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提单和海运单

三、电子提单和海运单

提单在货物运输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纸张提单却存在着种种问题,如手工编制中差错难以完全避免;形式简单,容易仿冒;倒签、预借提单等提单欺诈行为时有发生;流转速度满足不了海运发展的需要等,从而影响了正常的结汇、提货等贸易运输程序,而电子提单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这些缺陷。

(一)电子提单的定义与优越性

1.电子提单的定义

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EBL)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一种形式。通过计算机,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号后在电信网络中高速传递,最后由接收方的计算机处理还原为原信息,提单的缮制、修改、流转、存储等一切过程都在计算机内进行。严格地说,电子提单并不是一种书面单证,而是一组电子信息。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就是指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电子提单是与传统提单相似的电子文件,它的信息里记载有与传统提单相似的记载事项,但与传统提单又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有:①两者载体不同,电子提单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在网络系统中传递,而传统提单是以纸张为载体的,通过邮局等方式传递;②传统提单涉及的倒签提单、仿造、涂改等问题在电子提单中不大出现,但电子提单却涉及商业秘密、安全认证等不同的问题;③电子提单的传递速度大大快于传统提单。

2.电子提单的优越性

传统的书面提单是一张提货凭证,因此,对货物权利的转移是通过提单持有人的背书而实现的。而电子提单转移是利用EDI系统根据特定密码使用计算机进行的,因此,它具有许多传统提单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首先,从安全性角度来看,电子提单的收发有自己的确定程序,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提单欺诈,防止货物冒领和误交。由于整个过程的高度保密性,它能大大减少提单欺诈案件的发生。

其次是高效性,EDI系统是一种高度现代化的通信方式,采用电子提单可简化许多重复和烦琐的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提单签发的速度,可利用计算机操纵、监督整个运输活动,进而可以快速、准确地实现货物支配权的转移。

再次是正确性,电子提单可避免纸张单证分次缮打发生不一致的错误,即便有错误也可以立即由单据的签发方通过EDI进行更正,减少拒付事件。

最后,运用电子提单还可减少费用。根据国际商会的资料,纸张单据在贸易过程中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其费用大致为货价的10%,且手续烦琐复杂,若使用计算机操作,在费用上可以削减50%左右。综合来说,电子提单的应用不仅能节约费用、减少人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贸易程序进行这样的变革,使国际货物的流通速度有一个飞跃的发展。

(二)电子提单的贸易程序

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下CIF买卖合同为例来看签发电子提单时的贸易程序,分为以下几步:

(1)出口方向承运人订舱经确认后,出口方提供相关货物的情况,同时告知承运人指明的银行。

(2)出口方把货物交承运人,承运人给出口方一个收到该批货物的有某些保留的电讯,并且提供出口方一个密码,出口方以后与承运人往来可使用该密码。

(3)承运人把货物装船后通知出口方和银行。

(4)出口方根据信用证议付货款后,货物支配权就由出口方转移到了银行,出口方通知承运人后,承运人就销毁与出口方之间的通信密码,给银行提供一个新的密码。

(5)进口方支付货款后,货物支配权就应转移给进口方,银行通知承运人货物支配权的转移,承运人就销毁与银行之间的密码,和进口方确认后提供进口方一个新的密码。

(6)船舶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通知进口方。

(7)进口方实际接受货物后通知承运人,承运人销毁与进口方之间的通信密码。

(三)海运单

随着科技进步,在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中,高速船舶的出现及集装箱的广泛应用,使得货物海上运输的时间大为缩短。而由于提单的流转过程较慢,有时会出现船舶已到港,但却由于收货人未收到提单而无法提货,导致货物堆放码头,造成相应的延误和费用的增加。为解决类似问题,海运单就应运而生了。

1.海运单的定义及作用

海运单(Sea Way Bill,SWB)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表明货物已被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接管或装船的单据,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单据,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

2.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也是物权凭证;而海运单除了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这两种功能外,也可以在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但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或者指示抬头形式,进行背书而流通转让,或不具体标明确切的收货人;而海运单上记载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即可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4)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一般不详细列出货运条款,但会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5)海运单和记名提单,虽然都记载了具体的收货人名称,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就可以提货,但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3.使用海运单的优越性

(1)降低风险。由于海运单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因此是一种安全凭证,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从而减少欺诈的可能性,即使单据丢失,收货人仍旧能提取货物。

(2)方便提货。提货便捷、及时且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洋海运货物到达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3)简便交货程序。由于交货时不要求呈递海运单,因此,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明的收货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就完成了交货任务。

另外,由于托运人不必向收货人交海运单,因此,其他运输单据如保险单和商业发票等可以在装完货后立即发送给有关当事人,而在使用提单时,上述单据只有在提单签发后才能发送给有关当事人。

4.海运单的使用

目前,海运单的使用在以下情况中较为普遍:

(1)跨国公司的总公司与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以买方预付货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贸易公司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商业样品。

(5)短途海运中经常发生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的情况。

海运单开始使用以来,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则约束,一旦发生争议将无法协调,因此,为了给国际范围内使用的海运单一个统一规则的制约,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第34届大会上,制订并通过了《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CMI Uniform Rules for Sea Waybill)。该规则的内容共有八条,分别对关于适用范围、有关术语的定义、代理、承运人的权利与责任、货物的说明、货物的支配权、交付货物和效力的内容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