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监所检察

第一节 监所检察

1955年至1956年2月,县检察院通过全县性的两次大搜捕,在押未决犯达150人。由于预审工作不能及时跟上,造成人多拥挤,卫生条件差。县检察院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先后对看守所、劳改队进行4次检察,纠正劳改干部捆绑犯人和有关部门雇佣人犯时打骂人犯的问题。

1956年3~12月,县检察院对一个劳改队和看守所进行10次检察。据检察1955、1956年的已决案中,缺公安提请批准逮捕书45件,逮捕证20件,缺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1件,占查卷总数的80.4%,完备的只有49件,占19.6%。在档案保管上内外不分的102件,在未决案中不合法的又比已结案的多。对犯人的打骂非人道行为基本没有了,一年来犯人未有逃跑的现象。

1957年,先后检察监所劳改队4次,共受理人犯申诉27件,无理取闹驳回申诉5件,事实出入转公安和法院处理22件,公安机关报请加刑的7件,起诉加刑的6件,不起诉1件,此外,劳改单位行政处理3人。在劳改人犯中对老弱病残进行清理,共清理释放5人。存在问题:一是对当前阶级斗争形势认识不足,存在麻痹思想;二是片面强调人道主义,特别是在生活待遇上,曾有一段时间生活超过当地群众水平,每月伙食达7元,食肉3斤。三是管理制度混乱,没有手续收押8人。在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下,纠正了片面强调人道主义而忽视了阶级斗争,发现有不应收押而收押孕妇1人,精神病患者2人,向公安机关作了建议,进行纠正。通过检察,对劳改机关在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以及有关劳改条例的政策精神,均起到一定的作用。全年对看守所和罗汉坝劳改农场进行15次检察,对劳改犯人又犯有新罪的,起诉加刑5人,对留队职工又犯罪的捕判4人。

1958年,县检察院对县公安局看守所和地区公安处劳改科所辖的罗汉坝畜牧劳改农场进行18次检察。

1959年,全县共有劳改农场2个,罗汉坝,平头山(10月初撤销),看守所2个(翠华看守所已撤)。继续贯彻去年全国第一次劳改会议精神及年初省政法会议精神方针,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1960年,对罗汉坝劳改畜牧场检察18次,对看守所检察29次。对罗汉坝劳改畜牧场是指定一检察干部常住检察,看守所每月进行2~3次或不定期的检察。共起诉加刑劳犯16人(反革命9人,刑事犯7人),批判斗争58人,行政处分26人,依法逮捕判刑留队生产员3人,管制4人,行政处分7人。在打击的同时,对于表现较好的劳犯提前释放1人,给予物质奖励365人次,生产员受物质奖励425人次,劳教人员中摘帽子1人,物质奖励11人次。一年来,破获了预谋组织逃跑10起25人,反改造集团1起,盗窃1起,破坏畜牧2起,发生逃跑6起8人,已全部追捕归案并捕回了1958年就逃跑在外的劳犯谢霆曾依法加刑处理。同时,也注意了人犯的生活卫生工作,大大减少了疾病和杜绝了传染病的流行,多数罪犯的疾病经治好后,从内心感谢政府,表示安心改造,发挥好劳动生产的积极性。

1961年,继续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方针,以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劳动改造与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运用“压、鼓、破、立”以及“以紧对紧、以松对松、内紧外松”的策略。同年9月,在原有645名五类分子中,查出漏划应改造对象16人,错划为改造对象69人。对看守所检察8次,对罗汉坝检察6次,没有发生劳犯暴乱、凶杀、报复、纵火等重大案件发生。通过打击劳改犯生产员的重新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后,进一步孤立了少数顽固分子,分化瓦解敌人内部,教育了大多数劳改犯和生产员,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化。

县检察院协同劳改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1. 加强政治挂帅,干警深入第一线,掌握三类分子的思想动态进行教育;2. 协同劳改部门加强狱政管教工作,促使劳犯向好的方面转化;3. 加强三道防线,做好看管、警戒工作,与友邻地区协作,成立联防委员会,具体加强领导,发动群众协助劳改部门监督改造犯人;4. 加强对生活卫生工作领导,减少和杜绝犯人非正常死亡;5. 经常组织干警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纠正违法乱纪现象,教育提高干警的法治观念,端正执行党的政策。

1962年,根据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严肃纠正错案的通知》,进行了1958~1961年案件复查及甄别工作。

