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职晋级人员名录

晋职晋级人员名录

1980年6月23日,经县委研究决定:

王 昆 任县检察院刑事检察一组组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蔡启蛟 任县检察院刑事检察组副组长,检察员职务;

欧锡彬 任县检察院法纪检察组副组长职务;

刘华银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1981年1月2日,根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第九款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谭如意 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邓元七 任县检察院刑事检察组组长;

王 昆 任县检察院刑事检察组副组长;

蔡启蛟 任县检察院刑事检察组副组长;

张 芽 任县检察院法纪检察组组长;

刘华银 任县检察院法纪检察组副组长;

欧锡彬 任县检察院经济检察组组长;

赵正凯 任县检察院经济检察组副组长;

龙运华 任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1981年1月5日,根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第九款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

邓元七、王昆、蔡启蛟、刘华银、欧锡彬为县检察院检察员。

1981年1月3日,县人大常委会通知:杨学章任人大常务副主任,并负责监督检察院、法院的工作

1981年5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任命:

赵正凯 任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侯光强 任县检察院法纪组书记员;

杨通银 任县检察院经检组书记员。

1981年8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张良举 任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杨通银 任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蒲世云 任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张利萍 任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1982年6月16日,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讨论通过,任命谭金铭为县检察院检察长,罗滔为副检察长,谭金铭、罗滔、邓元七、王昆、欧锡彬为检察委员会委员。

1982年7月10日,大关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

张良举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1984年1月2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任命:

段有根 任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龙运华 任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张 芽 任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周光寿 任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夏世学 任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刘永明 任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侯光强 任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刘富元 任县检察院书记员;

陈明勇 任县检察院书记员;

王万勤 任县检察院书记员。

1984年3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任命:

赵 明 任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王崇高 任县检察院书记员。

1984年8月15日,经第八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任命:

谭金铭 为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罗 滔 为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段有根 为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邓元七 为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刑事检察科科长、检察员;

王 昆 为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纪检察科科长、检察员;

欧锡彬 为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经济检察科科长、检察员;

蔡启蛟 为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刑事检察科副科长、检察员;

赵正凯 为县检察院经济检察科副科长、检察员;

张良举 为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副科长、检察员;

刘永明 为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副科长;

龙运华 为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周光寿 为县检察院检察员。

1984年12月25日,经县委研究决定:

谭金铭 任县检察院党组书记;

罗 滔 任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段友根、龙运华、王昆任县检察院党组成员

1985年4月29日,经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任命:

龙运华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刘永明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赵 明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蒲世云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夏世学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1985年4月30日,经党组研究决定:

蒲世云 任县检察院刑事检察科副科长;

赵 明 任县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1985年4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任命:

刘华银 任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1985年10月3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批准任命:

谭金铭 任县检察院检察长。

1986年3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检察长任命:

谭德刚 任县检察院书记员;

龙 波 任县检察院书记员;

邱 芳 任县检察院书记员。

1986年11月11日,经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任命

侯光强 为县检察院检察员。

1987年4月8日,经县委研究决定:

段有根 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免去罗滔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按有关法定程序办退后,再予公布)。

1987年4月15日,经县委研究决定:

杨先鳌 任县检察院党组书记;

免去谭金铭县检察院党组书记职务;

免去罗滔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职务。

1987年6月10日,经县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

龙运华 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蒲世云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罗 滔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1987年7月10日,经院党组研究决定:

邓元七 任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免去县检察院刑事检察科科长职务;

蒲世云 任县检察院刑事检察科科长,免去县检察院刑事检察科副科长职务;

周光寿 任县检察院经济检察科科长;

夏世学 任县检察院刑事检察科副科长;

侯光强 任县检察院法纪检察科副科长。

1987年7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批准:

杨先鳌 任县检察院检察长。

1987年9月16日,经县委研究(增补党组成员):

段有根 任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邓元七 任县检察院党组成员。

1987年11月20日,经院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邓元七 任县检察院科员;

王崇高 任县检察院科员;

马 亮 任县检察院科员;

蒲世云 任县检察院科员;

夏世学 任县检察院科员;

刘华银 任县检察院科员;

王 峰 任县检察院科员;

王万勤 任县检察院科员;

周光寿 任县检察院科员:

赵正凯 任县检察院科员;

