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查批捕

第一节 审查批捕

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做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批捕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开展侦查监督的途径之一。

1955年,县检察院组建后,即投入“镇反斗争”,在全县检察院认真贯彻毛主席“捕人必须强调质量,合乎规格”“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指示。第一批搜捕时批准逮捕88人,实际逮捕83人,已结案66人中无罪释放2人,教育释放7人,管制2人,占结案总数的13.5%。但错捕好人的现象仍然存在,主要原因是审查材料不仔细,政策界限不明确,单纯的为完成任务,不计后果等。如逮捕毛发详现行破坏案。毛实系贫农出生,农民成分,解放前系受苦农民,解放后一贯积极,从1951年至被逮捕时,担任过村长、乡民政委员、乡主席、乡人民代表,填报时写毛为“二流子”成分,把经历填为25岁至40岁当小偷。1933年“偷”伪营长羊一只,1940年住旅店“偷”过4升麦面,当主席时“贪污”电焊款2万元,说毛破坏水利破坏互助组等全是扩大事实,从检举材料也可看出是一般思想作风问题。可是由于看材料不细心,不分析,把材料中说的贪污电焊款500元认为是新币500元,旧币就是500万元,主要以这条批准逮捕。又如吕清海“图财害命”杀死张学谦案。原检举是“凶手不明”,公安局综合表里写:“因被害者认识该犯才杀的”。检察院批准决定书上写:“是该犯亲手杀的”。

同年,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提请批捕案件271件,批准逮捕238件,不批准逮捕20件,退回补充13件。县公安局有积案102件(有12件已移送县法院),法院自理案件159件,公安移送法院尚未判决9件。

县检察院在成立后即全力投入镇反斗争,按照上级指示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法院共同组织联合办公室,统一对敌斗争,集中力量把批捕工作全部担负起来,贯彻了“既要合法又要敏捷”的原则,从法律上保证及时正确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在审查批捕的做法上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公安机关报来材料后,检察干部审查,填写“审查意见书”,检察长批后,送县委审查,再办理决定书;另一种是三个部门抽调干部组织力量,审查材料,“呈请批准逮捕表”“审查意见书”,一起搞好提出意见后,县委参加研究批准或报县委批准,检察院再办理决定书手续;第三种是会议审批的办法,即材料成批后,召开联合办公会议,县委参加一次批准,检察院只参加会议研究和办理“批准逮捕决定书”手续。

1956年,县检察院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贯彻了昭通检察分院关于公、检、法三个部门联席会议的精神,批判了在工作中的右倾保守思想,全面的担负起审判起诉工作,通过有关文件的学习,明确做法,一边工作,一边建军,初步摸索出一些工作方法。1~3月,县检察院、公安局和法院抽人清理,补办《批准逮捕决定书》97件。其中反革命案84件、其他刑事案13件,属省检察院补办的93件,属县检察院补办的4件;县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批捕案件41件,批准逮捕22件,退回补充侦查15件,不批准逮捕4件。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100件中,批准逮捕66件(其中反革命30件,占46%;刑事犯36件,占54%),不批准逮捕的27件,退回补充侦查的7件。

同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100件中,批准逮捕66件(其中反革命30件,刑事犯36件),不批准逮捕27件,退回补充侦察7件,配合公安机关狠狠打击了残余反革命势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民主权利。

1956年1月27日,全县集中搜捕各种刑事犯罪分子。截至3月15日,审查了公安机关移送批捕案件41件,批准逮捕22件,退回补充侦查15件,不批准逮捕4件。

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补办法律手续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2月2日,又印发《关于补办法律手续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大关县公安、检察、法院抽人清理,补办了《批准逮捕决定书》97件(其中反革命84件,其他刑事犯罪13件。属于省检察院补办的93件,属县检察院补办的4件)。

4月1~14日,大关县与永善县结合部的塘坝(永善县管辖)王富才、张美玉等人煽动900多户苗族群众搬家,进行“闹皇帝”暴动。即:苗族皇帝蚩尤被汉人杀了,现在复活了,要报仇,苗族出了“皇帝”要登基。纠集不明真相的苗族群众杀害了地委工作组干部陆国藩,大关县武装部少尉军官马骏,大关县高桥区公安特派员钱厚坤,大关县农村工作组员王绍山(转业军人)。事件发生后,检察院配合公安机关对在大关县境内的犯罪分子作了审查逮捕。

1955~1956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414件,批准逮捕1089件,不批准逮捕213件,退回补充98件。

1957年,按照上级指示,县检察院在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和坚决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和应用人民民主法制,保障正确地彻底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并继续肃清一切漏网的残余反革命分子,加强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打击破坏社会秩序和侵犯人民权利的犯罪分子,密切结合增产节约运动,惩治贪污盗窃社会主义财产的犯罪分子,以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权利,有重点的进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的监督工作,反对压制和侵犯人民的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促进国家民主生活的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

1~8月,公安机关提请逮捕53件62人,经审查批捕34件41人,不捕12件14人,退回补充侦查7件7人。批捕34件中反革命犯:造谣4件,破坏合作社2件,破坏统购统销1件,殴打农民1件;刑事犯:贩毒8件,偷盗4件,强奸妇女1件,抢劫1件。报昭通分院批捕33件,经审查同意逮捕24件,不捕9件,9件中均属现行贩毒盗窃分子,按照政策分别给予免予起诉或假释,未报分院决定不捕3件退回补充侦查5人。批捕24人中经报分院审批后批捕15人,管制或不捕5人,退回补充4人,最后决定批捕14件,15人,不捕或管制8人,退回补充侦查9人。

9~10月,公安机关提请逮捕12件,均未批捕,其中地主1人,富农4人,贫农4人,小商贩2人。其性质是贩毒8人,造谣2人,盗窃1人,破坏合作社1人。

年内,抽出1人参加三个部门的清检工作。主要是对经检察院批捕的案件中的冤错案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原有冤案27件,复查后改错11件,改可捕可不捕6件,仍列为冤案10件;原有错案85件,复查后改冤案1件,改可捕65件,改捕2件,仍为错案17件,最后决定冤案11件,错案28件,可捕71件,捕2件,共为112件。对法律手续方面原有以省院名义补办的93件全部撤出,同时,对所发现的引用法律不当、时间不符、提请书上招抄判决、未用院印等情况进行了补办。

对于发现的冤、错案及时作了平反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县检察院与民政部门联系补助被错捕者梁永松人民币10元。李国恩破坏国家统购政策案。因认定李于1953年9月套购国家粮食200多斤而被捕,事实上当时国家尚未实行统购,竟然未加审查研究而被草率批捕了,而且也被草率起诉了。县检察院干警自我批评说:“过去错误地认为既有党委批捕,又有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不过是办办法律手续而已,因此在审查材料中不细致也不客观,有的案件还没有依法办事,这都是工作中的漏洞,今后应严格防止”。这表明干警的思想水平提高了,法制观念加强了。

