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物性质与装运
由于海运货物的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此在海运运输中,为了保证船、货与人员的安全,提高货运质量,就需要了解海运货物的特性,并掌握海运货物的一些装运知识。
(一)海运货物的基本性质
货物的基本性质通常可以分为化学性质、物理性质、生物性质和机械性质。
1.货物的化学性质
货物的化学性质是指货物化学成分受环境因素或其他货物与物质的影响而发生化学变化的性质。与运输有关的货物化学性质主要有锈蚀性、自热性与自燃性、化学爆炸性、腐蚀性等。
(1)锈蚀性。锈蚀性是指金属及其制品在潮湿环境下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氧化反应生成氧化物的性质。为了防止锈蚀,一般在金属及其制品表明涂以油漆或防锈油等保护层,船舶货舱需保持干燥、水密。此外,金属及其制品不能与挥发水分的货物装于同一货舱。
(2)自热性与自燃性。某些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缓慢的氧化反应会释放出热量导致货物内部温度升高的性质称为自热性。货物的自热导致温度升高,当温度升到其着火临界点时,便会产生自行燃烧,这种特性称为自燃性。例如,煤在空气中会因不断氧化而释放出热量,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使煤温不断升高而自热,当温度高到着火临界点时就会引发煤的自燃。除煤粉以外,鱼粉、油污的棉麻等也具有这些特性。
(3)化学爆炸性。化学爆炸性是指货物在外界的高温、高压或机械冲击等诱发下所发生的剧烈的氧化反应。这种氧化反应会在瞬时产生大量的高温高压气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就会产生爆炸,造成极大的破坏。例如,煤会产生可燃的甲烷气体,含有甲烷5%~15%的混合空气遇明火就会爆炸。这些货物在装卸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可能引起爆炸的诱发因素。
(4)腐蚀性。腐蚀性是指一些化学性质比较活泼的物质,能与很多种金属、有机物及动植物机体发生化学反应,使金属表面受到破坏,使有机物碳化甚至燃烧,引起生物体化学灼伤等的性质。例如硝酸、硫酸、氢氧化钾等,当这些物质与船体、其他货物及人体直接接触就会造成损坏及伤害。所以,这类货物的包装须牢固、密封,装卸时须谨慎操作。
2.货物的物理性质
货物的物理性质是指货物受外界因素作用或由其本身性质决定而发生物理变化的性质。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货物物理性质有吸湿性、挥发性、冻结性、熔化性、胀缩性、扬尘性、散发与吸收(沾染)气味性、毒性、物理爆炸性及放射性等。
如谷物、食糖、茶叶等类货物具有吸湿性;煤炭、矿砂等散装货物因含有较多水分,在低温时易冻结而妨碍装卸;松香、石蜡、巧克力糖等类货物,遇高温会熔化,装载时应远离机舱、锅炉舱等热源的位置;有些货物会散发异味,有些货物会吸收异味,串味后会影响货物的质量,货主往往拒收,所以应分舱装载;水泥、矿砂等货物具有扬尘性,装运时需防止其对其他货物造成污染,宜先装后卸,作打底货;石油及其产品具有胀缩性,受热膨胀后若溢出舱外会污染水域环境,所以装载前需事先计算应留出的空档舱容。
3.货物的生物性质
货物的生物性质是指货物的有机成分受微生物的作用发生腐败或霉变的性质。如鱼、肉、水果、蔬菜类货物含有大量脂肪、蛋白质、水分、糖分等营养成分,在常温下运输会引起内部微生物大量繁殖而腐败变质;谷物、纸张、丝棉织品、地瓜干、烟叶、橡胶等货物因内部淀粉、糖分、纤维素及少量的蛋白质等,受霉菌的作用会发生霉变。因此,在运输这些货物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如采取冷冻、冷藏、保持环境的臭氧或二氧化碳浓度,或将货物盐渍、糖渍等,以防止货物腐败;通过控制货物的含水量,保持货舱低温干燥,正确进行货舱通风等可以防止货物霉变。
4.货物的机械性质
货物的机械性质是指货物及其包装所具有的抵抗外界的压力和机械冲击避免使其发生变形或结构破坏的性质。影响货物机械性质的主要因素为货物本身的材质、结构及包装的材料和类型。对于易受压变形、压碎破损的货物可在包装内采用缓冲材料作垫衬,装卸时限制货物的堆码高度,易碎物品不能受重压等。
(二)各类海运货物的装运
海运货物的装运按货物特性可分为杂货、集装箱货,本部分主要介绍杂货的装运问题。集装箱货物内容放在后面任务节介绍。
按货物的性质和装载要求不同,杂货可以分为普通货物和特殊货物两大类。其中,普通货物是指储运保管无特殊要求的货物;特殊货物主要包括危险货物、重大件货物、冷藏货物、散装货物、液体货物、气味货物、食品类货物、扬尘污染货物、易碎货物、贵重货物等。
1.普通货物的装运
(1)木箱(Wooden Case)。木箱坚实耐用,堆高一般不受限制,但要求在其上面堆装重货时要加铺木板垫衬,以分散压力。
(2)木格箱(Skeleton Case or Crate)。木格箱不耐压,通常装新鲜蔬菜等需要通风的货物。根据内装货物不同,配装在甲板上、冷藏舱或普通货舱内。较小的木格箱的限制堆高为5~7个箱高。
