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污贿赂
1956年,全国检察系统侦查工作会议要求,把贪污犯罪列入检察机关的侦查范围。同年,县检察院对农村合作社干部贪污人民币200元以上、贪污粮食350斤以上的,分别立案侦查并决定逮捕或作退赃处理。
1957年,县检察院对翠华供销社职工曾某某贪污一案立案侦查,决定逮捕,对其住处进行搜查,扣押了物证。经法庭审理认定曾洛书贪污人民币220.69元,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58年,大关、盐津两县合并后,贪污等经济案件,由公安侦查,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
1963年7月14日至12月25日,县检察院参加开展反贪污、反盗窃、反投机倒把等的“五反”运动,由副检察长李友国参加领导组具体指挥,抽检察干警加入“五反”办公室,参加侦查职工中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问题。查处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40人,占参加学习人数的17.03%,金额1879元,粮票1610斤,查出投机倒把分子3人,获利374元。总共追退出赃款1844元。
1964年4月,县检察院同监察、人事、“五反”办公室,组成工作组,对全县企事业、财贸、文卫系统及8个区的干部1213人、工人322人中进行摸底排队,了解贪污、投机倒把以及其他违法乱纪等问题。
1966年,全县61个信用社,共有会计65人。调查发现有贪污的26人,占43.1%。其中,贪污100~500元的18人,500~1000元的5人,1000~2000元的3人,2000~3000元的1人,5000元以上的1人,被贪污的资金15463.29元。挽回资金5723元。另办理干部违法案件5人(贪污2人,凶杀1人,非法捆斗1人,打击报复1人),批准逮捕1人,其余4人就地制服。
“文革”期间,经济检察中断。
1979年,县检察院恢复重建后,受理贪污案件3起,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件,依法退回移送单位处理。向县法院提起公诉1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80年,受理经济案件7件15人,查处了6件14人,占受理案件的85.7%。其中贪污2件2人,盗伐林木4件12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事求是,查处了贪污国家公款2352.35元的杨光禹的犯罪事实。成功办理县检察院恢复重建以来的第一个贪污案件,也是多年来公开审理的贪污案件。
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件管辖内部分工规定,县检察院经济检察科负责直接侦查、起诉的案件是:贪污案、贿赂案,偷税、抗税案,假冒商标案,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案,盗窃滥伐森林案和自己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在办理经济案件中,着重打击主要罪犯,教育多数,同时尽量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如杨昌连盗伐国家林木一案,主犯杨昌连伙同吴万明等8人多次在国有林盗伐木材制作棺木和瓦角用板出售牟利。在查实被告人犯罪事实时,对其家庭经济情况也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处杨昌连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对同案犯吴万明等8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但责令其退回非法所获之款上缴财政,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85元。
1981年,县检察院共办理经济案件7件16人,其中贪污案2件2人;玩忽职守案1件1人,盗伐滥伐林木4件13人,依法起诉了4人,免予起诉1人,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转有关部门作其他处理的9人。经济损失总值16930元,追回款物计13674.35元,占总损失的80.8%。其中收回的现金2283.65元,集体资金6941.43元,没收木料92.48立方米,折款4449.28元,查处补收税金、育林费、更改基金1819.33元。通过办理这些案件,打击了经济领域里的违法犯罪。
1982年,按照中央的指示和省、地、县委的具体部署,县检察院始终把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斗争作为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受理、查处贪污、行贿受贿、盗伐森林案件共9件30人。其中:贪污2件2人;行贿受贿1件8人;盗伐林木6件20人。
专门设立“打击经济犯罪接待室”。接待了有关经济违法犯罪方面的来信来访20件次,其中,贪污8件,报复陷害1件,盗伐森林11件。共接待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或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经济违法犯罪人员35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总额56389元,其中,追缴贪污、索贿受贿赃款和盗伐、贩卖林木的非法牟利17584.03元,收缴“三金”(育林、更改、税金)8677.39元。
