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职侵权
县检察院1979年恢复重建时内设法纪检察科,1988年改名为法纪案件侦查科。
1980年,法纪检察工作直接关系着发扬人民民主,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调动群众建设现代化积极性的问题,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信访的途径而受理查处的法纪案件7件12人。
1980年除夕前一天夜间,木杆街上居民田志容蒸黄粑起火。当大火烧至饭店时,饭店经理陈文刚不但不组织人灭火,当群众主动去抢救饭店的被盖等物品时,陈文刚反而阻止抢救。陈抱着手观火,也不把他经管的账簿等重要单据拿出来。结果饭店房屋财产共值10多万元全被烧毁。
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文刚犯有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法庭在木杆街上公开宣判。庭审中,公诉人刘华银用具体事实揭露陈文刚玩忽职守的经过。当大火还未烧到饭店时,陈文刚袖手旁观,自己不去灭火;当大火要烧着饭店时,陈文刚也不组织群众抢救,也不去把账簿等重要单据抢救出来,在群众主动去抢救集体财产时,陈文刚还前去阻止,不让去抢救财物,导致房屋、物品价值10多万元的损失,这完全是陈文刚的玩忽职守所造成的,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法庭经过调查核实,听取公诉人的指控,判处陈文刚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1981年,共受理法纪案件9件,其中立案侦查的3件4人,占受理案件的33%,已结案3件占立案的100%,转公安的3件5人,占受理数的33%,有档备查的3件3人占33%。另外还协助纪委查处了2件5人。在办结的3件案件中,其中1件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交有关单位处理,另两件均属非法搜查案,1件法院作了有罪判决,另1件起诉后法院当年未审结。
1982年,法纪工作共受理群众控告的各类案件8件26人(其中:刑讯逼供3件4人;非法搜查1件2人;报复陷害1件2人;非法拘禁1件1人,非法侵犯他人住宅1件16人;侵犯通讯自由1件1人)。办结2件3人;积转2件4人;转有关部门查处1件1人;存查待办3件19人。如黄仲华、龙云华非法搜查案,法纪干警坚持原则,秉公执法,领导亲自参与调查研究,分析案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除龙云华作免诉外,对黄仲华提起公诉,作了有罪判决。
1983年,受理法纪案件7件,上年积案2件。新受理的7件中,立案5件,退回公安2件;立案侦查后,撤销1件;起诉3件;作有罪判决2件,无罪判决的1件。在9件案件中,属玩忽职守的1件,刑讯逼供2件,侵犯通信自由1件,诬告陷害1件,非法拘禁4件。
黄葛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陶友信,内勤李再川为逼取口供,将被告人陈第学多次捆绑吊打;城关派出所干警在审讯被告人王正全时,将王捆在柱子上,将王的手致残;黄葛派出所有一姓肖的警察参与他人吃了偷来的兔子,被街民徐章贵揭发了此事,便互相扭打,肖的头部被徐的小孩(11岁)用石头击伤出血。为此,县公安局从县城派出干警,对徐章贵夫妇、子女捆绑讯问,有3人被关押。公安机关对徐章贵提请批捕,经检察院审查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仍不放人。徐在关押中大吵大骂,又受到看守人员的打骂、戴械具。徐放回家后,出现神经病征兆,后由检察、公安、民政派人护送到成都精神病院检查,经省的精神病院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由于总结反映情况真实,性质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都很重视,派人予以督促,使法纪工作出现新局面。
1984年,共受理新案19件,加上历年积案11件,一共30件。其中非法拘禁13件,诬告陷害8件,医疗事故2件,非法搜查2件,报复陷害1件,刑讯逼供1件,重婚2件,破坏选举1件。这30件案件,转有关单位处理的14件,立案4件,其中起诉1件法院作有罪判决,免诉1件,当年未结2件。转出去的14件中,有2件是超过追诉时效,建议由主管部门处理;有6件是作了全面调查,不够立案,建议作其他处理;有2件医疗事故案因情况不明,转县卫生局作出医学鉴定结论后再处理;其余4件明显不够立案或不属县检察院管辖的转主管部门处理。
6月,县检察院受理悦乐区大坪乡社员高国发控告该队社员石作银非法拘禁一案。从接待被害人到立案侦查、起诉,只用了12天。即被害人高国发于6月14日来县检察院控告该队社员石作银平时在队上称王称霸。次日,检察干警奔赴发案地调查取证,经过5天艰苦细致的工作,6月23日返回单位,25日单位领导就主持讨论,决定依法起诉;6月29日,起诉到法院。法院于7月30日公开审理,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半年。这个案件全案办结总共只用了42天。当地群众反映说:“政法机关为我们除了一霸,队上就安宁多了。”
