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查起诉

第二节 审查起诉

1956年起,审查起诉由检察院自行办理,当年共受理公安机关预审终结、移送起诉案132件,其中起诉案件70件,占53%。不起诉42件,占32.5%,退回补充侦查20件,占10.5%。

同年1~2月,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案39件(法院送达5件),起诉29件,补充4件,不诉6件(包括撤回2件)。移送法院29件中,经与法院共同研究后撤回3件,有11件已经预审庭裁定退回1件,处理10件。在起诉方面贯彻了“既合法,又及时”的方针,改变了原来怕麻烦,搞简单案件而不搞复杂案件,以及认为起诉只不过是罗列罪行、送出了事等错误思想,同时,纠正了公安预审干部认为“起诉意见书”是多余的圈圈,否定事实太多会发生错案,因而就似是而非,或根本不能成立的罪行亦勉强认定的错误认识,基本上达到了统一思想,这就给起诉工作打下了基础。

1957年1~3月,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自行侦查起诉案件13件,其中起诉10件,免予起诉1件,退回补充1件。4~5月,县检察院积极参与侦查活动,有效保证案件质量,及时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如在审查肖银品凶杀其妻一案后,在审查起诉中认为被告杀人动机不明,死者是走路跌死或是被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追回补充侦查。经与公安机关联系后,到出事地点作了侦查实验,同时,采取了群众路线的破案方法,结果证实被告在与他人发生通奸之后想与通奸人结婚而起杀妻之意。故在其妻上山砍柴时,即将其妻从岩上掀下,预谋将其跌死,因未跌死而用斧头击伤毙命的。侦查实验后证实了被告杀人事实,并有其侄儿证实,因此解除了疑点。县检察院还参加了以“先后偷窃寿山区合作社饭店及供销社、银行财物数次,屡教不改”罪行批准逮捕周洪光一案的第一次预审后,根据供述进行查证的结果,被告仅有一次偷窃行为,且不严重,并非惯犯,决定免予起诉。

同年1~10月,共收案30件,提起刑事案件8件,不提起刑事案件15件,尚在审查7件。提起刑事案件8件中,终结6件,起诉2件,均作有罪判决;共捕5人,法院逮捕3人,县检察院逮捕2人。办理公安移送起诉43件,起诉36件,免于起诉1件,不诉3件,补充侦查2件;通过审查起诉出席准备庭25次,26件,公审庭25件25次,出席民事庭1件。

1956~1966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案件874件,审查起诉各类案件801件,免诉4件,不起诉46件。

案例:纠正朱正启反革命案。朱正启,苗族,1936年被拉去当兵,1937年参加抗日战争,1939年参加新四军,194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皖南事变后在山东打游击。日本投降后,编入第三野战军,在山东林县做地方工作,1950年1月回家搞生产,享受二等残废军人待遇。

公安机关认定朱正启参与张美玉、王富才组织反革命集团,杀害干部一案。1956年8月28日,经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朱正启在苗族闹搬家初期,能将所了解的情况向干部反映。由于思想落后,不能辨别是非,到后来信谣、传谣,仅仅作了搬家的准备,未构成犯罪,不予起诉。地委负责同志赵子庆批文,该同志未构成犯罪,同意县检察院意见不予起诉。

1958年,公安移送起诉420件,起诉419件,不起诉1件,有2件退回补充侦查。同年开展的安全运动、三次战役及零星打击中,共受理起诉905件,经审查决定起诉899件,占总数99.34%,免予起诉1件,占0.12%;公安撤回及补充4件,占0.44%。

195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80件(反革命案55件,刑事犯罪25件),免予起诉(系投案自首)1件,退回补充1件(保外生小孩),起诉案件除黄开华被中级人民法院核批为免刑外,其他起诉案件均作了有罪判决,所有起诉案件,全部出庭。法院送来的判决,都进行认真审查,并对过去判得过重的案件,公、检、法进行了研究更正。

196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92人(反革命45人,刑事犯47人),决定起诉92人,占收案数的100%,除隐私案件在家审理外,所有案件都出庭,并作了有罪判决。

1961年,根据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严肃纠正错案的通知》,县检察院开展案件甄别工作,并作出《关于1958年至1961年案件复查及甄别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在具体执行政策策略和办案工作中,出现了少部分案件错误,主要是对当时形势认识不足,对两类矛盾交织在一起的错综复杂情况认识不够,干部政策思想水平低,看问题片面,个别案件支持和维护了“五风”,在办案速度上要求过高过急,提出“小案不过天,大案不过三”,13个百分之百等不切实际的口号,致使贪多图快,重量不重质,就案办案,就事论事,主观臆断,个人决定多,集体讨论少,有问题不深入调查研究的办案作风。

