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高等法院和教士大会撤销加斯东·德·弗朗斯和玛格丽特·德·洛林的婚姻

第五十一章 巴黎高等法院和教士大会撤销加斯东·德·弗朗斯和玛格丽特·德·洛林的婚姻

路易十三唯一的兄弟加斯东于1631年在南希娶洛林公爵查理四世的姊妹玛格丽特为妻。应办手续均已遵办。他时年仅约二十四岁。母后和洛林公爵同意并催促这宗婚姻。婚契已经通报教皇乌尔班八世。南希位于洛林红衣主教、图勒主教管辖的教区内。因此,这位主教特别免除公布教堂应公布的预备结婚的夫妇的姓氏名单。这对配偶当着证婚人之面结了婚。两年后,当加斯东二十五岁[1]时,夫妇两人在马林大教堂庄重地认可这次婚礼,以便正式补全所有可能发生的疏漏。他们相亲相爱。两人都远未抱怨这一被教皇和全欧视为合法而且牢不可破的结合。但是,这宗婚姻却使黎塞留红衣主教忐忑不安、警觉起来。他看到母后、国王的大弟、推定继承人同洛林公爵结成联盟同他分庭抗礼。

路易十三的所思所想与他的首相如出一辙,毫无二致。必须让高等法院和教士想他们的所思所想,并促使他们废止这宗婚姻。于是有人声称,加斯东结婚拂逆了他的兄长国王的意愿。但是,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国王不同意时一宗婚姻无效。加斯东个人曾经冒犯得罪过他的国王兄长。但是,为人弟者的婚姻难道仅仅因为他令兄长不悦这个理由就无效吗?路易十一还是太子时就不顾父王意愿,娶了一个萨伏依公爵的女儿为妻,并同这个女子逃离王国,而查理七世并没有试图把这个结合视为非法。

婚姻被视为一种圣事,或者一种公民契约。作为圣事,这是“一种只有死亡才能抹除的看不见的事物的看得见的标记、一种奥秘、一种不可磨灭的特征”。不管教会能够把什么概念赋予看不见的事物这个词,这个问题都显得不属于人类的判断的范畴。

至于公民契约,它通过各国法律把夫妻两人结合起来。废除这项庄严的契约,就是为最悲惨不幸的内战打开大门,因为如果加斯东的婚姻生下一个儿子,而法国国王又没有子嗣,这个儿子被教皇和欧洲各国承认为合法,在法国却被宣布为私生子,他还会有半个法国站在他那一边。

黎塞留红衣主教对将产生于废止这项婚约的行动的一目了然的危险却闭目塞听。他使出浑身解数,千方百计终于从对他切齿痛恨的高等法院和对他同样深恶痛绝的教士大会等两个机构那里取得一项有利于他的观点的决定。他的这种高傲骄横并不令人感到惊奇。这位红衣主教权倾朝野、势可敌国。他入侵洛林公爵的各个邦州,一切都屈从于他的意志。

总辩护人奥马尔·塔隆叙述说,高等法院开会,会上有人说希律[2]的兄弟费罗拉斯控告萨乐美[3]同阿拉伯的副长官西勒纳商讨他的婚姻。在迪戎[4]的传记中引证了普鲁塔克[5]的话。之后,高等法院下令逮捕洛林公爵查理、新洛林公爵弗朗索瓦(查理把他的公爵领地让与此人)以及他们的姊妹法尔斯堡公主。此三人被认为对国王的大弟——国王的唯一兄弟——犯有诱拐罪。

接着高等法院判处他们犯有弑君罪,流放他们出王国,没收他们的土地。

这项判决有两项内容令人吃惊:首先是因巴尔公爵领地而对一个身为国王封臣的最高亲王所作的宣判,但这个亲王根本没有在巴尔公爵领地嫁出他的姊妹;其次是假设的对国王的大弟的诱拐。国王的这位大弟是来洛林恳求洛林公爵把他的姊妹嫁给他的。很难证明玛格丽特公主强迫国王的大弟娶她。

正当高等法院进行起诉之际,教士大会颁布了一条规定王位继承人未获家族首领同意不得结婚的民法法律。一位蒙彼利埃的主教被派往罗马让教皇接受这项决定。教皇拒绝接受,并加以谴责。在教皇眼里行政管理条例并非教会法律。如果弱不禁风、朝不保夕的国王当时死亡,加斯东就会轻而易举让人把这同一宗高等法院和教士大会都宣布无效的婚姻视为十分有效。幸运的是,路易十三最终批准了他大弟的婚姻。但是禁止血缘亲王未经国王同意留下后代的这项法律自那时起始终继续有效。罗马的把这些婚姻视为有效的观念和看法也同样始终有效。国家分裂不和的根源盖源出于此。直至人人深信在巴黎为真而在阿维尼翁伯爵领地为假这一情况无关宏旨,深信各个国家应根据本国的法律自行治理,而不唯教皇全权主义的神学是从,这个根源才被清除。

[1]原文如此。

[2]希律(公元前73—前4),罗马统治时期的犹太国王、希律王朝的创建人、基督教《圣经》故事人物。

[3]基督教《圣经》故事人物。

[4]古希腊僭主。

[5]普鲁塔克(46?—120?),古希腊传记作家,散文家。著有《希腊罗马名人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