陈明勇 任县检察院科员;

侯光强 任县检察院科员;

刘富元 任县检察院科员;

龙 波 任县检察院办事员;

谭德刚 任县检察院办事员;

邱 芳 任县检察院办事员。

1987年12月17日,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张良举 为调研员;

王 昆 为科级调研员;

刘永明为副科级调研员。

1988年5月30日,经县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任命:

周光寿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华银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陈明勇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1988年6月27日,县委通知,经地委1988年5月31日批准:

离休干部罗滔、谭如意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

1988年8月4日,经院党组研究决定:

马 亮 任县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1988年8月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任命:

高建林 任县检察院书记员;

王虎春 任县检察院书记员。

1988年9月12日,经院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李世田 任县检察院驻县税务局检察室主任。

1988年9月28日,根据云工改〔1988〕第19号文件规定,经县委常委研究决定:

段有根、龙运华为正科级检察员;

邓元七、蒲世云、周光寿、夏世学、赵正凯、侯光强为副科级检察员。

1988年10月24日,经县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任命:

刘富元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1988年12月17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院党组研究决定:

蒲世云 任审判监督科科长;

侯光强 任侦查监督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免去其法纪检察科副科长职务;

夏世学 任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周光寿 任经济案件侦查科科长;

赵正凯 任经济案件侦查科副科长;

王 峰 任法纪案件侦查科副科长;

张良举 任监所监督科副科长;

刘永明 任控告申诉检察科副科长;

王 昆 为专职政工干部(正科级),免去法纪检察科科长职务;

邓元七 任办公室主任;

马 亮 任办公室副主任。

1988年12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任命:

王万勤 任助理检察员;

王虎春 任助理检察员;

高建林 任助理检察员;

李 顺 任助理检察员;

邱 芳 任助理检察员;

谭德刚 任助理检察员;

潘 源 任书记员;

叶 红 任书记员。

1989年6月3日,经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免去:

龙运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1989年7月31日,经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任命:

蒲世云 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1989年8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任命:

吴维进 任书记员;

刘思亲 任书记员。

1989年10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任命:

李明美 任助理检察员;

张 春 任助理检察员;

唐富庚 任助理检察员;

李长华 任助理检察员。

1989年12月27日,组织部劳动人事局经研究,同意李顺、谭德刚、邱芳确定为科员职务。

1990年2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县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

夏世学 任审判监督科科长,免去侦查监督科副科长职务;

刘华银 任审判监督科副科长;

侯光强 任侦查监督科科长;

王万勤 任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1990年7月1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任命:

杨先鳌 任县检察院检察长

1990年8月23日,经县委研究决定:

王 昆 任县检察院政治协理员。

1990年10月22日,经第十届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

夏世学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万勤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王昆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邓元七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1990年11月30日,经县委研究决定:

段有根 兼任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局长职务;赵正凯、周光寿任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副局长职务。

1991年1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任命:

付兴德 任书记员;

曹良云 任书记员;

陶礼杰 任书记员;

杨帮贤 任书记员;

邓成荣 任书记员。

1991年1月5日,经县检察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侯光强 任审判监督科科长,免去其侦查监督科科长职务;

夏世学 任侦查监督科科长,免去其审判监督科科长职务。

1991年3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任命:

邱 芳 任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1991年3月15日,经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任命:

侯光强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华银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1991年7月10日,县委研究决定:

周光寿 任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局长;

免去段有根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局长职务。

1991年7月28日,经第十届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任命:

周光寿 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华银 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免去段有根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1991年8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任命:

陈金本 任助理检察员;

肖利维 任助理检察员;

陶礼杰 任助理检察员;

高忠平 任书记员;

董捍松 任书记员。

1991年8月6日,经县检察院院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

王 峰 任法纪案件侦查科科长,免去其法纪案件侦查科副科长职务;

付兴德 任办公室副主任;

赵正凯 主持反贪局工作。

1991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任命:

杨通银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王 峰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付兴德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邱 芳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1991年9月25日,县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

周光寿 任兼职纪检、监察干部。

1991年12月7日,县委研究决定:

周光寿 任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

刘华银 任县检察院党组成员。

1992年1月2日,党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任命:

高建林 任审判监督科副科长

1992年1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任命:

曹良云 任助理检察员;

