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组织机构

二、国际货物运输组织机构

(一)承运人(Carrier)

一般意义上的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包括运输企业和从事运输服务的个人。主要指专门经营水上、铁路、公路、航空等客货运输业务的交通运输部门,如轮船公司、铁路或公路运输公司、航空公司等。它们一般都拥有大量的运输工具,面向社会提供运输服务,也称为公共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四十二条指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这里讲的承运人是契约承运人,也就是与托运人订立契约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1.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承运人的权利包括对托运人的权利和对收货人的权利,主要权利如下:

(1)运费支付请求权。这是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基本权利,运费的支付通常是预付性质,但也有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再行支付。

(2)费用偿还请求权。这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因为运输的实际需要而支出的一些不包括在运费中的其他费用,如因托运人终止(返还或处分)而付的费用、提存费用、拍卖费用、垫付关税、报关费等。

(3)留置权。这是指承运人为保全其运费或其他费用请求权,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时,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4)提存和拍卖权。当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时,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货物不适于提存的(如易腐烂变质的货物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承运人可以依法提存或者拍卖货物。在扣除运费、保管费、拍卖费及其他费用后提存所得的价款,承运人在提存或者拍卖后,应当将这些情况立即通知托运人,如承运人怠于通知而给托运人或者收货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在约定期间将行李、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从运输物品的交接受领到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承运人负有受领货物并填发提(运)单、保管、处分(以托运人的指示)、依照合同目的实施运输行为并交付等的一系列义务。承运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

(1)受领货物并填发提(运)单。承运人拒绝受领货物,视为不履行合同。提(运)单是运输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单据,制作并交付提(运)单是承运人的义务。

(2)按时、安全运输的义务。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和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3)合理运输的义务。即应当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路径、最有效的方式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

(4)保管义务。承运人受领托运人托运的物品后,一直在到达约定地点交付收货人之前,应当妥善保管货物。

(5)货物运输到达后及时通知的义务。货物运输到达约定地点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以便收货人及时请求交付所运输的货物;如果提单上没有直接记载收货人的(如指示提单),而是记载收货通知人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通知人。承运人向收货通知人发出的提货通知,具有与向收货人发出的提货通知相同的效力。

(6)交付义务。承运人应当在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后将其交付给收货人,从而完成自己的运输义务。如收货人不明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时,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以完成自己的运输义务。

【案例讨论一】

美服公司与境外的小丑鸭公司签订了童装销售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厦门,货款共计20万美元。之后美服公司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中指明提单上“托运人”栏应填写为小丑鸭公司。

美服公司委托顺风公司(系无船承运人)运输,美服公司填写了托运单,并将“托运人”栏填写为小丑鸭公司。顺风公司接受托运后,又将该批货物向马士基海运公司(简称马士基公司)厦门代表处办理托运,该代表处签发了一套MTML—018(A)(B)提单给顺风公司,之后顺风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另一套MTML—018提单交给美服公司。两套提单载明的内容相同。

载货船舶在厦门装货完毕后,美服公司持顺风公司签发的MTML—018正本提单及有关单证向银行议付,后因提单上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美服公司在收到银行退回的全套单证后,书面要求顺风公司退货。但后来,该批货物运抵卸货港科威特后,已被他人持马士基公司签发的MTML—018(A)(B)提单提走。

于是,美服公司就上述事实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顺风公司赔偿美服公司的货物损失及利息损失。顺风公司在答辩中称,提单上的托运人为小丑鸭公司,美服公司不是提单上的当事人,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我公司并非承运人,不应负承运人责任,美服公司未受到货款系买卖关系造成的。因此我公司对美服公司的损失没有责任,请求驳回美服公司的诉讼请求。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美服公司作为FOB价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将货物交给顺风公司承运,顺风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美服公司签发了MTML—018提单,应为该批货物的无船承运人。顺风公司将该批货物向实际承运人马士基公司办理运输,取得该公司签发的提单后,在没有收回自己签发的提单的情况下,将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交给第三人,造成原告虽仍合法持有顺风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但提单项下的货物却被他人提走的后果。顺风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际航运凭正本提单放货的惯例,损害了美服公司的合法权益,顺风公司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厦门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海商法》的规定,判决如下:顺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美服公司的货物损失及利息损失。

【讨论】

(1)卖方是否还拥有该项货物的所有权?

(2)无船承运人是否可以是承运人?

(3)承运人签发两套提单的后果是什么?