四年来,公、检、法三机关处理各种案件949件。对判有期徒刑的435人进行检察情况:判处正确的317人,不该判处而判处的有14人,畸轻的有2人,畸重的有38人,事实不清的1人,定性不当的2人,根本错判的4人(改判无罪释放3人),教育释放的9人,提前释放的26人,加重的2人,改轻的10人,撤销徒刑6人,不改判的3人,免予刑事处分1人。

同年,对县看守所检察每月两次检察,罗汉坝劳改农场进行了5次检察。检察执行政策情况,三类分子的改造守法、思想动态以及狱政管教、生活卫生、病亡、拘留人犯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并帮助改进,调动了三类分子的劳动改造积极性,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1963年,检所检察工作,主要检察执行中央《逮捕拘留条例》《看守所工作44条试行规定》。对看守所检察23次,对罗汉坝劳改农场检察3次。受理起诉10人,经审查决定加刑起诉8人,占劳改犯总数的0.98%,免予起诉2人,占0.11%;受理批捕留队人员案件2起3人,经审查已捕1人,依法管制2人,占留队人员总数的2.5%。

1964年,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劳改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着重检察劳改队在执行劳改方针政策“四留四不留”“两个从严从宽”以及三类分子的认罪守法。对罗汗坝劳改农场进行4次检察,看守所18次检察。

结合交心、整纪、评审工作中,斗争有破坏活动的24人,记大过11人,处分8人,受理加刑起诉1人。对表现较好、积极改造的,提前释放2人,记大功奖励7人,一等奖24人,二等奖43人,三等奖45人,推动了改造,促进了生产任务的完成。揭发出劳改干部有违法乱纪,不执行政策,如打捆罪犯,不经请示给犯人戴手铐等16起。犯人生活情况:每人每月吃粮35.15斤,猪肉2斤,油2.52两。犯人平均体重为105.6斤,一年来没有发生死亡。

1965年,对罗汉坝畜牧劳改农场进行了3次检察,1次了解,对县监所进行了15次检察。罗汉坝有三类人员648人,其中,劳改犯584人(反革命犯143人,刑事犯420人,人民内部犯21人),刑满留队生产员47人,保外就医15人,监外执行2人,清理生产员返家就业36人,刑满释放140人,甄别释放7人,死亡6人,刑满留队40人。共受理三类人员申诉案件7件,劳改犯加刑2件,劳改申诉2件,生产员申诉3件。县监所关押人犯14人,上年积存12人,共26人。采取每月不定期检察和随时联系的方法工作,着重检察拘留手续,分关分押、生产生活、学习等问题,并随时注意敌情,防止意外。

12月,派人去罗汉坝畜牧劳改农场,传达高检院副检察长张苏在十一个省市劳改检察会议上关于“少在生产上作文章,多在教育改造上作工作”的讲话。看守所的检察,每月1~2次。在未决犯中,被关押时间有三年零六个月的。对生产员刘世操不服定罪判刑的申诉,县检察院派人深入发案当地,依靠群众查实,原认定犯罪事实有出入。1958年,被告只有一般抵触不满言论,不属造谣破坏,因而判刑五年不当,劳改中又因有消极言语加刑五年也不当。请示县委、分院同意后,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在群众中做了平反纠正,释放了被告,并解决了其妻另嫁他人带走财产等问题,还给予生活补助费30元,群众普遍反映:“共产党真是青天,错了能纠正。”

1966年,主动配合公安对监所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或不定期的检察。除与看守人员共同学习党的政策外,还进行监规教育,大讲党的政策,讲究斗争策略,对犯人生活等问题做了一些工作。

1967~1979年,监所检察中断。

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监所检察试行规定》,开展了看守所的检察工作。依法办事,对监所进行6次检察。首先与公安干部一起,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监所检察试行规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的经验,对党的狱政方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采取果断措施,对已拘代侦、久拘未捕、久捕不判的人犯作了处理。通过检察,拘留的7人中除1人转捕外,其余6人给予释放。逮捕的60人通过监所检察与公安、法院相互配合,清监突击积案。

通过检察活动,杜绝乱拘乱捕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仅7月份人犯邓树伦在监外劳动中逃跑,第三天就被追捕归案外,未越狱逃跑重大事情发生。人犯伙食未发现有克扣,或贪污人犯口粮等违法乱纪发生,原人犯宿舍为水泥板较潮湿,改为木板。看管人员坚持了依法办事,没有拘留手续不管谁的意见都拒绝执行。如12月19日,公安局副局长文寿高拘留重大杀人犯宋启禄,没有拘留手续,被看管人员李志明拒绝,办了拘留手续后才关进监所。