1983年,县检察院受理贪污、盗伐林木案24件110人,加上1982年积存的盗伐林木案3件7人,共27件117人。其中上年积存和本年立案7件17人。查实后,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由县检察院处理的5件81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转有关部门处理的8件8人,受理后待查7件11人。其中贪污8件9人,立案2件2人,已结案1件1人,作其他处理2件2人;行贿受贿8人,经调查核实,转有关单位处理;玩忽职守1件1人;盗伐林木19件,立案5件10人,结案3件7人。通过办理经济案件,打击了经济犯罪分子,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211.95元。
在查处吉利公社尾甲大队村子生产队21户社员群众性盗伐集体林木132.62立方米大案中,发现这起群众性的盗伐是由尾甲大队文书吴启佑在家住村子队盗伐集体留做拌桶用的杉木而影响的。吴启佑在盗伐的第二天,全队21户人家相继到集体林内盗伐,仅7天时间便将这片集体林砍光。在盗伐中村子队长吴启春见其他人盗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不制止,反而与妻子谢崇英、儿子吴永泽进入自家林内盗伐,并叫其妻请来亲友谢崇江等8人参与盗伐,仅8天时间,就将另一大片杉木林砍光。吴启春一家就盗伐林木146棵,折11.98立方米。县检察院认为吴启春身为农村基层干部,带头盗伐集体林木,其情节后果严重,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盗伐林木严重的情况,县检察院先后印发《关于禁止乱砍乱伐的决定》、领导的《讲话》8000多份,县社两级组织大会宣传,小组学习讨论。先后召开干部会4次,小队干部会1次,群众大会1次,小队社员会5次,小型座谈会16次。在办案过程中直接进行教育331人次,全部受教育的达951人次。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收到良好效果。
1984年,受理经济案件13件161人,其中森林案件6件137人;贪污案件7件24人。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3541.63元。经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5844.23元,占损失数的77%。另外,在办案中还为集体追回了干部、职工多报冒领差旅费及欠款等42204.73元,两项合计68048.96元。
同年,县检察院派员参观学习贵州省毕节地区大方县检察院的办案经验后,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的方法开展经济检察工作。其方法是:先后与供销、粮食、林业、农行等部门联系,组织力量办理经济案件;专门成立了“打经领导小组”,组成5个调查组开展工作;提前介入与部门配合办理,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突破“死角死面”,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
如:检察长谭金铭针对木杆区企业负责人袁荣德贪污情况复杂,涉及面大,工作量大的实际情况,向县委、人大常委作了汇报,说明该企业即将倒闭。若不及时加强整改,将会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县委立即组成了以副县长吴远德为组长,县纪委副书记张春本,检察院经济检察科科长欧锡彬为副组长,有财政局、劳动人事局、水利局、社企局、供销社、公安局、木杆区公所等单位参加的10人工作组,于5月13日到木杆区进行企业整顿。做到了打击少数,教育多数,挽回经济损失,始终贯彻了“打防结合”的方针,使综合治理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及欠款53990.15元。在工作中既抓整顿,又抓生产,致使木杆企业濒于关闭的边缘,又获得了生机。1984年实现利润2.5万元的收益。9月29日,工作组写出《抓住重点,突破死角——一件长达5年之久的贪污案终于查清》的工作报告。
1985年,受理经济案件I3件98人,其中贪污案5件7人,抗税案1件16人,盗伐林木案7件75人,立案3件5人,办结1件1人(已作有罪判决),未结2件4人。受理后查明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转作其他部门处理的8件91人。这11件经济案件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的经济损失44739.65元(包括木料218.96立方米的折款在内)。经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586.04元,为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7232.50元,共计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5818.54元。在办案中,共清理全县职工短、借款200949.17元,截至11月底止,清理收回152664.37元。
县检察院派1名干警深入粮食系统,了解该系统一些职工乘改革之机进行贪污的情况后,及时向县委、政法委、纪委作了汇报。县委决定由纪委牵头,从纪委、检察、粮食三家抽出强有力的干部组成查处粮食系统经济犯罪的工作组。由县检察院组织短期培训后,即正式开展工作,仅用25天时间就初步查明翠华区粮管所平价会计陈尚均,议价会计潘正凤趁业务人员不熟悉业务或工作调动之机,采取涂改、伪造业务人员采购报表、款项收支报表、领条、销售报表及打假发票,私刻和偷盖私章等手段,作假账取出现金9125.85元的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又继续深挖细查,又查出了陈尚均、潘正凤及该单位另一职工王光裕3人贪污平价款2466.07元。陈尚均、潘正凤2人贪污平价款2385.24元(未遂),潘正凤单独贪污议价款95元。截至1985年12月25日止,共查明陈尚均、潘正凤、王光裕等人贪污翠华粮所平、议价款及修建款14036.16元的犯罪事实。在查明犯罪事实过程中,同时注意了追赃。追回赃款6501.79元。为了证据确凿,将陈尚均、潘正凤的字迹提取检验鉴定,由公安机关的技侦部门作出结论,予以认定。