受理公安移送起诉17件18人(反革命3件,刑事14件)。经县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17件,占收案数的100%,经法院审查决定审判17件18人,在起诉审判17件中,均全部出庭支持公诉,作了有罪判决。在起诉出庭案件中,配合法院组织巡回法庭,就地出庭支持公诉11件,占已出庭的64%以上。这样做,便利群众,便利生产,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凡起诉的案件,在出庭时作了充分准备。结合审判时发表公诉词中,从揭发犯罪经过、情节、手段、后果中,大力宣传国家政策法令及贯彻六十条,这样,既惩办了敌人,教育提高了群众政治觉悟和对敌斗争积极性,同时,树立了人民群众爱国守法观念。在今年春,我县在部分地区开展社会镇反运动的毛坝、寿山、高桥、木杆、悦乐等5个老公社中,检察干部配合公安、法院,组织巡回法庭,配合整风整社运动后期,紧紧结合中心工作前提下,开展社会镇反运动。整个运动中,共批捕8人,管制53人,斗争279人,计各种犯罪分子340人。

1958~1961年,公、检、法共处理各种案件949人,其中判处死刑、死缓刑5人,无期徒刑3人,有期徒刑547人,管制350人,监外执行6人,缓刑13人,罚款3人,训诫批评教育等26人。对判有期徒刑的543人进行复查,判处正确的有317人,其中在劳改的373人中,不该判刑而判刑的有14人,畸轻2人,畸重38人,事实不清未查明的有1人,定性不当的有2人,根本错误的4人(已作改判无罪释放3人),教育释放9人,提前释放26人,加重的2人,改轻的10人,撤销徒刑的6人,不改判的3人,免予刑事处分的2人。属于刑满释放的有145人,处理正确的111人,不该判刑而判刑的16人,事实不清1人,定性不当的3人,根本错捕的1人,复查后改作无罪错捕错判的1人,改教育批评的11人,不改判的21人。

管制350人中处理正确的288人,错判的5人,罪不该管而管的36人,畸重的1人,事实不清的4人,改判教育的1人,定性不当的16人,宣告无罪的5人,批评教育的35人,重改轻的1人,提前撤管的1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人,不改判的15人。劳改中加刑的96人,其中处理正确的75人,罪不该加刑6人,判重的15人(改判提前释放5人,重改轻10人),撤销加刑6人。

1961年,检察院对1958年起诉案件中,法院已作有罪判决,经复查认为判处有罪是错误的,提出改正报告,经县委批准,共纠正为35人。主要有:杨启贵(反革命造谣)等人教育释放;王才举(组织私分社上粮食)等人批评教育;罗发远(破坏钢铁判刑5年)等人宣告无罪;邓绪清(反革命,判刑6年)等人宣布无罪释放,恢复生产队队长职务;张顺彬(煽动破坏,判刑8年)等人释放回家。

1962年,受理起诉14人(反革命2人,刑事犯12人),其中,劳改犯加刑2人。经审查起诉13人,占收案数的92.9%,不予起诉1人,占收案数的7.1%;经法院审判7人,全部出庭支持公诉,作了有罪判决,没有发现冤错案件。

1963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6件30人,较去年同期受理件数上升43.75%,人数上升53.3%。有反革命集团10人,凶杀犯5人,强奸犯4人,投机倒把5人,烟毒犯2人,盗窃犯2人,过失放火2人。经法院审理作了有罪判决27人,占起诉数的90%,尚未审判3人。其中,在受理起诉案件中,应退回补充侦查2人,退回公安补充侦查1人,自行查证1人。

1964年7月17日,县检察院根据上级指示,配合人口普查,结合生产中心,对天星区1963年所办的批捕、起诉案件进行复查。1963年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为45人,天星区域犯罪13人,占28.9%。这13人中有反革命集团4人,骗窃凶杀2人,贩毒集团4人,强奸1人。经审查批捕7人,管制3人,不捕3人,受理起诉5人(反革命4人,刑事犯1人)。经过复查,认为批捕、起诉是执行了党提出的“一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捉”的方针和“三少”政策,准确打击敌人,保卫中心,推动生产。在复查中通过运用党的政策去发动群众,提高群众的法治观念,加强人民群众的专政思想,对一般刑事案件,可以依靠群众去制服,改造好犯罪分子。

案例:邓绪清,男,31岁,翠华公社石灰乡人。1958年6月,县委号召追三类苗,要求将肥料用完。邓认为把肥料用光了,今后生产没肥料用。便与队长张永珍商量,叫了11个社员背了5500斤肥料到林中藏起来。公社干部叫薅7~8道草,该队已薅4道。邓怕完不成,便薅地边,不薅中间。便以反革命现行破坏,对邓判刑6年。甄别时,在群众中宣告邓绪清无罪,并补助他生活费30元。

