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出庭公诉
1956年,县检察院开始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出席法庭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执行,其任务是:一方面揭发犯罪、打击犯罪,使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另一方面监督法院的整个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两者不可偏废。
1956年11月,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进行首例答辩。
案例:贾正伦过失杀人案。被告人贾正伦,男,55岁,职业医生,1954年在县卫生院受过培训,参加针灸学习。1956年9月26日,黄葛区兴隆乡农民陈大才劳动收工回家,因身上酸痛,主动要求被告人为他针灸。于是被告人贾正伦在陈的脊椎骨侧压进两针,抽针不久,陈即面色苍白,嘴唇发乌,口吐白沫,呼吸困难,约6小时后死亡。经鉴定结论为,被告人贾正伦不懂解剖学,进针过深,刺通肋膜,引起气胸阻塞,窒息死亡。庭审辩论中,辩护人提出:一、死者陈大才有暴病致死的可能,并列举了暴死的数种病名及症状。二、针灸后病情转化,死者家属未请医生,应负麻痹的责任。三、证物不实,银针长不过2寸,没有危害。强调被告人并非有意治死人。答辩中,公诉人运用了证言,指出被告人对死者针灸进针时,有在场医生黄树林证实,被告人进针长达5市寸,并以鉴定人的证言及陈大才尸检证实,被害人的死状与鉴定人对针灸事故病例相符,说明并无其他暴病致死的症状。被告人明明知道针灸时手不过肘、足不过膝,进针不宜过深等应注意事项,同时还有不得针灸心脏部位,不得刺满针。被告人违反操作规定,以致造成陈大才死亡的严重后果。还指出被告人的行为属过失致人死亡,应负过失杀人罪。由于据理据事答辩有力,辩护人和被告人均无言可答,只有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经过合议庭评议,认定贾正伦犯有过失杀人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1957年6月,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审理刘富明盗窃一案。刘富明30岁,解放前后均吸食贩卖大烟,解放后先后赶马6年。1956年10月18日夜,偷窃了纳同宣店内马帮的元麻一驮,重60斤,因而被捕。县检察院对该案在起诉后,出席了法庭,对揭露犯罪,支持公诉和监督法庭的审判活动,以协助法庭作出正确的判决起到了一定作用。
同年3~6月,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重点参与了肖银品虐待妇女案的现场勘验一次,讯问证人2次,协助公安机关弄清了长期不决的犯罪动机和犯罪手段,并出庭支持公诉,以证人证物揭发其犯罪事实。如罗永贤偷窃合作社一案,经深入当地公开审判,有意识的组织了旁听,干部和群众达200多人。事后机关干部组织了专门讨论,检查麻痹思想,订立了必要的制度,这对教育群众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从6月份开始,已固定专职干部一人,全部担负起出庭公诉任务。
7月,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2件,经审查均起诉,自行侦查免予起诉1件,通过审查担负了出庭工作。如秦发文奸污幼女案。由于侦查草率拖延时间久,使被告顽固不供,县检察院人员由于事先作了较为认真的准备工作,在庭上积极协助法庭查清事实,揭发犯罪,进行辩论,使被告越辩越被动,越辩越暴露其狡猾本质,因而最后仍作了有罪判决。9月,全体检察干部投入到打击地富反革命分子的运动,共逮捕地富反革命分子和部分刑事犯罪分子15人,共出庭17次。天星区配合运动在3000多人的斗争大会上对富农分子刘昌安、吴安俊进行了公开审理支持公诉。
1958年,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的533件刑事案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在办理案件时,公安、检察、法院扭成一股绳,打破常规,办公室下乡,法庭下乡。采取“下乡一把抓,回家再分家”“三包一结合(包中心、包运动、包业务,三员结合)”的办案方法。先后同公安、法院组成法庭9个,共巡回60个乡镇,占67个乡镇的90%的地区就地办案。携卷下乡到当地审结案件占90%。每人每日批捕结案率达18件,起诉达11件,出庭公诉达18件。
同年,省检察院于5月23日下发《“关于大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寿山法庭三员结合办案情况的报告”的通报》(三员系指公、检、法派人组成的法庭)中作出了肯定。县检察院在《年终报告》中总结认为,这是一种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依靠群众、保卫中心、符合于“大跃进”形势要求的群众路线的办案方法,具体体现了多、快、好、省。同年开展的安全运动中,所有案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并召开大小斗争会1423次,公审大会465次,张贴标语口号1969张,漫画384张,大字报77张,黑板报21次,起诉判决1708张,布告310张,口头宣传910次,现场展览46次,出售各种法律书籍64000多本,受到教育群众513771人。群众通过学习法律后,编出山歌到处歌唱:“人人一齐下决心,学懂政策与方针;提高法制与观念,减少犯罪与纠纷;法制学习是个宝,学习宣传很重要;法律文化相结合,毕业就是两个宝(指法律文化)。”又如“九月里来是市场,学习法律除文盲;全部社员齐学习,不犯法律不上当”。
1960年1月5日,县检察院作出《关于对匪国民党中央基本军25师反革命案件出庭工作的报告》。《报告》称,该反革命组织于1958年4月开始活动,于1959年10月破案。以游杂分子邓富荣为首,编了所谓3个团、8个营、24个连,有成员160多人。活动范围镇雄、彝良、大关三县。他们的计划是,杀公安人员,炸公安民警武装,夺取武器,劫狱放犯人,扩充组织,先打大关,后攻昭通,八月不动,十月动。
