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大关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工作 报告——在大关县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先鳌

1990年4月11日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大关县人民检察院向大关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1989年,我院以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指示的要求,把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反贪污、贿赂上来,有力地惩治了一批经济犯罪分子,严厉打击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各项检察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进一步发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为坚决惩治腐败,推动廉政建设,为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保障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促进廉政建设

我院把反贪污、贿赂斗争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第一位的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来抓。1987年至1989年的三年中,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47件49人,其中贪污犯罪案件26件28人,挪用公款7件7人,偷税漏税9件9人,投机倒把1件1人,受贿4件4人,经过初查立案的25件27人。侦查终结后对已构成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8件8人,已构成犯罪有坦白自首悔罪表现的,或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免予起诉的8件8人,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不予起诉,撤销案件或转有关单位处理。通过办理这批经济案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40500.20元,与上届挽回经济损失8万元相比上升75%。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政治局的建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我院在县委的领导下,通过各种会议,采取多种方式宣传《通告》,组织了一批办案队伍,在打击经济犯罪上取得明显成效。1989年共受理经济案件28件29人(贪污9件10人,受贿4件4人,挪用6件6人,偷税8件8人,投机倒把1件1人),比1988年受理的9件10人上升211%和190%。经初查予以立案的14件15人,比1988年立案的6件7人上升133%和114%;贪污、受贿、挪用11件12人,上升83%。共办结9件9人(起诉5件5人,免诉3件5人),撤销案件1件1人,比1988年办结的4件5人上升125%和80%。这些经济案件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经济损失198426.01元,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64362.29元,比1988年挽回经济损失34677.84元上升85%,还帮助12个单位追回流失资金35111.99元,比1988年追回流失资金3353.25元,上升810%,实现了受理、立案、结案三个翻番。

坚决执行“两高”《通告》,对自首坦白的经济犯罪,依法从宽处理。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两高”《通告》,使广大人民群众受到了鼓舞,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了震动。在“两高”《通告》规定的限期内,有6名经济违法犯罪人员向我院投案自首,违法犯罪金额达24000元。经我院查证核实后,这6名违法犯罪人员都受到了从宽处理,其中免于起诉2人,不予立案转有关部门处理4人。

对贪污数额较大,不积极退赃,无悔罪表现的,坚决依法从重处理。如吉利乡鱼田信用社会计徐泽坤贪污集体资金3万余元,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处徐泽坤有期徒刑15年,有力地打击了贪污犯罪。

为了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让经济犯罪分子曝光,张扬法制,震慑犯罪。我院同县委廉政办、法院等有关部门配合,于1989年12月16日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我县贯彻执行《通告》,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的情况,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这几年,我院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中,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积极参加综合治理;(二)坚持“抓系统、系统抓”,发挥管理单位的职能作用;(三)设立“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举报室”;(四)设置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即成立税务、供销检察室;(五)在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聘请检察通讯员;(六)建立与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制度,通过采取这些措施,使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同时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我县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上升幅度大,但由于公、检、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社会治安形势从总体看还是比较稳定的。三年来我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478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人犯344人,占受理数的71%,与上届人代会期间批准逮捕人犯126人相比上升173%。344名人犯中属于杀人、抢劫、强奸、拐卖人口、重大盗窃等七类重大刑事犯罪161人,占47%,与上届七类重大刑事犯罪43人相比上升274%。

在审查批捕人犯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办案,力求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对未构成犯罪的,或根据《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无逮捕必要的,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共不批准逮捕49人,占受理数的10%;对基本事实、基本证据不具备的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计63人,占受理数的13%;有的由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在注意防错的同时,对已构成犯罪,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机关又未提请逮捕的,由我院决定逮捕,防止了漏犯。

从批捕的人犯看,犯罪率是在逐年上升的。1987年批准逮捕人犯44人,1988年则批准逮捕人犯117人,1989年批准逮捕人犯达183人,平均以73%的幅度上升。

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177件382人,免予起诉1件1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38件291人,与上届起诉112人相比上升159%,

决定免予起诉4件28人;决定不予起诉2件6人。在审查起诉时,追诉了20人。

出庭支持公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又一光荣职责。出庭支持公诉是由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三年来出庭公诉132件,发表公诉词132篇,通过出庭支持公诉,揭露犯罪,保护人民,宣传法制,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活动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公安的侦查预审活动及出庭支持公诉,审查法院的判决等形式来进行的。对发现的违法活动,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被监督的单位也表示依法予以改正。

既抓专项打击又抓综合治理。我院多次与同公安、法院组成工作组,开展“扫黄”“除六害”专项斗争,派员参加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工作。比如,到黄葛乡永康村进行专项治理,另外,通过配合公安、法院召开公捕公判大会,设法制宣传栏,图片展览进行法律咨询,撰写法制宣传广播稿等,为群众提供学法懂法的条件,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用法律武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以“两打”为重点,全面做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三年来,我院始终围绕反贪污、贿赂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重点,进一步开展了法纪检察、监所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等各项业务工作。