同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3人,有凶杀3人,骗窃行凶2人,强奸3人,盗窃2人,盗卖粮食1人,烟毒1人,过失致人死亡1人。在审查材料时,坚持了提讯被告的12人,决定全部起诉法院,占受理数的100%,经法院审判后,作了有罪判决,保证了案件质量。

196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8人,已审结17人。其中,法院退回县检察院补充查证后重新起诉1人,按政策不够管制经分院同意后撤回起诉管制2人,已起诉的15人中,均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作了有罪判决,投入劳改11人。性质是:强奸7人,反革命2人,烟毒1人,投机倒把1人。

在审查材料中,基本做到了慎重、细致、全面,坚持了“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党委审批”的制度。更主要的是,大抓了依靠群众办案,从领导到一般干部,开始克服了“衙门作风”,走出了办公室,不但批捕起诉案件拿到群众中去办理,出庭支持公诉,三类人员的申诉和人民来信来访,也采取各种方式到群众中去办理。

1966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1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1人(反革命3人,凶杀5人,强奸2人,纵火1人)。

1967~1979年3月,审查起诉工作受“文革”运动冲击而终止。

1979年,县检察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的同时,也承担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意见的案件。批捕的6件8人中,已起诉5件7人,由法院作有罪判决的4件5人,占起诉的80%,法院退回补充的1件2人,占20%(此件系杨元生、钟明珍奸情杀人,由上级公安机关化验,待作结论),公安起诉后,因事实不清,返回补充侦查1件1人。县公安研究,因主要情节难以查清,已作释放。截至年底检察院无积案。

1980年,受理起诉案24件36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2件占受理数的91.7%;33人占受理数的91.7%;免予起诉2件(法院退回1件,撤回1件,查后作免予起诉处理),占受理数的8.3%;3人,占受理数的8.3%;不起诉2件(其中1件是法院裁回),占受理数的8.3%;2人占5.6%;退回公安补充侦查1件,占4.2%;2人占5.6%。事实不清,补充侦查20件占受理数的83.3%;32人占受理数的88.9%。其中协同公安侦查3件,三家联合侦查1件,退回公安侦查8件,县检察院自行侦查10件(包括退公安审查后不清的2件)。起诉后法院退查的6件占起诉数的27.3%;9人占起诉数的27.3%。年底没有积案。

公安机关对陈旺平、邓廷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人员在审查该案中发现该案的知情人雷吉武怕公安人员打他,在深山里躲避,致使有关证据不充分。检察长谭金铭和承办人员与公社、大队干部联系,深入到悦乐公社沙坪乡雷吉武家中,向雷吉武的妻子做工作。由于检察长、办案人员认真地宣传政策和法律,耐心细致地工作,使雷的妻子相信党的政策,便上山去把雷吉武动员来自首。雷自首后除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还揭发了陈旺平畏罪潜逃时授意邓廷章继续装神弄鬼、骗取群众钱财的事实,使陈旺平、邓廷章的各自罪责得以彻底查清。

1981年,共受理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27件44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4件37人(作不起诉决定1人);正在审查的4件7人(包括复议1件2人);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的4件6人;决定起诉的24件中,法院已开庭审判了16件18人,均作了有罪判决,最高刑13年,最低刑拘役5个月。

县检察院在把好起诉关,保证案件质量方面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查漏犯。在审查尤连春利用封建迷信诈骗时,发现主犯张义清仍逍遥法外,便作出有关决定,使张义清受到刑罚处理;二是查漏事。在田志容失火案中,公安起诉意见书认定烧毁财物为24万元,确属认定太少,后承办人员与公安人员合作,深入木杆公社,向国家、集体工作人员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国家、集体、个人损失数共为35万元,比原认定数增加41%。三是查漏证。公安机关认定刘天学投毒杀人(未遂),只有证言,没有物证。承办人员深入到发案地,才将刘投毒的米饭收集到,送地区公安处化验,确认米饭内有毒药敌敌畏,与其他证言相印证,解决了该案证据不足的问题。县检察院为了保证起诉质量,核实印证材料,深入发案地核实查证效果很好。自查16人,占49%;配合公安查证5人,占15%;配合法院查证6人,占18%。

198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0件41人(含上年向法院起诉后退回补充侦查的1件1人),与上年收案的27件44人相比,件数上升11%,人数下降6.7%。向法院提起公诉,交付审判的26件33人,与上年提起公诉的24件37人相比,件数上升8.3%,人数下降10.8%。已开庭审理26件33人,判处刑罚的25件32人,免于刑事处分的1件1人;免于起诉3件12人(其中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追诉的6人,另由县检察院作出免诉的同案被告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1件3人(其中公安移送的2人,由县检察院决定的1人)。共向法院提起公诉的26件33人中,有盗窃12件19人,占总件数的46%,人数占57.6%;破坏通讯设备1件1人;交通肇事1件1人;纵火1件1人;伤害3件3人;强奸5件5人;抢劫1件1人;贩卖毒品1件1人;诈骗1件1人。