县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认真贯执行全国监所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监所检察试行条例》《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试行办法》的规定,对监所进行了检察整顿,针对监所原来存在的拘留、关押、提审、释放制度的不健全;单位和个人随意使用人犯劳动;家属随便会见人犯,造成人犯互相通案情、串供、拒供;看守人员只管关不管教;人犯不认罪服法,有时甚至指桑骂槐影射工作人员等问题,制定了《看守所长工作责任制》七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制度》十二条、《值班员工作责任制》六条等制度,为搞好监所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

在对人犯教育方面,年内,公检法三机关集体教育人犯1次,看守所管教人员分监室教育了2次,监内和监外个别教育67人次。看守所还订了《人民日报》和《云南日报》发到监室给人犯学习。

10月28日,看守所自来水管断裂,经公安局局长批准,人犯杨元森等6人被带到供销社后面挖沟埋水管,杨元森见原办过该案的公安局干部马永文在对面修水管,便起杀人之心,当马走到他对面时,趁马不提防,用挖锄头向马的腰部打去,马随即向后退让,跌倒在土坎下,杨随即跳下坎去,用锄头尖对准马的胸部挖去,马正处于生死时刻,看守所干部闵俊友冲下去将杨犯抱住,使杨挖的目标移开,力量减弱,只挖在马的左膝上,马受了轻伤。县检察院以杀人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公开审判,判处杨元森有期徒刑12年。监所检查干部张良举与看守所干部进行座谈,认为应高度重视人犯的新的犯罪,吸取这一教训,只有落实监管措施,才能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1981年,全年关押人犯的性质是:杀人犯5人、纵火犯1人、强奸犯9人、扰乱社会秩序犯7人、盗窃犯9人、伤害犯6人、逼死人命犯1人、贪污犯1人、渎职犯1人、诈骗犯2人、失火犯2人、敲诈勒索犯2人、毁坏财产犯1人,拖拉机肇事犯1人、冒充公安干部犯1人、重婚犯1人、盗伐滥伐林木犯1人共17种。2月以后,还实行了羁押时限届满的催办制度。

1982年,根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高检全国监所检察会议精神,依照《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试行办法》,与公安密切配合,对看守所进行整顿;认真贯彻执行对在押人犯实行教育、改造、感化、挽救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制度;打击了重新犯罪,促进了在押人犯的改造,维护了正常的监管秩序和社会秩序,保证了“两法”的实施,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公、检、法三机关成立监所管理委员会,看守所工作人员从2人增加到4人。同年11月16日,受理县公安局移送的在押犯唐连武脱逃一案。经审查起诉,法院予以加刑。这是十年来监所发生的人犯或罪犯脱逃的未遂案,也是重新构成犯罪的唯一案件。

同年,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共同复查了不服判决的案件21件25人。其中减刑14件16人,免于刑事处分1件1人,宣告无罪、平反冤假错案的6件8人。翠华公社翠华大队社员刘正方,1958年因家中无粮,到保管室称粮未称到,生产队干部陈大洪又催他马上出工。他一时思想抵触,用粉笔在保管室门上写了“越穷越见鬼,越冷越刮风”。回家途中又在陈大洪家门上写了“无良之人真歹毒”。回家后又在自己家门上写道:“这亲那亲干饭亲,一日无粮老少哭凄凄;大男大汉无法办,只怨己身无打算”。由此而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刑5年,后又留队12年。刘释放后,长期不服,曾向各级法院申诉200余次,都未得到解决,反说刘“翻案”。1981年10月,刘向县检察院申诉。县检察院配合县法院进行了复查。后于同年12月,县法院对刘作撤销原判,宣告无罪,予以平反的决定。鉴于刘被无辜关押多年,身患重病,生活困难。1982年4月,县检察院向县委写了报告,决定给予刘困难补助200元。刘非常感动地说:“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了正确的结论,将我多年的冤屈澄清了。如果没有今天的‘包公’出现,我只有含冤死去。”

1983年,配合公安、法院对看守所进行21次大检查。监所检察干部与监管干部,对看守所的人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政治攻势,促进分化瓦解和坦白交特,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堵塞漏洞。具体检查了监所设施,制定了监管教育制度,把原来没有用于关押人犯的监房进行了清理,排除一切安全隐患,增添了一些必要的设施,加强了看守力量。在收押人犯前掌握人犯的名单、案情。根据案情(如同案犯或集团犯)分管分押,人犯一到,对号入室,防止混乱和避免串供,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年来,共宣传党的政策和法律337次;集体教育124次;个别教育70人次,其中“三长”教育6次。在押人员有54名人犯除坦白交代清楚罪行外,还揭发检举了同伙。在生活方面,有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生活标准计划开支,保证人犯吃足定量标准。

