受理案件17件20人,占受理数的283%,立结案件8件11人,占下达任务数的267%,案件侦结率为100%。立案件数占受理件数的47%,不够立案的7件7人,追回全部税款后,转有关部门处理。有2件2人,正在初查中。直接追回税款43808.33元,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和罚款2896.93元。粮食检察室办理贪污案2件;供销检察室办理黄葛供销社梁元志挪用公款等案件共3件。
1992年,税务检察室共受理偷税、抗税案件共11件。其中,立案9件(偷税7件,抗税2件,均结案),未作立案处理的2件;已结案的9件中,移送起诉1件;依照法律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作撤案处理的8件,超额完成地区税务检察室《对口目标责任制考核任务》3件;县检察院下达的任务指标6件,共追回税款达90%以上,办法治宣传栏4期,简报3期,检察建议6起,解答法律咨询40人次。
1993年,税务检察室办理的案子,直接追回赃款137484.85元,并配合税务机关协助追回税款419299.15元。农行检察室办理的2件案子,共追回赃款9278.18元,并协助农行追回各种流失资金11520元。粮食检察室办理的2件案子直接追回赃款4481.51元。
1996年,农行检察室受理立案2件2人,均办结。其中,移送起诉1件1人,免诉1件1人。税务检察室受理2件2人,立案1件1人,已结案。另还办结上年结存的1件偷税案,追回税款28236.41元。
派驻天星检察室
2013年,县检察院驻天星检察室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帮助村两委换届成功,同时积极参加该镇矛盾纠纷调解7件70余人,突发事件处置2起。
2015年,县检察院派驻天星检察室认真组织干警学习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发现案件线索4件4人,初查自侦案件线索2件2人,转处1件1人,1件正在查办;协助反贪局查办贪污案件2件2人,结案2件2人;加强配合,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协助县纪委查办违纪案件2件2人。
2016年,县检察派驻天星检察室以学党章、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严格按规矩开展工作和生活;强化案件查处,排查案件线索2件2人,立办贪污案件1件1人,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1件1人,法院判决1件1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1件,因故意阻碍交通引起群体性事件,受教育人数30余人;先后到悦乐村召开群众会3次,入户调查40余户,落实了三个村民小组的精准扶贫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