1985年,新受理法纪案件9件,加上历年积案11件,共计20件36人。其中非法拘禁8件15人,非法搜查2件6人,刑讯逼供2件5人,诬告陷害1件1人,重婚1件2人,医疗事故3件3人,责任事故1件2人,其他案件2件2人。这些案件,立案侦查了6件13人。处理情况是:起诉1件2人(法院作有罪判决),免诉5件7人,作其他处理4人;自行调查后,不够立案作其他处理的5件7人;明显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不属县检察院管辖而转有关单位查处的9件16人。
同年,查处寿山公社干部吕德文(原任寿山公社党委副书记)、李邦举(原任寿山公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永方(原任寿山公社党委组织委员)、严子和(原任寿山公社党委办公室主任)、杨秀坤(原任寿山公社党委副书记)等人非法拘禁案。
11月9日,高桥公社农机管理员王仁超从高桥到大关办理业务,路经寿山时,到公社看望其妻杨玉珍。9、10、11日均在其妻处食宿。严子和、吕德文认为杨玉珍(计生员)和他人乱搞男女关系,组织人拿奸。11日晚上,杨秀坤、吕德文、李永方、李炳元、漆定清等人先后进入杨玉珍的寝室。李炳元问杨床上睡的是哪个?杨答王仁超,李又问他是你什么人,在哪里工作?杨答他是我男人,高桥农机管理员。杨秀坤问,你们办手续没有?杨答办了的,从办公桌上的玻璃板下拿出结婚证递给杨秀坤、吕德文等人观看。吕德文等人为使自己的非法行为合法化,便抓住“以前的问题”。11月12日中午3时左右,李永方将王仁超关进寿山派出所临时羁押人犯的公社楼梯间的小黑屋里。晚饭后,李永方才把王仁超放出带到楼上电话室,令其写交代材料。王趁人不备逃跑。李见王不在,叫张春一道骑自行车往高桥方向追赶。追到甘海子九千米处赶上王仁超,李解下单车行李架上的麻绳,不由分说就捆王,王仍不从,李就用拳头猛击王的背部。张春见李很难捆王,便去帮助,二人将王双手反捆带回公社。李邦举又安排燕万群、周洪珍继续审问王仁超。李永方打电话给公安局局长曹崇勋反映情况。曹听说杨玉珍和王仁超是办了结婚手续的合法夫妻,指示立即放回王仁超。李仍让燕万群等人将王审讯到夜间10点过才罢手,并叫王回高桥后继续写检查。
处理意见是:吕德文、李永方、李邦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第1款,已构成犯罪。杨秀坤、严子和参与实施非法拘禁,但尚属情节显著轻微,不视为犯罪。
以上两案在查处过程中,遇到了困难和阻力,省政法委作出批示,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昭通分院先后派出工作组进行指导,使这两案在久拖不决的情况下得以处理。
1986年,共受理法纪案件13件26人。其中非法拘禁4件10人,非法搜查2件3人,诬告陷害1件1人,重婚6件12人。通过审查和初步查证,对于具有犯罪事实,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侦查的8件18人(非法拘禁3件8人,重婚5件10人),侦查终结后,决定起诉7件12人(非法拘禁2件2人,重婚5件10人),免诉(非法拘禁)1件2人,不诉1人,批评教育2人。办结后不够立案而作其他处理的5件8人(非法拘禁1件2人,非法搜查2件3人,诬告陷害1件1人,重婚1件2人)。提起公诉的案件除1件待判外,其余均作了有罪判决,同时,配合卫生部门查处了医疗事故案2件。在办理大关林业局长石清云,林业派出所副所长谢德忠非法拘禁一案和参与大关医院办理一起医疗事故案时,县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盛启伦和县委副书记叶兴祥亲自参与研究、指导,并做工作,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查处。
县公安局干警陶友信、李在川等人,在黄葛派出所工作期间,在对农民陈弟学进行审讯时,为了逼取口供,于1983年10月4~6日,多次对陈进行捆绑吊打,造成了严重后果。李在川还对请求其排难解忧的农民沈永富进行非法拘禁。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和受害人陈弟学的控告后,干警王昆与其他干警一道,赶赴实地找受害人和群众了解情况,根据初步调查证实,陶友信、李在川对陈刑讯逼供,对沈非法拘禁的事实是存在的。王昆将情况向院领导作了汇报,检察长谭金铭认为陶、李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决定立案查处,并鼓励王昆克服困难,查清全案,秉公执法,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责。为了有利于案件的查处,县委同意由公安、纪委、检察抽人联合调查,但公安迟迟不肯派人配合。王昆并不气馁,带领另一干警进行调查。他们到远离700多千米的开远县向一个知情人调查,转来途经昆明、昭通时,便主动向省检察院、昭通分院领导反映情况,得到了省检察院、昭通分院领导的支持和鼓励。面对被告人的威胁、公安领导的护短和相关人求情,王昆态度坚决、绝不妥协。他向院里写了侦查终结报告,经检委会讨论,并向县委作了汇报,县委多数领导同意起诉。县法院通过开庭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陶友信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在川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犯非法拘禁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刑期一年零六个月。