1984年,对看守所进行法制宣传和政策教育106次,分监室进行集体教育166次,有针对性地个别教育谈话106人次,受教育人犯178人,促使54人坦白交代新罪行。其中13人写了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材料,提供线索27条,经查证后处理犯罪分子15人。

9月24日,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县公安局看守所、武警县中队共同出台《关于共建文明看守所的意见》。主要内容是:一、共建文明看守所的标准(6条);二、共建文明看守所的措施(3条);三、检查验收的办法。

在共建文明看守所中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的职责是:

一、对羁押人犯、释放人犯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检察看守所收押人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羁押条件,检察收押人犯是否有逮捕证、拘留证和有关收押人犯的证明,在24小时内是否进行了讯问和通知家属,出所人犯是否办了合法手续,发现有违法收押和释放人犯及时提出纠正。

2.对在押人犯中,经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的人,经办案单位撤销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分的人,监督看守所予以释放。

3.对已捕的在押人犯变更强制措施,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办案单位的决定,违法的及时提出纠正。

4.检察在押人犯的羁押期限,对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超羁押时限的,及时催办提出纠正意见。

二、检察看守所对人犯的看管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对人犯提审、押解和使用武器、械具是否合法,有无打骂、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和刑讯逼供,有无违法剥夺人犯辩护、上诉、控告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同主管部门查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意见。

三、检察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是否及时交付执行。留所服刑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依法正确实施,服刑期满是否按期释放。

四、受理和依法查处在押人犯及其家属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材料。

五、配合看守所干部经常研究人犯的思想动态和认罪态度情况,向人犯宣传政策和法律,对人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协助主管部门在人犯中开展政治攻势,深挖余罪、漏罪。加强对重点人犯的思想教育,发现提审、押解和监管措施有不安全因素时,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1985年,监检人员除进行经常性检察工作外,还与公安、司法部门配合对监所进行13次大检察。其中政法委员会参加检察2次。对于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业务部门能解决的,由业务部门负责解决。如监所设施、环境卫生、人犯伙食等方面的问题;对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由领导出面解决。共对人犯进行集体教育12次(其中三长教育2次),个别教育78人次,利用家属规劝2次。实行革命人道主义,把人犯当人看待。调节好人犯的伙食,保证人犯吃熟、吃热、吃得卫生,吃足定量标准。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人犯有病给予及时医治,还给人犯服预防药,避免了传染病的流行。由于对人员进行文明管理,在人犯中未发生逃跑、自杀、行凶、哄监等重大事故,保证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通过对超时限人犯案件的具体调查分析,将情况向县政法委、人大常委写了报告。同时请公检法司的领导参加监所检查,听取汇报。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光宗参加了监所检察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召开有关负责人会议研究,部门配合,协同作战。抽调检察院刑检科长邓元七和周光寿与公安局预审科副科长李建安等人前往四川省的第二监狱(重庆)苗溪劳改农场(雅安)、安岳县的乡村进行调查,核实证据。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对已构成犯罪又有悔罪,揭发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从犯,由检察机关作出免予起诉的6人,不起诉的1人,这样就使主犯的问题更突出集中,被起诉的12人被告人都被法院依法从重判处。

从1980年以来,看守所没有发生过打骂和体罚虐待人犯的现象。对人犯违反了监规,属于初犯的采取批评教育,属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严重而需要戴戒具的,经局领导批准才使用戒具(轻型),通过教育令其改正后,按时下掉戒具。1984年,人犯徐德品(犯拐卖人口罪)病情严重,在医院治疗,除吃药打针外,还输血400cc,输液5000cc,使徐转危为安。徐病好后,经常感谢执法机关执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使他获得了第二次生命。他表示,自己不但要老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还要教育儿子徐忠国要认罪服务,同时还检举了其他未被发现的犯罪分子。

由于执行了革命的人道主义,把人犯当人看待,从1980年到1990年,看守所没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也未发生过重大疫情;由于认真执行了党的《看守所制度》和有关监所改造政策,对人犯实行文明管理,人犯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出所后来信感谢政府。