1983年,全年共受理公安移送起诉的各类案件114件211人,经审查决定起诉99件195人,其中杀人3件3人;抢劫5件28人;强奸8件8人;伤害4件5人;拐卖人口5件18人;诈骗15件18人;盗窃45件81人;招摇撞骗2件4人;破坏生产1件1人;诽谤1件1人;赌博1件1人;交通肇事2件2人;妨碍公务1件5人;贩毒2件13人;重婚4件7人,免予起诉8件25人,不起诉3人。

1984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75件175人,经审查起诉的44件78人,其中属七类重大案件的22件47人,占起诉案件的50%,占起诉人数的60%;免予起诉的12件34人;不起诉的6件13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1件2人。自行补充侦查出动95人次,历时276天,形成材料755页;配合公安补充侦查30人次,历280天,形成材料1100页;配合法院调查6人次,历时19天,形成材料80页。重大案件与公安配合出席现场13人次,历时25天。

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32件74人,法院委托提起公诉1件2人,上年结转5件5人,共计38件81人。重新审理8件42人,审查后起诉27件48人,其中属重大七类犯罪17件35人,占起诉人数的72.9%;撤回起诉1件1人;法院退查1件1人;免予起诉9件30人;不起诉1件2人;移送分院起诉1件1人;积存2件2人。1985年的起诉案件,多系“严打”第一战役第一、二仗批捕的团伙案。这批案子人员多,犯罪事实多,作案时间长,犯罪地点流动性大,有的涉及外县外省,要彻底查清困难程度大。于是公、检、法组成联合调查组,求得相互统一,做到基本事实要清,基本证据要有,对不影响案件质量的枝叶末节就丢开,从而加快了积案的处理。

县检察院坚持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又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有关精神对那些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处理方法,但又要指明出路,帮助订立各种措施和生产计划,一方面直接组织人员上门和请进门的方法进行教育考察,另一方面又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与乡政府等组织交换意见,物色帮教人员,使这种制度落到实处。县检察院自重建以来共免诉了105名被告人,将这些人作了分析排除,情况好的90人,一般的8人,表现较差的6人,重新犯罪的只有1人。如办理钟顺才等人团队盗窃案时,该案人员较多,作案时间长达6年之久,作案次数多达50次,许多事实只能有一个印象上的清楚,而事实呢又确实存在,查清的难度相当大。将一系列具体困难向党委汇报后,指派人员组成工作组,由党委召集办案人员及领导一起研究,终于使这一拖了两年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得到了最后处理。一年内,审结疑难案件5件37人。

1986年,全年受理公安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6件38人。审查后起诉19件23人,其中杀人1件1人,强奸4件5人(奸淫幼女2人),抢劫2件3人,伤害2件2人(重伤害1人),盗窃5件6人,诈骗1件1人,流氓1件1人,破坏电力设备1件1人,非法拘禁1件1人(件数包括在强奸案里),拐卖人口1件1人,交通肇事1件1人。起诉中属重大七类案件的8件10人,占起诉案件总数的42%;免诉5人(其中1人未捕),不诉1人。移送分院审查起诉1件5人,积存2件4人。办理上述案件,均未超过法定时限。从办理的刑事案件看,本县盗窃案件突出。批捕的33人中,盗窃就有10人(含惯窃1人),占批捕数的30%。通过打击,刹住了盗窃上升的势头和盗窃犯罪的嚣张气焰。为保证质量,防止错漏的发生,采取的措施是,除仔细阅卷外,对不清问题、疑难问题,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都进行自查或必要的退查,力求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充分,做到定性准确,严格掌握和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还认真开展了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

1987年,公安移送审查起诉26件34人,审查后起诉14件18人(法院退回2件2人后,1件公安已撤销),其中:抢劫2件4人,强奸4件4人(含奸淫幼女1件1人),盗窃3件5人(含惯窃1人),破坏通讯设备1件1人,诈骗1件1人,过失杀人2件2人,交通肇事1件1人。属重大案件的7件9人,占起诉案件总数的50%;免诉2件3人(1人的件数含在报分院案件里),移送分院2件3人,退公安补查1件1人,积存7件9人。

同年,县检察院认定张春学犯杀人罪,同案被告人铁永州、喻忠云等人犯有包庇罪报送昭通分院审查起诉。分院审查起诉时则认定铁永州、喻忠云等人都犯有杀人罪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张春学犯有杀人罪判处死刑,铁永州、喻忠云等人犯有包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裁定,认定的罪名同县检察院的报告相一致。