在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两项工作上,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每一个案件的告知侦查终结。第一次预审,传讯证人、技术鉴定、勘验现场、侦查实验、搜查和扣押等县检察院都派员参加,对所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每一个案件都派员出庭,重大案件检察长亲自出庭,并尽量争取及时全部审查法院的裁定和判决,重点开展对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工作。侦查工作上,将现存仍未审查结束的案件及早审查结束,将一些不够提起刑事案件而有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监督处理,对只需作批评教育的带有普遍性质的(如农业社中私分粮食等)报告党委处理,只属于个别现象的转原单位处理,然后,再根据新提起刑事案件是多少及尚在审查案件的情况,分轻重缓急,组织适当的力量积极开展侦查工作。

在办案上坚决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切实加强向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请示汇报制度(除临时遇到的问题应随时请示报告外,坚持一月一次简报,一季一次综合报告),把检察工作实际置于党委和群众的监督下。

1958年,实行“一员代三员”“一长代三长”的办案制度,出现大捕大判,有捕必判现象,导致一些错案发生。当年受理公安提请批捕案件456件,批准逮捕409件,不捕47件,有18件退回补充侦查。

同年,在机关职工中进行“整风反右”,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历史问题和整风言论而受到批准逮捕。

案例:被告人,尹达三,男,汉族,地主,45岁,初中文化,在大关县供销社工作。1945年、1946年任矿山镇伪镇长。1949年由丁植山(中共地下党员,曾任县委书记、地委宣传部部长等职)介绍参加了革命工作,解放后调大关县工作。在1957年整风中,他说,当地党委不遵守国家法律,侵犯人权,对法律置若罔闻。与坏分子王正凡(县供销社职工)关系密切,经常一起策划。1958年2月1日,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尹达三系反动官吏的反革命分子,在整风中大肆向党进攻,已构成反革命罪,批准逮捕。

同年开展的“整风反右”安全运动、三次战役及零星打击中,共受理报批1392件,决定逮捕1027件,占总数73.7%。计反革命547件,刑事犯罪480件;不批准逮捕299人,占21.4%,退回补充侦查66件占总数的4.2%。

1959年,共收批捕案167人,批准逮捕59人(反革命分子37人,刑事犯罪分子22人),不捕74人(管制38人,监督生产14人,劳动教养1人,批判斗争11人,不作处理10人),退回补充侦查21人,上报分院审批13人。

县检察院提请逮捕129人,县委同意126人,占总数的97.6%;不同意逮捕3人,均批为管制。县检察院提请不捕23人,县委同意不捕21人,批准逮捕2人。反革命中有历史反革命6人,地主6人,富农3人,右派2人,敌伪军政警宪2人,学生1人,农民16人,其他坏分子1人;刑事犯中有敌伪军政警宪1人,惯偷惯窃4人,刑满释放犯1人,流氓1人,其他坏分子4人,农民3人,教师2人,职工3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人。

同年1~6月,县检察院对寿山乡益珠村“红儒教”反动会道门进行取缔。会道门头子应候云、周禄香、向云香等人装神附体,以“伏象”为名,借机造谣,预备了马刀35把、火枪3支,提出由木杆漂坝出发,先打大湾子(今寿山镇老街),再打大关县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应候云、周禄香、向云香、黄启芳、徐明金、张泽明、张仲香、旺国均等8人。

同年7~9月,县境内邓富荣组织中国国民党中央基本军二十五师,刻制印鉴,制作旗帜,准备刀枪,提出“八月不动、十月动”暴乱口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邓富荣等人,经过审判,对邓处死刑,其他骨干分子1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4人被管制。

1960年,共受理公安提请逮捕142人,经审查应予逮捕137人(反革命72人,刑事犯65人),占收案总数的96.48%;不捕1人,占0.7%;退回查证4人,占2.82%;报请县委批准逮捕135人,占报批总数的98.54%;不批捕管制2人,占1.46%;上报请地委批捕135人,批回129人(有6人未批回)。其中同意逮捕100人(反革命49人,刑事犯51人),占批捕数的77.58%;不捕25人,占19.38%(批管制10人,劳教2人,监督6人,行政处分2人,不作处理5人);退回查证3人,占2.38%。

1961年,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狠、准、稳、细”的方针和“三少”(少杀、少捕、少判)政策,以及治安管理从严的精神,受理公安移送提请逮捕50件57人(包括1960年5件)。其中,反革命18件20人,刑事犯32件37人,经县检察院审查决定应逮捕34件36人,占收案数的68%;决定不捕9件13人,占总数的18%;退回补充侦查7件8人,占14%(其中公安自动撤回3件3人);报县委审查批捕34件36人(反革命11件11人,刑事23件25人);县委同意批捕31件33人(反革命9件9人,刑事22件24人),占报批数的91.2%;不批捕3件3人(反革命1件,刑事2件),占报批数的8.8%。在不批捕中依法管制3件3人,经县委同意批捕报地委审批31件33人;地委决定批捕17件18人(反革命3件3人,刑事14件15人),占上报数的54.8%;不批捕9件10人(反革命3件3人,刑事6件7人),占上报数的29%;退回补充侦查4件(反革命3件,刑事1件),占上报数12.9%。在批捕17件18人中,严重违法乱纪打死逼死人4人,历史反革命1人,抢劫凶杀6人,报复凶杀1人,翻车翻船重大安全事故2人,纵火1人,虐待打死2人,投机倒把1人。没有发生冤错案件。

案例:余学文翻车事故。被告人,余学文,男,28岁,昭通专区森林局住大湾子车队。

1959年11月25日,被告人余学文驾驶林业局7—34499号汽车,由大关县豆沙关(1961年划归盐津县管辖)返回大湾子车队,行驶到云台山滴水岩时,因机械故障翻车。

被告人不重视安全生产,驾驶室内乘坐3人,违章超载1人,影响操作。在事先已知前右钢板第一片断裂,又出现汽车向左偏跑现象,反而继续搭客。行经危险地区,又未提高警惕,做好安全操作准备。在车子向左偏跑18公尺远,一路冲撞护栏石,又是二档上坡,车速12千米左右。如能采取丢油门、踩刹车等措施,事故是可以避免的。致使车辆翻下岩去。全车19人(乘客16人,驾驶室内3人),死亡7人,伤12人,汽车绝大部分损坏。

1961年3月10日,县检察院以余学文翻车事故批准逮捕。

案例:毛官文、毛官武翻船责任事故。被告人,毛官文,男,50岁,贫农出身,船工,家住吉利乡尾甲公社。被告人,毛官武,男,34岁,贫农出身,船工,家住吉利乡尾甲公社。