《报告》中对支持公诉的体会是:加强党的领导,由公、检、法党组召开会议,统一办案,统一分析,统一认识,统一对策;检察员与审判员、陪审员互相配合,审判员没有问到的问题,再由检察员补问,以彻底弄清案情为前提;事前提讯被告人,作好充分的准备,做到心中有数;树立必胜信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庭上一直处于绝对优势;准确地引用证据;先审为首分子,再审骨干分子。对首要分子性质一肯定,其他骨干也随之认定了;公诉词力求有事实有依据,分析合情合理,语音力求通俗易懂,检察员的态度要庄严郑重;审判中认真作好记录,以利驳斥被告人;发表公诉词时不忘教育群众,要进行法制宣传。
经法庭合议,依法判处反革命首犯邓富荣死刑,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人,判处管制的6人。此次审判,通过公诉,受教育群众达2000人次。
1962年,出庭公诉反动会道门王太洪一案。县检察院与公安、法院组成工作组,携卷下乡,就地办案,参加中心,指导生产,发动群众深入元坪、甘海两个公社召开1570余人的公判大会。检察干警出庭支持公诉,进一步揭穿反动会道门的反动本质,生动有力的揭发王犯罪事实,结合宣传国家政策法令,提高人民群众革命警惕性及爱国守法观念,当众判处首犯有期徒刑八年后,当场就有参加过反动会道门的23人在大会上自首登记,并收到检举材料10余份,群众反映良好。
1963年,县检察院在起诉30人中,法院已审27人,均全部出庭公诉,占已审数的100%。就地出庭18人,占66.7%,发表公诉词21人,占77.8%。对公诉罪犯27人主动参加法院的会议制外,检察长出庭6人,检察员出庭21人,起到了揭发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并先后配合有关部门公审公判案件6件20人。计有反革命集团10人,投机倒把5人,凶杀4人,破坏军人婚姻1人。在三个区六个公社一个集镇召开公审公判会。参加群众达5600多人次。
同年,检察院、法院研究后,经请示县委,在寿山区召开刘国云凶杀案公判大会,由各公社派代表参加旁听。公诉人在会上讲了党的政策和法律。第二天,又将刘国云带到家住公社,召开社员群众大会,判处被告人刘国云有期徒刑8年。
10月19日,县委批转《大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判刘国云凶杀案收到良好效果的报告》下发到机关支部、各区支部。批转按语:“为了更好地教育广大青年,用活人活事教育,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对刘国云凶杀一案,可转发到机关支部、区上各支部,在干部中认真讨论,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
1964年,对起诉审判的13人被告中,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揭发犯罪,做到有配合,有制约,又合法,又及时。在出庭公诉中,检察员据理据证发表公诉词,正确引用法律条文,从而有力地惩办了犯罪,结合当前形势对听众进行爱国守法教育,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法律。
年内,在办理批捕、起诉案件中,坚持党委对案件的绝对领导,遵照党中央、毛主席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专政”的指示,由试点案件到逐步推广,由不捕到捕的案件落实犯罪事实,对拘留报捕、起诉的案件,坚持了与被告人见面进行复问再审,进一步深追犯罪根源,全部熟悉了解掌握犯罪的前因后果,作案动机目的及犯罪的经过、情节手段,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作好充分准备,对揭发犯罪,出庭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有理有据。并主动与法院配合,先后在大寨、天星、双河三个区及城关镇召开公审公判大会,到庭群众达1200人,进行公开审判凶杀4人,破坏军婚2人,受到一定政治效果。如1月13日,检察干警参与社教运动办案时,配合法庭在天星区公开审判破坏军人婚姻的苟德伦一案,在400多人的群众中,检察干警代表国家公诉人,揭发被告犯罪情节、手段、后果,法庭依法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八年后,群众纷纷称赞。通过这些做法,出现了不少父送子、妻劝夫、兄弟送哥哥参军的动人事迹,完成了征兵任务,同时,推动了中心,掀起了生产高潮。
1965年,县检察院根据上级和县委批示精神,在政法党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在全县当时敌焰嚣张的五个区一个镇召开了批判斗争大会5次,公判大会7次,参加的干部群众、工人、学生达6400多人,依法逮捕7人,判处有期徒刑5人,缓刑1人,管制1人。做到及时、合法、准确、有力地打击敌人,惩办了犯罪,保卫了中心,推动了生产,维护了城乡社会治安秩序的安定。如检察干警配合法庭在吉利区黄荆公社公开审理流氓强奸犯肖全佑一案。未审前将犯罪分子带到当地,依靠群众办案,不仅查清了犯罪事实,同时,还新揭发出被告解放前当伪保长敲诈勒索、拉兵派款、奸淫妇女的罪行。在1000多人的大会上,检察干警代表国家公诉人有理、有据、有力地揭发犯罪事实,同时,宣传国家政策法令。
1966年,出庭支持公诉9人(反革命1人,凶杀5人,强奸2人,纵火1人)。审判前,参加法院认真复查了现场,核对了事实,为公审作好准备。出庭中,做到了认真听取审判,既注意有理、有据的驳斥罪犯和认真听取罪犯申辩,又注意监督审判活动是否违法和参加掌握审判进行情况。并有理、有据,有力地发表了公诉词,揭发犯罪,进行法制宣传,既教育了被告,又教育了广大群众。