县检察院向昭通分院报送的刘中云、伍世强抢劫案。昭通分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县检察院定性准确,以抢劫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中院开庭审理,认定刘中云、伍世强犯有抢劫罪、杀人罪,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刘、伍二人犯有抢劫罪,未认定杀人罪。这与县检察院认定刘、伍二人抢劫是目的,杀人是为获得财物的手段,只能认定为抢劫罪的认识是一致的。

1979~1987年,共受理公安移送审查起诉(或免诉)289件578人,起诉284件432人,免诉24件111人,不诉4件27人。

1988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49件85人,免诉1件1人,经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6件55人,不诉2件2人(1件被告人死亡,1件主要犯罪事实被否定),免诉4人(系从犯),移送分院5件14人,积存7件11人。与1987年相比。受案数、人数分别是192%,253%;起诉人数是257%,移送分院件数、人数是250%和467%。

1989年,受理各种起诉案件102件263人(含上年积存7件11人),比上年受理50件86人上升100%和200%;起诉88件218人,比上年起诉36件55人上升140%和296%;免诉2件21人,比上年免诉4人上升425%;不诉4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件13人,移送分院2件3人。

县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防错防漏,把好起诉关。在审查肖才忠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肖才忠还盗窃水泥厂搅拌机轮子一对,但卷宗内既无被告人的口供,也无同案人旁证,更无物证证明。承办人在讯问同案被告人肖才友时,得知肖才忠系主犯,还有秦才兵是从犯,秦仍逍遥法外。县检察院决定对秦家搜查,搜出沾有水泥浆的搅拌机轮子一对。顽固的肖才忠才在铁证面前低头认罪。从犯秦才兵也受到惩罚。

在审查团伙案件中,注意防漏,追诉了20人。(https://www.daowen.com)

1990年,共受理移送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98件188人(含上年积存10件23人)。是上年106件262人的93%和72%;已审结81件161人,是上年96件259人的84%和62%。其中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68件119人。是上年起诉88件218人的77%和55%;报送昭通检察分院审查起诉4件17人;免予起诉4件17人(含撤回起诉1件1人),是上年免诉2件21人的200%和81%;不起诉2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件6人。在已起诉案件中,法院已审结66件131人。均未改变起诉认定的案由,作了有罪判决。

为了提高法律水平,促进办案能力,组织审判监督科的干部认真学习《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有关法律,学习经济案件中涉及的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法规。通过法院审判的66件131人公诉案件,均未改变起诉书认定的性质,起诉的被告人都被判了有期徒刑。助检员谭德刚,在承办张应德等11人被告人,盗窃作案达100余次。因被告人多,作案次数也多,在退回公安补查不清的情况下,然后携卷下乡,历时一个多月,终于把不清的事实查清了。审判监督科在严防冤假错案的前提下,还注意防陷害。在1990年中,追诉1人,追免诉2人,不诉3人,改变定性案件1件,增加罪名1件,对有自首从轻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1件。

1991年,受理各类审查起诉案件127件340人(含起诉4人),比上年98件188人分别上升29.6%和80.9%;审结110件302人,比上年81件158人分别上升35.8%和91.1%。其中,决定起诉86件221人,比上年68件119人分别上升26.5%和85.7%;免予起诉10件28人,比上年4件17人分别上升150%和64.7%;不诉3件5人,比上年2人上升150%。呈报检察分院审查的6件32人,与上年4件17人分别上升50%和88.23%。退查未报5件16人,与上年5件6人相比,件数持平,人数上升166.7%。

审判监督科副科长高建林在审查赵光华等9名被告人,拐卖人口的大案时,卷宗材料达800多页,他牺牲休息时间,加班有16个晚上,却没有领取加班费。又如陈明勇承办的何友发等42名被告人拐卖人口案,为了减少办案的往返时间,决定对不清的问题自行补查,仅用了10多天就补查结束,依法从重从快地打击犯罪。

1992年,共受理起诉案件90件196人,比上年127件340人,分别下降29.1%和42.3%;审结79件174人,比上年110件302人分别下降28.1%和42.4%。其中,起诉56件111人,比上年86件221人分别下降36%和50.7%;免诉12件18人,比上年10件28人,件数上升20%,人数下降35.7%;不诉1件11人,比上年3件5人,件数下降66.7%,人数上升120%;移送分院审查4件21人。

同年12月17日,县检察院在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方顺清挪用公款案公开宣布免予起诉。检察长杨先鳌和县纪委副书记张春本到会讲话,被广电局在“今日大关”电视节目上播放。

罗定友等7个被告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特大案件,因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仅用了8天时间就作出了逮捕决定。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两个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共15件,大大加快了办案速度,促进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