主要犯罪事实:1961年10月29日,毛官文同其弟毛官武开船。当天12时,该公社三岔大队三小队队长吴顺成带领21人运粮食到黄荆坝入仓,先上船16人,有4人认为人粮过重不愿上,二被告人催促上船。船开走2丈多远,后面又来了1人,二被告人又把船倒回,并对后来的社员说,你再不来,就没有哪个渡你了。船上总共载了23人(包括船工2人),粮食1480斤。由于船超重(据调查:此船只能载重3000斤,此次载重约4000斤),在尾甲河水行驶中沉船,淹死20人。1961年11月30日,昭通检察分院通知:依法逮捕毛官文,依法管制毛官武两年。

1962年,通过对错案甄别,坚持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发挥“各司其事,各负其责”的作用。在审批案件中坚持“个人阅卷、集体讨论、领导审查、党委审批”的制度。受理公安提请逮捕罪犯13件26人(包括1961年1件1人),反革命8人,刑事犯罪分子18人,经审查和退回补充、自行查证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报县委批捕20人(反革命7人,刑事犯13人),占收案数的77%,不捕6人(不捕3人,管制3人),占收案数的23%。县委同意逮捕20人,占报批数的100%,不捕6人(不捕1人,管制5人)。上报地委审批25人(其中报批捕20人,管制5人),地委决定批准逮捕14人(反革命1人,刑事犯13人),占上报数的56%,不捕4人(不捕1人,管制3人),占上报数的16%,尚未批示7人,报捕6人,管制1人,占上报数的28%。批准逮捕14人,性质是:反动会道门1人,凶杀2人,通奸谋杀2人,虐待打死人1人,盗窃2人,盗卖牲畜1人,投机倒把4人,纵火1人。

同年,按照中央提出的对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实行少捕、少杀、依靠群众专政的指示,对1958~1961年办理的各类批捕案件进行复查,对错误的予以纠正。四年来,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71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22人,受理起诉520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19人,不予起诉1人,自行侦察19人,起诉交付审判17人。

1963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各种犯罪分子30件44人,重新报捕1人,较上年同期受理数上升40.9%。其中反革命犯10人,占收案数的22.2%;刑事犯35人,占77.8%,已审结40人,占受理数的88.9%;公安自动撤回5人,占11.1%。在已审结40人中,报经党委审查报捕32人,县委同意报捕32人,占审结数的80%;报不捕和建议作其他处理7人(不捕3人,其他处理4人),占审结数的17.5%;经县委审查同意不捕6人(不捕2人,其他处理4人),占报不捕数的85.7%;县委审查应报捕1人,占14.3%;退回查证1人,占审结数的2.5%;上报地委审批35人中(包括罗汉坝畜牧农场生产员2人在内),地委批回24人,占上报数的72.7%。其中批捕22人,占批回数的83.3%;不捕4人(其中不捕3人,管制1人)。占批回数的16.7%。尚未批回9人,占报捕数的27.3%。此外,上报不捕备案1件3人,尚未批回。在受理45人的案由是:反革命集团8人,凶杀7人,强奸7人,谋杀2人,烟毒犯9人,盗窃犯3人,过失放火4人,偷越国境1人,赌博1人,散布谣言1人,窃骗凶杀2人。

同年,防止混我为敌,扩大打击面,在审查“滇南支队”反革命集团案件时,认为以曹伦和、谢泽林、曾侦佑等人组织的滇南支队,在19个成员中,年龄大的17岁,小的仅10岁,除2人中小学毕业在社会上外,有17人均在中小学读书。他们提出如果印度军打进来了,我们就像电影里红孩儿那样的办法,埋伏起去夺枪,组织一支队伍去打印度军队。如读不成书,就上巴毛坡去打游击。在大关中学的空房子内建立了“暗堡”作为指挥部,打了几回泥团仗。制造了木手枪,绘制了一张云南省作战地图等。综上所述,不属反革命性质,而属政治上幼稚无知,认识上模糊的落后集团,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着重是加强教育,不能以专政的方法对待,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以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作了教育处理。

1964年,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20人(包括社教报捕5人)。案由:凶杀6人,迷信诈骗2人,残害牲畜1人,烟毒犯2人,强奸犯3人,过失致人死亡1人,反攻倒算1人,报复暗害2人,奸污妇女1人,汽车肇事1人;经审查决定报捕17人,占总数的85%,不捕、依法管制1人,占总数的5%,主要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1人,占5%,公安自动撤回1人,占5%。报经县委审查,同意报捕17人,不捕1人。分院批捕27人(包括年前上报批捕10人)。经分院审查决定逮捕9人,不捕3人,报地区分院退与社教队处理5人,退回查证8人。实际逮捕人犯9人。家庭出身:贫民1人,贫农3人,中农3人,地主1人;个人成分:农民7人,学生1人,地主分子1人;政治情况:共青团员1人,生产队长1人,治保委员1人;年龄:18~25岁4人,26~40岁5人;地区分布:结合部4人,集镇2人,交通沿线1人,一般地区2人。

案例:依靠群众就地监督改造烟毒犯。被告人,袁盛云,男,38岁,家庭出身地主,本人系地主分子,汉族,文盲,黄葛区兴隆公社上寨队人。1957年调运输站赶马车。

主要犯罪事实:1963年1月,被告人袁盛云将自己存放的大烟6两出售,得人民币360元,后又拿出560元同马车工人周永松、周成兴2人买大烟8.5两,出售得小布4件和人民币597元。同年2月,先后5次贩卖大烟15.5两,牟取非法暴利660元。

县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办理,大搞样板,携卷下乡,就地办案。召开贫下中农、干部会议,公布被告人袁盛云的犯罪事实,宣读中央23条。到会干部、代表10人进行讨论,认为根据中央23条,可以矛盾不上交,就地改造。在充分发动群众,开展讨论斗争,由群众批深批透,被告人低头认罪以后,检察长当众宣布免予刑事处分,交群众就地监督改造,令其退回非法牟利现金200元。在处理后的10个月中,进行了3次回访考察,效果良好,基本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苏提出的6条标准。

196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22人(均系一、二季度),比上年的19人上升13.64%。其中,反革命犯2人,刑事犯20人,自诉2人,办理批捕案件28人。性质是:反革命破坏建筑2人,强奸8人,流氓2人,打击报复3人,抢劫3人,烟毒3人,凶杀2人,偷窃1人,贩卖毒药1人,纵火1人,贪污1人,打人2人。县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批捕22人,县委同意逮捕18人,县检察院提出不捕2人,县委批捕1人;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查证后未报2人,公安自动撤回2人,转外地公安处理1人,上报分院审批19人,分院追查后县检察院未报捕4人,自动撤回4人,地委决定不捕5人,决定逮捕6人。