1967~1979年,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职能停滞。1980年起,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都派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对被告人或被告人请的律师、辩护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辩。庭审调查中,协助审判人员查明案件的事实,适时举证;针对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旁听群众法律知识、文化水平程度等具体情况,以案释法进行法制宣传;同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审判活动中出现的违法情况,有的采取口头建议,有的则采取书面文字提出纠正意见。当收到法院的判决后,由出庭的公诉人进行审查,对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畸轻畸重问题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监督,有的则提出抗诉。
1979年,在做好逮捕、起诉工作的同时,为了做好198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准备,主动和法院相互配合,选择了邓树伦犯伤害致死罪进行了公开审判,出庭支持公诉的实战练兵,由于在出庭支持公诉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作好阅卷笔录,提审人犯,作好各方面的调查,按照字斟句酌的要求,制作好起诉书和公诉词,充分准备好答辩词。因此,出庭支持公诉较为成功。
1980年1月1日“两法”生效以来,按原法院规定应公开审判的案件,县检察院都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发表了公诉词和进行了答辩。法院开庭审理16件21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6件21人,占开庭审理数的100%。
4月,县检察院与法院密切配合,在人民大礼堂公开审判了贪污犯杨光禹一案。在法庭上据理据实地充分揭露了罪犯的贪污动机、目的、手段、性质和后果,具体宣传了什么叫贪污罪和刑法第155条,不仅促使了罪犯认罪服法,而且使旁听的群众(实况广播到10个公社61个大队)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
6月,检察院和县法院配合在县的党代会上,把广播开到公社和大队,公开审判了盗窃犯周明全、吴朝富盗窃县百货大楼物资一案,不仅党代会的代表,而且县级机关职工、城关街民、公社、大队广大群众又受到一次法制教育,震慑和打击了犯罪分子,为保卫国家、集体和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起了积极的作用。
10月1日,罪犯曾显有伤害致死简声禄一案。公安机关在侦破此案中,检察长杨学章、副检察长谭如意都先后深入现场,配合公安刑侦干部收集证据,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当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曾显有后,因检察干警在案件侦破阶段就深入现场,参加现场勘验,解剖尸体,事实清楚,仅两天时间就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在预审阶段,县检察院又派人提前介入,对还需要调查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公安同时进行内查外调。县检察院将曾显有提起公诉,请依法惩罚。法院受理后,检察院同法院研究,将曾显有带到距离县城52千米的高桥公社发案地公开审判。公诉人在法庭上揭露了犯罪人的动机目的,因果关系,对社会的危害性,还以这个活生生的案例,结合法制宣传,教育群众遵纪守法。旁听群众多,社会效果好。有的群众说,曾为几个核桃就打死了简声禄,他也被判了15年的徒刑,两个家庭都完了。有毒的东西吃不得,犯法的事情做不得。省检察院对县检察院参与公安侦破预审,公、检、法相互配合,办案及时的经验予以肯定,以简报形式转发各级人民检察院。
出庭中,如发现被审人带有戒具,站在板凳上等,向审判长建议纠正;审判人员打断被告人的陈述,建议法庭维护被告享受的权利。在审阅法院的判决书时发现有无事实出入,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的情况,立即口头建议。
1981年,在出庭支持公诉方面,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出庭质量。做法主要是:认真审阅案件材料,熟悉犯罪事实、情节、手段、目的、动机等,这是做好出庭的关键;学习外地经验,总结出庭实践经验,逐步提高;鼓励检察干部勇于实践。这里很重要的是坚持出庭后总结;庭前共同讨论,发挥集体智慧,提出对策;认真制作公诉词和答辩提纲,运用法律,论证犯罪,既要体现国家公诉机关的立场,又要体现出法律监督机关的公证。即不光是揭露被告人的犯罪一面,也要讲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还要宣传法制;对有关自然科学知识,聘请有专业技术人员作鉴定、解释。今年以来,凡县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县检察院都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共出庭18次、发表了公诉词18篇。
1982年,全年共出庭34次,共宣读起诉书34份,发表公诉词34篇。在出庭支持公诉活动中,力求尽力准确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阐明被告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法律上的论证,对被告的狡赖、狡辩和辩护人的无理辩解,依法据事论理地予以反驳,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如强奸犯赵光贤在法庭辩论中把其实施的强奸犯罪行为说成是“通奸”,并说在过去就与女方“有过多次通奸”,公诉人根据反复调查掌握的事实材料一一进行反驳后,其再也提不出任何事实根据和理由,法庭根据调查结果,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六年,判后也表示不再上诉。