1993年,共受理各类起诉、免诉案件74件139人,与上年90件196人相比,件数下降17.8%,人数下降29.1%;经审查决定起诉56件101人,与上年56件118人相比,件数持平,人数下降14.4%;免予起诉2件3人,不起诉2人。移送分院4件8人。建议撤案4件4人。

年内,重大恶性案件较多。仅杀人、放火、强奸、抢劫、伤害这几类案件就达15件18人。且作案手段之残酷是近年来所少见的。另外,跟踪监督工作有了起步,跟踪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项内容,通过对案件的跟踪监督,强化了监督职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仅侦查监督部门就进行了18件28人。

审查起诉的主要做法:一是突出打击重点,把打击矛头直指抢劫、杀人、伤害、强奸、投毒、惯窃、拐卖妇女儿童、贩毒等严重刑事犯罪及社会影响极坏、群众比较关注的犯罪。对这类案件做到优先办理,及时起诉。二是严把案件质量关,严防错漏。县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既注重审查案件的事实依据,又注重审查案件的法律依据,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严防错漏,做到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三是积极出庭支持公诉,做好法制宣传。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行使检察权,并开展法制宣传的重要方式,也接受社会各界的检验和监督。县检察院十分重视出庭支持公诉。一方面要求公诉人员出庭着装整洁、仪表端庄、神情严肃,工作认真;另一方面要求公诉人做到证据在手、法律在握、适时举证、揭露犯罪,以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1994年,共受理公安移送起诉和免诉及自侦部门移送审查案件138件276人。与上年74件139人相比,件数上升86.4%,人数上升98.5%;起诉111件197人,与上年56件101人相比,件数上升98.2%,人数上升95.5%;免诉7件25人,比上年2件3人,件数上升250%,人数上升73.3%;移送检察分院5件10人。与上年4件8人相比,件数人数均上升25%;出庭支持公诉104件187人。

在审查案件中,除了认真审查证据、核实事实的同时,对案件性质和处理进行了认真斟酌。受理批捕案件,其中就对19人作了不批捕决定,公安亦未提出复议请求;对漏报的4人,漏罪3条,作了追诉;还改变了公安认定案件性质13件。经法院审理证明,县检察院决定是正确的。

1995年,共受理起诉各类刑事案件87件172人(包括上年结存11件39人),与上年同期受理的138件276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下降36.95%和37.68%;起诉63件101人,与上年同期111件197人相比,件数下降43.24%,人数下降48.73%;免诉9件13人,与上年同期免诉的7件25人相比,件数上升28.57%,人数下降48%;决定不起诉1件4人,移送检察分院审查起诉10件47人,退查未报4件7人,无积存案件。

审查案件时,发现侦查部门收集证据,法律文书的手续不完善,扣押物品去向不明等,提出口头纠正建议8次,书面提出纠正违法2次;同时,对法院未按法定期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时,也口头提出了纠正意见。

1996年,共受理移送起诉刑事案件144件229人,与上年同期受理87件172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65.5%和33.13%;起诉101件168人,与上年同期63件101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60.31%和66.33%;免诉33件40人,与上年同期免诉9件13人相比,件数人数分别上升266.7%和207.7%;移送检察分院审查起诉9件20人,退查未报1件1人,无积存案件。出庭支公诉101件172人。

在审查起诉中,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职能,认真审查事实和证据,特别注重审查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是一罪还是数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手续齐备,适用法律正确的就及时起诉,对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采取退查或自查的方式,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后处理;同时注意对漏罪漏犯追诉,严格依法办事,保证不枉不纵。特别在“严打”期间,增加办案力量,突出打击重点,对一批社会影响坏,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及时提起公诉,从重从快地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确保一方平安。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不仅重视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而且更注重消化处理一批带倾向性的案件。“严打”期间,地区林业公安局在大关县木杆乡漂坝村查处一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在收审、批捕的18件案件中,有13件是属苗族,数十名苗族到县上集体上访,县领导十分重视,决定由县检察院牵头到实地复查。经过副检察长刘华银带领承办人到实地一周逐案复查,发现这些盗伐、滥伐林木的苗族家中生活十分困难,住房破烂不堪,盗伐、滥伐林木一方面是受生活所迫,另一面地处高寒山区,经济文化落后,基层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森林法的行为较为普遍。复查结束后,针对实际情况,经集体研究,合理合法作出妥善处理,既教育了群众,又宣传了法制。

199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61件105人。其中,公安移送的59件99人,县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的2件6人,经审查提起公诉的50件83人,不起诉的4件8人,移送检察分院审查的3件3人,退查未报的3件6人,结存1件5人。在审查案件中,结合县情,把集中性的“严打”和经常性“严打”结合起来,矛头直指抢劫、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对这类案件,做到快审快诉。如梁克松、叶金铭等4人抢劫案。嫌疑人是县城人,案件性质严重,且嫌疑人中有3人吸毒,在县城影响坏。受案后迅速审查,及时提起公诉,均作有罪判决。