陶、李二人不服,提起上诉。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这一案件的处理,张扬了法制,对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教育群众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7年,县检察院根根高检指示,切实把法纪检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重点查处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三种案件。全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6件41人,与上年相比上升二倍,其中,侵权案件占77%。通过审查,对具有犯罪事实,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侦查的7件14人,其中诬告1件1人;非法拘禁2件5人;非法侵入住宅1件2人;重婚3件6人。侦查终结后起诉5件8人,法院审理后均作了有罪判决;免诉2人;撤销案件1件2人。查处后不够立案作其他处理的11件16人(医疗事故2件2人,诬告陷害1件1人,非法搜查1件3人,非法侵入住宅3件4人,非法拘禁3件4人,重婚1件2人),转有关部门办理的8件11人(诬告陷害1件1人,非法拘禁4件5人,非法搜查1件3人,报复陷害1件1人,重婚1件1人)。
1988年,共受理案件30件41人。通过审查不属法纪部门管理转出的4件5人,调查后不够立案分别情况予以各种处理的20件22人;立案侦查的7件16人。其中非法拘禁4件10人;重大责任事故1件1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人(与重大责任事故同案),重婚2件4人。在立案侦查的7件16人中,决定逮捕人犯11人,向法院起诉6件10人,有4件7人作了有罪判决,2件3人当年待判。免予起诉1件4人,不诉2人。实现了年初提出的年底无积案的口号。对法纪案件的发案规律、特点进行分析,提出对策,专题总结10篇,被省院转发3篇,分院转发3篇,县广播台釆用2篇。
1989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0件36人(包括重特大案件3件4人,在这3件4人中,属重大责任事故2件2人,非法拘禁1件2人),比上年30件41人下降33.3%和12%。通过初查受理案件,不够立案或转其他处理的15件27人,立案侦查的5件9人(非法拘禁2件4人,重婚2件4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件1人),比上年立案7件16人下降28%和43%。侦查终结3件5人(向法院起诉2件3人,经法院审理均作了有罪判决,撤案1件2人),共决定逮捕7人。在受理的20件36人中有一般国家工作人员7人。在立案中的非法拘禁案比上年下降50%。
天星区安乐乡农民姜德树之妻杨声会,于1984年4月20日和邻居陈明贵吵架后服毒自杀,当时经公安机关法医验尸结论为:杨和陈吵架仅是一个前因,杨的死和陈没有必然内在的联系,应由死者负责。后姜多次向省、地、县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天星派出所副所长侯怀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其表侄陈明贵打死其妻一案。姜的控告引起地、县委的重视。县委委派工作组进行调查,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侯反诉姜对其诬告陷害向县检察院控告。1月受理此案,主动向县委和区委汇报,决定立案侦查。既坚持了党委的领导,又独立行使了检察权。
同年,检察干警王峰、王虎春到高寒山区的火地村查处罗行宝等人非法拘禁案时,在询问同案人罗行银中,罗借解小便之机逃跑了,承办人考虑到他在本案中起重要作用,若与其他人串通询问情况,将使调查工作陷入被动。王峰他们在村干部的支持下,打着手电,踏着齐脚深的稀泥,冒着大雨,迎着寒风赶到被告家中,把睡觉中的嫌疑人抓获。在返回村上时,王峰他们又饿又累,一屁股坐在稀泥中,待休息后又继续赶路。他们回到村上时已是凌晨一时了,棉衣早已被雨水、汗水湿透了。稍待休息,天刚亮,接着又开始询问被告人。
1990年,全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1件19人。通过调查,决定立案4件9人。在查处案件中,不就案办案,注重搞综合治理。为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降低法纪案件的发案率。一是广泛深入地宣传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法纪案件立案标准,使广大群众学法懂法。二是努力做好疏导缓解工作,为群众排忧难解。如上高桥乡农民王华友、马敏义等婚姻纠纷。在告状无门的情况下来县检察院控告。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的受案范围。考虑如再转办,会延误时间。势必酿成不良后果。便派法纪侦查人员立即赶赴发案地调查处理。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以案释法,平息了事件。三是对那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及时侦查,坚决打击,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1991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2件24人,比上年11件19人分别上升9.1%和26.3%;立案7件19人,比上年4件9人分别上升75%和111.1%;结案6件17人,决定逮捕人犯5人,起诉5件10人。