1986年,共办理经济案件10件12人。其中贪污8件9人,盗伐林木2件3人,立案侦查5件6人(其中上年结转2件3人),已办结3件4人,起诉2件3人(均已作有罪判处),免于起诉1件1人,正在侦查的2件2人,受理正在调查的1件1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转有关单位处理的4件5人(其中盗伐林木2件3人);办结7件,占受理案件的70%。受理的10件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为25824.13元。经过查处,挽回经济损失24131.09元。同时,还协助有关单位收回往年赃款7713.84元。
1987年,全年受理贪污案件10件10人(上年结转3件3人),其中立案5件5人(上年结转2件2人),共办结7件7人(起诉1件1人,免诉3件3人,撤销案件1件1人,不够立案转有关单位处理的2件2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损失45338.23元(其中立案5件的35886.78元全部挽回)。根据木杆区乡镇企业前几年该企业笋子在外地销售款被骗,向木杆区委提出检察建议,并派,经检科科长欧锡彬同木杆区委的1位副书记一道去昆明,为该企业追收1982年在昆明被高本义、刘仁龙等诈骗的笋子款11515.52元,摩托车一辆,为企业挽回了损失。
县检察院在提高办案进度的同时,注重办案质量。如李昌林贪污案,开始了解到李擅自将20002.6元的干笋过秤给他人,且数额较大。办案人员为了查清事实,把好质量关,不辞辛苦,在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先后深入到两省两县一市三个区三个镇三个乡17个单位进行调查,讯问了被告人和有关证人,核实了有关账务,弄清了事实,最后认定被告实施贪污的只有116.82元,其余款项全部帮助单位挽回,经研究对此案件撤案处理。被告感谢检察机关对他的问题作出了正确处理。
县供销社反映悦乐区供销社仓库保管员库存差少10678.7元,县检察院便派人通过查证、对账,对错账、串户进行了更正,最后落实为1948.86元。用事实数据向供销部门提出,这是多年不盘点,不登账造成的漏洞,建议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年内,共计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检察建议4份,口头建议60余次。
1988年,全年办理经济案件9件10人(结转上年受理3件4人),其中贪污7件9人。挪用公款1件1人,偷税1件1人,立案6件7人(起诉2件2人,免诉2件2人,不诉1人,积转下年2件2人),不立案1件1人,受理后待处理2件2人。这些案件,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34677.84元;通过办理,挽回损失30799.68元。此外,还帮助单位挽回损失3858.25元。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县检察院在县委的领导下,通过各种会议,采取多种方式宣传《通告》,组织办案队伍,加快办案进度,打击经济犯罪有了新的突破。全年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28件29人(其中贪污9件10人,受贿4件4人,挪用公款6件6人,偷漏税8件8人,投机倒把1件1人),比上年9件10人上升211%,贪污、受贿、挪用公款19件20人,比上年上升137%。经调查予以立案14件15人,比上年6件7人上升133%,贪污、受贿、挪用公款11件12人,比上年上升83%。共办结各类经济案件9件9人(起诉5件5人,免诉3件3人,撤案1件1人),比上年4件5人上升125%。此外,受理后作不立案处理3件3人,转有关单位处理3件3人,继续调查8件8人,立案后继续侦查5件6人。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64362.29元,帮助12个单位追回流失资金35111.99元,实现受理、立案、结案三个翻番。
县检察院坚决执行两高《通告》,对自首坦白的经济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在审查吉利乡林业员胡定才挪用公款行为时,向其宣传《通告》精神。胡定才在政策法律的感召下,自首交代了1986年与他人合伙贪污县林业局杉秧款2037.59元,并积极退清了赃款。又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胡定才从宽处理,免予起诉,兑现了政策。如此受到从宽处理的有3件3人。
对贪污数额较大,不积极退赃,无悔罪表现的,坚决依法处理。黄荆坝信用社会计徐泽坤贪污集体资金30061.60元,不退赃,悔罪差。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查判处徐泽坤有期徒刑15年,有力地打击了经济犯罪。
1990年,县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把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列为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来抓,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9件40人(结转上年的13件13人)。比上年28件29人分别上升39%和37.9%;立案21件21人(转接上年5件5人)。占受理数的53%,比上年14件15人分别上升50%和40%;结案18件18人。占立案数的85.8%。比上年9件9人上升50%;立案中贪污、贿赂案件9件9人,占立案数的42.9%;受理后通过调查,作不立案处理11件12人,分别占受理数的28.2%和30%。转有关单位处理的2件2人,占受理数的5%;在办结的案件中,起诉6件6人。免诉9件9人,撤案3件3人。