县检察院指控李焕香伤害被害人彭永富的伤害罪案。李焕香的辩护律师辩护为“李焕香伤害彭永富属于正当防卫,未构成犯罪”。公诉人根据正当防卫不能超出的四个条件加以论述。指出李的行为哪些是属于正当防卫,哪些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彭永富提着手锤来到李焕香的家门口,口口声声要找李焕香算账,李进行躲避,彭追上前去逮住李。二人扭打中,李的妻子前去帮忙,均被彭按在地上。李的弟弟李焕明用棕绳套住彭的脖子,把彭拉了仰翻在地上,李焕香趁机夺过彭手中的手锤。这一阶段李焕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李的妻子和李焕明见彭永富不法侵害李焕香,针对彭永富本人进行正当反击也属正当防卫。但当李焕香从彭永富手中夺过铁锤,并且用铁锤打伤了彭的头部,又打断了彭的右手尺骨,此时则可认为李焕香虽伤了彭永富,但可考虑彭的体质和力气都比李焕香好,李顾虑彭对他的伤害等原因,还可视为不过当。但当李焕香已打彭的头部和右手打伤,彭已无伤害李的能力时,李还将彭拖了五丈远,又用铁锤打断彭的左脚胫腓骨,使彭大流血,奄奄一息。后经医治,才避免死亡。这些事实说明,李焕香的行为早已超出防范的程度,致彭重伤,已构成重伤害罪。但李是由于正当防卫开始而超过限度,可考虑从轻处罚。
1983年,县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如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代坤伤害罗佩华一案,将同案人贾华定为主犯。经审查卷宗材料并就主要事实、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反复调查核实,依据确凿、充分的证据,经讨论认为:代坤首先寻衅滋事,先撞罗并出手打罗,并高声喊其他3个被告“给我打”。罗逃跑,代坤首先追上罗,进行毒打。代已构成共同犯罪中的组织、领导和起主要作用的条件,代是主犯,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中,被告和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辩护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是“客观归罪”“代不是主犯”,但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经公诉人据事论理而又简短扼要的答辩,辩护人无话可说。法院判处被告人代坤有期徒刑两年,损害赔偿200元,其余3个被告由县检察院决定免诉,并由法庭判处损害赔偿1135元。
1984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开庭审判时,都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同时发表公诉词,揭露、证实犯罪,宣传法制,教育群众。
1985年,出庭支持公诉24件,法院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24件,被告人上诉5件,二审法院均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同年,在办理公安干警陶友信等人刑讯逼供案中,检察干警不畏权势,顶住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阻力和干扰。从1984年10月至1985年10月整整一年的时间抓住这一典型案件不放,经过多方努力和周折,终于查清了全案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已作了有罪判决。陶友信等人案件公开庭审时,不少群众反映检察机关为民作主,干得好!真正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一位公民在旁听时写了一首诗:“大得人心事,正义流四方。以权谋私者,国法不原谅。但愿法严肃,包公遍四方。国泰民欢畅,百姓享安康”。法纪科长王昆在办理陶友信、李再川刑讯逼供案时,秉公执法,敢于碰硬,冲破阻力,排除干扰,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为维护法律尊严作出了贡献。在1988年10月31日,全国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大会上被授予先进个人的称号。1987年《新视察》杂志第2期《我们需要这样的检察官》记载了王昆的先进事迹和刊载了肖像。同年,《法制文摘》也转了《我们需要这样的检察官》一文。198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编的《检察官的功勋》一书中以《权力的漩涡中》记叙了王昆办理陶、李案件中的斗争曲折过程。
1986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两个监督试行规定》,在审判监督活动方面,主要是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发现问题。出庭人员要认真做好笔录,发现有何问题,都要认真做好记录,以便为审判监督提供依据。有的可在休庭时,或在休庭后向审判人员交换意见。
省检察院以刑检处长王明德为首的工作组,在审查监督卷宗时,认为出庭笔录记载详细,为审判监督活动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予以充分肯定。年内,县法院通知出庭17件,均出庭支持公诉,发表了公诉词。法院判刑后,只有1人对民事部分不服上诉,其余表示认罪服法。
在揭发犯罪的前提下,同时也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注意有利被告人的条件。公诉人是代表国家,而不是单纯的原告人。如公诉江涛汽车肇事案时,公诉人在揭露江涛驾驶汽车转弯时,一是没有减速(在山区公路转弯时在50千米以上的快速行驶);二是没有靠右行,导致撞着骑摩托车的唐安书。当唐受伤到地后,江涛不但不及时抢救,反而驾车逃跑,逃避罪责,情节恶劣。同时也指出唐安书无证驾驶摩托,酒后开车也是有责任的。事后,江涛的辩护律师(自贡法律顾问处律师)说,大关检察院的公诉人是公正的。江涛案的公诉词,地区检察分院转发到各县(市)检察院参考学习。