5月9日,上高桥乡新民村汪治成控告,其子汪国山被罗定友等人捆绑,殴打成重伤,要求调查处理。县检察院立即与公安机关联系,共同派人出席现场。5月12日,汪国山死亡。副检察长段有根带领法纪侦查人员赶赴现场侦察。4月30日,汪治成与其儿媳罗平香(被告人罗定友之长女)发生口角,罗便出走未归。罗在走前回到娘家,告诉其母要出走,其母未作阻拦。罗走后,汪家于4月30日至5月1日先后多次到罗家要人,并发生争吵,使罗家产生不满。5月3日早上,罗定友、冯文芬(罗之妻)借故寻找其女,来到汪家,与汪治成发生抓扯。冯跑回家报信,罗太福、耿子为、何仕学、何仕向等便朝汪家跑来。汪治成发现人多了,即往外跑了。5月5日天刚亮,罗国连、罗国权带打杵,耿子为带扁担、绳子,管显虎带软管一根,其余人都带有锄把或棒棒,到了汪家,人们将房子围住。罗国连将住在楼上的汪国山(汪治成的长子,被告人罗定友的女婿)拉下来,讯问其父去向,后将汪国山扣留在罗定友家。汪准备逃跑,被耿子为、罗国成捆在罗家门口的一棵漆树上。社干部王升贵、新民村支书安家智赶到,批评了他们的非法拘禁行为,并叫罗定友放人,罗不答应,并提出要支书签字作保,未成。待支书走后,罗太和将汪拉进屋里拴在柱子上,随后,管显虎用软管打汪的腹部,并踢了右腹部一脚,罗太和用拳头打汪的胸口,耿子为用脚踢汪。后汪说饿得很,便给汪解了烧洋芋吃。汪吃洋芋后,管显虎又用软管打汪的脚。天刚亮,汪治成邀约了家族4人前来营救汪国山。汪治成用斧头砍开罗家的大门后,汪国山逃出罗家,随后,由其母背回家中,并于当日(5月6日)送往上高桥卫生所,经抢救无效,于5月12日13时许死亡。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系他人致伤上腹部引起胃穿孔,致腹腔严重脓毒血症死亡。综上所述,被告人罗定友由于未处理好亲家关系,导致两家关系不和,在明知其女出走的前提下,寻找女儿为借口与汪家发生冲突,并邀约家族惩治汪治成,由于未找着汪治成,而对其女婿汪国山进行拘留,在拘禁中有捆、绑、殴打等情节,导致汪国山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1992年,全年立案侦查5件非法拘禁案。(https://www.daowen.com)
9月,县医院发生一起在医疗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的事件。法纪科长王峰赶到卫生局及县医院了解情况,建议卫生医疗部门尽快作出检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由因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严重缺位,因而一拖再拖。死者家属多次到县检察院反映。10月9日,检察长杨先鳌和王峰专程到卫生局,与卫生局局长口头交换意见,并提出口头建议,尽快落实“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对死者死因作出鉴定。当天下午即召开会议,确定了鉴定委员会,并报县政府批准。10日下午召开了第一次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死者的死因进行了分析并作了结论。确认为有医疗事故,对死者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
1993年,全年立案6件9人(其中非法拘禁5件8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件1人)。与上年相比,件数上升20%,人数持平。年内,法侦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被告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体做法是: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责令被告人交出一定的钱来,用于被害人的生活补贴、误工补贴、医药费等事项。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及时补偿。这样既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也维护了公民的经济利益。
1994年,全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7件18人。其中非法拘禁2件7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3件9人;重大责任事故1件1人;敲诈勒索1件1人。立案侦查4件9人。全年共责令责任人交出现金44229.29元,以解决受害人的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贴和抚恤费。