(3)纸板箱(Carton)。纸板箱一般不耐压,通常堆装在其他货物的上面,其堆高一般不受限制。
(4)袋装(Bag)。袋装的种类包括麻袋、布袋、纸袋、编织袋等。麻袋(Gunny Bag)一般用于装载粮食、化肥、砂糖等,其单件体积和重量均较大;布袋(Cloth Bag)用于装载面粉、淀粉等,其单件体积和重量较麻袋小;纸袋(Paper Bag)主要用于装载水泥,其单件体积和重量与布袋相近;编织袋一般用于装载各种化工产品。袋装货比较松软,可配装在各个舱室,但比较适宜装载在船的首尾部舱室,以便让出中部大舱室装载其他包装货物。
(5)捆装。捆装的种类较多,包括如下几种:
①捆包(Bale),捆包有人工捆包和机械捆包,捆包的体积和重量各异,不怕挤压,可配装在各个舱室,但更适宜配装在首尾舱。
②捆扎(Bundle),其中金属类捆扎货耐压,可作打底货;非金属类捆扎货多数不耐压,一般不能打底。
③捆卷(Roll)、捆筒(Coil),捆卷、捆筒货根据货物特性有些耐压有些不耐压,捆卷与捆筒货均易滚动,堆放时它们的滚动方向应朝着船舶的首尾方向,并需前后固定。
(6)桶装(Drum)。桶装从材料上可分为金属桶、木桶、三夹板桶、塑料桶等,从现状上可分为圆形桶和鼓形桶。桶装货大多为液体货,装运时必须桶口朝上,并要防止滚动。
(7)裸装(Unpacked)。裸装货如钢轨、槽钢等,一般作打底货,装载时要求堆码平整、紧密,以便在其上堆放其他货物。
2.特殊货物的装运
(1)散装货物(Bulk Cargo)。散装货物是指非整船装运的不加包装的块状、颗粒状、粉末状的货物,如矿石、粮谷等。这类货物的主要特点是无包装且多数具有潮湿性,它们易污染其他货物。装载前要求根据货物的特性用麻袋布或其他等效材料铺盖舱内污水井,以防污水井盖的漏水孔被货物堵塞或货物落入污水井内,这些货物装舱后按要求平舱。
(2)液体货物(Liquid Cargo)。液体货物是指在杂货船的深舱内装运的散装液体货(如植物油、矿物油等)和各种桶装的液体货,如蜂蜜、盐渍肠衣、化工产品等。它们均为流质或含有流质,与其他货物同装时,如有破损则会污染其他货物,因此散装液体货物一般配置在深舱单独装载。
(3)气味货物(Smelly Cargo)。气味货物是指能散发各种异味的货物,如生皮、猪鬃、骨粉、樟脑、大蒜、八角等。这些货物的气味会对忌异味的货物造成污染,因此在装载时,气味不相抵的气味货物可以集中配置;气味相抵的气味货应分舱室配置,所有的气味货还应与所有的食品货及其他怕气味的货物分舱室配置。
(4)食品类货物(Foodstuffs)。食品类货物是指可供人们食用的制成品、原料等,如糖果、奶制品、食糖、粮食、果仁、种子、茶叶、药物等。食品类货物要求清洁、符合卫生要求、怕气味,有的食品货还有怕热、有毒等特性,装载时根据其特殊性质要求合理选配舱位。
(5)扬尘污染货物(Dusty and Dirty Cargo)。扬尘污染货物是极易扬尘或能使其他货物污染的货物,如水泥、炭黑、颜料、沥青等,这些货物在装载时要防止其对其他货物的污染。
(6)清洁货物(Clean/Fine Cargo)。清洁货物是指除食品类货物以外的不能混入杂质或怕玷污的货物,如滑石粉、稀有金属、纸浆等。这些货物不能与有杂质的货物和扬尘污染货物同装一舱或相邻堆装,装货前还要求做好货舱的清洁,以防受污染。
(7)易碎货物(Fragile Cargo)。易碎货物是指不能受挤压、易损坏的货物,如玻璃制品、陶瓷制品、各种瓶装酒类等。这类货物在装载时应配装于舱室的顶层或舱口位,后装先卸,以减少受损。
(8)贵重货物(Valuable Cargo)。贵重货物是指价格昂贵或具有特殊实用价值的货物,如精密仪器、高档商品、历史文物等。这些货物装载时通常配装在贵重货舱;对于没有贵重货舱的船舱,一般配装在船舱深处并用其他货物作隔离,也可在货舱的进出通道口加锁。
(9)冷藏货物(Refrigerated/Freezer Cargo)。冷藏货物是指易于腐烂,要求在一定的低温条件下运输的货物,如鱼、肉、禽、蛋、水果、蔬菜等。这些货物要求采用冷冻或冷藏方式运输。
3.危险货物的装运
危险货物(Dangerous Cargo)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如处理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为方便并促进危险货物的国际运输,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出版了国际统一的危险货物海运规则——《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IMDG Code),简称《国际危规》。我国政府已于1982年宣布承认该规则,它已成为我国及世界多数国家在危险货物国际海运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法规。我国交通部以《国际危规》为蓝本制定并颁布了我国的《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水路危规》。该规则已从1996年12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的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中实施。