上述案件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291090.45元。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107616.69元,占损失数的36.9%。比上年64362.29元上升67.2%。为单位追回流失资金4451.45元。在办案中坚持做到“四个优先”和“四个结合”。即:优先办理大案要案;优先办理有影响的案件;优先办理党委交办的案件;优先办理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案件。抓扫清积案和寻找案件来源相结合;抓大案件与一般案件的查处相结合;抓贪污受贿案件与抓有影响的案件的查处相结合;抓办案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1991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9件34人(含上年结转8件8人),比上年39件40人分别下降25.6%和15%;立案18件23人(含上年结转3件3人),比上年21件21人,件数下降14.3%,人数上升9.6%。其中贪污、贿赂案件7件9人,分别占立案数的38.9%和39.1%,结案14件19人,比上年18件18人,件数下降22.2%,人数上升5.6%,其中移送起诉8件8人,免诉6件8人,不起诉3人,上述案件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108171.75元。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60794.5元,占损失数的56.2%,比上年107616.69元下降43.5%。
在办案中,注重调查研究,从小案中发现大案。如县商业局酱园厂团伙贪污两万多元的大案,就是在查办原木杆粮管所保管员朱臣民贪污一案中发现的。当时,从木杆粮管所的账簿上发现该所从酱园厂买进20000斤玉米,并且支付了现金。侦查人员对此产生了怀疑,通过查证,终于破获了酱园厂团伙贪污2万余元的大案。
大关县糖业烟酒公司酱园厂厂长卢昌发将本县粮食局供给酱园厂的平价酿造粮玉米指标20000斤,于1990年5月2日议价出售给木杆粮管所,从中非法牟利,进行贪污。基本案情:
一、1988年3月,卢昌发将酱园厂库存的麦麸30000斤,以互不补差价为交换条件与彝良县糖业烟酒公司副食品厂兑换15000斤玉米,将玉米拉回大关后,被告人卢昌发以0.28元的单价,将15000斤玉米卖给大关县饲料工业公司,得款4200元。
除运费900元,上车费45元,被告人收入3255元不入账,分给副厂长刘树芝300元,副厂长唐声策300元,会计唐修惠300元,被告人卢昌发得赃款2355元。
二、1988年9月,卢昌发将粮食部门分给酱园厂的平价粮食指标114000斤,以每斤0.305元的单价卖给高桥粮管所,除去成本10260元外,牟利24510元,卢取走现金3000元,余下的21510元由高桥粮管所转酱园厂。
卢对3000元不入账,分给刘树芝600元,唐声策600元,唐修惠600元,卢获得赃款1200元。唐修惠给其丈夫叶应平(县纪委书记)讲了分款的事,叶叫唐将款存入银行赔还。唐又叫刘树芝、唐声策加上3月份各得的300元共2700元于同年10月7日存入银行。卢知道后,于10月15日叫刘树芝去刻了一颗“宋宣华”的印章,卢伪造了一张出售海椒7036斤,单价0.40元,金额2814.40元的假发票到会计处报销,贪污公款2814.40元,由刘树芝、唐声策、唐修惠均分。10月16日,唐修惠又叫卢昌发存款300元,抵平了3000元的账务。
三、1989年3月,卢昌发将酱园厂的玉米10000斤,出售给彝良县个体户唐明宣,单价0.35元,金额3500元,唐除支付3500元外,另给300元酬谢费。
卢对3800元不入账,后分给刘树芝450元,唐声策450元,石发顺152.94元,卢得赃款2747.06元。(https://www.daowen.com)
四、1989年3月29日,卢将平价粮食指标22000斤,以每斤0.28元的单价出售给上高桥个体户范从香。
除去成本1980元外,牟利4180元,收了不入账,贪污公款4180元。
五、1989年12月12日,卢将平价粮食指标10000斤,以每斤0.32元的单价出售给木杆乡农民罗朝佑,除去成本900元外,牟利2300元,收了不入账,贪污公款2300元。
六、1990年5月2日,卢将粮食部门分给酱园厂的粮食指标20000斤,以每斤0.42元的单价出售给木杆粮管所,除去成本1800元外,牟利6600元,卢领取此款后,未交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察觉后,令其将手中的公款存入银行,卢于1990年7月24日将6600元存入银行,贪污未遂。
七、1990年1月,卢昌发将酱园厂的大米200斤出售给代华友,得款132元,卢收了不入账,贪污公款132元。
卢昌发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伪造单据等手段贪污公款26081.40元。县法院于1993年4月15日判处卢昌发有期徒刑8年。
1992年,县检察院把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斗争,仍然列为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1件22人。比上年29件34人分别下降27.6%和35.3%;立案18件19人,比上年18件23人,件数持平,人数下降17.4%;结案14件15人,比上年14件19人,件数持平,人数下降21.1%。所立案件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68918.18元,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38801.05元,占60.2%。