如原法院判处曾国普反革命罪有期徒刑7年。曾从1979~1980年连续向县检察院申诉。分管监所的副检察长谭如意带领人员到发案地进行调查,证实确属假案,遂将材料转给法院。法院经过复查,撤销了原判,宣告无罪,还对曾的职业作了安排。

1983年10月,陈志洪因拐卖人口犯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在上报复核中,陈犯听了四长的讲话后,他说“要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要亲自给检察长、法院院长谈”,检察长谭金铭,法院院长夏世华亲自找他,陈犯揭发了王光清等拐卖人口2个团伙案,经查证核实后,逮捕了罪犯15人。县法院及时将此情况向省高院反映,高院将陈犯死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1984年1月30日,检察长谭金铭针对杀人犯杨春轩被枪决后,人犯思想波动的情况,便对在押人犯进行形势、政策、法律宣传教育。指出,只有彻底交代罪行才是唯一出路。并号召人犯检举揭发同伙,争取主动赎罪。在政策的感召下,在押犯中,原有54人拒不交代罪行的作了交代,有13人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经查证属实逮捕了10人罪犯。

1986年,主要是配合、协助监所搞好对在押人犯的管理、教育,提高改造质量上。随时了解、掌握监所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除监检业务人员对看守所经常进行检察外,与公安、法院和有关部门配合对看守所进行过22次大检查,其中在1月初,由地区公安处和分院配合组织的全区交叉大检查工作组来本县检查是比较全面细致的一次,对大关县监所设施、监管制度、人犯教育、生活卫生等各个方面都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通过检查后,认真进行了总结,充分肯定了成绩,指出了存在问题。全年没有发生逃跑、自杀、行凶、哄抢闹事等重大事故,保证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11月12日,县检察院执行《关于停止在押人犯行使选举权利的决定》。并将在押人犯的名单印发至各乡、村。(https://www.daowen.com)

1987年,先后进行安全防范检察16次,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纠正。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张春学、刘中云、伍世强3人,思想斗争激烈,看管困难,监所干部便经常与看守人员一道加强教育,调整号室加强看管,有病就医,改善伙食,到执行之日,顺利地交付刑场执行枪决。9月24日,由检察、公安预审科、看守所、武警中队组成“共建文明看守所领导小组”,通过共建活动,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了责任心,效果比较好。全年共检察各种法律文书31份,经检查,文书齐全,手续完备。11月9~10日,分院组织的交叉检查组对县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进行了检查,充分肯定了成绩,对监所检察工作表示满意。

从1987年起坚持驻所检察,每月坚持在看守所工作15天以上。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羁押和监管人犯。建立了各种登记制度,具体工作是:一、对收押、释放人员的监督。二、对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察监督。三、对看守所安全防范的监督。

1988年,与公安、法院、武警等有关部门配合,对看守所进行过20次安全大检查。

12月21日,院党组根据第八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要求,将监所检察科更名为监所监督科,任命张良举为监所监督科副科长。

1989年,由于在押人犯多,加之监管条件差,为了防止重大事件发生,加强了监所检察工作的领导,先后有检察长和分管的副检察长布置研究监所检察工作达12次,监检干部驻所达254天。配合有关部门对看守所进行清监大检查23次,对在押人犯集体教育17次,个别谈话80人次,利用人犯家属规劝人犯2次。因此,没有发生人犯脱逃、哄监闹事等重大事件发生。为了健全监所检察有关数据,建立人犯档案卷宗,填写人犯卡片。还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检察。

1月8日,省检察院监所监察处处长杨殿选,昭通分院监所监察处处长刘顺周到大关县检查监所监督工作。他们对县检察院的这一工作表示满意。对监所监督科副科长张良举的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作了很高的评价。

同年,根据省检察院《检所检察工作年终评比记分标准》以100分为满分,通过自评为104分。

1月26日,县检察院向县委政法领导小组,分院监所监督处写了《关于加强办案速度及时清监的请示报告》,针对人犯久押不决,监所“人满为患”问题,为了及时清理监所,提出意见:一、县委政法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组织公检法部门开展党内联合办公,统一认识,互相配合协调行动;二、挖掘办案潜力,迅速组织专门力量,依法加快办案速度;三、商请组织人事部门,借调一批政法素质好,有办案能力的干部,充实办案力量;四、公检法部门按《刑事诉讼法》办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交换意见,统一认识,保证办案进度,提高办案质量。

4月14日,监所监督科写了《关于看守所检察工作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的报告》。