1987年,县检察院起诉14件18人,法院受理12件16人。提起公诉的案件,均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审理后作了有罪判决,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亦未提起上诉。通过审查批捕、出庭公诉发现问题,多采用口头提出,也有用文字提出的,在调查王德仁破坏通讯设备案时,发现现场笔录不是在现场制作的,而是回来后制作的,便向公安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法院在审理蒋昌华强奸案时,正值法院召开全县干警会议,部分干警参加旁听,公诉人便用文字向审判长提出:阴私案件不公开审判,不应有旁听人员。法庭立即予以纠正。
同年,上级检察院通知《关于开展评选优秀公诉人活动》。县检察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优秀公诉人评选小组。评选小组通过两次学习有关评选工作文件,拟定评选方案和步骤。先在刑检科进行,由评选范围内的干警作个人总结,重点是出庭支持公诉的情况,每人拿出自己承办的两件案子,由评选小组成员阅卷,还邀请了司法、法院有关人员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在刑事检察科评选出优秀公诉人后,由评选小组决定。评选出邓元七、蒲世云为优秀公诉人。
1988年,县法院通知出庭公诉29件,发表公诉词29件。法院经开庭审理作有罪判决的29件46人(另有1人法院作免予刑事处分)。
县检察院在出庭前作好充分准备,承办人做到了案件事实、证据熟悉。并拟定法庭调查时应注意核实的证据、事实;拟定公诉词。作好公诉发言的准备。在出庭公诉时,除了认真配合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外,还特别注意案件具体情况,作好公诉发言。在公诉发言中,根据我县被告人很少请辩护人的特点,尽量指出被告人当受到刑法处罚及其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又指明被告人所具有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为法庭量刑提供了依据,使被告人认罪服罚,使旁听公民感到检察机关公正廉明,从而树立了检察机关的重大形象。(https://www.daowen.com)
5月30日,检察委员会听取刑检科承办人刘华银关于叶天寿、简兴和、贾绍怀、陈永香、罗忠良、蒋昌强、刘贤有等人倒卖农用塑料薄膜的投机倒把案件,同时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解释。通过讨论认为,叶天寿等人已经构成投机倒把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1989年,出庭支持公诉79件,发表公诉词79篇。法庭经过审理,判刑181人,免予刑事处分1人。
县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都出庭公诉。公诉人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揭露犯罪,宣传法制,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提高检察机关的高大形象。组织了一次县检察院参加的观摩庭,庭后又组织了包括出庭律师的总结讨论。出庭时发现法庭属于必须立即纠正的问题,就当庭指出;值得注意和今后改进的问题就在庭后提出。从法庭判处的181人,仅有8人上诉。
1990年,做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工作。检察机关依法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的重要途径。全年,县检察院共出席法庭支持公诉66次。发表公诉词66篇。另外,对免予起诉决定也基本上做到了公开宣布,发表免诉词2篇。如在出庭支持李银友等4人被告人妨碍公务案时,被告人和辩护人都作无罪辩护。公诉人面对8人辩护毫不怯阵,以事实情节和法律阐明各被告人的犯罪和定性的理由,逐个批驳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论点,法院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依法对4人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
1991年,县法院通知出庭的案件68件156人,县检察院都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做到案案发表公诉词。公诉人员在未开庭前认真准备公诉词,答辩提纲,把两者作为宣传法制,揭露犯罪的有效方法,在庭审中注意公诉的效果。
1992年,为了提高公诉人的公诉水平,组织了审判监督科的干部参加了检察分院在盐津县组织的观摩庭。
1993年,县法院通知出庭65件,县检察院都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做到案案发表公诉词。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和侧重点发表公诉词,特别是对一些复杂的、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尤其是经济案件,承办人在庭审前就作准备,进一步熟悉案情,提前制作好公诉词,并对法庭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好预测,拟定周密的答辩提纲,使其在公诉中居主动地位。同时,把公诉发言作为揭露犯罪、宣传法制的有力工具。年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作了一些分析,并在公诉中注重从教育、挽救、感化和引导其重新做人方面下工夫,使一些悲观失望的青少年由有获得新生的信念。
1994年,加强了对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和判决、裁定进行了认真监督审查。对不正确执行法律的,该抗诉的坚持依法抗诉。如罗兰均、苏元强非法拘禁案。法院判决苏元强无罪。经县检察院审查判决书后,经检委会讨论,依法提起抗诉,得到分院支持。后二审法院改判苏元强有罪。