杨帮贤 任助理检察员;

孔凡秀 任书记员;

庞 红 任书记员。

1992年2月18日,经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任命:

陶礼杰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高建林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1992年4月6日,县委研究同意:

周光寿 为正科级检察员;

刘华银 为正科级检察员;

邓元七 为正科级检察员;

李世田 为副科级检察员。

1993年3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评定警衔的标准,省检察院授予马亮、王峰二级警司警衔。

1993年4月27日,县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

赵正凯 任农业银行检察室主任;

侯光强 任烟草公司检察室主任。

1993年5月1日,县委组织部会议研究同意:

陶礼杰、杨邦贤、杨通银、王虎春、肖利维、付兴德、曹良云、董捍松、高忠平、孔凡秀、叶红确定为科员职务。

1993年5月17日据云人发〔1993〕21号文通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5月10日通过批准任命:

蒲世云 任县检察院检察长;

1993年6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党组研究决定:

张良举 任监所监督科科长;

刘永明 任控告申诉科科长;

高建林 任审判监督科科长;

唐富庚 任法纪案件侦查科副科长;

马 亮 任办公室主任;

王 峰 任政工科科长;

免去候光强审判监督科科长职务;

免去王峰法纪案件侦查科科长职务;

免去邓元七办公室主任职务。

1993年6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任命:

庞 红 任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高忠平 任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董捍松 任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孔凡秀 任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1993年6月14日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

付兴德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陶礼杰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高建林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马 亮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曹良云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唐富庚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李 顺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李明美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候光强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1993年7月17日,县委研究决定:

蒲世云 任县检察院党组书记;

周光寿、刘华银 任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王峰、马亮 任县检察院党组成员。

1993年12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之有关规定,经县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

王 峰 任审判监督科科长,免去政工科科长职务;

高建林 任监所监督科科长,免去审判监督科科长职务;

免去张良举监所监督科科长职务。

1994年5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评定的标准,省检察院授予:

吴维进为一级警司;

刘思亲为二级警司。

1994年8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院党组研究决定:

付兴德 任办公室主任。免去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曹良云 任政工科副科长。

1994年8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大关支局党组推荐,经院党组研究决定:

曹仁义 任税务检察室副主任。

1994年8月2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任命:

叶 红 任助理检察员;

邱 秋 任书记员。

1994年8月2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任命:

曹仁义 任助理检察员;

马 灿 任助理检察员;

雷定银 任助理检察员;

吴维忠 任助理检察员。

1995年3月21日,根据县检察院检察长蒲世云的提请,经大关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任命:

王 峰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侯光强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高建林 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陶礼杰 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1995年4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院党组研究,检察长决定:

唐云全、肖顺宽、王顺贵、罗忠、李宏刚等为书记员。

1995年10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院党组研究,检察长决定,任命:

邱秋、唐云全、王崇高、罗忠、王顺贵、肖顺宽为助理检察员。

1995年10月19日,根据县检察院检察长蒲世云提请,经大关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王虎春、陈金本、谭德刚为检察员。

1995年12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县国税局《关于免去曹仁义同志税检室副主任职务的函》,经县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同意免去曹仁义县检察院税务检察室副主任职务。

1995年12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及大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复,经院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蔡启斌 任农税检察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1996年2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省检察院同意:

王 峰 由二级警司晋升为一级警司警衔。

1996年8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院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李宏刚 任助理检察员;

邹光明 任书记员;

戴 伟 任书记员。

1996年9月26日,大关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任命:

肖利维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庞 红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高忠平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唐云全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王顺贵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1997年1月3日,经县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

邱 芳 任办公室主任,免去其侦监科副科长职务;

高建林 任侦监科科长,免去其监所科科长职务;

肖顺宽 任税检室主任;

杨通银 任监所科副科长;

李 顺 任控申科副科长;

李明美 任审监科副科长;

唐云全 任办公室副主任;

陶礼杰 任政工科副科长,免去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肖利维 任侦监科副科长;

免去李世田税检室主任职务。

1997年3月20日,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组织部研究同意,李宏刚、邹光明确定为科员职务。从1997年4月起执行。

同年12月22日,经组织部研究同意:李荣跃、李崇银、周玉军等确定为科员职务。从1997年12月起执行。

同年12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院党组研究,检察长决定:

罗忠、代伟、邹光明、李崇银为助理检察员。

周玉军、李荣跃、罗利国为书记员。

1998年6月5日,经省检察院姜兴长检察长提请,1998年5月29日第九届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批准任命:

蒲世云 任县检察院检察长

1998年6月19日,县委研究决定,并征得地区检察分院同意:

王 峰 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免去:刘华银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1998年7月6日,经县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免去以下人员的检察职务:

赵正凯 农行检察室主任职务;

侯光强 烟草检察室主任职务;

肖顺宽 税务检察室主任职务;

陈元文 供销检察室主任职务;

雷定银 农行检察室副主任职务,助理检察员职务;

李长华 助理检察员职务;

马 灿 助理检察员职务;

曹仁义 税检室副主任,助理检察员职务。

1998年10月5日,县委研究决定:

王 峰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正科级;

夏世学 任县检察院正科级检察员;

邱 芳 任县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

陶礼杰 任县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

李明美 任县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

1998年12月3日,大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任命:

戴 伟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杨帮贤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孔凡秀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1998年1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高检院批准吴维进晋升为三级警督警衔。

1999年3月1日,经县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李明美 任审判监督科科长;

李 顺 任控告申诉科科长;

谭德刚 任审判监督科副科长;

高忠平 任审判监督科副科长;(https://www.daowen.com)

王顺贵 任法纪案件侦查科副科长。

1999年3月2日,根据《检察官法》有关具体规定,经县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

刘华银 任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

周玉军 任助理检察员;

肖顺宽 免去助理检察员职务,任书记员。

1999年3月9日,经县委组织部研究同意:

罗利国、肖恒飞确定为科员职务,从1999年3月起执行。

1999年3月15日,县委研究决定,并征得地区检察分院同意:

邱 芳 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免去:周光寿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1999年3月16日,根据检察长蒲世云的提请,经大关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任命:

邱 芳 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周光寿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1999年3月25日,经县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周光寿 任政工科科长;

陶礼杰 任办公室主任,免去其政工科副科长职务。

1998年11月,高检院依照《检察官法》规定,制定了《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报经中组部审核批准,高检院以高检发政字〔1998〕36号文件通知,于199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按《检察官法》和《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首次检察官等级评定为四等十级。2002年1月1日起重新修订的《检察官法》对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1999年3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和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标准,省院检察长李春林批准:

蒲世云 为四级高级检察官;

周光寿、刘华银、王峰、夏世学、赵正凯、侯光强、刘永明、李世田等晋升为一级检察官;

代伟、邱芳、陶礼杰、高建林、杨通银、王崇高等晋升为二级检察官。

1999年3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和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标准,分院检察长刘来保批准:

李明美、李顺、肖利维、陈金本、孔凡秀、唐富庚、唐云全晋升为三级检察官;

杨帮贤、董捍松、高忠平、谭德刚、王虎春、罗忠、王顺贵、邹光明晋升为四级检察官。

1999年5月8日大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任命:

李明美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周光寿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1999年10月20日,经集体讨论决定,检察长任命:

王虎春 为主诉检察官;

高忠平 为主诉检察官;

李明美 为主诉检察官。

1999年12月30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中层领导干部实行竞争上岗,县检察院经民主测评,竞职演讲,干警投票,经院党组研究决定:

候光强 任办公室主任;

唐云全 任办公室副主任;

李 顺 任反贪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李崇银 任反贪局副局长;

王顺贵 任法纪案件侦查科科长;

唐富庚 任法纪案件侦查科副科长;

高忠平 任审判监督科科长;

王虎春 任审判监督科副科长;

肖利维 任侦查监督科科长;

李明美 任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夏世学 任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

赵正凯 任监所检察科科长;

陶礼杰 任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

上述各科(局)室原任职务自行消失。

2000年1月18日,经院党组研究,检察长决定:

罗利国 任助理检察员。

2000年1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昭通检察分院检察长

刘来保批准:

高忠平、王顺贵、谭德刚晋升为三级检察官;

周玉军晋升为五级检察官

2000年1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省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批准:

刘华银 周光寿晋升为四级高级检察官;

邱 芳 晋升为一级检察官;

李明美、李顺 晋升为二级检察官。

2000年2月16日,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任命:

李 顺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高忠平 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崇银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侯光强、李明美的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2000年9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命:

王 勇 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

2000年12月11日,县工人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

申 辉 初级工晋升为中级工,从2000年10月开始聘任。

2000年12月31日,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

李明美 任审查起诉科副科长,免去其审查批捕科副科长职务。

2001年6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分院检察长刘来保批准:

王虎春 晋升为三级检察官;

罗利国 晋升为五级检察官。

2001年7月6日,院党组决定:

李明美由审判监督科调侦查监督科任副科长,免其审判监督科副科长职务。

2001年7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省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批准:

夏世学 晋升为四级高级检察官;

高忠平、肖利维、王顺贵、李崇银晋升为二级检察官。

2001年11月9日,经分院检察长提请,昭通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批准任命:

王 勇 任县检察院检察长

2002年1月25日,经县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

周玉军任办公室副主任;免去侯光强办公室主任职务;调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2002年6月28日,大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任命:

董捍松 任检察员;

罗 忠 任检察员;

邹光明 任检察员;

周玉军 任检察员;

罗利国 任检察员。

2002年9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之规定,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4次会议决定:

免去王勇县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2002年9月17日,根据县检察院《关于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一般干部双向选择的实施意见》,经过自荐、民主推荐、竞职演讲、组织考查,经院党组研究决定:

唐云全 任办公室主任;

周玉军 任办公室副主任;

李明美 任政工科副科长;

谭德刚 任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唐富庚 任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副局长兼渎职侵权检察科科长;

高忠平 任公诉科科长;

罗 忠 任公诉科副科长;

王虎春 任侦查监督科科长;

邹光明 任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陶礼杰 任监所检察科科长;

罗利国 任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

2002年10月10日,县委研究决定:代伟晋升为主任科员。

2002年10月10日,县委研究决定:唐云全、孔凡秀、吴维进、杨帮贤、唐富庚、肖利维、邱秋、李荣跃、肖顺宽、王顺贵、高建林、陈金本晋升为副主任科员。

2002年11月11日,县委组织部研究同意:付充确定为科员职务。

2002年12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市检察院批准以下人员晋升为三级检察官:

董捍松 罗 忠 周玉军 邹光明 杨帮贤

2002年1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高检察院命令。

邱 秋 晋升为三级警督警衔。

2002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之规定,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决定: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常廷华代理县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2003年1月9日,根据县检察院《关于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一般干部双向选择的实施意见》,竞争上岗的11人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3个月已满,县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唐云全 任办公室主任;

周玉军 任办公室副主任;

李明美 任政工科副科长;

谭德刚 任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唐富庚 任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兼渎职侵权检察科科长;

高忠平 任公诉科科长;

罗 忠 任公诉科副科长;

王虎春 任侦查监督科科长;

邹光明 任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陶礼杰 任监所检察科科长;

罗利国 任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

2003年3月4日,省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批准:

孔凡秀、陈金本 晋升为二级检察官:

2003年5月6日,根据昭人任字〔2003〕5号通知,经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批准任命:

常廷华 为县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免去:王勇县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2003年5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检察长批准:任命

付 充 任书记员

2003年5月29日,县委研究决定并征求市检察院党组同意:

李崇银 任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正科)

2003年5月29日,经县委研究决定:谭德刚任中共翠华镇委员会委员、副书记(主抓政法综治工作,工作时间二年,享受副科级待遇)。

2003年7月17日,省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批准:以下5人晋升为二级检察官:

唐云全、唐富庚、谭德刚、王虎春、罗利国

2003年7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

李崇银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虎春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明美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决定免去:

刘华银 县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 顺 县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夏世学 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光寿 县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侯光强 县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赵正凯 县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世田 县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刘永明 县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邓元七 县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 昆 县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张良举 县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2003年8月15日,经检察院党组考察后,决定任命:

王虎春 为主诉检察官;

高忠平 为主诉检察官;

杨帮贤 为主诉检察官。

2003年12月8日,经县委研究决定:

邹光明 任县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科,试用期一年);

李明美 任县检察院政工科科长;

罗利国 任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

高忠平 任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王虎春 任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长。

2004年4月5日,检察院党组对高忠平享受主诉检察官待遇进行调整,由副科级调整为正科级待遇。

2004年10月26日,经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

免去邹光明侦查监督科副科长职务;