1998年,共受理移送起诉案件75件140人(其中职务犯罪6件13人),与上年同期61件105人相比,分别上升23%和33.33%。经审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53件89人,与上年同期50件83人相比,分别上升6%和7.2%。移送检察分院审查7件9人。决定不起诉8件21人,退查未捕7件21人,年终无积案。

从年内受理起诉案件看,有三大特点:一是恶性案件比重大,且呈上升趋势。受理杀人、抢劫等恶性案件40件74人,分别占受理件数53.3%和人数的52.86%。二是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团伙犯罪增多,在受理140人中,青少年有102人,占总人数的72.5%,最突出的是抢劫和强奸两类恶性案件增多;团伙犯罪增多,占总件数的43%。三是侦查部门办案质量有所下降,案件难度增大,疑难案件增多。如办理的丁鸿飞贩毒一案,涉及毒品海洛因达101.2克,是我县最大的一宗贩毒案件,承办人仅1天时间就把案件审查完毕移送昭通检察分院。

1999年,共受理移送起诉案件87件151人,与上年同期的75件140人相比,分别上升16%和7.85%,经审查提起公诉的68件107人,与上年同期53件89人相比,分别上升28.38%和20.22%;决定不起诉4件11人,与上年同期的8件21人相比,分别下降50%和47.6%。移选分院审查起诉的9件26人,与上年同期的7件9人分别上升28.5%和188.9%;退查35件68人,未报5件6人,抗诉2件6人,结案率达100%。

2000年,共受理移送起诉案件104件210人,与上年同期87件151人相比,分别上升19.54%和39.1%;经审查已起诉67件111人,与上年同期68件107人相比,件数下降1.49%,人数上升3.74%;移送分院审查起诉22件72人,与上年同期9件26人相比,分别上升144.44%和176.92%;追诉2人,不诉5件11人,与上年同期4件11人相比,件数上升25%;退查10件14人,与上年同期35件68人相比,分别下降了71.4%和79.41%,结案率为100%。受理移送起诉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7件33人,已审结17件33人。

同年,县检察院通过初查和重点查相结合,找准侧重点,并针对大关县发生交通肇事案件多,公安报捕的肇事案件少,社会反映和被害人控告这一情况,从交警部门调阅卷宗,对未过追诉时效长达十年的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件通过监督程序,要求交警部门立案侦查。1991年6月25日,盐津县律师事务所实习驾驶员黄亨详(时任盐津县司法局局长)驾驶本单位吉安牌小客车,由盐津县载6人至昭通,途径大关黄葛扬电线K498+100M处,用二挡以30千米的时速,向左跑偏19.2米,从公路左侧翻下150米高的乱石中,造成2人死亡、4人重伤,车辆报废的重大交通事故。据责任认定黄亨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黄亨详一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彭安泉之妻不服,一直不间断地多次向省、地、县有关部门和领导控告,得到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分院的关注并挂牌督办。县检察院大胆监督,严格按法律程序办理,已移送起诉部门审查。

2001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138件222人,与上年同期的104件210人相比,分别上升32.69%和5.71%;经审查提起公诉104件161人,与上年同期67件111人相比分别上升55.22%和45.05%;不起诉7件10人,与上年同期4件8人相比,分别上升75%和25%。移送昭通市院审查起诉12件19人,与上年同期14件51人相比,分别下降14.29%和62.75%;退回公安补查61件116人,退查未报13件26人(公安撤案3件4人),转公安机关1件1人,现结存3件14人。4~10月,“严打”期间,受理移送起诉案件82件143人,经审查提起公诉75件116人,移送昭通市院审查起诉5件10人,不起诉3件6人,退查42件92人,转公安机关1件1人。受理“严打”中的“五类”重点案件8件25人。其中恶势力案件1件8人,均已开庭审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7件17人,1件1人已起诉未判决,退查1件2人,其余均已判决。

2002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15件207人,与上年的133件217人相比,分别下降15.7%和5.9%。经审查,提起公诉87件142人,与上年的92件148人相比,分别下降6.9%和8.8%;移送市院审查起诉9件22人,与上年的12件19人相比,件数下降33%,人数上升15.7%;不诉2件7人,与上年的7件10人相比,分别下降250%和4.2%;改变管辖1件1人,件数与上年持平;撤案2件4人;退查45件83人,年末未结9件24人。

2003年,受理移送起诉案件118件169人(其中受理自侦案件5件5人),与上年同期的115件207人相比,案件上升2.6%,人数下降18.4%。经审查提起公诉98件132人,与上年同期87件142人相比,件数上升12.6%,人数下降7%;决定不起诉3件3人,与上年同期2件7人相比,件数上升50%,人数下降57%;移送市院起诉10件26人,与上年同期9件22人相比,件数上升11%,人数上升18%;退查未报1件2人,积存未结2件2人,正在抓紧办理。