1993年,在全党、全国反腐败的大气候下,严格按照高检院“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指示,开展反贪污贿赂为重点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3件25人(结转6件6人),与上年同期受理的21件22人,件数上升13.6%,人数上升9.1%。其中,作不立案的10件12人;立案的11件11人(结转4件4人),与上年同期立案的18件19人(结转4件4人)相比,件数下降38.9%,人数下降42.1%。其中,贪污6件6人,挪用公款4件4人,偷税1件1人。办结各类经济案件9件9人,与上年同期的结案14件15人相比,件数下降35.72%,人数下降40%,结案率为81.3%,与上年同期结案率77.8%相比,上升5.1%。其中,移送起诉的2件2人,移送免诉的3件3人,撤案的4件4人。
1994年,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7件18人,立案11件12人,与上年7件7人相比,件数上升57%,人数上升71%。其中贪污5件5人;挪用公款2件2人;偷税2件2人;其他2件3人。属科局级干部的1件1人;万元以上的大案3件3人。办结11件11人,与上年9件9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均上升22.2%。其立案数和结案率均达到分院下达的指标。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5万余元。其中直接挽回375496.03元,比上年直接挽回182451.74元上升105.8%。
1995年,县检察院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继续把反贪污贿赂工作作为开展检察工作的重点来抓。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9件20人。其中新受理12件12人,与上年同期新受理的17件18人相比,件数下降29.4%,人数下降33.3%;受理的19件20人中,有7件7人经初查后作不立案处理,立案10件11人。其中新立案8件8人,与上年同期新立案的11件12人相比,件数下降27.3%,人数下降33.3%;新立案件中贪污案3件3人,挪用公款3件3人,偷税2件2人。办结各类经济案件9件10人,与上年办结的11件11人相比,件数下降18.2%;人数下降9.1%。其中:移送起诉4件5人,决定免诉3件3人,撒案2件2人,积存1件1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44310.13元,协助有关单位追回款项26.57万元。自1989年以来,有2件3被告人因长期外逃而迟迟不能结案。为此,通过周密部署,采取各种秘密调查手段和措施,到11月已将3被告人全部追捕归案,扫清了多年来的积案。
1996年,县检察院全年受理18件18人(结转3件3人)。其中新受理15件15人。与上年同期新受理的12件12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均上升20%。受理的18件18人中,初查作不立案处理7件7人,立案查处11件1人(结转1件1人)。新立案10件10人,立案率为66.7%,与上年同期的8件8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均上升20%。新立案中贪污4件4人,挪用公款2件2人,受贿1件1人,偷税3件3人;万元以上8件8人。涉案人员中,党员1人,经济管理部门2件2人。决定移送起诉3件3人,免诉5件5人,撤案3件3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4.97万元,间接经济损失7.2万元。
1997年,《两法》的实施,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提高,受案范围缩小,查处难度大。全体反贪干警广辟案源,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9件10人。其中,立案6件6人,不立案3件4人。所立6件案件,其中,挪用公款4件4人,贪污2件2人,为国家和集体直接挽回经济损失10万元,间接挽回8万元。干警在办理玉碗乡玉碗村村长王某利用权力贪污社员集资款一案。由于该案影响大,造成长期停电,群众反映强烈。分管的副检察长周光寿及时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找出了解决办法,使群众很快用上了电灯。干警通过加班加点的工作,收集了确凿证据,查清了案件,被当地党委和群众称为:“信得过的单位和信得过的干部”。
1998年,获取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线索12件12人,初查后受理10件10人,与上年受理的9件10人相比,受理案件超出1件,人数与上年持平。其中立案3件3人、撤案2件2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9万余元。获取法纪案件线索4件4人,初查后受理1件1人,作不立案处理。反贪干警为县建筑公司追回单位占用款60万元。
1999年,共初查14件14人,受理4件4人,均属贪污案件,立案3件3人,作出逮捕决定2件2人。所立案件是原青龙乡副乡长贺家智,县农机公司经理施国富,县计生委副主任程正伦3人贪污案。结案3件3人,即对贺家智一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对施国富和程正伦贪污移送起诉。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7万余元。