1995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8件19人,与上年同期受理7件18人相比,分别上升14.3%和5.5%,其中:非法拘禁4件11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件3人,玩忽职守1件1人,诬告陷害1件2人,重大责任事故1件2人,立案侦查5件10人,与上年同期立案侦查4件9人相比,分别上升25%和11%,所立案件全部结案。
1996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3件4人,与上年同期受理8件19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下降62.5%和80%,均属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1件2人,与上年同期立案侦查5件10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下降80%。经初查不予立案2件2人,移送免诉1件2人。
1997年,随着修订的“两法”实施后,法纪案件管辖由原来的查处农村“三非”案件变为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这就增加了法纪工作难度。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5件14人。其中,非法拘禁2件9人,滥用职权1件1人,非法搜查1件2人,刑讯逼供1件2人,全是涉嫌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立案3件10人中,涉及正科级领导干部2人,副科级领导干部1人,司法工作人员3人,一般工作人员4人。法纪检察干警并没有因涉及上述人员而退步。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迅速赶赴现场,及时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主动向县委、政法委汇报,统一认识,妥善处理了这批案件。
1998年,法纪案件由于案件管辖范围变窄,加之前几年大力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等原因,发案低,群众提供线索少。尽管如此,法纪干警并不是坐等案件,而是主动出击,努力开辟案源。共初查案件4件4人,涉及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徇私舞弊、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各一件,受理1件1人,无立案案件。
法纪检察工作主要在普法宣传教育和预防犯罪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积极参加县委组织对全县范围内的厂矿企业进行安全大检查,查出了建筑行业、纸厂、煤厂、砂石厂、小煤窑等企业存在设备安装不合规范、用电不符合安全规定等隐患。并对隐患提出了整改建议和改进措施,尽力遏制事故的发生。二是参与“213”线公路改建沿线玉碗、黄葛等地群众的疏导缓解工作,缓解了群众对涉及公路沿线耕地征用补偿标准问题的对抗情绪和矛盾,确保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三是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先后参加了吉利供销社移交及县建筑公司改制工作,为企业清理账目、清理有关债权债务做了大量工作。
1999年,初查案件线索6件8人,受理4件6人,即青龙乡派出所干警黎先进、唐伟非法搜查案,青龙乡计生办骆军非法拘禁案,原寿山党委书记吕德文玩忽职守案,天星乡副乡长卢云华、企业办主任王刚仲玩忽职守案。立案2件3人已全部结案。即青龙乡派出所干警黎先进、唐伟非法搜查案作撤案处理,吕德文玩忽职守案作决定移送起诉。对骆军非法拘禁案,因情节轻微,本人态度较好作不立案处理。
2000年,县检察院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和院党组的安排,为加强建筑行业和工程发包过程中的犯罪预防工作,法纪案件侦查科派员参加了黄连河公路、旅游总公司宿舍楼、财政局办公楼、县医院宿舍楼、文体局宿舍楼、公安局宿舍楼的招投标监督工作。同时,参加安委会组织对天星、青龙、寿山、木杆、高桥、吉利等乡的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001年,县检察院针对上年法侦工作成为全市立案空白县之一,年内早安排、早部署,使法侦工作有新起色。初查的4件线索中,有1件已达到立案标准,此案是木杆乡分管计生工作的副乡长,在抓计生工作中非法拘禁他人。请示县委认为,系工作方法严重不当,因而暂不立案。
2002年,县检察院党组决定将反渎局与反贪局合署办公,将渎职侵权检察纳入反腐败同等重要的地位,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2003年,初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3件13人,立案侦查6件6人,向县法院提起公诉3件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三机关一部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为重点,特别是对发生在计生、卫生、林业等部门中的贪污、贿赂等案件,加大了整治力度。