免去罗忠公诉科副科长职务。

2004年12月29日,经院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周玉军 任公诉科副科长,免去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杨帮贤 任渎职侵权检察科副科长,其主诉检察官职级待遇不再享受;

李再旬 任办公室副主任。

2005年2月28日,县委组织部经研究确定以下同志的行政职务为科员。

段庆、王勇、沙祥富、尹佳崦

2005年3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省院检察长李春林批准:高忠平、李崇银、王顺贵、肖利维为一级检察官。

2005年3月25日,县委研究决定:

邱芳免去其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职务

2005年3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免去邱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2005年9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任命:

罗利国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2006年2月25日,县委组织部通知:曾丽娟为科员,确定时间为2006年1月。

2006年4月,县委研究决定:邹光明任县检察院纪检组长(副科)。

2006年8月,县委研究决定:邹光明任县检察院纪检组长(正科)。

2006年10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检察长批准任命:

付 充 任助理检察员

2006年12月1日,省检察院命令:曾丽娟晋升为三级警司警衔。

2007年4月25日,经县委研究决定:

周 聪 任县检察院党组成员;

李明美 任县检察院党组成员;

高忠平 免去其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职务。

2007年6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决定:

周 聪 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免去:

高忠平县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2007年11月30日,经县委研究决定:

唐云全 任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任职享受副科级待遇);

唐富庚 任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任职享受副科级待遇);

陶礼杰 任县检察院监所科科长(任职享受副科级待遇);

谭德刚 任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任职享受副科级待遇)。

2008年1月24日,经县委研究决定:

李明美 任县检察院政工科科长(正科);

周玉军 任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任职期间享受副科级待遇)。

2008年1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第44条第九款、第十一款之规定,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

唐 琨 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

同意:常廷华辞去县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2008年1月21日,县委组织部通知:崔光正、王仁栋、马关云确定为科员。执行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2008年1月25日,经县委研究决定:

唐 琨 任县检察院党组成员、书记;

常廷华免去其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成员职务。

2008年3月1日,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唐琨为县检察院检察长,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

2008年5月5日,经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

沙详富 任县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副主任;

罗 忠 任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副科长。

2009年6月17日,经县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将内设机构负责人通知如下:

李崇银 任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李明美 任政工科科长;

唐富庚 任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杨帮贤 任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

王虎春 任侦查监督科科长;

谭德刚 任公诉科负责人;

周玉军 任办公室负责人,兼任计划财务装备科负责人;

李再旬 任计划财务装备科副科长;

陶礼杰 任监察科负责人;

唐云全 任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人;

罗利国 任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人,兼任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罗 忠 任监所检察科副科长(主持工作);

王 勇 任职务犯罪预防科副科长(主持工作);

沙祥富 任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王仁栋 任检察技术科副科长(主持工作);

段 庆 任法警队副队长(主持工作)。

2009年7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检察长批准任命:

崔光正 任助理检察员。

2009年12月25日,省检察院命令:

罗忠 杨帮贤 董捍松晋升为一级检察官。

2009年12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任命。

高建林 为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肖利维 为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谭德刚 为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李明美县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2010年1月6日,经县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

王 琴 任公诉科副科长兼内勤;

王恒珊 任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兼内勤。

2010年1月27日,省检察院命令:段庆、王勇晋升为二级警司警衔。

2010年4月13日,县委研究决定:

唐富庚 任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陶礼杰 任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政工科科长,免去其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职务;

谭德刚 任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免去其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职务;

周玉军 任县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科科长,免去其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职务;

罗利国 任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免去其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职务;

唐云全 任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免去其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职务;

罗 忠 任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

付 充 任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

王 勇 任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

段 庆 任县检察院法警队队长;

董捍松 任县检察院监察科科长;

沙祥富 任县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

2010年5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检察长批准任命:

李天星 任助理检察员。

同年5月,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李天星主持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

2010年6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任命:

王仁栋 任书记员;

马关云 任书记员;

王恒珊 任书记员;

胡光荣 任书记员;

王 琴 任书记员;

李 涛 任书记员。

2010年12月13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和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标准,批准:

李天星为四级检察官。

2012年8月27日,县委研究决定:

王 勇 任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政工科科长,免去其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职务;