2000年,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不办案就是不讲政治的表现,就是失职”的指示精神,采取“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案件”和“后勤保证保障”的“四定一保”措施,收到控告检举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42件。共初查23件24人,与上年同期14件14人相比,分别上升64.2%和71%。受理11件11人,与上年同期4件4人相比,分别上升175%。立案10件10人。其中贪污案件8件8人,受贿案3件3人,与上年同期3件3人相比,分别上升233.3%。挪用公款案1件1人,结案10件10人,结案率为100%。原吉利乡教办主任毛利高受贿11850元一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这是反贪局自成立以来成功侦破的第一件受贿案;原天星乡土管所所长石修银贪污11万余元一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上述案件涉案金额50余万元,为国家挽回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先已追回25余万元。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高顺照到检察院检查工作时给予高度评价:“县检察院反贪工作真是声威大振。”
5月,侦破县土产公司经理,吉利供销社主任杨富勇侵占挪用资金170余万元一案。该案是大关历史第一大案,涉案金额大,取证难。承办人经广东、四川、重庆三省一市数十县,行程数万里,共收集证据200多页,历时7个多月,犯罪嫌疑人杨富勇受到法律严惩,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2001年,县检察院共初查案件线索23件24人,与上年同期15件15人相比,分别上升46.67%和53.33%;立案7件8人,与上年同期7件7人相比,件数持平,人数上升14.42%。其中贪污案件6件7人,挪用公款案件1件1人。结案5件6人,即对3件4人贪污案已移送审查起诉,撤案1件1人,对1件1人挪用公款案,经请示县委,转纪委处理。上述案件涉案金额18万余元,为国家挽回间接经济损失60万余元。
同年,根据高检院和公安部在“严打”整治工作中加大对“追逃”工作力度的工作部署,县检察院成立了追逃小组,针对县检察院1997年决定逮捕的负案在逃的原林业局国营林场场长杨帮学挪用公款40万元一案进行追逃。经追逃组多方布控和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工作,在法律政策的威慑、感召下,外逃两年的杨帮学在其父的陪同下,于6月26日投案,使追逃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2002年,县检察院共初查反贪案件19件19人,受理5件5人,立案查办贪污案件3件3人。院党组加强了对反贪工作的重视和参与:1.领导重视,亲自参与,干警无私奉献。同时,在物质和后勤保障上实行倾斜,为反贪工作创造良好环境。2.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配齐配强反贪工作力量,并决定反贪与渎检合署办公。3.合理调动警力,协同作战。4.进一步拓宽视野,广辟案源,体现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声威。
2003年,县检察院共初查反贪案件13件13人,立案6件6人,侦查终结5件5人。为大关县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同时,清理复查历史积存案件6件7人。全院以反贪工作为重点,反贪和渎检合署办公,增强侦查力量。在侦查的各个阶段,侦监、公诉等部门适时介入,协同侦查办案,加快办案节奏,初步树立起“大反贪”意识,对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2004年,继续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全年受理初查案件6件8人,立案4件5人,比上年的6件6人件数下降33%,人数上升16%,结转上年积存案件1件1人,侦查终结4件4人,转公安机关处理1件2人。立办医疗卫生系统利用修建、采购药品之机收受贿赂犯罪案件3件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6万余元。
2005年,县检察院强化了工作措施,不断增强干警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实现在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中促进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全年共受理案件线索6件,初查6件,与上年同期4件相比上升50%;立案3件3人,与上年同期4件5人相比分别下降25%和40%;其中贪污1件1人、挪用公款2件2人,全部侦查终结,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
2006年,县检察院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共发现和受理案件线索15件,初查15件;经初查决定立案侦查8件10人。其中经济案件5件5人,滥用职权3件5人。所立案件全部侦查终结,向县法院提起公诉4件6人。在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活动中,初查案件线索3件3人,立案1件1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6万余元。在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10万余元的案件3件3人。9月以来,结合市检察院组织开展以查办职务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百日奋战”专项活动,进一步明确办案任务和办案责任制,实行办案绩效考核,极大地促进了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如办理大关县农业银行营业室综合柜员赵某某挪用公款15.5万元购彩票一案。接到报案后,检察长常廷华立即安排部署,一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对其突击审讯;另一路立即开展外围调查取证,办案干警发扬连续奋战的工作作风,仅用短短7天时间便查清此案。在侦查期间,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做到快捕快诉。经法院审理,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5年。
