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Carriage of Goods by Chartering)又称不定期船(Tramp)运输。它与定期船运输不同,船舶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港口,船舶按租船人(Charter)和船东(Ship’s Owner)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规定的条款行事。也就是说,根据协议,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并按商定运价收取运费。在租船的条件下,船舶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只有使用权的转移,所以租船也是一种无形贸易。
(一)租船运输的特点和作用
租船运输一般都是租用整条船。在租船条件下,承租人获得在租船期限内的船舶使用权,租船人必须与船东签订租船协议,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船运输的特点
租船运输有以下几个特点:
(1)租船运输没有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装卸港口和固定的船期。它根据租船人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由双方洽商租船运输条件,并以租船合同形式加以肯定,作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2)风险责任划分与租金水平由租船合同约定。班轮运输中船舶的一切正常营运支出均由船方负担,而租船运输中船舶营运中的风险以及有关费用的责任负担由租船合同来约定。没有固定的运价,租船运价受租船市场供求关系的制约,船多货少时运价低,反之则高。
(3)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租船运输一般是整船洽租并以装运货值较低、成交数量较多的大宗货物为主。如粮食、煤炭、矿砂等,这些货物批量大、附加值低,采用租船运输比班轮运输要节省成本。
(4)装卸费的分担根据租船合同商定的条款决定由何方支付。
(5)一般通过船东的经纪人和租船人的代理人洽谈成交租船业务。
(6)各种租船方式均有相同的标准合同格式。
(7)租船合同条款由船东和承租人双方自由商定。
(8)租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性条款较少,大多数为技术性的条款。
2.租船运输的作用
(1)租船一般都通过租船市场,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洽租,有利于满足不同的市场需要,为开展国际贸易提供了便利。
(2)租船一般都是整船,国际间的大宗货物主要是用租船运输,由于运量大,单位运输成本较低。
(3)租船运价是竞争价格,而班轮运价是垄断价格,是由班轮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所以租船运价一般比班轮运价低,有利于低值大宗货物的运输。
(4)只要是船舶能安全出入的港口,租船都可以进行直达运输。
(5)一旦贸易量增加,船位不足时,租船运输即可起到弥补需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如一时舱位有余,为避免停船损失,可通过租船揽货或转租。
(二)租船运输的方式
当前国际上租船方式主要有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Trip Charter)、定期租船(Time Charter/Period Charter)、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三种。
1.航次租船
航次租船又称定程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它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提供船舶,包括船员、淡水、油料、给养及所有船舶营运所需费用,在约定的港口之间做一个航次或往返航次或数个航次的运输作业,承运指定货物的运输。在这种租船方式下,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条件,按时抵达装货港口,装上一定数量指名的货物,再驶抵卸货港卸下货物,完成整个航程的运输任务,并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在程租条件下,除了少数几项费用,如货物装卸费、隔离费、平舱费、船舶滞期费等通常由租船人负担外,其他运输费用,如船员工资、港口使用费、港口代理费、船用燃料、隔垫物料等费用都由船东承担,租船人按约定支付运费。
航次租船有以下特点:
(1)船舶的经营管理由船方负责。
(2)规定一定的航线和装运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装卸港口。
(3)船方除对船舶航行、驾驶、管理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运输负责。
(4)在多数情况下,运费按所运货物数量计算,即按每重量吨或每尺码吨计算运费。有时也采用整船包干(Lump Sum)运费。
(5)规定一定的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6)船、租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定程租船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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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的形式
