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议会

第一章 古代的议会

几乎所有的民族都曾经有过自己的全体大会(assemblées générales)。希腊人有过他们的埃格里斯(église)[1]。基督教的会社就以这个组织作为它的名称——教会。罗马平民有过他们的科米斯(comices)。鞑靼人有过他们的古尔-伊里德(cour-ilité)。成吉思汗就是在他的这些古尔-伊里德中筹划和准备征服亚洲和欧洲。北方的各个民族有过他们的维特那热摩特(Vittenagemoth)。当法兰克人(或者西坎布尔人)成为高卢人的主人的时候,他们的首领有过他们的巴力门(parliaments)。这个词源出于parler或者parlier(说话)。能读会写的人把拉丁文的词尾附加到这个词后。由此产生了我们法国古代传记中的parlamentum这个词。这个词既粗俗又不纯正,如同当时各个民族一样。

前来出席这些全体大会的人都披坚持锐,全副武装,与今天的波兰贵族的情况如出一辙。几乎一切重大事情都在刀光剑影中决定。必须承认,这些粗野的古代武士的全体大会与我们今天的法院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毫无共同之处,只不过全体大会这个名称保存了下来。

在克洛维[2]的西坎布尔族所处的可怕的无政府状态中,只有手执刀剑,以议会(parlement)的形式聚集起来的武士。绰号皮皮努斯(Pipinus),我们今天称之为矮子丕平[3]的主管(或称宫相),让主教获准进入这些巴力门,以便利用这些主教篡夺王位。他让一个名叫卜尼法斯的人为他加冕。此前他已把美因茨大主教教区授予此人。他接受此人加冕后,又接受教皇埃蒂安纳加冕。根据查理曼的御前秘书埃甘亚尔的说法,这位教皇本人废黜了合法国王希尔德里克三世,并命令法兰克人永远承认丕平的后裔为他们的国王。

透过这些投机冒险行动,法兰克人的法律究系何物、民众陷于何种愚昧无知之中,就一目了然了。

丕平的儿子查理曼[4]主持过多次有名的也被称为宗教评议会(conciles)的议会。城市的大会采取了议会这个名称。最后各个大学也以议会的形式聚集起来。

至今还存留一项在“迪康日”中报道过的图卢兹的雷蒙的古老的公约。它的结尾用拉丁文这样写道:“以公众议会形式制订于图卢兹的公共场馆。”

多菲内的另一项公约载明,大学在响起钟声时以议会形式集合。

同一个词就这样被用来表示千差万别、各不相同的事物。就这样,原义仅为神圣罗马帝国的省份的这个词diocèse从此以后就用来指称由一个主教管理的教区。就这样,原义仅为将领的这个词empereur(或imperator)从此以后就用来指称欧洲、亚洲和非洲的某一部分的某个统治者的显职高位。就这样,rex(国王)这个词就有好几个各不相同的含义。名称和事物经历过同样的千变万化、兴衰更替。

尽管历届教皇三令五申,于格·卡佩[5]仍然我行我素。他废黜了丕平家族后,国境内沧海横流,局势之乱较之前两个朝代[6]有过之无不及。每个领主都以与于格家族所抢夺和霸占国王这个显职高位的权利相同的权利,抢夺和霸占他能够抢夺和霸占的一切。整个法兰西瓜剖豆分,分裂为好些领地。势盛力强的领主使大多数城市沦落到受奴役的境地。有产者不再是某个城市的有产者。他们成了领主的有产者。赎买了自身自由的有产者称为自由有产者。进入城市会议的有产者称为大有产者。仍然身为农奴,正如农奴依附采邑一样依附城市的,称为小有产者。

法兰西的历代国王长时期只不过是领主们的势单力孤的,并无多大权势的首领而已。这些领主的权势与他们不相上下。每块主要封地(或采邑)的所有者为人行事都随自己兴之所至,反复无常,在自己的领地内制定法律。由此而产生不胜枚举、各不相同,而又荒唐可笑的习惯法。一个领主自我授权身着教士白色宽袖法衣,足穿长统靴,握紧拳头,拳头上放着一只鸟,在教堂中就座,置身议事司铎中间。另外一个领主命令他的全体仆从在他妻子产褥期间拍打池塘的水,让附近的青蛙停止鸣叫。另外一个领主自我授予“完好蜡饼”权、初夜权,亦即在他的女仆的新婚之夜同她过夜的权利。

在这种极端朴野无文的状态中,国王们仍然召集议会。议会由想跻身其中的大贵族、主教以及修道院长组成。说实话,眼见修道士们和僧侣们违反他们的安贫乐道、听天由命的誓愿前来同国家的首要人物出席会议,真是会感到滑稽可笑。但是,这种情况在德意志更是等而下之。那里的修道士和僧侣自立为享有主权的王侯。民众越粗野,教士越有权势。