2007年,共立案侦查6件6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4件4人,所立案件已全部侦查终结。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余万元,为发案单位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
2008年,按照“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和上级检察机关“有案必办”的要求,顺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从严查处腐败分子”的呼声,全院整体联动,深化侦查办案模式,精心组织“百日行动”和“六月会战”,切实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共初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9件9人,立案侦查8件8人,与上年同期6件6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33.3%。其中,立办贪污贿赂案件7件7人,滥用职权案件1件1人,与上年同期2件2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下降50%。侦查终结9件9人(含上年结转1件1人),与上年同期6件6人相比分别上升50%。提起公诉的9件9人(含上年结转1件1人),县法院已全部作有罪判决,与上年同期2件2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350%,在法院的支持和有力工作下,职务犯罪案件实现了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的“当年立、当年诉、推动法院当年判”的目标要求。办案中,突出重点,关注民生,集中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所办案件中涉农和扶贫开发领域4件4人,侵吞优扶资金1件1人,滥用职权1件1人,医药购销商业贿赂1件1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5万余元,彰显了县委、县政府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2009年,县检察院依法查办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破坏改革发展稳定的职务犯罪。重点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和“涉林”职务犯罪案件。突出查办发生在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中的犯罪案件,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年共立办案件9件9人。其中贪污案件3件3人,行、受贿案件3件3人,滥用职权案件3件3人。所有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法院审判,全作了有罪判决。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0万余元。
同年,县检察院预防机构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预防部门结合“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日”及“百场讲座进乡镇”活动,开展预防法制教育讲座9次,受教育740余人;发出检察建议3份,结合执法办案立项开展预防工作3件,已全部办结;形成信息简报15期;参与交通局通达工程发包及工程验收20余次;参与卫生系统新农合药品采购续签合同预防工作1次。确保工程优良、干部廉洁、资金安全。
2010年,检察院反贪部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战略方针,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全县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全年受理初查案件线索10件。立案侦查7件7人,同比上升16.67%。其中,贪污案2件2人,占28.57%;受贿案3件3人,占42.86%;行贿案2件2人,占28.57%。所立办案件全部侦查终结。其中,大案7件,涉正科级领导干部3人,副科级领导干部1人。经法院依法审理,均作有罪判决。其中,免予刑事处罚2人,最高刑期达10年有期徒刑的2人。反渎部门查处滥用职权案2件2人,经移送法院审判后,一审法院全部作有罪判决。侦结和起诉市检察院交办的受贿案2件2人,行贿案件1件1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2011年,全年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8件8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6件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余万元。