1995年,出庭支持公诉65件103人。配合侦查部门补充查案件11件,自行补查6件。对法院通知出庭的65件103人案件均派员出庭,一方面指控犯罪分子,宣传法制,另一方面有效地监督了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1996年,法院通知出庭101件172人均派员积极出庭支持公诉。为保证在庭审中更好地指控犯罪事实,对复杂案件的公诉词,答辩提纲进行集体讨论,以争取庭审中主动权,保证案件质量。同时,做好法制宣传,达到惩罚一件,教育一片。如在出庭公诉陶军权等被告人抢劫一案时,因此案被告人多数是未成年人,且大部分是在校学生,8被告人作案又在公路沿线,县城居民和学生比较关心。公诉人从法、理、情的角度发表公诉词后,陶军权的律师说:“公诉词论述清楚,合情、合理、合法,建议复印几份给学生学习。”通过出庭支持公诉,搞好法制宣传,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1997年,出庭支持公诉案61件105人。其中公安移送59件99人,县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2件6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0件83人,不起诉4件8人,移送检察分院审查3件3人,退查未报3件6人,积存1件5人。
1998年,共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44件79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5件6人。对出庭工作,加强庭前预测,充分做好开庭的准备工作,使公诉案件在每个环节上都做到严密审查,不漏掉每一个细节,有可靠的质量保证。在庭审中,主动出击,讲究庭审技巧和策略,充分发挥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制服犯罪的作用,并对一些有影响的案件出庭时组织干警观摩。
如刘明洪破坏电力设备一案,被告人刘明洪在大关县正在召开“两代会”期间,炸毁黄葛乡田元村一变压器,造成直接损失11000元,致使4个农业社200多户农民40多天无电生产、生活,县检察院承办人抓紧审查,及时向县法院提起公诉,使这一群众关注的案件得以尽快处理。
1999年,共受理移送起诉案件87件151人,经审查提起公诉的68件107人,与上年同期53件89人相比,分别上升28.38%和20.22%;决定不起诉4件11人。出庭公诉是审查起诉工作的重点和落脚点,因此,要求公诉人做到庭前有准备,庭中有把握,庭后有效果。并对刘大光、李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吴清勇寻衅滋事一案,均组织干警观摩,以利共同促进,相互提高。
2000年,追诉2人。
2001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138件222人,与上年同期的104件210人相比,分别上升32.69%和5.71%,经审查提起公诉104件161人,与上年同期67件111人相比分别上升55.22%和45.05%,移选昭通市院审查起诉12件19人,所办案件无超时限办案,结案率为100%。受理省院挂牌督办的张定全等8被告人寻衅滋事案和被告人黃享祥交通肇事案,两件均已提起公诉。
2002年,公诉部门提起公诉87件142人,紧扣“严打”工作实际,切实按照“有黑打黑、无黑除恶”的指导思想,加强对重点案件的打击力度,适时提前介入,加快办案节奏,确保快诉,促进快审,保障“严打”整治斗争的顺利进行。如在全县影响较大的涉案金额高达百万元的杨富勇侵占、挪用资金案,承办人通过认真审阅,最大限度地熟悉案情,把握证据,出庭公诉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获得旁听群众和社会的好评。再如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谢世刚等13人拐卖儿童案,检察院干警提前介入,始终工作在办案第一线,参与侦查取证,保证了该案的快捕快诉。
同年10月,根据市检察院昭市检通字〔2002〕15号文件,结合大关县实际,出台《大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跟庭考查实施办法》。对考查的内容及评分标准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1.出庭形象;2.起诉书;3.法庭讯问;4.法庭举证;5.发表公诉意见;6.庭审答辩。
2001年,县法院通知出庭98件151人,已判决94件143人,除1人判无罪外,均作了有罪判决。为确保公诉质量,树立良好的公诉形象,公诉人在出庭前再熟悉案情,精心准备讯问提纲、答辩提纲、公诉意见,得到心中有数,仔细分析法庭审理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揭露犯罪,宣传法律,保护人民。对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适时组织法庭现场观摩。
2003年,经审查提起公诉98件132人,与上年同期87件142人相比,件数上升12.6%,人数下降7%;决定不起诉3件3人,与上年同期2件7人相比,件数上升50%,人数下降57%;移送市院起诉10件26人,与上年同期9件22人相比,件数上升11%,人数上升18%;退查未报1件2人,积存未结2件2人,正在抓紧办理。提起公诉的98件132人,已判决87件120人,均作有罪判决。已收到的判决无一件改变定性。审查起诉中,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定性关,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在注重有罪审查的同时,也注意无罪证据的审查,确保打击犯罪,保护无辜。不诉3件3人,追诉漏犯2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此外,积极探索提高公诉水平的有效途径,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开展“跟庭考察”2件。
2004年,县检察院充分发挥主诉检察官在公诉工作中的职责,强化诉讼监督,充分行使抗诉权,着力纠正有罪判无罪和犯罪量刑畸轻畸重案件,努力减少和杜绝错案,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年共提请抗诉案件4件7人,市检察院支持抗诉3件6人,最后获得法院改判2件4人,抗诉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肯定。