1966年,共受理公安提请逮捕人犯27人(反革命犯12人,刑事犯15人),经审查,事实不清退回公安补充查证的3人,公安主动撤回的3人,经县委研究,同意报捕的15人(反革命犯7人,刑事犯8人),不捕、依靠群众就地改造的6人,地委批准逮捕10人(反革命犯5人,凶杀2人,强奸2人,纵火1人),地委批示不予逮捕2人,地委正在审查的3人。在受理的27人人犯中,县检察院依靠群众就地制服4人。

1966年12月,县检察受“文革”运动冲击而瘫痪后,其职能随之终止,直到1979年3月。

1979年,3月,县检察院恢复重建。首先就开展了侦查监督工作。承担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五类刑事犯罪。在承办案件中坚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党和人民的利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公安机关报捕强奸犯高登品时,经审查认定是属2人以上犯强奸罪,后果严重的轮奸案件,漏了强奸既遂的高登云罪犯,于是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认为高登云是聋哑人,以不好看管为由,不予收监,擅自将高登云释放。县检察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一面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一面向地区检察分院反映情况。后经地区公安处通知公安局收监,使罪犯高登云受到刑罚的惩罚。

同年,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报逮捕案件17件22人,批准逮捕6件8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5%(其中2件2人的,1人因有哺乳婴儿未执行);批准不捕7件8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1%(其中1件批捕1人,不捕1人);返回补充4件6人,占受理案件总数24%。从案件性质来看,“文化大革命”中逼死人、打砸抢案13件16人,占案件总数的76%;新的刑事犯罪4件6人,占案件总数的24%,在12月27日受理公安拘留报捕杀人犯宋启禄一案,从大量材料中反映被告有神经病症状,又鉴于被告勒死其母,用镰刀挖死其子,用锯子锯死其女,案情重大,退回公安作神经病患鉴定,后公安不能及时查明,提出困难,县检察院向公安提出解除拘留,监护检查身体,作出鉴定后再做案情的处理决定。

1980年,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县法院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诉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五类刑事犯罪。全年共受理公安提请批捕案件38件58人。其中批捕21件,占总数的55.3%,批捕28人占48.3%;不批准逮捕8件,占21%;18人,占31%,返回补充侦查9件,占23.7%;案件性质是:强奸3件占批捕数14.3%;伤害5件,占23.7%;冒充国家工作人员1件,占4.8%;盗窃6件,占28.5%;诈骗3件,占14.3%;投机倒把1件,占4.8%;扰乱社会秩序1件,占4.8%;失火1件,占4.8%。

审查批捕案件中,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县检察院派员补充侦查4件,占批捕数19%,协同公安补查4件,占批捕数的19%。上年批捕6件8人,当年批捕的件数和人数都比上年上升3.5倍。同年3月17日,受理审查批捕陈永龙投机倒把一案,发现木杆购销店营业员石顺昌,与被告互相勾结,用公款1400元给陈进行犯罪活动,但县公安只报请批捕陈。县检察院讨论认为,石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主动和公安联系,于3月27日作出批准逮捕石顺昌的决定。

1981年,共受理公安提请批捕的各类案件37件48人,其中五类案件12件15人(强奸9人,内含奸淫幼女犯4人;杀人犯3人;纵火犯2人;教唆犯1人),占受理人数的31.3%;盗窃14人占受理人数的29.2%;扰乱社会秩序8人占受理数的16.7%;失火3人占受理数的6.3%;敲诈勒索2人占受理数的4.2%;虐待致死1人占受理数2.1%;诈骗1人占受理数的2.1%;毁坏私人财物1人占受理数的2.1%;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1人占受理数的2.1%;交通肇事1人占受理数的2.1%;伤害1人占受理数的2.1%。经审查结果,批准逮捕24件32人,占受理案件的64.9%,占受理人数的66.7%;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不需逮捕,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3件3人,占受理人数的4.2%;退回公安补充侦查5件6人,占受理人数的12.5%;不批准逮捕5件7人,占受理人数的14.6%;公安提请复议未作出决定1件1人占受理人数的2.1%。以上批捕的案件22件29人中,属拘转捕的5件6人。

2月2日凌晨,木杆公社新街居民田志容家蒸黄粑造成失火,烧去新街大半房屋,损失公私财产价值达35万多元。县检察院派人与公安侦查人员前往现场,调查起火原因,收集各类证据,了解群众损失和现实生活情况,提出今后防范火灾的措施。由于承办人员熟悉案情,虽然案卷材料多,也仅用两天时间就办完了批捕手续。

1982年,县检察院继续贯彻中共中央文件,根据“维护社会治安是政法机关的职责”,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把争取治安情况根本好转作为自己第一位的任务”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开展刑事检察工作,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在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整顿社会治安,维护安定团结、保证经济建设的作用。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案件39件52人,与上年相比,件数上升5.4%,人数上升8.3%。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30件44人(含上年受理起诉案件中的人犯2人),较去年件数上升25%,人数上升37.5%。批捕率占件数的76.9%,人数的84.6%(未退查批捕的22件占56.4%,30人占57.6%;退查后批捕8件占20.5%,11人占21%);没有逮捕必要,由公安机关侦查,直接移送起诉1件占2.5%,1人占1.9%;其行为不构成犯罪,逮捕1件占2.5%,1人占1.9%;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7件7人,件数占提请逮捕数的17.9%,人数占13.4%。性质是:杀人1件1人;放火1件1人;抢劫1件1人;强奸4件6人(含上年受理起诉案件中的人犯补办批捕手续的2人);伤害4件7人(其中重伤害3件6人);贪污、投机、诈骗4件5人;贩卖毒品1件1人;盗窃12件20人;破坏通讯设备1件1人;敲诈1件1人。

在办理严重破坏经济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时,坚持“三个优先”(即重大案件与一般案件,优先办理重大案件;现行案件与非现行案件,优先办理现行案件;重大经济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优先办理重大经济案件)。优先的案件,要求快阅、快批、快查、快诉,做到时间、质量、讨论优先。

8月8日,县木工厂职工洪明香强奸幼女案。刑检部门坚持优先办案原则,以一天时间办完批捕手续,7天办完起诉。法院通过审理,依法判处洪明香有期徒刑9年。

1983年,全县开始“严打”活动。全年共受理公安提请批捕的各类案件133件231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23件243人。批准逮捕人犯相当于建院以来4年总和的1.2倍。其中杀人1件1人;抢劫4件17人;强奸10件10人;伤害6件8人;流氓4件4人;拐卖人口8件41人;诈骗15件21人;盗窃55件92人;招摇撞骗1件3人;聚众打砸抢1件10人;扰乱秩序1件1人;破坏生产1件1人;传授犯罪方法1件1人;诽谤1件1人;赌博2件2人;交通肇事2件2人;妨碍公务1件5人;非法拘禁1件1人;贩毒3件13人;贪污1件1人;重婚2件2人;虐待1件1人;包庇1件1人。

