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尔良公爵摄政

第五十九章 奥尔良公爵摄政

路易十四于1715年9月1日去世。高等法院不待人召集就于翌日集会。王位推定继承人奥尔良公爵偕同亲王和贵卿与会。

王宫被警卫团重重包围。已与高等法院主要成员会商采取措施废止已故国王的遗嘱。这与当年他的父王的遗嘱被废止如出一辙。

这项遗嘱拆封之前,奥尔良公爵发表谈话,要求他主要根据他的出生权,而非根据路易十四的临终旨意执行摄政。

他说:“不管以何种名义我都应该企求摄政。大人们,我敢向你们保证,我凭我对国王效命的热忱,以及对公众福祉的热爱,尤其在你们的忠告良谋和你们的明智谏诤的帮助下,我应该受之无愧地获得这一职位。”

向高等法院保证按照同样的、已被路易十四废止的谏诤行事,这是曲意逢迎,讨好这个机构。路易十四只准许高等法院在服从国王旨意之后书面对他进谏。路易十四的遗嘱很快被低声宣读,这只不过是走走过场,履行一项普通的手续而已。这项文书实际上剥夺了奥尔良公爵的摄政权位。路易十四生前已经设置一个行政委员会。该会讨论的所有事项都以多数票决定,仿佛他生前已经组成一个国务委员会,仿佛他死后仍然应当执掌统治国家的大权。奥尔良公爵居于这个委员会之首,只拥有裁决权。路易十四的,实际上已被承认的,但生于双重偷情的儿子曼恩公爵[1]负责照料和保护路易十五的人身安全,并作为最高指挥官统率组成国王侍从人员的,并构成一支将近一万人的队伍的军队。

这些条款和安排在一个生怕把孙子的生命和财产委托给一个本应继承这些财产的人的一家之主的身上,本会十分明智,但在君主制度下却难以实施。这些规定和安排分散权力,因而取消了权力。它们似乎在酿成内战。它们与已被接纳的惯例背道而驰。这些惯例代替基本法(如果地球上有这种法律的话)。

高等法院发布一项早已作出的决定。这项决定用特异的词语拟就。这绝对不是一项判决,绝对不是一项申请,绝对不是一种普通司法程式,没有任何可争议之处。这项决定称:“高等法院合议庭讨论了有关事宜;已经宣布,现在再宣布奥尔良公爵大人为法国摄政王,在国王尚未成年期间管理王国政务。高等法院命令:波旁公爵自即日起在奥尔良公爵的统领下为摄政委员会首领,并在奥尔良公爵缺席时主持摄政委员会。高等法院命令:血缘亲王年满二十三周岁也有权列席上述委员会。在奥尔良公爵大人宣布他愿在所有事务方面均按摄政委员会多数票的决定行事之后(有关官职、税收、特赦、封地等事务除外。这方面他在与摄政委员会商讨后,不需遵从摄政委员会多数票决定,可以把这些权益授予他认为适当的任何人)。高等法院命令:奥尔良公爵大人可组建摄政委员会,甚至这类他认为适宜的委员会,并准许他让他认为最有资格的人进入该委员会。凡此种种均须遵循奥尔良公爵大人已经宣布的他将通知高等法院的计划。高等法院命令曼恩公爵任国王陛下教育的总监;对上述国王陛下的侍从部队甚至对用于保卫国王人身的部队拥有的全部权力和统领指挥权仍然属于奥尔良公爵大人;曼恩公爵对国王侍从部门的首领波旁公爵不具有任何等级优势。”

高等法院如此行事,是以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表达和显示自身。这种统治者的用语是因为亲王和贵卿在场而依法获得批准吗?这样一次会议不管多么庄重,丝毫不代表全国三级会议。这次会议并不代表一个孩童国王讲话。它做些什么呢?它使用一项通过两个先例——玛丽·德·美第奇的例子和路易十四的母亲奥地利的安娜的先例——获得的权力。这两个女人都以同样的理由获得摄政权位。

高等法院是否应该把它拥有这项重大特权归恩于亲王和贵卿出席这次会议?贵卿是否应该把拥有任命王国摄政王的权利归恩于高等法院?这两者一直都难以辨明弄清。种种说法都疑云笼罩、真伪难辨。正如人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在法国历史的研究中,每前进一步都证明任何事物都不能用独一无二的、恒久不变的方式解决处理,而偶然性、当前利益、一时的意志却往往成了立法者。

