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卿 判处无地王约翰死刑的贵卿是谁

第八章 贵卿 判处无地王约翰死刑的贵卿是谁

法文pair一词不仅仅指在爵禄方面不相上下的领主(贵卿),还始终指职业相同、地位相同、状况相同的人(同等人)。我们今天还有巴吕兹转述的虔诚者、温厚者或者弱者路易[1]向名为阿尼左拉的修道院提出的公约。他说:“你们的贵卿老奸巨猾,欺骗了我。”就这样僧侣也成了贵卿。

在教皇英诺森二世的一项向康布雷城颁发的教皇谕旨中谈到康布雷的所有居民同等人。

不需要列举其他例子。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受自己的同类审判的权利与人类的历史同样古老。一个雅典人受与其地位相同的雅典人的审判。一个罗马人受罗马百人法庭大法官审判时,往往还受聚集的民众的审判。任何受审判的人都能够在轮到自己时成为审判者。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终生受他人审判而永远不能审判他人,乃是一种奴隶制度。就这样,时至今日,在英国,曾经在他的十二个被任命为陪审员的同等人面前到庭的人,此后不久自己也被任命为陪审员。因此波兰贵族由他们的贵族同等人审判。这个贵族本人也是这些人的审判者。在北方所有的民族中没有其他法律原则和案例。

在散居于多瑙河、易北河、维斯杜拉河、塔纳伊河以及波里斯特内河以远的这些民族入侵罗马帝国以前,它们经常举行公共大会。那些一无所有的人可能有的为数不多的诉讼案件都由同等人和陪审员审判。

但是,人们问法国的贵卿是何许人?查理大帝的十二个元勋贵卿经常被人提及。所有那些已经构成我们法国历史的一部分的古代传奇故事经常引证这十二个名不见经传的贵卿,以致关于他们的传说肯定有几分真实之处。极其可能这十二个元勋贵卿是查理大帝的十二个高级官员。查理大帝和他们共同审判主要案件。同样,在每个城市,公民受十二名陪审员审判。十二这个数字在古代的法兰克人中似乎被神圣化。一个公爵属下有十二个伯爵;一个伯爵统领十二个下级官员。大家知道,这些公爵和这些伯爵在查理家族衰落式微时归还了他们的管辖区和继承的显职爵位。这并非难事。奥通家族和腓特烈家族的高级官员在德意志也如此行事,甚至过之而无不及。他们为自己保留了选举德意志帝国皇帝的权利。是真正的贵卿把今天已经在法国废止的封建统治管理连同其他古代习俗延续下来,并加以巩固加强。

法国所有拥有土地的领主一旦确保了他们的采邑继承,所有那些直接隶属法国国王的领主也全都成了贵卿。其结果是,一个普通大贵族有时成了一个大省的统治者的审判者。(1203年)这就是英国国王、菲利普·奥古斯都的封臣无地王约翰[2]被真正的法国高等法院,亦即被聚集起来的贵卿独一无二地判处死刑时发生的事。

奇怪的是,我们法国的历史竟然从来没有告诉我们这些敢于判处一个英国国王死刑的人究系何人。一起如此重大的事件理当受到更多关注。一般来说,我们法国人对本国的历史知之甚少。笔者记起一个认为无地王约翰曾经受到合议法庭审判的法官。

这些法官毫无困难就成了几个月后在维尔内夫-勒鲁瓦城举行的同样的高等法院大会的法官。(1204年5月2日)。他们是:勃艮第公爵厄德、内韦尔伯爵埃尔维、布洛涅伯爵雷诺、圣保罗伯爵戈歇、吉·德·当皮埃尔等人,并由大批大贵族襄助。没有任何文书、研究法律者或拥有大师称号的人与会。召开这个大会目的在于巩固加强封建权利的建立。毫无疑问,这个大会与曾经使这些封建法律为判处无地王约翰服务,并意欲使其判决合法的大会为同一个大会。

公爵贵卿、伯爵贵卿毫无疑问都是比大贵族贵卿更大的领主,因为他们拥有面积大得多的领地。所有的公爵和伯爵的确是隶属于国王的统治者。但他们在自己领地上却是绝对的统治者。

当诺曼底贵卿领地和香巴尼贵卿领地消失时,布列塔尼和阿图瓦伯爵领地被美男子菲利普在前两个贵卿领地的原址上建立起来。

美男子菲利普的继承人把埃夫勒、博蒙、埃当普、阿朗松、莫尔塔尼、克莱蒙、拉马什、波旁等地建立为贵卿领地,以利于他们的血缘亲王。这些王侯对其他贵卿并不享有在先权。他们遵循由法规定下的顺序、贵卿爵位的顺序。他们在举行典礼时全都根据自己的贵卿爵位的年资顺序而不是根据家族和世系顺序行进。

因此,今天在德意志,德意志帝国皇帝的表兄和兄弟,不向德意志帝国选帝侯和王侯争夺任何等级地位。

人们没有见到这些贵卿中的任何人先于弗朗索瓦一世前来巴黎高等法院出席过会议。与此相反,高等法院法庭的法官却去贵卿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一直由国王任命,一直由国王付给薪俸,一直可以撤换,过去不能被视为属于王国的贵卿团体。一名由国王付给薪俸的、被任命的、并且会被随意撤职的法学家当然不可能与勃艮第公爵或者另一个血缘亲王有任何共同之处。路易十一把雅克·达尔马尼亚克伯爵、内穆尔公爵封立为贵卿和公爵之后,他不通过高等法院的普通判决,而是通过掌玺大臣和一些特派员判处此人死刑。这些特派员大多数是法官。

成为法国的公爵-贵卿的第一个外国人是克莱弗家族的领主。他被封立为内维尔公爵。第一个获得这种荣誉的法国贵族是都统蒙莫朗西(1551年)。

此后一直有国家的一些贵族成为王国贵卿。他们的贵卿领地附接他们的土地,直接隶属国王宫廷。他们列席高等法院大法庭的会议。但是,除了举行御前审判会以及重大时机之外,他们几乎从不前往出席。贵卿在全国三级会议的会议中根本不形成贵族的一个分离的单独团体。

长期以来,在英国同法国一样,贵卿都是绅士。但是,英国的贵卿根本不拥有贵卿领地,不拥有这个贵卿称号附于其上的土地。他们还保存着比较大的特权,即:在他们代表从前隶属于王权的古代大贵族的群体这一点上,作为贵族的唯一团体,他们不仅是国家的法官,而且连同国王和下院是立法者。

[1]即路易一世(778—840),法兰克皇帝查理大帝之子。将领土分给三个儿子,引起宗室内讧。其帝国数度分裂。

[2]无地王约翰(1166—1216),英国国王亨利二世之子。与法国作战,丧失其大部分在法领土。1215年被迫签署大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