航次租船中,根据租船人对货物运输的需要,会采取不同的航次数来约定航次租船合同,由此航次租船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单航次租船(Single Trip Charter)。它是指租赁一艘船舶只装运一个航次,船舶所有人负责将指定的货物从启运港运到目的港,货物抵达目的港卸船后,租船合同即告终止。
往返航次租船(Return Trip Charter)。它是指租船合同规定在完成一个航次的运输任务后,接着再装运一个回程货载,租船合同才告结束。即同一船舶在完成一个单程航次后,会根据货物运输要求在原卸货港或其附近港口装货,再返回原装货港或其附近港口,卸货后,运输任务才最后完成。
连续航次租船(Consecutive Voyage Charter)。它是指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约定,提供船舶连续完成几个单航次或几个往返航次的租船方式。被租船舶在相同两港之间连续完成两个以上的单航次,或两个以上往返航次运输后,航次租船合同结束。
包运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这是20世纪70年代新发展起来的一种租船方式,指船舶所有人将租船人的一大批货物,在事先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同的租船条件,由甲地包运至乙地,其他则不加限定。在这种方式下,船舶所有人可以较方便地调度和安排船舶,船方所得到的运费是按船舶实际装运的货物数量计收。
2.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简称期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出租给承租人一段时期使用,船东提供船员、淡水、油料、给养及费用,而航线、港口及运输货物由承租人决定。承租人可将此船在租期内充作班轮,而承租人作为班轮经营人。在租期内,租船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租金按月(30天)、按日(一般每半月预付一次)或按每载重吨(DWT)若干金额计算。租船人同时负责船舶的调度和经营管理,租期的长短由双方约定,少则几个月,多达几年,或更长时间。
产生这种租船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承租人在某段期间需要船舶承运货物或补充船队运力不足,又不想投大笔资金购买船舶以及不想承担船舶的驾驶管理责任,从而向船东租借船舶为自己服务。
定期租船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不具体规定航线和港口。定期租船一般不规定航线和装卸港口,只规定航行的区域范围,租船人可以根据货运需要选择航线、挂靠港口;而航次租船中都会规定航线和装卸港口。
(2)承租人拥有船员指挥权。船舶所有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担其工资和伙食;而承租人在租期内拥有包括船长在内的船员指挥权,否则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予以撤换。
(3)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和调度。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营运的固定费用,包括船舶船用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等;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并负担船舶营运中的可变费用,包括燃料费、港口使用费、货物装卸费、运河使用费等。
(4)租金按租期计算。船舶租赁以整船出租,租金一般按每载重吨每月或每日计算。由于租船价格在租期内一般较稳定,船舶所有人为避免租期内部分费用上涨而使其盈利减少,有时会在长期的租船合同中加入“自动递增条款”,规定在费用上涨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相应提高租金。
(5)除特别规定外,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
(6)船方负责船舶的维护、修理和机器的正常运输。
(7)不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
(8)船租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期租船合同为准。
定期租船中有一种特殊的方式称为航次期租。它以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该航次的日数和合同规定的日租金率计算并支付租金。从形式来看好似航次租船方式,但实际上是定期租船方式,只不过租期的时间以一个航次为限,合同格式也采用期租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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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的性质
定期租船合同性质上是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在国际上还存在解释分歧。有人认为定期租船下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非常相似于财产出租;但也有人认为,船东对船舶仍然拥有控制权,对驾驶和管理船舶负有责任。船东提供船舶为租船人在一定的租期内独家承运货物来赚取租金。当期租船人为货主时,船东很明显是承运人,这时的合同性质体现运输承揽更明显。然而,当期租船人将租船承揽运输他人货物时,根据国际上判例和仲裁案例,船东和期租船人为共同承运人,船东对承运的货物仍承担部分责任和风险,这体现出承揽运输的特点。
3.光船租船