法兰西的这些议会,是国家的等级会议,只不过国家的主体并没有参与这个会议而已,因为大部分城市和全部村庄无一例外,都处于奴隶地位。

除希腊人的帝国外,整个欧洲长时期就按照这个模式统治管理。有人问,在将近六十个或者八十个本身又统治着其他僭主,并共同形成最令人憎恶的、混乱不堪的、毫无秩序可言的状态的僭主的统治之下,不胜枚举、千差万别、各不相同的民族怎么会似乎和睦相处,生活在这种令人感到羞辱的受奴役的状态中呢?除了以下这一点外,笔者就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答案了:大部分人愚昧无知,对征服者——伦巴第人、汪达尔人、法兰克人、匈奴人、勃艮第人——的继承者来说,既然身为城堡所有者,既然全副武装,既然骑着披着铠甲的高头大马,就轻而易举把既无马匹,又手无寸铁,只顾着活命谋生,自认为生来就是为了服侍别人的城乡居民套上枷锁了。

因此,每个封建领主都在自己的领地内随心所欲,进行判决。德意志的法律规定,人们有权就对他们做出的判决向德意志皇帝的宫廷上诉。但是,大地主们不久以后就获得进行终审判决的权利。所有的选帝侯[7]时至今日仍然享有这种权利。这就最终使历届德意志帝国皇帝被贬降为只不过是一个诸侯共和国的首领而已。

这就是菲利普·奥古斯都[8]以前法国各个国王的情况。他们在他们统治的地域内进行终审判决。然而,这种最高审判,他们只在他们大权在握之时才能对大封臣行使。看看胖子路易[9]仅仅为了降伏一个皮塞的领主、一个蒙莱里的领主,就殚精竭虑,花了九牛二虎之力。

当时整个欧洲深陷无政府状态之中。西班牙仍然被一些穆斯林国王、基督教国王和伯爵瓜分。德意志和意大利局势混乱不堪。亨利四世[10]和罗马教皇格利高利七世之间的多次争端开启了一种新的法律原则和五百年内战。这种新的法律原则就是教皇的法律原则。他们把基督教国家搞得天翻地覆、混乱不堪以便进行统治。

教皇利用民众的愚昧无知和局势的动荡不安,使自己成为国王和皇帝的纠纷的仲裁者。这些帝王经年累月,同他们的封臣刀枪相向,大动干戈,往往迫不得已让教皇出面仲裁。在这种朴野无文的环境中,主教们建立了一种庞大怪异的司法机构。他们的教士官员是唯一能读会写的人,因而在基督教国家主宰一切。

婚姻被视为一种圣事[11],于是所有婚姻诉讼案件都交由教士官员审理。他们审理几乎全部民事诉讼,借口是这些争端都附有誓约。所有遗嘱纠纷的审理,都属于他们的职权范围,因为这种文书中都载有对教会的遗赠。任何忘记在遗嘱中立下被称为出自虔诚之心的遗赠中的某一项的立遗嘱人,都被宣布为未办神功[12]者,亦即几乎无宗教信仰者。此人死后将被剥夺葬身墓地权。其所立遗嘱即被废除。教会为其另立遗嘱,并把可能因此人死亡而归属教会的东西判归教会所有。

如果有人反对这些粗暴过火的行为,就得前往罗马打官司。在罗马,想打官司的人会被定罪判刑。

汹涌而来,遍布各地的蛮族,毫无疑问带来可怕的灾祸。但是,必须承认,教会的侵吞行为造成的苦难更多。

这里不是对史不绝书的灾祸进行探究的场合。让我们只审视一下法国的议会是什么,法院又是什么?

[1]意为公民大会。(本书页下注均为译者注。)

[2]克洛维(466—511),法兰克国王。曾将墨洛温王朝版图扩展到西欧大部分地区。

[3]丕平(714—768),法兰克国王,加洛林王朝的创立者。

[4]查理曼(742—814),即查理大帝,法兰克国王。

[5]于格·卡佩(938—996),法兰西卡佩王朝的创立者。

[6]指墨洛温王朝及加洛林王朝。

[7]德意志有权选举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诸侯和高级教会人士。

[8]菲利普·奥古斯都(1165—1223),即菲利普二世,法国卡佩王朝国王。

[9]胖子路易(1081—1137),法兰西国王。在位时期曾抗击英国国王亨利一世,抗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五世入侵,恢复王国秩序。

[10]亨利四世(1050—1106),德意志国王,神圣罗马帝国皇帝(1084—1106)。

[11]圣事又称圣礼,是由耶稣所立,并要后世信徒组成的教会按所定程序举行的仪式。天主教承认七件圣事,即:圣洗、坚振、告解、圣体、终傅、神品和婚配。

[12]此词中的神功即天主教的圣事(或圣礼)中的告解,一般也称为“忏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