同年,县检察院成立了“跟庭考评”工作考评委,确定每个公诉干警用1至2件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考评,对干警办案的公诉方式、公诉力度、公诉质量、公诉效果、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庭前准备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考评,提高公诉干警的出庭公诉能力,办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出庭公诉工作进一步规范,公诉执法水平得到新的提高。全年共完成“跟庭考评”案件6件。
2005年,经审查提起公诉54件77人,与上年61件98人相比分别下降了11.5%和21.4%。一是加强对公诉干警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通过培训和讲座,提高了公诉队伍的素质,增强庭审、质证和抗辩能力。二是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对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全年提请抗诉2件,提前介入1件。三是建立案件质量预警机制,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
2006年,以证据为中心,加大对案件的审查和出庭公诉力度,严格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经审查提起公诉49件1008人,不起诉4件6人,出庭支持公诉32件84人,移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件8人,积存4件7人。
2007年,高检院制定下发了出庭工作规范指导意见,县检察院积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将其贯彻落实到公诉实践中。规范出庭公诉工作,提高公诉质量和水平。开展公诉案件“跟庭考评”案件10件和示范庭活动3次,使干警得到学习和提高。
2008年,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改变定性2件2人,法院判决改变定性1件1人,全部作有罪判决。结案率达100%,无超时限办理案件。开展公诉案件“跟庭考评”和“出庭观摩”活动,提高公诉干警出庭公诉的能力。
2009受理审查提起公诉案件62件79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3件69人(其中并案1件1人),移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7件8人;退回补充侦查2件2人,出庭支持公诉49件66人;收到判决53件71人,全部进行审查,无无罪判决。工作中,一是不断强化诉讼监督,狠抓办案质量。公诉部门办理抗诉案件1件已改判,追捕1人已判刑,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证据通知书38份,立案监督5件5人。二是加大审查力度,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单位的协调和沟通,召开联席会议,强化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四是组织观摩庭、示范庭,开展岗位练兵,提高公诉人素质。
2010年,公诉部门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6件85人,提起公诉53件72人,移送市院9件9人,不起诉2件2人,出庭支持公诉52次,收到县法院判决52份,无无罪判决,有1件改变定性判决。办案中,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积极作用,促进提高三机关的工作合力。
2011年,公诉部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1件120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并出庭公诉55件84人,移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3件3人,不诉2件2人,提起公诉的案件无无罪判决。同时,主动提前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敏感案件,引导侦查取证,确保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2012年,提起公诉73件110人,不起诉1人,移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12件18人。存疑不诉1件1人,出庭支持公诉78件次,收到县法院判决书78份。共受理移送起诉案件与上年同期71件120人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45%和42%;提起公诉案件数和人数与上年同期55件84人相比,分别上升32%和30%。公诉工作以强化对刑事判决的监督为重点,共对2件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提起了抗诉并获得改判。办案中严格执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无错捕、错诉和无罪判决案件。
2013年,公诉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和县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件82件150人,提起公诉58件88人,不诉5件6人,报送昭通市院审查起诉10件22人,移送其他县区院审查起诉4件7人,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21人,追诉漏犯3人,提前介入案件3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检察建议2份。