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也是期租船的一种,所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只有一条船交给租方使用,由租方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对船东来说,一般不放心把船交给租船人支配,由于雇用和管理船员工作很复杂,租船人也很少采用这种方式。因此,光船租船在租船市场上较少采用。光船租船合同是财产租赁合同而不是海上运输合同。
光船租船的特点是: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全部船员由承租人配备并听从承租人的指挥;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及营运调度工作,并承担在租期内的时间损失,即承租人不能“停租”;除船舶的资本费用外,承租人承担船舶的全部固定的及变动的费用;租金按船舶的装载能力、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承租人为了方便营运标的船舶,通常可以在租期内更改船壳油漆颜色、烟囱标志、船名、国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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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的比较
(三)租船业务流程
1.租船询价
询价又称询盘。通常是指承租人根据自己对货物运输的需要或对船舶的特殊要求通过租船经纪人在租船市场上要求租用船舶。询价主要以电报或电传等书面形式提出。承租人所期望条件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需要承运的货物种类、数量、装货港和卸货港、装运期限、租船方式或期限、期望的运价(租金)水平以及所需用船舶的详细说明等内容。询价也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为承揽货载而首先通过租船经纪人向租船市场发出。由船舶所有人发出的询价内容应包括出租船舶的船名、国籍、船型、船舶的散装和包装容积、可供租用的时间、希望承揽的货物种类等。
2.租船报价
报价又称发盘。当船舶所有人从船舶经纪人那里得到承租人的询价后,经过成本估算或者比较其他的询价条件,通过租船经纪人向承租人提出自己所能提供的船舶情况和运费率或租金率。报价的主要内容,除对询价的内容作出答复和提出要求外,最主要的是关于租金(运价)的水平和选定的租船合同范本及对范本条款的修改、补充条款。报价有“硬性报价”和“条件报价”之分。“硬性报价”是报价条件不可改变的报价。询价人必须在有限期内对报价人的报价作出接受订租的答复,超过有效期,这一报价即告失效。与此相反,“条件报价”是可以改变报价条件的报价。
3.租船还价
还价又称还盘。在“条件报价”的情况下,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对报价条件中不能接受的条件提出修改或增删的内容,或提出自己的条件称为还价。还价意味着询价人对报价人报价的拒绝和新的报价开始。因此,船东对租船人的还价可能全部接受,也可能接受部分还价,对不同意部分提出再还价或新报价。这种对还价条件作出答复或再次作出新的报价称为反还价(Recounter Offer)或称反还盘。
4.租船报实盘
在一笔租船交易中,经过多次还价与反还价,如果双方对租船合同条款的意见一致,一方可以以报实盘的方式要求对方作出是否成交的决定。报实盘时,要列举租船合同中的必要条款,将双方已经同意的条款和尚未最后确定的条件在实盘中加以确定。同时还要在实盘中规定有效期限,要求对方答复是否接受实盘,并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作出答复。若在有效期限内未作出答复,所报实盘即告失效。同样,在有效期内,报实盘的一方对报出的实盘是不能撤消或修改的,也不能同时向其他第三方报实盘(Firm Offer)。
5.接受订租
接受订租(Acceptance)又称受盘,指一方当事人对实盘所列条件在有效期内明确表示承诺。至此,租船合同即告成立。原则上,接受订租是租船程序的最后阶段。接受订租后,一项租船洽商即告结束。
6.订租确认书
接受订租是租船程序的最后阶段,一项租船业务即告成交。通常的做法是,当事人之间还要签署一份“订租确认书”(Fixture Note)。“订租确认书”无统一格式,但其内容应详细列出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在洽租过程中双方承诺的主要条款。订租确认书经当事人双方签署后,各保存一份备查。
7.租船合同
正式的租船合同实际是合同已经成立后才开始编制的。双方签认的订租确认书实质就是一份供双方履行的简式的租船合同。签认订租确认书后,船东按照已达成协议的内容编制正式的租船合同,通过租船经纪人送交承租人审核。如果租船人对编制的合同没有什么异议,就可签字。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限、交船与还船时间、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等相关事宜。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运港与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的支付及其他事项。
租船运输合同正式签订后,船舶所有人就可按合同的要求,安排船舶投入营运。货方备好货物准备装船。
租船业务中,租船经纪人代表各自委托人洽谈租船业务,代为签约,可迅速而有效促进租船业务的成交,减少船东或租船人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减少了租约中的责任风险,协调了租船市场的正常运营。租船业务成交后,由船东付给运费的1.25%~2.5%给经纪人作为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