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 作用与作用组合
计算外挂墙板及连接节点的承载力时,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持久设计状况
当风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
当永久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
2)地震设计状况
在水平地震作用下:
在竖向地震作用下:
式中 S——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Eh——水平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Ev——竖向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Gk——永久荷载的效应标准值;
Swk——风荷载的效应标准值;
SEhk——水平地震作用的效应标准值;
SEvk——竖向地震作用的效应标准值;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取1.4;
γ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取1.3;
γEv——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取1.3;
φw——风荷载组合系数,在持久设计状况下取0.6,地震设计状况下取0.2。
在持久设计状况、地震设计状况下,进行外挂墙板和连接节点的承载力设计时,永久荷载分项系数γ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①进行外挂墙板平面外承载力设计时,γG应取为0;进行外挂墙板平面内承载力设计时,γG应取为1.2。
②进行连接节点承载力设计时,在持久设计状况下,当风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γG应取为1.2,当永久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γG应取为1.35;在地震设计状况下,γG应取为1.2。当永久荷载效应对连接节点承载力有利时,γG应取为1.0。
风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有关围护结构的规定确定。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时,按下式计算:
FEhk=βEαmaxGk
式中 FEhk——施加于外挂墙板重心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βE——动力放大系数,可取5.0;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8.1采用;
Gk——外挂墙板的重力荷载标准值。
表8.1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
注:抗震设防烈度7、8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取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0.65倍。主体结构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计入外挂墙板的影响:
①应计入支承于主体结构的外挂墙板的自重。
②当外挂墙板相对于其支承构件有偏心时,应计入外挂墙板重力荷载偏心产生的不利影响。
③采用点支承与主体结构相连的外挂墙板,连接节点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时,可不计入其刚度影响。
④采用线支承与主体结构相连的外挂墙板,应根据刚度等代原则计入其刚度影响,但不得考虑外挂墙板的有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