8月7日,作出《清理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情况报告》。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抓紧清理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紧急通知》,配合公安部门,对看守所关押人员进行了认真清理。采取了一系列主要措施:1.对审判结案,余刑一年以上的犯人,及时交付劳改单位77人;2.服刑期满立即释放14人;3.留刑中有悔罪立功的,服刑已达二分之一以上的犯人,释放后无社会危害的,由看守所整理材料,报请法院裁定假释2人;4.对犯有疾病的一般性刑事犯,作取保候审1人;5.决定劳教的人员,及时交劳教养所执行的4人。通过清理,缓解了监所人满为患的紧张情况。

年内,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两次检查。监外执行罪犯共有17人,分布在全县的七乡一镇和13个村、一个办事处,有男犯11人,女犯6人,17名罪犯中,没有发现重新犯罪。一般都能遵纪守法,接受改造,表现一般的有11人,比较好的有6人。

1990年,县检察院对监所检察工作提出了“加强监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杜绝事故”的工作要求。本年度羁押人犯增多,新修监所(人犯羁押在一般住房内)的情况下,紧密与公安看守所、武警配合,加强对在押犯的教育管理,没有发生逃跑、自杀、行凶报复各种事故发生。对超时限的11件47人,口头催办21次,书面催办2次。通过催办已办结8件38人。检查各种法律文书和法律手续749份。发现法院刑事判决计算执行日期有错误等作了纠正。对监外服刑28人进行了一次全面考察。

1991年,坚持驻所监督,每月平均在20天以上。对超时限的案件,口头催办26次,书面催办6次。检查各种法律文书527份。另外,对33名监外执行犯进行了考察。

9月,人犯谢德华因患胃溃疡,突然大出血,生命危险,立即送医院抢救。因当地医院没有血浆,立即向地区公安处预审科联系,由预审科在昭通找了两个输血的人当夜赶来,为谢输了血,经过抢救,使谢转危为安。谢及家属万分感谢地说,如果在家早就没命了,感谢你们。

10月,地区公安处、检察分院、收审所及各县看守所干部来大关县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对比,被评为全区先进看守所。

1992年,检察长和分管监所检察的副检察长加强此项业务的开展,研究布置。检察长杨先鳌要求,加强法律监督,严格执行法律,搞好文明管理,杜绝各种事故。搞好安全防范,保证对死刑犯顺利交付刑场。

9月4日,监所监督科副科长张良举从分院开会回院,县检察院党组听取了张良举汇报分院会议精神,并对9~12月的监所监督工作作了安排。5月21日,检察长杨光鳌到监所检查时,发现作了《不起诉决定》的盗窃案件陈东仍在羁押,就立即叫审判监督科派人到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9月22日,副检察长周光寿到人大常委会汇报分院监所检察工作会议精神,请人大常委视察看守所和召开公安、武警、法院等单位联席会议,解决办案中久押不决的问题。24日,召开了有检察、公安、武警、法院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

11月5日,按照《劳改检察工作细则》第五、六条要求,对居住在县境内十乡一镇28个村和四个办事处的57人监外服刑罪犯进行两次检查,写了专题报告。县检察院监所监督科,被分院授予先进集体的称号。

1993年,在押犯没有发生过逃跑、行凶、报复、哄监闹事、重大疫情等重大事故。每月对监所检查22天,检查各种法律文书463份;对59人监外服刑罪犯检察2次。

1994年,遵照上级检察机关对监所检察工作提出的“监督、配合、参与”的原则。围绕贯彻监管政策、法律和提高改造质量这个重点,坚持驻所检察。每月平均达22天以上。工作中与公安、武警密切配合,加强了对在押犯的教育管理。没有发生逃跑、自杀、哄监闹事、疫情等事故,保证了监所安全,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1995年,主要对看守所收押人犯是否合法和办案是否过法定时限进行检察。工作中与公安、武警密切配合,加强对在押人犯的教育和管理。并对分布全县九个乡镇21个村公所(办事处)的全部37人监外服刑犯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工作,没有发现有违法乱纪和重新犯罪的情况发生。

1996年,“严打”期间,为加强监所检察的力度,分管检察长带领监所检察干警在公安、武警的配合下,对724平方米的监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并利用广播对在押人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人犯深受教育和启发。全年检查了各种法律文书1500多份,主要对其法律手续完备情况和合法性进行监督,一年来,工作中没有发生违法情况。并建立人犯档案,填写人犯卡片,做到人犯档案一案一卷,一人一卡,使之制度化,规范化。通过一年工作的艰苦努力,全年未发生逃跑、自杀、行凶报复、哄监闹事、重大疫情等事故,监所秩序良好,确保了看守所的安全。