大关县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以打战役的方式进行。要求第一战役第一仗声势大,震动大,效果好,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

第一阶段,1~8月,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19件2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4件15人。第二阶段,9~12月,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114件21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109件228人(含公安未提请逮捕,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同案人,作决定逮捕),超过1979年恢复检察机关以来(1983年8月底止)的总和。(https://www.daowen.com)

1984年,县检察院同公安、法院一道开展了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第一战役的第二仗、第三仗。第二战役的第一仗,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犯178人,经审查批捕了121人(含10人),其中属七类重大案犯87人,占批捕总数的71%;不批准逮捕的57人。在审查批捕和起诉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纠正了过去联合办案中的某些错误做法,做到依法办案,各司其职;坚持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坚持依法办案,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防止了一批错案。深挖漏犯,防止漏罪。坚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立功折罪”的政策。重大案件,专人及时办理。如杀人犯吕国田因报私仇,将吕玉芬的5个小孩(大的11岁,小的仅1岁零3个月)杀伤倒在血泊中,检察干警闻讯后,在公安侦查阶段就提前介入派人参加,与公安一道认真勘验了现场,了解案件情况。当公安移送批捕后,就交给了原了解情况的同志办理,仅3天时间就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使案子办得既准又快。

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各类案犯57人(含上年结转4人),重新审理14人,审查后批准逮捕39人(含追捕2人),其中属重大七类犯罪的19人,占批捕总数的49%;不批准逮捕5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15人,占公安报捕总数的26.3%。

同年,县检察院继续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几个决定,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通过1983年、1984年打战役的活动,原有的犯罪分子受到了依法处理。所以在1985年的严打严重刑事犯罪形不成新的战役,转入到正常的办公活动。

案例:1983年5月16日,县检察院作出《关于审查徐章贵案件中发现公安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情况报告》。《报告》说:公安局于1983年1月21日在提请批捕的文书中认定,徐章贵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8条、134条、137条诬告陷害、伤害、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徐章贵的刑事责任,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立即指定专人办理。在审查案卷材料的同时,还前往发案地黄葛公社街上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全面核实印证,审核证据。经集体讨论,最后由检察长批准,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徐章贵诬告陷害干部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不予成立;伤害肖才炳(黄葛公社公安派出所副所长)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于1983年3月26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报告》还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中,存在作风粗暴和违法行为。一、该案除将徐章贵、伍友芝(徐之妻)进行了行政拘留审查外,同时还把徐的女儿徐吉兰(14岁,初中生)、儿子徐吉军(12岁,小学生)一道捆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其中,徐吉兰审查了11天,徐吉军达21天;二、把未参加打人的徐章贵的二儿子徐吉彩也捆来跪地,徐章贵的妻侄儿伍传云也捆到县公安局收容审查达13天;三、县检察院对徐章贵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局违反《刑诉法》第48条之规定,没有立即释放,直到4月23日才把徐释放(从作出不批准逮捕到释放历时30天);四、徐在被拘留审查中戴过手铐。此事分院、省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非常重视。

县检察院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时,一面坚持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一面做到依法办事,各司其职,逐步认识纠正了联合办案的错误方法(在严打战役初期,公、检、法曾搞过联合办公,出现了联合办案,不利于互相监督,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况:赌头、以赌为业与一般赌博行为的界限;盗窃数额的大小、惯窃与小偷小摸的界限;流氓行为与流氓行为构成流氓罪,是侮辱妇女情节恶劣或者是乱搞两性关系的界限;有意诈骗或是大伙做生意亏了本,无能力归还老本的界限;已经构成犯罪或属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通过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未构成犯罪的决定不批准逮捕,防止了一批错案;在防错案的同时,防止漏罪,深挖漏犯。在审批高友书盗窃案时,发现同案人钱兴海参与盗窃,价值达800余元。即对钱决定逮捕,收回赃款196元。经法院审理,判处钱兴海有期徒刑2年;坚持坦白从宽、立功赎罪的政策,对自首的盗窃犯刘明书,有检举盗窃团伙立了功的诈骗犯向文才等作了从宽处理;四、对重大案件,有专人办理。

1986年,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打好第三战役。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犯33件47人(含上年结转2人),审查后批准逮捕33人,占受理公安提请批捕人数的70%。其中,杀人4人,抢劫5人,强奸6人(奸淫幼女2人),盗窃9人,惯窃1人,伤害2人(重伤害1人),破坏电力设备1人,交通肇事1人,包庇3人,诈骗1人。批捕人犯中属七类案件的17人,占批捕总数的52%。退回公安补查的9件10人(其中1件2人公安已撤销案件),占公安报捕总数的21%。不捕3人,积存1件1人。

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坚持疏导的方针,严格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为群众排难解纷,防止矛盾的激化。如黄葛太平乡农民周朝芝在山上挖地时,因疏忽大意将石头弄滚下岩,打死了农民甘国强的儿子。此案在诉讼过程中,甘国强便破门而入打烂了周家的财物,并将周的大门锁起,不让周进屋。周被判处缓刑后,甘仍然不服,多次找周无理纠缠,公安机关曾多次对甘进行教育。但甘不理睬,继续无端生事,搞得邻里不安。后公安机关以毁坏财产罪提请对甘进行逮捕,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甘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决定不批准逮捕,并派人与公安配合,来到甘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甘经教育后,认识到自己错误,主动将钥匙还给了周家,使这个长期未解决的棘手问题得到了解决。

1987年,公安提请批捕54件85人(含上年结转1人),审查后批捕44人,占受理数的52%,其中杀人2人,抢劫8人,强奸6人(含奸淫幼女1人),破坏通讯设备1人,盗窃11人,过失杀人2人,拐卖人口11人,伤害2人,流氓1人。属重大刑事案件26人占59%;不捕8人,占受理数的9.4%,撤销1件1人;退查24人,积存8人。