2004年,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认真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全年共受理初查案件3件。其中玩忽职守1件1人,滥用职权1件1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1件1人。同时在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中,发现渎职案件线索2件,受理初查2件。其中1件作不立案处理。
2005年,初查玩忽职守案1件2人,立案1件2人,审查起诉1件1人、不诉1人。
2006年,着重查处了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生方某在2004年间,利用职务之便,给玉碗、天星镇等10余名受术对象未做男结扎手术,就将已做男结扎手术的证明开给其到玉碗、天星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了绝育证,方某涉嫌滥用职权罪。方某逃往湖南某市,检察机关向其家属做工作。在法律的威慑下,方某连夜赶车到检察院投案自首。发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生卢某、悦乐镇计生办副主任杨某以同样的手段涉嫌滥用职权罪,迅速对2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立案侦查。还发现悦乐镇第二门诊医生罗某伙同他人办理假绝育手术40例,收受计划生育受术对象现金6500元。对上述款项已全部依法追缴,并向法院移送起诉3件4人(1人在逃)。县委对查处职务犯罪工作充分肯定。
11月,县委书记郑艺作出批示:“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特别是对于扰乱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犯罪行为,坚决打击,决不手软,进一步促进了计生工作的健康开展,推动了平安大关创建”。这是县委对县检察院查处职务犯罪工作充分的肯定,极大地鼓舞了全体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2007年,初查案件线索2件2人;立案侦查2件2人,均属滥用职权。其中,一件是寿山乡的计生办主任毛某滥用职权为翠华、木杆、悦乐等乡镇的计划生育受术对象出具假手术证明4张、假绝育证3本;另一件是悦乐镇计生服务站的贺某滥用职权为本镇大坪的计划生育受术对象出具假绝育证3本,并造成马某夫妇超生一胎的严重后果。所立案件已全部侦查终结。
2012年,按照“稳中求进”的要求,坚持“有线索必查、有案必办”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的力度。查办渎职侵权案件1件1人。
2013年,县检察院以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为主要内容,把工作重点放在开辟案源,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上,全年共立办案件1件2人,移送起诉后均被法院作了有罪判决。
2014年,反渎局共受理初查渎职侵权案件线索8件,立案侦查7件7人,全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均为有罪判决。其中特大案件4件,重大案件2件。涉乡科级正职2人,乡科级副职2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76.8万余元。全年一举查处了林业系统贿赂窝案4件4人,渎职窝案5件5人,并开辟了惩治渎职犯罪的新领域。查处三江口林场原场长刘某某等人受贿案,县林业局原局长段某某等人滥用职权窝案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办案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2015年,反渎局受理案件线索3件,初查3件,立案3件4人。
2016年,县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市检察院关于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的部署,以“小专项”的形式,采用“挖窝查串”的方法,集中查办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滥用职权及并案处理的关联犯罪案件10件10人,科级干部涉嫌犯罪2人。反渎工作在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会上作经验交流。
年内,共侦查终结3件4人。立办的渎职侵权案件中,涉案罪名为滥用职权罪及非法买卖国家证件罪。立案时,有2件特大案件,1件一般案件。侦查终结后,有1件重大渎职案件,2件一般渎职案件。立办的4名涉案人员中,有1名乡科级正职,3名一般人员。
2018年1月,县检察院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体转隶大关县监察委员会,完成了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