(一)法纪检察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在全面开展检察业务的前提下,切实把法纪检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重点查处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和侵犯公民权利三种案件的指示精神,我院的法纪检察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三年里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76件118人,与上届受理的54件92人相比,分别上升41%和28%;立案侦查的19件39人,与上届18件33人相比略有上升。经侦查终结向法院提起公诉15件25人,与上届10件16人相比上升50%和56%;对已构成犯罪确有悔罪表现,情节轻微的,免予起诉2件8人;对尚未构成犯罪作撤销案件处理的2件4人。

(二)监所检察工作,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维护监管场所的秩序和安全。1987年9月我院监所检察科与公安局预审科、看守所、武警中队共同组成“共建文明看守所领导小组”,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了责任心。在1989年初,由于在押人犯多,监管条件差,为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加强了对监所工作的领导,先后由检察长和分管的副检察长研究布置监所检察工作达12次,对在押人犯消化不及时的问题,专门向人大常委会作了报告。人大常委会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作了监督检查,使在押人犯的消化处理工作有了进展。三年来,同有关部门配合对监所进行了59次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互相配合,及时解决。监所检察工作的又一任务是发现监管工作有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1989年发现在押人犯超过羁押时限的9件17人,我院催办15次,向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和昭通检察分院报告两次。监所检察工作再一项任务是加强人犯的守法教育。1989年对人犯进行集体教育7次,找人犯个别谈话教育82人次,同时做好人犯家属的工作,由家属对人犯规劝3次。由于加强了对人犯的法制教育和前途教育,一年来只有3人违反过监规,仅占人犯的2%。法院1989年判刑的75人罪犯中只有5人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这几年看守所干部和武警是严格执法的,收押和处理人犯出所是按法律规定办理的,对人犯是实行文明管理的。

对监外执行犯的检查。1989年底有监外执行犯20人,其中判处缓刑的9人,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的7人,假释3人,剥夺政治权利1人。这些罪犯分布在七乡13个村和1个办事处,我院单独或与公安配合进行了两次检查,经考察有6人表现好,有14人表现较好。在检查中还协助当地政府及公安派出所健全了对监外执行犯的管理制度。

(三)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它代表检察机关受理人民群众对犯罪的检举控告,又可及时向有关机关提供信息。三年来,共受理来信1092件,比上届518件上升110%,接待来访146人次,比上届275人次下降46%。1988年9月21日成立举报室以来,共受理各种举报418件。

1989年群众来信反映突出的是拐卖人口案件。这类案件涉及被告人108人,被拐卖妇女79人,其中有随母儿童12人,被卖妇女年龄最小的仅13岁,因拐卖人口而引起抢拿财物的12户,这些财物有现金、猪、牛、羊、马、木料、被盖、衣物及拆毁房屋等。由于拐卖人口造成当事人侵权、伤害等其他犯罪行为,直接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我院正副检察长坚持接待来访群众,审阅批示来信材料;信访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热忱接待,认真听取反映情况,依照法律和政策予以耐心解答和处理,该由我院办理的,由经济法纪侦查科立案侦查,及时依法处理;属其部门管理的,及时转办,并向举报人员回函,做到件件有交代,案案有着落。因此来信来访群众对控申举报工作比较满意。

四、认真贯彻“从严治检”方针,加强检察队伍自身建设

三年来,我院坚持对干警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1989年里先后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重要讲话和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指示,对干警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共产主义理想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教育,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干警的政治觉悟和做好检察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当去年春夏之交全国出现政治风波的时候,全体干警旗帜鲜明地反对动乱,坚守岗位,坚持工作,以多办案,办好案的实际行动与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同贪污腐败现象作斗争的职能部门,接触腐败阴暗的东西较多,只有不断增强自身抵制腐蚀的能力,才能做到为检清廉,秉公执法。因此,我院认真抓了队伍的自身建设,采取多种形式,重视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用党纪政纪和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努力做一个“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清正廉洁的检察干部。经过三年的努力,广大干警的精神面貌有了可喜的变化,不怕苦,不怕累,不怕打击报复,抵制说情风,超负荷地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三年里,我院曾被评为地区和县的文明单位及地区政法系统先进单位,先后有10多人次受到高检院、省院和分院的表彰。

我院1989年底有检察干警30人,比上届25人增加了5人。经过多年来的努力,已有10人获得政法专科文凭,改变了干部队伍的学业结构,现在,正在自修法律专业4人,检察电大专业7人,检察专业合格2人,党政专业1人,函授中专1人。再过两年,我院干部学业又将有可喜的变化,由于干警文化、业务知识的提高,保证了各项检察业务的胜利完成。

三年来,我院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突出的是:第一,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方面还做得很不够,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发挥得很不充分。第二,反贪污、贿赂的侦查工作,缺乏经验,侦查水平不高,侦查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变、对策能力都不适应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需要。第三,人力不足,经费短缺,缺乏必要的装备和设施。

各位代表,今后我院将继续在县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五、六中全会精神,完成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提出的任务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紧紧抓住坚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这两个重点,进一步加强法纪检察工作,加强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带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全面开展,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保卫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要完成以上任务,必须抓好干警队伍的建设,在干警中加强政治学习,组织干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开展向雷锋同志学习的活动,用政治统率检察业务工作。要求干警严守纪律:一要热爱人民,不准骄横霸道;二要服从指挥,不准自行其是;三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四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五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六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七要提高警惕,不准泄露机密;八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

我们相信下届的检察工作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