9月17日,罪犯杨恩文于大关县城将贵州纳雍县的农民李上文杀死,抢走李的现金逃走,移尸在城中的小桥下,是震惊大关城的大案。县检察院及时派人提前介入,及时办案,使杨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1988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154人,经审查后批准逮捕117人占74.5%;决定追捕5人占3.2%;不批准逮捕12人占7.6%;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的23人占14.7%,积存2人。与1987年相比,批捕数是254%,追捕数是500%;批捕和追捕的122人中,犯杀人罪9人上升450%;抢劫罪11人上升137%;强奸罪4人下降50%;拐卖人口罪26人上升了236%;拐骗儿童罪2人上升200%;投机倒把罪6人上升600%,盗伐滥伐林木罪9人上升900%;盗窃罪50人上升454%;伤害罪2人持平;交通肇事罪1人,诈骗罪2人上升200%。

1989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刑事案件94件,236人,比上年受理的154人上升53%,审查后决定批准逮捕183人,比上年批捕的122人上升50%;决定不批准逮捕29人,比上年不批准逮捕12人上升141%,结存4件8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还未补充的16人。决定批准逮捕人犯案由是:盗窃86人(惯窃11人)比上年50人上升72%;抢劫10人,比上年11人下降9%;拐卖人口31人,比上年26人上升19%;故意杀人6人,比上年9人下降66%;强奸13人(含奸淫幼女3人),比上年4人上升225%;故意伤害6人,比上年2人上升200%;交通肇事2人,比上年1人上升50%;流氓11人;破坏电力设备6人;毁坏财产8人;窝赃1人;妨害公务1人;侮辱1人;过失杀人1人。受理自侦科移送决定逮捕案件8件13人(重婚2件4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件1人;贪污1件1人,挪用公款2件2人;非法拘禁2件5人),经审查决定逮捕8人,决定不逮捕5人。

1990年,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106件274人。比上年94件236人分别上升13%和10%;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200人,比上年183人上升9%。其中批准逮捕拐卖人口案犯116人,比上年31人上升274%;决定逮捕经济案犯和法纪案犯11件15人。为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县检察院对刑事拘留和收审人犯进行讯问。审讯刑事拘留人犯2人,被收审人犯10人;自行补充侦查10件,形成材料107页;协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2件。遵照上级检察院关于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的指示,提前介入公安侦查的重特大案件3件,介入经济案件10件。如公安提请批捕李德恒抢劫一案。经审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补充侦查后,仍然不清。县检察院派人深入发案地,找知情人介绍情况,了解被告人的家属及有关证人。经绘制现场图、搜查等工作,终于弄清案件事实,作出了李德恒未构成抢劫罪,作出不批捕的决定,避免了错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对发现侦查部门违反《刑诉法》规定办案的问题提出纠正,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1次,口头纠正违法6次。

1991年,共受理各类批捕案件67件131人(含上年结转4件4人)。其中公安机关提请批捕58件114人,自侦部门移送批捕5件13人。比上年106件274人分别下降36.8%和52.9%;审查后批准(决定)逮捕103人,比上年200人下降48.5%。不捕28人。

1992年,共受理各类批捕案件75件135人,比上年67件129人分别上升12%和5%;审结75件135人;其中,批准(决定)逮捕59件113人,比上年48件86人分别上升23%和31%;不捕6件7人;退查10件15人。

同年,县检察院认真实践新的《刑事检察工作细则》,实行个人负责制,谁出问题,板子就打谁。对《细则》反复讨论,克服了怕负责任和工作担子加重的思想。在具体工作时,既注意防漏,又注意防错。在办理上高桥乡团伙盗马案中张清责两次盗马3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捕。在第二天,县上又要召开公捕大会。侦查监督科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当前的形势,便果断提出决定逮捕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县委、县政府在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会上列举了打击盗马团伙的例子,社会效果很好。

1993年,与公安、法院等机关相互配合。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为维护本县的社会秩序作出了努力。全年共受理提请批捕和决定逮捕的各类刑事件69件122人,与上年75件135人相比,件数下降8%,人数下降10%。审查后批准(决定)逮捕59件96人,不批捕3件14人。

1994年,特别是在“严打”百日统一行动中,与公安、法院相互配合,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共受理公安移送批捕和决定逮捕案件140件307人。与上年69件122人相比,件数上升102.9%,人数上升151.6%;批准(决定)逮捕120件246人,件数上升103.4%,人数上升156.3%;不批捕7件30人。

1995年,受理公安移送批捕和决定逮捕案件74件142人(其中:县检察院决定逮捕5件6人),与上年同期受理的140件307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下降47.1%和59.6%;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63件123人,与上年同期的120件246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下降47.5%和50%;不批准逮捕的2件4人,占受理件数的2.7%,人数的3.22%。无逮捕必要建议直接移送起诉的1件1人。

审查批捕案件时,把握“两基本”的原则,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线,防止该捕不捕或错捕无辜。对已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的人犯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或直按作出逮捕决定。完善监督机制,加快办案进度。跟踪监督案件15件38人(其中,退回补查的8件10人),及时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保证了法律正确有效地实施。

同年,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杨顺友强奸一案,县检察院承办干警审查材料后认为现有材料不能证明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退回公安补查后,也不能证明强奸的事实,承办干警及时向院领导汇报。为了弄清案情,由院领导与侦监干警一道深入到发案地调查取证,通过走访群众,收集证据,查清了全案,证明人犯杨顺友无罪,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防止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1996年,县检察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35件235人,其中公安移送提请批捕的132件229人,与上年同期受理的74件142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82.43%和65.56%,其中批准逮捕120件199人,与上年同期批捕的63件123人相比,件教和人数分别上升90.47%和61.8%;不批准逮捕8件21人,与上年同期不批准逮捕的2件4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300%和425%。通过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7件8人。结案率达100%。在审查批捕时,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认真把握“两基本”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办案。特别在“严打”期间,严格按分院要求重大案件提前介入1天内审结,一般案件3天内审结,复杂案件7天内审结。

5月至8月,“严打”一、二、三战役中,在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检察院与公安、法院相互配合,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坚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为全县“严打”斗争顺利开展作出了一定贡献。受理公安移送批捕85件143人,经审查批捕69件109人,不捕8件17人,退查8件17人,一天办结的13件15人,两天办结的12件14人,加班50人次,180小时。受理公安移送起诉65件96人,起诉36件55人,免诉24件25人,转处5件9人,审判监督科加班29人次,108小时。在审查批捕起诉中,对于那些敢于以身试法,顶风作案的犯罪分子坚决予以从重从快惩处决不手软。6月17日,侦监科在审查人犯王云坤等四人抢劫一案时,发现此案发生在县城内的213国道线上,且是在大关县召开公捕公判大会的头一天作案,承办人仅用了3小时阅卷完备,对4人犯作出了批捕决定。

1997年,配合全省春冬两季开展的“严打”斗争,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9件122人,其中,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68件120人,县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批捕的1件2人,经审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62件102人,不批准逮捕的6件18人。审查后改变案件性质的4件,改变罪名的1件,“严打”期间受理的批捕案件,一天办结的就有10余件,除个别案件外,其余均在3天内办结,且保证了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高检院有关通知精神,还开展了立案监督。