1997年3月,成立了驻所检察室。监所检察工作人员到检察室办公。对关押、释放、送走的人犯做到登记明确,手续完备,件件清楚,在与公安、武警的密切配合下,全年没有发生重大狱情,没有发生脱逃情况,保证了监管场所的安全。

1998年,定期不定期清监和监所检查14次,检查各种法律文书225份。复查案件15件30人。其中撤案的2件2人,不批捕的7件12人,不起诉的6件16人,通过认真复查均维护原决定,杜绝了冤、假、错案。武警执勤实施“由内转外”,针对在押人犯中抢劫、杀人、强奸、爆炸及未成年人和青少年案犯比历年增多,监管难度增大的新特点,驻所干警与看守所、武警每月10日定期召开联席会,完善干警岗位责任。对人犯家属送物严格依法检查,严防不安全物品带入监内。定期不定期检察监所安全防范设施14次。加固监所内外铁门21道,新建砖混结构围墙125米,严格执行换押证制度。

1999年,监所检察工作根据高检院提出的“以办案为龙头,带动执法监督的全面开展”的指导思想,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和“监督不失职、配合不代替”的工作原则,办理了监外服刑犯胡成友又犯罪案,实现办案方面的新突破。共发现并纠正超期羁押5件19人,检查逮捕证、释放证、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346份,发现并纠正错误1份。开展了教育改造工作,打击教育“牢头所霸”,与公安、武警联合开展“百日安全活动”,强化安全措施,确保全年无重大事故。

2000年,监所检察科按照院党组在工作意见中提出的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和分院监所检察处“监所检察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规定,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作用,配合看守所、武警,在维护监管秩序,保障在押人犯合法权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加强了对超期羁押人犯进行跟踪监督,对中级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11件32人进行催办,并请求上级院予以监督,得到了及时纠正,效果明显。按照驻所检察室要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要求,建议看守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经费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在监室内安装了18台彩色闭路电视机,每个监室一台,由看守所定时播放中央一台电视节目,让在押人员了解国家大事;抽出一名老管教带领留所服刑人员用两个月时间修筑约50米长、5米多高的土围墙;同时,用砖混结构加高了内围墙和堵断不安全通道;新购买安装一台锅炉,修建一间沐浴室,解决了在押人员吃水难和洗澡难的问题;除按规定在押人员10天吃一次肉外,还在春节、三月三、五月端阳改善生活,有病及时就诊。

2001年,突出对超期羁押的清理和监督,对超期羁押的18件50人,经清理和催办,当年纠正14件45人,并对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执行情况进行考察监督。

2002年,共关押人员384人,其中接转上年163人,新收入所221人,时在押140人。

结合“严打”,配合看守所、武警,在维护监管秩序、保障在押人犯合法权利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加强对超期羁押案件的跟踪监督和催办。全年共清理超期羁押案件7件9人,并全部予以纠正。

2003年,监所检察科严格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监督不失职、配合不代替”的工作原则和驻所检察室要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要求,不但在八小时以内驻所监督,还十分注重八小时以外和双休日、节假日检察,加强监督,确保安全。全年无一大小事故和不安全问题的出现和发生。同时,还进行了超期羁押的专项清理,开展对所内服刑、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缓刑、假释和劳教人员的检查、清理、考察等工作,落实了各项监督措施。

2004年,县检察院加强驻所检察力度,强化对监所内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切实维护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一是注重对在押人犯及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采取集体教育和单独教育的方式,教育在押人犯189人次和留所服刑罪犯90人次;二是组织开展“双加强,双保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三是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进行全面清理,申报、审批均严格依法办理,未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四是着力纠正超期羁押,当年无一件超期羁押案件发生。

2005年,县检察院加强了对驻所检察工作的力度,强化对监所内各类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配合监管人员对在押人员和留所服刑罪犯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达90人次,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文明、稳定,保证了关押人犯的绝对安全。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监所全年无超时限无超期羁押案件,无违法关押和体罚人犯、无违法报请“减刑”和“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等情况,保障了刑罚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在押人犯合法权益。对张治林假释期间又犯罪一案出庭公诉,法院作有罪判决。

2006年,加强行罚执行监督,确保全年关押人犯234人中,无违法关押和体罚、无违法报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超期羁押,保障了刑罚的正确实施。