付 充 任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副科);

罗利国 任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副科);

王虎春 任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副科);

周玉军 任县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科科长(副科);

谭德刚 任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副科);

唐云全 任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副科);

罗 忠 任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副科);

段 庆 任县检察院法警队队长(副科);

董捍松 任县检察院监察科科长(副科);

陶礼杰 免去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政工科科长职务(保留正科待遇)。

2012年11月8日,县人大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决定:

申 炜 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

2012年12月18日,县14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决定:

王仁栋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李崇银免去副检察长、检察委员职务。

2013年4月27日,县委研究同意:

周玉军 提名为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免去计划财务装备科科长职务;

付 充 任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谭德刚 任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免去公诉科科长职务;

唐富庚免去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职务(任留正科待遇)

2013年5月10日,省检察院命令:段庆、王勇晋升为一级警司警衔。

2013年5月28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周玉军 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2013年7月16日,县委组织部研究决定:

申咏忠为科员。

2013年11月22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任命:

付 充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 琴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天星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周 聪 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罗利国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2014年11月26日,县委研究决定:

王虎春 任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检委兼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免去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职务;

李天星 任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试用期一年);

胡光荣 任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试用期一年);

王 琴 任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试用期一年);

肖恒飞 任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2014年12月29日,县委研究决定:

王恒珊 任县检察院政工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张 帆 任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试用期一年);

唐云全 任县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科科长,免去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职务;

董捍松 任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免去县检察院监察科科长职务;

罗 忠 任县检察院监察科科长,免去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职务;

李荣跃 任县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高建林 任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杨帮贤 任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2015年10月29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任命:

胡光荣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程俊波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肖恒飞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解 琼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申咏忠 任县检察院检察员。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吴维进晋升为一级警督警衔。

2016年1月7日,因试用期满,县委研究决定:

王恒珊 任县检察院政工科副科长;

杨帮贤 任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

肖恒飞 任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胡光荣 任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王 琴 任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张 帆 任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

李荣跃 任县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主任;

李天星 任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

高建林 任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主任。

2016年6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命:

王本丽 任书记员;

冯前猛 任书记员。

2016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命令:

段 庆 晋升为三级警督警衔。

2016年12月1日,县检察院党组上报市检察院,根据《云南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省检察院政治部《关于下发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等级职数核定表的通知》的规定,可晋升三级高级检察官名额为2人,可晋升四级高级检察官名额为4人,推荐肖开文、王峰为三级高级检察官人选,推荐付充、周玉军、谭德刚为四级高级检察官人选:

肖开文 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副处级);

王 峰 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正科级);

付 充 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正科级);

周玉军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正科级);

谭德刚 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正科级)

2016年12月1日,县检察院党组上报市检察院,根据《云南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省检察院政治部《关于下发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等级职数核定表的通知》的规定,肖开文确定为四级高级检察官:

肖开文 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副处级)

2016年12月1日,根据《云南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省检察院政治部《关于下发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等级职数核定表的通知》的规定,可晋升为四级高级检察官名额为4人,推荐王峰晋升为四级高级检察官人选。

王 峰 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正科级)

2017年6月22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免去:

肖利维 县检察院检委、检察员职务;

陈金本 县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程俊波 县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2017年6月30日,县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

陶礼杰 负责派驻天星检察室工作,高建林协助;

王顺贵 不再负责派驻天星检察室工作。

2017年8月25日,县委研究决定:

高建林 任县检察院主任科员;

唐云全 任县检察院主任科员;

董捍松 任县检察院主任科员;

杨帮贤 任县检察院主任科员;

段 庆 任县检察院主任科员;

罗 忠 任县检察院主任科员;

郭瑞希 任县检察院副主任科员。

2018年2月23日,经县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李天星 任检察监督部主任;

张 帆 任检务管理部主任;

王 琴 任公诉部主任;

胡光荣 任侦查监督部主任;

王本丽 任案件管理部主任。

2018年5月30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免去:

谭德刚 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王顺贵 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陶礼杰 县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杨帮贤 县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唐云全 县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肖恒飞 县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2018年12月24日,县委组织部研究决定:

肖娟、舒和良为科员。

2019年5月16日,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光辉作出命令:

郭瑞希、葛雪晋升为二级警司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