1998年,受理提请批捕案件86件151人(其中,经济案件1件1人),与上年同期的69件122人相比,分别上升24.6%和23.8%,批捕76件128人,与上年同期的63件104人相比,分别上升20.6%和23.1%,收监1人;不捕10件22人,与上年同期的6件18人相比,分别上升66.7%和22.2%。年终结案率100%;审查批捕工作中,严格办案纪律,确保办案质量,突出打击重点,始终坚持重大恶性案件优先办理,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全部案件均在7日内办结,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开展立案监督,保证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1999年,检察院侦监科共受理各类提请批捕案件84件173人,其中自侦部门移送2件2人,与上年同期受理的86件157人相比,件数下降2.3%,人数上升14.6%;通过审查,批准逮捕68件141人,与上年同期的75件127人相比,件数下降9.3%,人数上升11%;决定逮捕2件2人;不批准逮捕的14件30人,与上年同期的10件22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40%和36.4%,结案率100%。全年无积案。

2000年,批捕科受理公安提请批捕和县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案件共127件237人,与上年同期84件173人相比,分别上升51.2%和36.99%;通过审查,批准逮捕94件177人,与上年同期68件141人相比,分别上升38.2%和25.53%;决定逮捕9件10人(其中追捕1人),与上年同期2件2人相比,分别上升400%和450%;不捕17件49人,与上年同期14件30人相比,上升21.43%和63.33%;结案率为100%。受理提请批捕拐卖妇女儿童案27件45人,经审查批捕21件34人(其中追捕1人),不捕6件12人;受理移送起诉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7件33人,已审结17件33人。

在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始终突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的重点,保证从重从快及时审结案件。特别是在“打拐”专项斗争中,为防止案件在县检察院发生梗塞,审查批捕科在“五一”等节日和双休日期间加班审查案件,受理拐卖人口案27件45人,经审查批捕21件34人(其中追捕1人),不捕6件12人。审查批捕科受理贪污贿赂案件10件10人,经审查决定逮捕9件9人,不捕1件1人;审查起诉科受理贪污贿赂案件8件9人(追诉1人),已审结5件7人,移送法院作有罪判决3人。同时,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告知制度,保证在时限内全部结案,没有超时限和超期羁押的现象。

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县检察院认真审查证据,核定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立案监督实现了“零”的突破,决定立案监督3件3人,其中已起诉1件1人,公安已立案1件1人,另一件已按程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共追捕1人,改变定性2件2人,不构成犯罪作不捕决定14件43人,不构成犯罪作不起诉4件8人,追诉2人,改变定性4件6人,确保了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

2001年,县检察院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始终突出“严打”整治斗争中的“五类”打击重点,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一是在3月底前迅速清理和扫清检察环节上的批捕、起诉案件,为“严打”整治斗争作好充分准备。二是坚持从重从快原则、“两基本”原则、“稳、准、狠”原则,突出一个“快”字,做到快捕快诉,确保“严打”声威。三是严把“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关,确保案件质量。四是对重点案件,提前介入,及时督办,为快捕快诉作准备。五是加强侦查监督、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强化执法监督力度。

同年,县检察院受理提请逮捕的各类刑事案142件300人,与上年同期121件236人相比,分别上升17.36%和27.1%;批准和决定逮捕124件236人,与上年同期94件171人相比,分别上升31.9%和38%,不批准逮捕18件64人。立案监督1件1人,无超时限办案,结案率为100%。“严打”中的“五类”重点案件受理14件48人。其中恶势力案件10件33人,批捕10件30人,不捕3人;涉毒案件1件1人已批捕;拐卖妇女、儿童案件3件14人,批捕3件10人,不捕3人。对省检院挂牌督办的张定全等12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由于提前介入,于5月25日受理,当日依法对张定全等11人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02年,县检察院共受理提请批捕案件106件185人,与上年的142件300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下降25.35%和38.33%。通过审查,批准逮捕93件157人,与上年的124件236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下降25%和33.47%;不捕13件28人,与上年的18件64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下降27.78%和56.25%。其中恶势力犯罪10件11人,拐卖妇女儿童11件45人,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26件41人,盗窃23件38人,贩毒2件3人,“严打”整治斗争中,侦查监督部门突出打击重点,及时提前介入,保证快捕快结。如嫌疑人李华林、杜长贵等冲击木杆派出所妨碍公务案,侦监干警及时介入,深入办案第一线,熟悉了解案情,在公安移送批捕的当天就作出了批捕决定,及时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加强了立案监督工作。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件1人,建议公安立案1件1人。如罗立中涉嫌寻衅滋事案,群众举报,院领导听取汇报,亲自带队深入乡村进行调查,取得相应证据后,当即指示按立案监督程序办理。公安接到检察院《通知立案书》,即立案侦查。

2003年,县检察院共受理提请批准和移送案件86件133人,与上年同期106件185人相比,分别下降18.45%和28.11%。通过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86件131人,与上年同期93件157人相比,分别下降1.53%和16.5%,不捕2人,与上年同期13件28人相比,不捕率大为下降。全年做到无超时限办案,年终无积案。

2004年,县检察院共受理移送审查批捕和决定逮捕案件72件131人,与上年同期86件133人相比,件数、人数分别下降16.3%和1.5%;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67件124人,与上年同期86件131人相比分别下降22.1%和5.3%;不批捕5件7人,与上年同期2件2人相比,件数、人数分别上升500%和250%,不捕件数和人数占受理案件数和人数的6.9%和5.3%。不予批捕5件7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的3件3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1件3人;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的1件1人。全部案件做到无超时限办案,年终无积案。此外,认真做好清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监督的专项活动。

侦查监督工作以提高案件质量为重点,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一是成功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件1人;二是加大对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力度。对公安机关提出口头纠正2次,捕前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9件15人,追捕1件1人,改变定性3件9人,办理延长羁押期限7件28人,对重大案件及时提前介入9件17人。

200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5件124人,与上年同期72件131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下降9.72%和5.64%;经审查批准逮捕64件112人,决定逮捕1件1人,与上年同期67件124人相比分别下降3.07%和9.67%;不批捕11人,与上年同期5件7人相比人数上升57.14%。追捕2件5人,改变定性4件10人,办理延长羁押期限4件22人,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件1人,提前介入11件35人,要求公安机关提供12件19份证据材料,口头纠正违法办案2件3人。

2006年,县检察院以拐卖妇女儿童、运输贩卖毒品、交通肇事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两抢一盗”等犯罪为打击重点,快捕快诉,促进了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共受理移送审查批捕和决定批捕案件59件110人,经审查批捕和决定逮捕59件102人,不批捕3件8人。初查立案监督案件线索3件6人,立案1件4人。上诉各类刑事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严格做到无违法办案、无超时限办案、无超期羁押。