2007年,县检察院坚持监所检察驻所检察工作制度,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无违法关押和体罚,无违法报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超期羁押。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安排和部署,重点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漏管进行核查和清理,共清理监外执行罪犯59人,发现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2人、漏管4人。

2008年,监所检察工作强化对监所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在押人犯进行法制教育15次,319人次。安全检查16次。检察长约见人犯3次,人犯检举揭发犯罪案件线索1条。与公安、武警共同举行自然灾害发生及时撤离危险区域的演练1次,召开联系会议3次。审查法律文书150份,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6处。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27件27人进行全面监督,确保无超期羁押、违法报请“减刑”和“假释”以及“保外就医”。

2009年,开展“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严格监督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情形,共对在押人员开展安全检查28次;法制教育30次,受教育80人,个别谈话20次;检查、审查法律文书500多份;提前催办2件2人;口头建议38次,召开三家联系会议4次;发出检察建议1份,纠正违法通知书9份;纠正法院错误文书1份。

2010年,监所检察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纠正法院错误文书1份;开展安全检查10次;法制教育18次。其中,集体教育2次20人、个别谈话16次;检察、审查法律文书350多份;提前催办2件2人。监所检察部门常年保证2人驻所,切实履行驻所检察职责,建立了全市首家驻笔山社区矫正办公室;审查法院的判决、裁定、执行等法律文书,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确保了监所安全和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监外执行人员建档案59人。其中,缓刑42人、假释10人、暂予监外执行6人、剥夺政治权利1人,无管制人员。

2011年,会同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开展监所安全防范演练,检查看守所安全防范58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6份,提前预防超期羁押15次。

2012年,加强对超期羁押、罪犯交付执行、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劳动教养管理的专项检察及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审查。开展监所安全防范演练,检查看守所安全防范2次,检查看守所安全防范38次,检查、审查法律文书2000余份,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份,检察建议1份,开展法制教育32次,提前预防各类超期羁押。

2013年,重点是提高刑罚执行监督能力,强化对罪犯监外执行脱、漏、管的法律监督。全年共配合县看守所、县武警中队等开展安全防范演练1次,对在押人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40余次,检察看守所安全防范30余次,审查法律文书2000余份,检察建议1份,对10余名监外执行脱管、漏管罪犯进行监督纠正。全年无超期羁押案件及安全事故发生。

2014年,开展安全检察46次。法制教育50次,其中集体教育4次,受教育人数150人,个别谈话46次。审查法律文书2000余份。提前催办20件32人。全年监管场所无安全事故、无超期羁押及干警违纪违法情形发生。完成驻所检察室第四届达标工作。

4月,为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深入查处背后的司法腐败案件,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提高可法公信力,扎实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确保专项活动取得成效,特成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省检察院下发的《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检察活动。

2015年,认真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加强对监管场所及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与武警、公安密切配合确保了看守所的安全、有序。在驻所检察中,开展安全检察37次,清监18次,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6处。开展法制教育25次,其中集体教育9次,受教育人数41人。开展个别谈话22次。检察、审查法律文书460份。刑事执行检察环节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9份,其中针对刑法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发出4份,针对社区矫正问题发出5份。提前催办案件118件144人。

2016年,依法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与武警、公安密切配合,确保了看守所的安全、有序和促进刑法的正确实施。开展安全检察32次,清监6次,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6处。开展法制教育30次,受教育人数60人。开展个别谈话26次。检查、审查法律文书490份。检察监外执行罪犯76人,发现脱管、漏管、虚管12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4件4人。向公安局、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9件,纠正违法14件,向法院发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2件,均被采纳。依法向办案部门提示催办案件120件202人,确保全年无超期羁押情况发生。对2013年到2016年6月法院判决涉及财产刑执行的200件案件进行核查,通过核查发现法院未按审执分离行使职权,116人未执行财产刑的问题,督促法院按有关规定办理。

2017年,依法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5件,向办案部门提示催办案件217件288人,确保了无超期羁押案件发生;开展安全检查45次,清监10次,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6处;开展法制教育87次,受教育人数138人,开展个别谈话125人,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6件,监督纠正违法5件。

2018年,依法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向办案部门提示催办案件236件365人,无超期羁押情况发生;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14件,立案10件,提出纠正意见6件,采纳5件;办理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9件;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向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份,均已全部回复整改。

2019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对在押人员谈话70次,向办案部门提示催办案件135件223人,检查法律文书662份,开展初审评估43件,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6件,立案2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1件,采纳1件,检查交付执行档案45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检察81人次,提出量刑建议59件,法院采纳2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