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2 一般规定
2025年09月27日
8.2.2 一般规定
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外挂墙板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外挂墙板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应能正常使用;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经修理后应仍可使用;在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不应整体脱落。
外挂墙板应采用合理的连接节点并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外挂墙板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应进行抗震设计。连接方式宜采用柔性连接,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并应采取可靠的防腐、防锈和防火措施。
对外挂墙板和连接节点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其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取不小于1.0,连接节点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应取1.0。支承外挂墙板的结构构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
外挂墙板及其连接节点的结构分析、承载力计算、变形和裂缝验算及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