《国际危规》根据货物的理化性质及对人身的伤害情况将危险货物分成九个大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气体:压缩、液化和加压溶解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第七类——放射性物质;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类危险货物和物品。
我国的《水路危规》对危险货物的分类与《国际危规》大体相同,由九个大类和二十四个小项组成。但略有不同的是,《水路危规》第二类名称改为“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九类名称改为“杂类”。
为区分危险货物主要危险性的危险程度,我国《水路危规》在对危险货物分类的基础上再分为一级和二级。我国制定有《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05),判断危险货物的危险级别可由《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危险货物国际编号确定。国际编号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是危险货物类别号,第二位是项别号,最后三位是危险货物品名顺序号。若顺序号小于或等于500号的为一级危险品,大于500号的则为二级危险品。
(三)货物的运输标志
货物标志是标示在货物包装上以及其运输单证上的符号、数字、字母或它们的组合。货物标志的作用是便于工作人员在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中识别和区分货物,方便货物的正确装运、交接和保管。
在国际贸易中已形成了较为统一的和完整的货物标志规范。根据货物标志中各部分的作用不同,货物标志可分为以下七种。
1.主标志
主标志(Main Mark)又称发货标志(Shipping Mark),俗称“唛头”。主标志是货主的代号,是货物运输中识别同批货物的基本标志。其内容一般为收货人名称的缩写或代号、合同号、订单号或信用证号等。在有关的贸易或运输单证(如提单等)中,都记载主标志的内容。
2.副标志
副标志(Counter Mark)是附加在主标志范围内的补充记号。副标志主要用于在同批货物中区别不同供货人、不同收货人或区分不同规格、品质和等级的货物,以方便货物的交接。
3.件号标志
件号标志(Package Number Mark)又称箱号,它是将同一主标志的货物分成若干批,再将每批按顺序逐件在货物或外包装上编印的箱件顺序号。件号标志的主要作用是辅助主标志分货组,便于计算每一货组和整批货组的件数。当一批货物同时投入运输时,应按顺序号码对货件逐一制作件号标志。
4.目的地标志
目的地标志(Destination Mark)又称港埠标志,标示货物运往的目的地名称。目的地标志必须书写目的地的完整全名,而且须书写正确,以防止造成货物错卸或在中途港发生翻舱。当过境货物的目的地尚未明确时,可用“过境”(Through)字样,以示货物还须继续转运。
5.原产国标志
原产国标志(Original Mark)是国际贸易中特殊需要的一种标志,表明货物在某个国家生产制造。不少国家禁止无原产国标志的货物进口,大多数国家对不符合原产国标志规定的进口商品要处以罚款。
6.包件尺寸重量标志
包件尺寸是指货物外包装及裸装货件的外形尺寸,需要注明单位。包件重量包括毛重、净重和皮重,应标明单位。该标志所记载的内容是运输部门确定货物计费标准,以及安排货物合理舱位的重要依据。
7.注意标志
注意标志(Cautionary Mark/Care Mark)用于标注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应注意的具体事项,一般以图形或文字表示。注意标志包括用于表示危险货物特性的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和用于其他货物的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两种。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用于指示危险货物的性质。指示性标志又称保护标志,它是根据货物特性指示有关人员按一定要求操作和保管货物以保护货物的安全和质量。
除以上标志外,根据有些国家海关的规定或收货人的要求,在货件上还可以标注货品名称、商标、型号、规格、出厂编号等,这些内容根据需要可多可少,但危险货物必须标示其完整的学名。
货物托运人应负责保证货物标志的正确和完整,并刷制牢固,以确保在目的地交货时仍能保持标志的完整和清晰。如《国际危规》规定,危险货物所有标志必须符合“经至少3个月的海水浸泡后,既不脱落又可清晰可辨”的要求。船方在收受货物时,如遇标志不清或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货主及时按规定加以补正,否则船方可以拒绝货物装船。船方在货物积载、装卸和保管中,应严格按货物标志分隔货物,合理安排舱位,并按标志所指示的要求处理货物。