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四世离异

第四十一章 亨利四世离异

高等法院没有丝毫介入亨利四世和他的第一任妻子玛格丽特·德·瓦卢瓦的离婚事件。玛格丽特·德·瓦卢瓦被认为不能生育,虽然或许她私下并非如此。她四十六岁。夫妻之间极其互不相容,这使她与丈夫分居已达十五年之久。亨利四世必须有己出的儿女。人们推测他的儿女肯定无愧于他这位父亲。一件如此重大的事归根结底完全是非宗教的,只是根据上帝的恩典才成了一件圣事。这种恩典虽然是在教会内给予新婚夫妇的,但这件如此重大的事似乎理所当然属于法律的范畴。圣事则属于一种与个人和帝王的利益毫无共同之处的超越自然的范畴。

然而,古老的风俗习尚先于一切,主宰一切毫无困难。人们有事求教于教皇正如求教于至高无上的法官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如无这位至高无上的法官的命令,就不准许一位国王得到他的继承人。英国国王亨利八世的例子毫无令人骇异之处,因为人们信任教皇。玛格丽特同意离婚。教皇让几位特派员审查有关亨利四世的婚姻的这起诉讼。他们是红衣主教儒瓦耶兹、意大利人莫德内主教和另一个意大利人阿尔主教。他们来到巴黎,从法律的角度询问了国王和王后。进行了走走过场、装装门面的究诉,以便达成一项事先已经准备就绪的判决。一些理由被作为依据。这些理由中肯定没有任何一项能够比得上国是,能够比得上双方的同意。禁止娶自己的代父的女儿为妻的这条古老的教会戒律被重新援用。玛格丽特的父亲亨利二世曾经是亨利四世的代父。这条法律显然被人滥用。但是,什么都会被人利用。

有人还硬说国王和玛格丽特属于三等亲戚。国王没有请求教皇宽免,因为他在他婚配期间信奉一种视婚姻为民事契约而非圣事的,一种绝不认为为了有子息而需教皇允准的宗教。

最后,有人猜想玛格丽特系受母亲之迫与亨利四世结婚。这种猜想是既求助于谎言,也求助于幼稚可笑的说法。古罗马人、我们的主子和我们的立法者在类似场合也并不如此行事。混淆教会法规和民事法律,败坏了几乎所有现代国家的法律学。长期以来,使这两者调和起来真是谈何容易。玛格丽特·德·瓦卢瓦通情达理,教皇又手腕灵活,亨利因而十分走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