2007年,县检察院坚持把批捕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快捕快诉,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重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运输贩卖毒品、杀人、伤害和“两抢一盗”等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犯罪,快捕快诉。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使执法活动既有利于震慑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依法宽严适度不捕1件1人,相对不诉4件9人,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共受理提请审查逮捕案件61件85人,经审查,依法批准和决定逮捕60件84人,不批准逮捕1件1人。

2008年,县检察院始终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硬任务、第一责任,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坚持“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综合治理”的方针,多管齐下,努力推进平安、和谐大关建设。深入贯彻严宽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和自侦部门提请审查逮捕案件57件86人,与上年同期61件85人相比,件数下降6.55%,人数上升1.17%;经审查批准决定逮捕55件80人,与上年同期60件84人相比,件数下降8.33%,人数下降4.76%;不捕2件6人,与上年同期的1件1人相比件数上升100%,人数上升500%。成功办理了立案监督线索4件4人,与上年同期的1件1人相比分别上升300%。

2009年,县检察院共受理批准或决定逮捕案件55件83人,批准和决定逮捕51件74人,不予批捕4件8人,提前介入案件31件55人,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证据通知书50份,发出《补充侦查提纲》7份,《不捕理由说明书》3份,提审犯罪嫌疑人55件83人。成功办理立案监督案件5件5人。追捕犯罪嫌疑人1人,经审查后改变定性2件2人。

2010年,县检察院受理各类审查逮捕案件51件74人,与上年同期55件83人相比分别下降7.3%和10.8%。经审查,批准逮捕44件66人,与上年同期51件74人相比,分别下降13.7%和10.8%;不予批捕4件4人,与上年同期4件8人相比件数持平,人数下降50%。移送市院审查逮捕案件3件4人。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不断完善对轻微刑事案件从宽处理的工作机制。侦监部门依法对4人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予批捕。

2011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63件119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56件100人,不予批捕9件25人,所有案件均在时限内办结。

2012年,县检察院发挥审查批捕职能,把提高群众安全感作为第一目标,维护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开展各类“严打”专项行动和整治,尤其是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首要任务,加大各类犯罪活动打击力度,建立健全各种机制。年内,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8件118人,与上年同期68件126人相比,件数持平,人数下降6.8%;决定批捕63件105人,与上年同期54件91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16.7%和15.4%;不捕5件13人。与上年同期9件25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下降44.4%和48%;纠正漏捕3件4人,改变定性3件12人。办理立案监督案件4件4人。

2013年,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71件144人,依法批捕58件114人,不捕9件30人。批捕诈骗、盗窃等侵占财产犯罪26人,占受案数的18%;批捕毒品犯罪10人,占受案数的7%。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修复因犯罪所损害的社会关系。如被告人冉某某交通肇事致3人死亡案,通过案件查办人多次与被告人及其家属做工作,协调解决被害人家属生活困难,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终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较好地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完善维稳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办案质量,有效防止涉检上访问题发生。推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风险评估预警,争取工作主动。继续推行不捕案件说理工作制度,发出《不捕理由说明书》30份。深入乡镇、社区、机关、企业开展调研,掌握维稳工作动态,落实维稳工作责任。

2014年,县检察院按照打击刑事犯罪,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认真履行批捕、公诉职能,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办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案件57件10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51件89人,不捕17人。

2015年,县检察院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暴力犯罪、涉枪涉爆、杀人、“两抢一盗”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维护治安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受理提请审查逮捕案件74件11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7件106人,不捕6件11人,报捕后公安机关撤回1件1人。1件未办结。

2016年,县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案件58件92人,与上年74件118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下降21.6%和22%。经审查,批准逮捕46件67人,不捕16件24人。截至12月25日,尚在办理1件1人;办理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1件1人,经复议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7年,办理审查逮捕案件52件8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9人,不批准逮捕35人,到12月31日,未结1件4人。

2018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案件58件9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7人,不捕31人,侦查机关撤回1件1人。决定逮捕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2件2人。

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根据政法委安排,抽调1人到县扫黑办工作。每季度派出干警到挂钩联系的2个镇、15个单位开展工作,对乡镇、部门、行业涉黑涉恶线索排查摸底,按时报送工作情况。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依法批捕起诉涉恶案件1件5人。通过深入到挂钩扶贫村开展“扫黑除恶”宣传、在公共场所悬挂标语、张贴公告等工作,积极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氛围。

2019年,开展捕诉一体工作,努力实现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年初以来,按照上级检察机关要求,把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合二为一,切实推进捕诉一体化工作,以实现谁批捕谁起诉为原则,对侦查机关未实际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严格按照系统轮案规则进行案件分配,努力节约司法成本,凸显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严格落实院党组除未检案件由二部专人办理外,对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经济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等由一、二部实行轮流办理规定,突出工作量的平衡。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未检除外)75 件139人,批捕54件86 人,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未检除外)89件140人,已诉至法院69 件84 人。所办案件经省、市院及县政法委抽评,均未发现办案质量问题。开展提前介入工作,不断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按照《刑诉规则》等相关规定,先后派员参加了县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办理的如周吉平故意杀人案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3件次,着重对案件定性,证据收集与固定等提出意见建议,大大缩短了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环节办案时限,有效提升了案件质量。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办理涉恶案件2件,批准逮捕10人,其中1件按市级集中审判规定移送鲁甸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积极协助办理,1件正在审查起诉中。按规定开展了线索大排查大起底专项行动,坚持每月对已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线索排查,注重从具体案件中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和深挖“保护伞”线索。通过工作,2019年以来共发现疑似涉恶线索3条,疑似“保护伞”线索3条,均按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结合办案发出检察建议12份,梳理并报送重点整治问题建议11个。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在机关、广场、集镇、学校、挂钩村,通过设置标语、发放资料、张贴公告、召开宣讲会议等方式,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其中,检察长带头宣讲12场次。对要求联审的2583名人员,全部经过案件系统进行查询,并如实将查询结果及时进行回复,严防问题人员进入基层组织。

2020年,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案件60件90人,经审查批捕51件64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44件191人,已诉至法院111件138人,已判决102件133人。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件。

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按照集中管辖原则协助鲁甸检察院办理县检察院审查批捕的马某某等11人涉恶案件,4月该案11名被告人一审已获2~10年不等有期徒刑,有效地震慑了黑恶犯罪。聚力打好“四大战役”,开展以来共收集涉黑涉恶举报线索3条,涉黑涉恶“保护伞”3条,针对涉恶案件发出检察建议2份均收到整改落实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