2014年,开展“车轮上的公诉”,深入乡镇、学校出庭公诉案件4件9人,以案释法,宣传法制。开展法制副校长、法制班主任进校园普法活动。全年,公诉科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84件117人。退查(含一退、二退)41件58人。审查后起诉72件112人,移送市院审查起诉15件23人。相对不起诉1件1人,附条件不起诉1件1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3人。出庭支持公诉73件次。在工作中主要做法是:一是坚持提前介入。对重特大案件和影响大的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二是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三是改进批捕、公诉办案模式,严把案件质量关。
2015年,以执法办案为载体,坚持严格扎实办案,不断强化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职能,为积极推进平安、和谐大关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年,依法提起公诉72件113人(含上年积存2件2人),移送市院3件3人;移送其他检察院审查案件1件1人。公安机关撤回案件1件1人(上年积存案件)撤诉1件1人(上年办结案件,年内撤回起诉),撤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1人。相对不起诉4件4人;存疑不诉1件2人;法定不起诉1件2人;附条件不起诉1件1人,附条件不起诉后不起诉1件1人,发出检察建议5份;发出纠正违法通知8份,出庭支持公诉76件77次。列席审委会2件3人。收到县法院判决75份,均无无罪判决。提起抗诉案件1件,已依法改判。提出量刑建议56件85人,法院采纳60人,量刑建议采纳率71.0%,请“两员”旁听评议2件。
2016年,经审查,提起公诉56件84人,移送其他检察院审查起诉7件7人,不起诉5件9人,截至12月25日,尚在办理14件30人。出庭支持公诉63件次,提出量刑建议71人,法院采纳56人,量刑建议采纳率78.9%。
2017年,经审查,提起公诉54件81人,移送其他检察院审查起诉5件12人,不起诉10件13人,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件2人,出庭支持公诉53件次,提出量刑建议59人,法院采纳43人,量刑建议采纳率72.9%。
2018年,出庭支持公诉82件次;收到县法院判决81份,均无无罪判决;提出量刑建议72人,法院采纳56人,采纳率78.6%。案件起诉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有罪判决率为100%。
11月27日,县检察院提起并出庭公诉的首例涉恶案件罗某某、童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涉恶案件在县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人员及其他旁听群众100余人旁听案件,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截至目前该案直播视频点击播放达23万次。县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10起、涉案人员5人、作案时间跨度3年。庭审中,二位公诉人在讯问、举证质证、答辩环节密切配合、互为补充,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及证据,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特征四个方面充分阐述该案认定为涉恶案件的事实、理由、法律规定,并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的区别作了分析论证。
2019年,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16件161人(含受理未成年人案件17件19人,上年积存案件17件34人);提起公诉85件117人;移送其他检察院5件7人;不起诉8件12人(相对不起诉4人,存疑不诉6人,附条件不诉2人);追诉漏罪漏犯4件4人;出庭支持公诉82件次;收到县法院判决81份,均无无罪判决;提出量刑建议72人,法院采纳56人,采纳率78.6%。受理的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及盗窃类案件。新增几类新型案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1件1人,非法占用农用地1件1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1件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1件1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1件1人,非法捕猎濒危野生动物1件1人。犯罪的惩处力度。新办案件经省、市检察院评查和备案审查,无质量问题出现。
年内,对1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案件就法院在审理环节存在重大程序违法而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案件提请市检察院抗诉,该案件市院已支持抗诉,正在办理。
2020年,县检察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对提起公诉的每个案件,都做到了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县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126件150人,适用率达84%,提出量刑建议109人,法院采纳83人,采纳率达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