2012年,县检察院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工作方针,坚持反贪污贿赂与反渎职侵权、查办职务犯罪与预防职务犯罪两个并重,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推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年内,立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8件10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7件9人,渎职侵权案件1件1人)。挽回直接济损失200多万元。查办农机系统国家补贴领域案件6件8人,涉案总金额接近500万元。
2013年,县检察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推行“四个一体化”(组织指挥、力量调配、安全防范、后勤保障),不断提升办案数量及质量。集中办理教育基建工程领域,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在农民工创业和再就业培训领域,村官在地震恢复重建领域及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贪污贿赂案件及渎职侵权案件6件10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5件8人、渎职侵权案件1件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所办案件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2014年,县检察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突出办案重点,依法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13件13人,与上年度的6件10人相比,件数上升116.67%,人数上升30%。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件6人(行贿2件2人,受贿3件3人,贪污1件1人),与上年度5件8人相比,件数上升20%,人数下降33.33%;与上年度的1件2人相比,件数上升600%,人数上升250%。所立13件案件经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27万余元。
2015年,初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9件,立案侦查7件9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4件5人(受贿1件1人,贪污3件4人)。正科级干部涉案1人,科员1人,村委会干部5人,其他人员2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4件5人,林业部门2件2人,公安派出所协警1件2人。中共党员6人,无党派3人。所立案件全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
2016年,共立案侦查贪污、滥用职权等犯罪案件15件15人,与上年7件9人相比,件数上升114.3%,人数上升66.7%,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3万余元。其中,贪污案件5件5人,全系村级组织成员,起诉后均被判处死刑。
2017年,受理初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0件,立案侦查7件7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3件3人,渎职案件4件4人。科级干部涉嫌犯罪4人(正科级2人,副科级2人)。通过办案,追回经济损失89万元。
2018年1月,县检察院完成整体转隶县监察委员会,圆满完成查办和预防的职能职责,不再受理和查办贪污贿赂案件。
2019年,县检察院在经济犯罪工作方面主要抓了以下工作:积极开展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根据市检察院《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重点对食品药品等领域发生的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进行监督;通过与公安机关、法院等有关部门的相互协调配合,积极清查涉及民营企业的挂案和积案,为大关县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检察产品和法治保障,使民营企业家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开展了以“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多种形式增强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交流,增进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的感情,开展面对面交流,深入查找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家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列出问题清单,狠抓整改落实。坚持理念先行、服务靠前、履职延伸的“亲清护企”服务模式,检察长提出了护航民企发展的七项工作措施,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都是我们自己人”的要求落到实处,努力帮助企业化解经营发展中遇到的难题,让民营企业家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的温度和厚度。
办理县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5件6人,决定逮捕3件3人,起诉5件6人,职务犯罪起诉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