2004年,受理移送起诉各类刑事案件78件128人,与上年受理的118件169人相比,分别下降了33.9%和24.3%。经审查提起公诉61件98人,与上年的98件132人相比,分别下降37.8%和25.8%;决定不起诉6件6人,与上年的3件3人相比各上升了50%;移送市院审查起诉7件18人,与上年的10件26人相比,分别下降30%和30.8%;撤案2件2人;退查未报2件4人;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无罪5件7人,提请市检察院抗诉4件7人,市院支持抗诉3件6人,抗诉改判2件4人。全年无积存案件,结案率100%,无超时限办案。

2005年,共受理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64件94人,与上年78件128人相比,分别下降了17.9%和26.6%。经审查提起公诉54件77人,与上年61件98人相比分别下降了11.5%和21.4%;决定不起诉2人,与上年12人相比下降83%;移送市检察院审查4件9人,与上年7件18人相比分别下降了42.9%和50%;提前介入1件。上述各类刑事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严格做到无违法办理现象、无超时限办案、无超期羁押、无无罪判决。

2006年,受理移送起诉各类刑事案件64件135人。

2007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0件104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4件81人,相对不起诉4件9人;移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3件3人;退查未报8件9人;公安机关撤诉1件2人;退回补充侦查案件22件36人,经补充侦查再次移送的案件大部分已提起公诉,无一存疑不诉案件。

办理的肖朝松、刘光富、刘光志抢劫、盗窃一案。该案中肖朝松是主犯,在短短三个月时间内蒙面实施抢劫、盗窃26起;而刘光志则是初犯、偶犯,本着“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对肖朝松的行为则主观恶性较大,影响恶劣,坚决从严,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8年,受理移送起诉案件71件92人,与上年同期70件103人相比分别上升1.4%和下降12%。经审查提起公诉55件67人(其中并案6件7人),与上年同期53件81人相比分别下降3.8%和21%;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6件8人,与上年同期3件3人相比分别上升100%和167%。公安机关撤回案件3件5人,退查未报6件11人。

工作中,突出重点,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和毒品犯罪,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深入开展“打黑除恶”,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偶犯、未遂犯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因邻里、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少捕、少诉,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面,促进大关社会和谐稳定。

2009年,受理审查提起公诉案件62件79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3件69人(其中并案1件1人),移送市检察院7件8人;退回补充侦查2件2人,出庭支持公诉49件66人;收到判决53件71人,全部进行审查,无无罪判决。工作中,一是不断强化诉讼监督,狠抓办案质量。公诉部门办理抗诉案件1件已改判,追捕1人已判刑,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证据通知书38份;二是加大审查力度,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单位的协调和沟通,召开联席会议,强化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四是组织观摩庭、示范庭,开展岗位练兵,提高公诉人素质。

2010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6件86人,提起公诉53件72人,移送市检察院9件9人,不起诉2件2人,出庭支持公诉52次,收到县法院判决52份,无无罪判决,有1件改变定性判决。办案中,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积极作用,促进提高三机关的工作合力。

2011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68件116人。

2012年,受理各类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103件171人。依法提起公诉73件110人,移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12件18人,不诉1件1人。

2013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82件150人,提起公诉58件88人,送市院审查起诉10件22人,移送其他县区院审查起诉4件7人,不诉5件6人,退回补充侦查121人。

2014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84件117人。退查(含一退、二退)41件58人。审查后起诉72件112人,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5件23人。相对不起诉1件1人,附条件不起诉1件1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3人。

2015年,办理审查起诉案件92件145人。经审查,提起公诉72件113人,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3件3人,移送其他检察院审查起诉1件1人,公安机关撤回1件1人,不起诉7件9人(相对不起诉4件4人,存疑不起诉1件2人,法定不起诉1件2人,附条件不起诉1件1人),正在办理8件18人。出庭支持公诉76件77次,提出量刑建议56件85人。上年积转3件3人。

2016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74件113人(不含上年结转8件17人),与上年89件142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下降16.9%和20.4%。

2017年,办理审查起诉案件89件136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4件81人,移送有关检察院审查起诉5件12人,不起诉10件13人,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1件2人。

2018年,办理审查起诉案件104件142人(含受理未成年人案件15件16人,上年积存案件19件27人)。提起公诉85件117人,移送其他检察院5件7人,不起诉8件12人(相对不起诉4人,存疑不诉6人,附条件不诉2人)。追诉漏犯4人。

2019年,办理审查起诉案件113件167人,经审查,起诉73件91人,不起诉17人。

2020年,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44件191人,已诉至法院111件138人,已判102件133人。所办案件无瑕疵案件,无无罪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