当路易十四私生的,后被认为婚生的儿子曼恩公爵和图卢兹伯爵被剥夺了1714年他们的父亲庄重地授予他们的特权时,事情已经一目了然、清清楚楚。高等法院发布一项永恒的、不能取消的、具有肯定的科学性、充分的权威和王室权力的法令,宣布这两人为血缘亲王以及在真正血缘亲王族系统绝嗣的情况下的王位继承人。

三个血统相同的血缘亲王,亦即在奥尔良支系之后法国曾经有过的仅有的三个血缘亲王,连同也投了票的好几名贵卿,同意上述法令。路易十四的这两个儿子因而在授予摄政王权位的御前审判会上享有随附于血缘亲王的显贵地位的荣誉。

但是,不久以后,同样这些亲王——波旁公爵、夏罗莱伯爵和孔蒂亲王——却向年轻国王奏呈一份申请书。该文书旨在在高等法院的举行的新御前审判会上取消赋予被认为婚生亲王的非婚生亲王的权利。就这样,不到六个月巴黎高等法院就成了国王摄政权位和王位继承事宜的仲裁者。

被认为婚生亲王的非婚生亲王提出更充分的理由。血缘亲王作出十分有理有据的答复。贵卿们介入。最高等贵族中三十九位领主声称这一重大案件是国家案件,应召集全国三级会议进行审理讨论。

一百多年来,此类案件还闻所未闻、见所未见,而又为人企求审理。人们开始对已经计划完毕的拉斯体制担忧。这个体制使法官们忧心忡忡,忐忑不宁。他们始终对新生事物心怀疑惧。一个庞大的反摄政王的政党已在筹建。三级会议的大会能够使国王陷于巨大危机之中。但是,有时想取三级会议而代之的高等法院远不希望召开三级会议。它拒绝接受1717年6月17日由一名执达吏送达总检察官和首席书记官的贵族的抗议书。它甚至让执达吏停职六个月。

曼恩公爵和图卢兹伯爵于是亲自把诉状呈递给高等法院大法庭,声称此事有关王位继承,不能仅由一位成年国王或者仅由全国三级会议审理。高等法院大法院颇感不安,不予答复。

最后,7月2日,摄政王颁发一项于7月8日轻而易举就获得高等法院登记的敕令。该敕令剥夺了路易十四的被认为婚生儿子的非婚生儿子的血缘亲王称号。这个称号是他们的父亲违反各个民族和王国的法律授予他们的。只为他们保留了像血缘亲王那样穿过一段高等法院里的被称为镶木地板的特权。这段镶木地板是一个木质的圈围地段。他们穿过这个地段前往就座。在这个世界的所有荣誉中这肯定最微不足道、无足轻重的。这样一来,路易十四所创建的事物统统遭到废弃。甚至连他的政府的形式也彻底改变。御前会议被用来代替国务秘书。

这个时期摄政王本人同高等法院之间产生了一种奇特的分歧。他问高等法院,当摄政王和高等法院这个机构的人员同在宗教仪式行列中行进时,在这个典礼上人员的位置怎样排序。这是关于在人称八月圣母日的这一天前往巴黎大教堂的宗教仪式行列问题。在这一天路易十三把法国置于圣母玛利亚的佑护之下。对于摄政王提出的上述问题,高等法院回答称,王国的摄政王应在两个法院院长之间行进。摄政王自己则认为有义务以国王的名义发布一项摄政王应该独自在高等法院人员面前行进的敕令。这似乎是自然而然、顺理成章的事。但是,正如人们已经屡见不鲜的那样,这却又一次让人看到在法国没有任何一成不变的事物。

再者,摄政王丝毫不反对高等法院已经习惯于像一个法官那样始终称他为,并习惯于在致函他时称他为Monsieur[2]。而与此同时,高等法院致函掌玺大臣时称这位大臣为Monseigneur[3]。全国三级会议的贵族团体把Monseigneur这个称号给予摄政王。这又是法国的一种普遍矛盾。奥尔良亲王对此并不介意,一门心思考虑实际权力,对传入的习俗和惯例的可笑之处则嗤之以鼻,一笑置之。

[1]其母蒙特斯庞夫人曾为路易十四情妇。

[2]Monsieur为对法国国王的大弟的尊称,似可译为阁下或殿下。

[3]Monseigneur为对王族、主教等的尊称,似可译为大人或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