【阅读专栏一】

我国主要运输企业

(1)水上运输企业主要包括:

①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及下属各公司。

②中国海运集团及下属各公司。

③各地方轮船公司。

④长江、珠江、黑龙江各航运公司。

⑤中外合资、合作及合营的轮船公司。

⑥外商独资的轮船公司。

⑦中国外运集团所属的船公司。

(2)铁路运输企业包括铁道部下属各铁路局和分局或公司。

(3)公路运输企业包括交通部公路局管辖的各运输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联营企业的运输公司。

(4)航空运输企业主要包括:

①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②中国民航总局管辖的其他各航空公司。

③地方民用航空公司。

④中外合资、合营的航空公司。

⑤外国各航空公司。

(二)货主(Cargo Owner)

货主是指专门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的外贸部门或进出口商。他们为了履行贸易合同,组织办理进出口商品的运输,向交通运输部门托运货物,他们是国际货物运输工作中的托运人(Shipper)或收货人(Consignee)。我国主要有下列企业:各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和地方外贸专业公司;各工农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工厂、集体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合营企业等。

1.托运人

(1)托运人的权利:

①请求承运人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

②运输合同的变更权和解除权,即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2)托运人的义务:

①按规定缴付运费的义务。运费一般由托运人支付,但合同约定由收货人支付的,应依约定。

②向承运人办理货物运输的交接手续并填写托运单据。

③包装及装载义务。若运输货物由托运人自行包装的,因包装本身原因发生运输物毁损灭失的,托运人自负其责,但承运人明知道包装不合格而承运的,应对损害负责;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包装。

2.收货人

收货人是指依运输合同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收货人一般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通常是提单持有人。其基本义务如下:

(1)提货义务。这里包括及时提货和不得拒绝提货。

(2)提货时检验的义务。收货人在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运输合同中没有约定检验货物的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检验货物。

收货人认为承运人交付的货物与运输单证记载的事项不符合时,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此外,收货人还应缴清依运输合同应当交付的款项,包括运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及由于托运人的责任而发生的垫款以及依运输合同约定应由收货人履行的其他随附义务。

(三)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Agent)

货运代理人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在所有货运代理人中间,他们有的代理承运人向货主揽取货物,有的代理货主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有的兼营两方面的代理业务。他们都是运输中间人的性质,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

在外贸流程中,大致是这样的顺序:托运人向货运代理人托运货物,接着货运代理人再向实际的承运人托运货物,然后经过承运人的运输,最后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即托运人→货运代理人→实际承运人→收货人。

(四)装卸公司和理货公司

装卸、理货业是一些接受货主或船舶营运人的委托,在港口为船舶进行货物的装卸、清点、交接、检验货损程度和原因并作出公证等项作业的行业。

1.装卸公司(Stevedore)

装卸业是办理将货物装船和从船上卸下的行业。经营这种行业的人被称为装卸人或装卸业者。装卸人对于所在港口经常装卸的货物的包装、性质以及装卸方法都富有经验,对各种类型的船舶也都深有了解,能参与制订装卸计划,委托人对他们的装卸技术也有所信任。但是,由于装卸和积载的质量,对于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有密切的关系,所以,这种作业都是在船方的监督和指挥下进行的。

我国的港口装卸业目前有以下公司:各口岸港务局下属的港务(或装卸)公司;各港口的地方装卸公司;中国外运集团系统的港务公司;各货主码头的装卸公司;中外合资、合营的港务公司等。

2.理货人(Tallyman/Checker)

理货人是在船舶装货或卸货时,对货物的件数进行清点,并对货物的交接作出证明的行业。理货通常是由船公司或货主各自委托他们的代理人,即分别由站在船公司立场(Ship side)的理货人和站在货主立场(Doct side)的理货人同时进行的。在代表双方的理货人的同时确认下,才能证明货物交接的正确性。这种正确交接的证明有较强的公正性,所以理货人不但要有较全面的知识和熟练的方法,而且必须具有诚实、公正的品质。

我国的理货人主要是由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及其在各港的分支机构进行,而货主往往通过委托代理人的驻港人员进行。

(五)运输行政管理机构

1.国务院下属的综合性机构

国务院下属的综合性机构包括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等。其中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是直属国务院负责协调全国海陆空交通运输的机构,并与相关联的货主、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港口当局(海上安全监督局和港务局)、保险公司、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包装、仓储等之间进行协调的综合性机构。该小组下设口岸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口岸办)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并负责制订和平衡全国的年度外贸运输计划。

2.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机构包括交通部、铁道部、国家民航总局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

交通部的主要职能部门是水运司,主要负责国际国内水路运输、港口、船舶代理、外轮理货及其他水运服务业管理。铁道部所属的运输局(运输指挥中心)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全国铁路运输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军事运输、专项运输、特种运输工作。国家民航总局负责对全国各地民航公司和经营民航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权的审批、法规的制定及航空管理工作。它们下属的企业都以拥有运载工具为特征,为社会提供实际运输服务,是货物运输工作中的承运人。

3.商务部所属的外贸运输管理机构

商务部所属的外贸运输管理机构包括对外贸易司及外资司,主要职能是拟定各类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标准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标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定;参与多、双边运输协定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